海船长江航行关键性安全须知分解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1.0 总则1.1 目的:考虑到长江是一个特殊的狭水道,海轮在长江水域操纵与海上有明显不同,为了保证海轮长江航行安全,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须知。
1.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航行长江上海段/江苏段水城内的海轮。
1.3 依据:海轮在长江航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4 水文条件: 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期,水位高、水流急。
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流的影响。
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以上。
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
总之,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雾、強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1.6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
长江江苏段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
且常有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
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繁。
1.8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2.0 船舶长江航行前的准备工作2.1 对船长及驾驶员是否持有长江航行资格证明进行核查,如不满足要求应聘请引航员。
船舶航行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航行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航行是一项复杂而危险的工作,言之凿凿地说,它需要经验丰富的船员以及严格遵守航行安全操作规程。
这些规程不仅保障了船舶的安全,也保护了乘客和货物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关键的航行安全操作规程,以期提高航行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1. 航行计划规划每一艘船舶在出航前都应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
船长及其团队应研究航线、天气预报、海洋条件、交通密度等因素,以便选择最安全和最合适的航线。
此外,他们还应考虑油耗、客货量以及时间限制等因素,以确保航行过程顺利进行。
2. 船舶维护保养船舶的正常运行需要保持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
船员应定期检查并维护船体、引擎、航行设备和安全设备,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定期进行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可以预防潜在故障,避免事故发生。
此外,船员还应定期船舶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以确保其完好无损。
3. 航行时的安全操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船舶船长应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资质和培训,了解导航规则和紧急情况的处置。
他们应遵守航行通信规则,并与其他船只保持良好的沟通,以避免碰撞和其他危险情况的发生。
此外,船舶的速度应适当,要遵守安全通航规则,注意其他船只和水下障碍物的存在。
4. 恶劣天气的处理航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天气条件,包括暴风雨、浓雾等。
船舶船长应根据天气预报,在出航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措施。
一旦遇到恶劣天气,他们应及时作出决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减速、改变航向、降低高度等。
此外,船舶应配备应急通信设备,以确保与陆地和其他船只的联系,获取及时的救援支援。
5. 随时保持警惕船舶航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船员应随时保持警惕。
他们应保持集中注意力,观察周围的动态,及时发现危险因素并作出反应。
此外,船员还应密切关注航行设备的指示和警报,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
总之,船舶航行安全操作规程对保障船舶和乘客的安全至关重要。
船长和船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航行规则和航行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航行安全作业指南

船舶航行安全作业指南一、航行前的准备1、船舶检查在出发前,对船舶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是必不可少的。
这包括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如船壳是否有裂缝、腐蚀等情况;船舶的动力系统,如主机、辅机是否正常运转,燃油、润滑油是否充足;导航设备,如雷达、GPS、电子海图等是否准确可靠;通信设备,如甚高频电台、卫星电话等是否畅通。
2、货物装载货物的合理装载对于船舶的稳定性和航行安全有着重要影响。
要确保货物的重量分布均匀,避免出现重心过高或偏移的情况。
对于特殊货物,如易燃易爆品、危险品等,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装载和固定,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3、船员配备根据船舶的类型、航线和航行任务,合理配备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船员。
船员要熟悉船舶的设备操作和应急处理程序,并且要保持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4、航线规划根据船舶的性能、气象条件和海况,制定合理的航线。
要充分考虑到可能遇到的恶劣天气、浅水区、礁石区、航道限制等因素,尽量选择安全、经济的航线。
同时,要及时获取最新的航海通告和气象信息,以便对航线进行调整。
5、应急准备在航行前,要做好充分的应急准备工作。
这包括制定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救生设备、医疗用品等应急物资,并确保船员熟悉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应急程序。
二、航行中的操作1、瞭望与值班在航行过程中,要保持不间断的瞭望,及时发现周围的船舶、障碍物和危险情况。
瞭望人员要保持警惕,认真观察,及时报告发现的情况。
同时,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确保驾驶台始终有足够的人员值班,以应对突发情况。
2、速度控制根据航线、气象条件和海况,合理控制船舶的速度。
在能见度不良、航道狭窄、船舶密集等情况下,要适当降低速度,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距离来采取避让措施。
3、避让操作当发现有其他船舶存在碰撞危险时,要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避让行动要遵循“早、大、宽、清”的原则,即尽早发现、大幅度转向、宽裕避让、让清为止。
在采取避让行动时,要通过甚高频电台等通信设备与对方船舶进行沟通,协调避让行动。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提升航道通航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以下简称深水航道)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第六条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
