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合集下载

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指引

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指引

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0.01•【文号】•【施行日期】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指引(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二〇一〇年一月)一、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一)资格条件1、银行2、非银行金融机构3、非金融企业4、需集中办理集团内部成员资金入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集团5、需集中办理集团内部成员资金入市的非金融企业集团(二)申请程序1、银行2、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三)申请材料1、银行2、非银行金融机构3、非金融企业二、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会员(一)资格条件(二)申请程序(三)申请材料三、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会员四、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会员(一)资格条件(二)申请程序(三)申请材料五、申请银行间外币对会员(一)资格条件(二)申请程序(三)申请材料六、申请银行间外币拆借会员(一)资格条件(二)申请程序(三)申请材料七、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做市商(一)资格条件(二)申请程序(三)申请材料八、申请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一)资格条件(二)申请程序(三)申请材料九、申请退市(一)退市条件(二)申请退市程序(三)申请退市材料十、交易系统运行环境十一、参加银行间外汇市场所需费用十二、申请会员名称变更(一)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及程序十三、申请外汇交易数字证书(一)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及程序十四、申请专线及专线扩容(一)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及程序十五、申请终端变更(一)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及程序十六、申请清算帐户变更(一)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及程序十七、申请增加交易币种(一)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及程序十八、申请外汇交易系统客户数据直通服务(CSTP)(一)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及程序一、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一)资格条件1、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具有外汇业务经营权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产品指引(外汇市场)V1.2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产品指引(外汇市场)V1.2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
产品指引(外汇市场)
Product Guide (FX Market)
V 1.2
2012 年 11 月


本指引仅作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从事外汇交易参考指引性用途, 旨在介绍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除特定规范引用处外,指引中简称 “交易中心”)外汇产品,以及明确交易双方在无 特别约定情况下外汇交易的术语释义、 一般准则和基本规程, 以帮助理解银行间外汇市场产 品,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市场效率。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及交易中心 颁布的其它相关文件的前提下,交易双方一致达成的特别约定具有优先性。 交易中心不保证本指引所载文字、图形、公式、说明、陈述及任何其它项目的准确性及 完整性。指引中所列英文仅供参考,以中文为准。交易中心对因使用或信赖本指引中任何所 载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收入或盈 利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指引著作权归属交易中心, 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可在交易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中予以 部分或全部引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基于非赢利性目的可予以摘录、引用,但必须注明出处。 未经交易中心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翻译或分发本指引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 版本。 本指引主要由 6 部分内容和附录组成,第 1 部分为外汇交易的通用定义;第 2、3、4、 5、6 部分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产品,包括与各产品相关的定义、产品基本要素和示例;附录 包括表格与规则。 交易中心将在不作特定通知的情况下,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市场建议、外汇交易系统升 级等情况不定期更新或修订本指引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并对最新版本的修订情况进行说 明。
5.
货币掉期交易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风险管理(十九)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风险管理(十九)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风险管理(十九)
摘要:《指引》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风险管理水平直接体现了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不仅是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

风险管理与商业银行经营
我国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1.承担和管理风险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也是商业银行业务不断创新发展的原动力(1)依靠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技能;
(2)两个例子
开发和管理基金;
外汇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做市商:《指引》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2.作为商业银行实施经营战略的手段,极大改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
从片面追求利润转向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化;
从定性分析为主转向定量分析为主;
从分散风险管理转向全面集中管理
3.为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提供依据,并有效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组合
4.健全的风险管理为商业银行创造附加价值
自觉管理、微观管理、系统管理、动态管理功能;
5.风险管理水平直接体现了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不仅是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
决定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的两个因素:资本规模、风险管理水平。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补充说明》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补充说明》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3.10.10•【文号】中汇交发〔2023〕277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关于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补充说明》的通知中汇交发〔2023〕277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为进一步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细化尝试做市机构评选规则,现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中汇交发〔2021〕3号),制定并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补充说明》(见附件)。

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补充说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23年10月10日附件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补充说明2021年1月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第九条指出“单个评选周期内,依据《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评优办法》在相应品种上表现优异的市场会员可成为该品种的尝试做市机构”。

为明确表现优异评选标准,现对指引第九条补充说明如下:一、即期尝试做市机构评选标准即期尝试做市机构评选考核指标包括交易量、做市量、询价成交率、交易集中度、对做市机构双边授信对手方数与交易规范性,外汇交易中心根据评选机构考核指标总得分和排名进行择优。

