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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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电梯费的规定

常州市关于电梯费的规定

常州市关于“电梯费”的规定02-27 08:57随着我市高层、小高层住宅数量的增加,有关“电梯费”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那么,我市目前对于“电梯费”有何相关规定呢?日前,市房管局、物价局对此进行了答复。

住宅电梯是房屋的六大组成部分之一,属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住宅电梯投入使用后,会发生三项费用,即电梯运行中所发生的用电费用、电梯大修更新费,以及日常运行维护所发生的维护人工费、维护材料费等综合性费用。

三部分费用该如何收取?一、电梯运行电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均规定:“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二、电梯大修更新费:常州市政府2002年《常州市市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电梯、中央空调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另行专项筹集建立,其维修和费用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按照此规定,我市目前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35元/平方米),不包括电梯的大修更新费。

市政府相关部门正在酝酿制定收取电梯大修更新费的有关办法。

三、日常运行维护费:目前我市,乃至全国尚没有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正处于实践摸索之中。

但这笔费用不同于物业公共服务费。

在《常州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三章第六条,以及第七条的规定中,将“物业公共服务费”与“电梯费”分别单独列为收取项目,要求分别收取。

从而明确了电梯运行费与公共服务费是两项不同性质的收费,不能将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费混同于物业公共服务费,也不能混同于电梯大修更新费和代收代交的电梯电费。

常州市房管局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常政办发〔2014〕176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76号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通知如下:一、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项目范围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请人可以组织应急维修:(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检验机构评估并出具鉴定报告的;(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的;(七)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除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验机构、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外,其余应急维修项目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现场认定,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市物管中心派员参加。

三、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维修资金由市物管中心代管时,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维修项目现场认定申请,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认定。

常州市物业收费

常州市物业收费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常州市区新建住宅 房产管理局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 常州市财政局 存管理办法
常房规发 [2010]3号
13 非机动车车辆停放费 14元/辆 14
常州市物价局
市区住宅小区停车 库(棚)车辆停放 常价服 服务收费标准 〔2011〕170号
0.5元/辆•次(自 行车)、 1元/辆•次 15 2万元 16 4万元 关于建立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住宅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项目接管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试 17 住宅项目接管保证金 6万元 房产管理局 行) 18 8万元 19 10万元 20 120元/月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常价服 房产管理局 管理服务“一费清 〔2010〕188号 常州市市区住宅电 常州市物价局 梯运行维护收费管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理办法
4
电梯运行维护费
常价房 〔2009〕129号
5 6 7 8 9 10 11 12
35元/㎡ 50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0元/㎡ 75元/㎡ 120元/㎡ 8元/辆 12元/辆 25元/辆
21 22 23 24 25
汽车停放服务费
Hale Waihona Puke 100元/月 200元/月 150元/月 常州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区住宅小区 常价服 房产管理局 汽车停放服务收费 〔2012〕66号 常州市民防局 管理的通知
50元/月 150元/月 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 按物业公共服务 费 27 汽车临时停放服务费 5元/次·12小时
常州市物业收费情况整理
收费对象 执行日期 备注
1.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 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或使用 2010年11月1日起 3.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 人 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 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4.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ic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精编WORD版

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精编WORD版

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凡未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区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按照“市组织整治、区落实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应结合各自不同特点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管,配合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处理重大的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市物业管理中心接受市房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指导与推进市区住房的社会化、市场化维修工作,组织实施原有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各区政府负责指导与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与投诉,会同市相关部门维护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售出
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物业的共用空调、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公开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按我市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江苏省普通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

江苏省普通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

江苏省普通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普通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二000年一月一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提高全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一)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住宅区内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检修、保养以及配合水、电、气等专业部门做好水、电、气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保障工作。

(二)环境卫生管理。

住宅区楼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垃圾清运及经常性卫生保洁。

住宅区内无乱设摊点、无违反规定饲养家禽等情况。

(三)绿化维护管理。

住宅区内花草树林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生长良好;绿化管理及维护措施落实。

(四)房屋维修管理。

房屋主体的日常维护和房屋装修的管理。

装修房屋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安全。

房屋维修及时,保证质量。

房屋档案资料齐全。

(五)安全护卫管理。

住宅区基本实行封闭管理,有专职护卫人员定时巡逻值班;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

第三条为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的普通住宅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服务等级。

按照《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苏建房〔1999〕521号)进行考核,确定服务等级。

第四条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

收费等级的确认,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标准》(见附件一)进行考核,确定收费等级,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级管理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收费等级证书》。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商品住宅;(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等(以下简称非住宅);(三)已售公有住房。

第六条2008年3月23日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一)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交存;(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

第七条2008年3月24日以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一)商品住宅。

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二)非住宅。

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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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备案表
物业服务单位(盖章):备案编号:
住宅小区名称
总建筑面积(㎡)
坐落位置
所在区域
前期物业
委托方
中标日期
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议日期
普通住宅分
项目收费备
案(前期或
业委会成立)
服务内容
服务级别(级、类)
收费
3、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
4、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
5、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服务
其中:共用部位
水电系统
其他设备设施
收费标准合计
普通住宅实行等级收费备案
等级:
收费标准(元/㎡·月):
价格主管
部门意见
备案(盖章)年月日
企业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元/㎡·月)
建筑面积(㎡)
非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元/㎡·月)
建筑面积(㎡)
商业用房物业收费(元/㎡·月)
建筑面积(㎡)
其他物业收费(元/㎡·月)
建筑面积(㎡)
注:此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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