第七条船舶通常应从深水航道端部驶进或驶出,若从深水航道两侧驶进或驶出,则应与船舶交通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穿越深水航道或从两侧驶进或驶出深水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八条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向吴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VTS 中心)报告动态:(一)船舶上行经过3号、4号灯浮时;(二)船舶下行经过圆圆沙灯船时;(三)拟经过深水航道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
第九条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节,且不得滞航。
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小时内,上行船舶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节,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节,并与前船保持1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前款关于航速的规定,不免除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航速低于10节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北槽中潮位站低潮前2小时到低潮后1小时进入深水航道。
第十条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
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笫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试航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进行效用试验及其他相关活动Q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是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和试航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提高船舶试航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第五条责任主体委托试航服务机构提供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的,应对试航服务机构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并签订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协议Q试航安全主体责任不因双方任何约定发生转移。
试航服务机构不得将协议项下权利与义务再次委托他人Q第六条试航服务机构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试航船舶相适应的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能力Q责任主体委托的试航服务机构应是注册法人,持有相应营业执照,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第七条责任主体或试航服务机构应按相应配员规则要求,为试航船舶配备适任船员。
试航船舶船长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操作具有决定权,责任主体应当签署任命和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
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责任人员配合试航船舶船长协调与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有关事宜Q引航员引领试航船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权力与责任Q第八条测试人员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操作应提前通知值班船员,并经试航船长同意。
测试人员应当保证试航船舶航行期间,有关航行安全与防污染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服从试航船员指令并协助其操作。
任何人员发现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异常,应立即报告值班船员。
[整理版]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整理版]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8ae3e9ce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a9.png)
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一、海轮长江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一)海轮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应当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保持高度警惕和正规了望,始终做到谨慎驾驶;(二)海轮进长江前,船舶应配备最新有效的图书资料,船长应充分考虑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流速和流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督促相关人员对主辅机、锚机、舵机等关键航行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效用试验,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三)海轮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应保持两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手段,及时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以协调一致,确保安全;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工作频道值守,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四)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五)在驶经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渡运水域、长江#27浮至长江#32浮、福姜沙南水道和福姜沙北水道、长江#79浮至长江#86浮、长江#96浮至长江#110浮、长江#120浮至长江#126浮或受限水域航行时,须派专人了头,备锚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当全程备锚航行。
了头人员与驾驶台要密切保持联系,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示意他船动态。
上述关键航段、遇恶劣天气或视距接近或小于2000米、航行环境复杂等情况下,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在任何时候,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应及时报告船长,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六)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大风、浓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选择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海轮进江,应当使用轻质燃油航行,对于新型柴油机主机设计性能能够满足船舶随时机动需要的除外。
船舶航行安全措施

船舶航行安全措施1、安全措施1.1、枯水期船舶航行安全措施1.2、枯水期各船要清舱、减载、控制油水存量,减少本船吃水。
当渝水位2米以下,各船舶应保证有足够的剩余吃水。
通过浅槽减车时,车速的大小,用车时机要掌握恰当。
航行中、下游要注意收阅航道通告和天气预告,浅槽航行要观察水纹、听水声,做到及时松车、防止吸浅。
航道宽度和水深不够时,要果断扎槽或采取另外措施,切忌盲目航行。
1.3、航行中要注意收听气象预报,观察气候变化,发现有雾兆,应果断采取锚泊扎雾,绝对不能侥幸盲目航行。
泊港或中途宿夜,必须加强联系,气候好转后方可发航,尤其是锚泊川江雾区上、下航段,更不得发航过早。
1.4、严格执行《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中现在存在的航段的规定及《枯(中洪)水期不准会船地段和等让水域的规定》,严禁违章抢航、抢槽、抢靠码头,充分估计大型船舶和地方小型船队的操纵困难,及早采取避让措施。
1.5、渝水位1.5米以上柴盘子牛肋巴穿浩,水势扫弯力强,船舶按常规应当考虑走王家滩,进槽前应加强同羊旺子、骑马桥信号台的联系,若王家滩槽口有上水船,应及早采取减速措施,必要时在周家碛碛脑掉头稳舵等候。
1.6、渝水位1.5米以下,走柴盘子要指定技术熟练二副执舵,大副监舵,必要时大副执舵,专人操车,船长亲自引航以确保安全。
1.7、航行中、下游船舶要按时收听气象台的风讯预报和天气预报,有大风预报时船舶应充分估计自身的抗风浪能力,做好必要的应急措施,必要时早选择锚地扎风,防止盲目冒进,造成海损、货损事故。
1.8、入冬前提前做好防冻防滑准备工作,特别是航行中、下游船舶,要提前包扎管系,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9、正确估计本船的过滩能力,必要时做好助拖、邦拖或扎水的准备。
2、中水期船舶航行安全措施2.1、枯、中水位交替,水位时涨时落,不稳定,要按枯水航法操作。
接班前认真备课,注意碍航礁石高度,按规定过河点过河,行经溪口、碛尾和有暗浅或内拖水航段应保持较开距离。
航海行业航行安全规定

航海行业航行安全规定导语:航海行业是一个重要的产业领域,航行安全规定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航线规划、船舶装备、航行通信、船员管理等方面探讨航海行业的航行安全规定。
1.航线规划航线规划是航海行业中航行安全的基础。
根据水域地形、水文情况、天气气候、船舶类型等因素,制定适宜的航线。
航线规划要考虑人员和设施的需要,避免水域交通拥堵和资源浪费。
航线规划时要注意避开浅滩、障碍物和危险区域,确保航行的安全性。
2.船舶装备船舶装备是保障航行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件。
船舶需要配备高效、可靠的航行设备,包括导航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等。
导航设备如雷达、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可以提供精准的位置信息。
通信设备如卫星通信系统、无线电设备等可以确保船舶与岸上机构的实时通讯。
自动化控制系统可自动监测船舶状态并提供预警。
3.航行通信航行通信是航海行业中的重要环节。
航行中的通信需求包括船舶与船舶之间的通信、船舶与岸上机构的通信。
通信设备的要求包括:覆盖范围广、通信质量稳定、操作简便、应急通信功能以及保密性要求。
航行中的通信设备应满足国际通信规定,并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保障航行中的通信畅通。
4.船员管理船员管理对于航海行业的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要求航海行业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航行安全规定,对船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航海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船员应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能够有效应对突发情况并组织船舶的安全疏散。
另外,船员的职责和权限要明确规定,确保船舶运营的有序性。
5.应急措施航行安全规定中必须包含应急措施。
船舶在航行中可能遇到不可预测的风险和突发事件,航行安全规定应包括适当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例如,对于火灾、漏油、漏水等事故应设立有效的应急设施和灭火、救生装备,并明确船员的应急责任和行动程序,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人员安全。
结语:航海行业的航行安全规定,通过航线规划、船舶装备、航行通信、船员管理和应急措施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航海行业在航行时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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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考虑到长江是一个特殊的狭水道,海轮在长江水域操纵与海 上有明显不同,为了保证海轮长江航行安全,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须知。 1.2 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航行长江上海段/江苏段水域内的海轮。 1.3 依据:海轮在长江航行时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 则》 、《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 规定》 等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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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船长监航 3.5.1 在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或有疑问时,无论何时 均应立即报告船长。 3.5.2 在能见度不良、通航密集水域、桥区、渡运水域、弯曲狭窄航段 等复杂环境下,船长要负责监航或亲自操作。 3.5.3 到达监航航段前,值班驾驶员应提前15 分钟请船长上驾驶台监 航。 3.5.4 船长监航时,值班驾驶员仍应按职责认真执行驾引操作,若因情 况需要船长亲自操作时,驾驶员要积极协助、配合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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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船位控制 3.4.1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谨慎控制船位。经常进行视觉观察,并利用 AIS 、雷达、GPS 等助航设备校验核实船位,确保船舶行驶在规定的航 路上,非紧急情况下避免占用分隔带、逆向航路等航道外水域。 3.4.2 根据水流的分布,气候特点、季节特点、航道水深演变、习惯航 法等,提前对周围环境做出充分的了解和判断,把本船置于一个有利的 位置。 3.4.3 在狭水道、弯曲航道,水流湍急、紊乱,应及早控制船位、防止 船舶落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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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对前方航路、航标的位置、航向、转向点要有清楚的认识,并结 合雷达,电子海图等有效的手段核对船舶周围环境和浮标的情况。 3.2.5 应至少保持两部VHF 频道畅通,一部VHF 在06 频道值守,与过往 船舶取得联系,及时采取有效手段,与他船协调一致,确保安全通过; 一部VHF在交管频道值守,接收VTS 中心航行安全信息及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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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长江航行主要定位方法是目测定位和雷达定位。以实际船位相对 于浮标及航道界限来判断本船位置;用雷达判断与他船距离及相对运动 态势。 3.4.5 船舶重载航行时,应当重点注意水流的影响;空载航行时,应当 重点注意风的影响。航行中应提前预设风流压角,调整航向、降低风流 压的影响,确保与他船及浮标保持安全距离通过。 3.4.6 船舶掉头或横越航道时,应征得VTS 的同意,服从VTS 指挥;及 时发布本船动态信息,与周围他船联系并确定好会让意图,鸣放声响信 号,尽可能的减少掉头或横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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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长江江苏段深水 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 (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 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 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且常有 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 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 繁。 1.8 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 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 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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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船舶长江航行操作基本要求 3.1 基本原则: 尊章守规,谨慎驾驶;选准航路,靠右行驶; 善用车舵,合理避让;因地制宜,沉着应急。 3.2 正规了望 3.2.1 驾引人员应当“勤了望,观动向”,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 有效手段持正规的了望。在密集水域或能见度受限时,应加派人员协助 了望,同时按排船首备锚、了头。 3.2.2 船首了头人员应与驾驶台保持密切联系,发现前方情况应及时报 告,并示意他船动态。驾驶台了望人员应左右两侧走动,消除视野死角。 3.2.3 通过VHF 及时发布本船船位、动态,及早联系、掌握他船船位及 动态信息。认真收听VTS 中心发布的安全信息,必要时提出助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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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长江江苏段水域航速限制: 3.3.4.1 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 千米/小时; 3.3.4.2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应对航速进行 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 节,顺流最 高航速不得超过11 节; 3.3.4.3 船舶进入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航行时,逆流最高航 速不得超过9 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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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 船舶进入其他水域航行时,在每年5 月1 日至10 月31 日顺流 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 节;逆流最大 航速不得超过12节。 3.3.5 长江上海段水域航速限制: 3.3.5.1 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之间的航道水域 内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2 节; 3.3.5.2 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5 节,在管制期间,进港 船舶航速应不低于10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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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水文条件: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 期,水位高、水流急。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 流的影响。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 以上。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总之, 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 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 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 雾、强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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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船长应组织驾引人员认真熟悉掌握长江航行避让规则规定、航道水 文情况、本船操纵性能,详细布置驾引操作注意事项。 2.5 长江航行期间,如果能够满足船舶操作需要,则可以使用重油,否 则应当使用轻油。 2.6 检查船舶吃水和计算水面净空高度,满足航道水深和桥梁、架空电 缆高度规定。如对本船数据是否超过限制有疑问时,应提前向公司或当 地VTS 咨询。 2.7 检查无线电通讯设备,至少保持两部VHF 畅通值守。 2.8 船长综合评估驾引人员操作技能、船舶状况和外部航行条件等情况, 决定是否夜航。 2.9 船舶长期停航或进行主、副机修理后,开航前应进行主、副机运转 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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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2 L2报告线:大治河口、31°N/122°20′.1E处和 31°13′.2N/122°28′.1E处连线; 3.6.3.3 L3报告线: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 3.6.3.4 L4报告线:吴淞口灯塔与101灯浮、31°23′.4N/121°31′.4E 处连线; 3.6.3.5 以上航段AIS 设定正确可以不报,但在长江口进入南/北及东 报告线时应通过CH08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过D3进口也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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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向VTS报告 3.6.1 船舶在抵达报告点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VTS 报告。 3.6.2 长江江苏段各船舶报告点、各VTS 值守频道参见“长江江苏段各 辖区报告点”(附件1 )。 3.6.3 长江上海段报告线: 3.6.3.1 L1报告线:下列四点连线,即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的北侧、 东侧和南侧 边线: ①31°13′.2N/122°28′.1E; ②31°13′.2N/122°40′.1E; ③30°55′.5N/122°40′.1E; ④30°55′.5N/122°28′.1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