各指标含义与分值如下:1.交易量指标(分值25分),是指本机构在评选周期内即期交易量。

2.做市量指标(分值25分),是指本机构作为Maker在评选周期内即期交易量。

3.询价成交率指标(分值15分),是指本机构作为Maker在评选周期内即期成交笔数占其收到有效交易请求次数的比率。

4.交易集中度指标(分值15分),是指本机构作为Maker在评选周期内即期成交量在对手方的集中程度,集中度越小越优。

外汇市场市商制度

外汇市场市商制度
3.市场缺乏活力。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主体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经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少量资信较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央行操作室构成,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形式的市场参与者很少。从交易额来看,只有少数几家银行占据高度垄断地位,主体构成较为单一,交易相对集中,因此,汇率形成的市场缺乏弹性。此外,目前中国外汇市场的交易币种较少,交易品种只有即期交易,最近虽已进行远期交易的试点,但尚未在全国范围全面铺开,还缺乏调期、期货、期权等业务品种,这一现状不仅不能满足中国企事业单位对多样化外汇交易的需求,也使中国的外汇市场缺乏活力。
第三,完善市场体系,丰富外汇市场工具。做市商制度是金融市场多层次的产物,为了推进做市商制度的进程,完善市场体系,健全~级、二级和柜台市场非常必要。此外,推行做市商制度的关键之一是做市商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这就需要发展与人民币相关的外汇风险对冲工具。如果做市商制度伴随着汇率波动幅度的加大,市场上又缺乏外汇风险管理工具,那么只会使市场主体承受不必要的风险,给金融系统埋下隐患,不会提升其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目前中国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币种单一,没有银行间的远期、互换以及期货、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中国当前仅有一些银行可以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利用香港、澳门市场上的人民币非交割远期等管理人民币汇率风险。因此,应该在此基础上增强外汇远期、互换及期货、期权的研究,尽早推出这些产品。
三、完善做市商制度的配套措施
第一,继续完善外汇市场机制。规范的做市商制度要求完备的市场机制,一个在不健全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勉强建立起来的做市商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扭曲和变形,例如做市商的报价差可能超格、对于交易者的报单不主动充当交易对手等,这些都会加大监管难度,增加监管成本,进而降低市场效率。即使在监管十分严格的美国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也时有发生,而在中国目前市场监督体系还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更是难以完全达到建立做市商制度的要求。例如,规定在同一笔业务中做市商不得以经纪人和自营商的双重身份出现,按照“客户优先”原则,当市场价格较为有利时,必须先替客户买卖,只有手中的客户委托全部完成后,才能做自营交易,而实践中对该行为的鉴别却十分困难。

炒外汇入门做市商制度详解?共9页word资料

炒外汇入门做市商制度详解?共9页word资料

炒外汇入门:做市商制度详解?一、金融市场运行的两种基本模式:做市商模式和集中竞价拍卖模式从本源上来讲,金融市场主要有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模式:做市商模式(的alership Mo的)和以集中竞价为特征的拍卖模式(Auction Mo的)。

现在世界各国各个层次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黄金市场等)所实行的交易机制其实都是这两种基本运行模式的混合体,只是这两种交易机制在各个市场各有侧重罢了。

一般来说,以柜台交易(OTC)为特征的无形市场通常属于做市商市场,而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为主的有形市场则属于拍卖型市场。

目前世界上规模较大的交易所市场几乎都是拍卖型市场,如纽约股票交易所、东京股票交易所、香港股票交易所和巴黎交易所等(伦敦股票交易所也于1997年引入了辅助性的指令驱动交易系统)。

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也都属于拍卖性市场的范畴。

而美国的NASDAQ股票市场和伦敦股票交易所市场则属于偏重做市商特征的市场,在发达国家占有重要地位的OTC(柜台交易)资本市场也是标准的做市商市场。

另外,世界上大部分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包括银行市场)和外汇市场都是以做市商制度作为基本交易制度的市场。

1. 基本概念所谓做市商交易模式是指交易双方需借助做市商(Market Makers 或更准确的是的alers)这类中介机构来实现金融交易的一种市场运作模式。

做市商通常是一些具备相当资金实力和市场信誉的经营性法人(券商),他们需要在金融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做市商的法律资格。

一旦某家做市商答应为某个金融产品做市,那么它必须完成两项基本功能:(1)为该金融产品连续报出买价和卖价;(2)用自有资金或证券库存,无条件地按自己所报出的买价或卖价,买入或卖出投资者指定数量的金融产品。

由此可见,在做市商市场,交易是在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完成的,它作为买者和卖者的中介,解决了买者和卖者在出价时间上的不对称问题,因此,它的存在可大大改善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做市商制度: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全流通”

做市商制度: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全流通”

作者: 王莉
作者机构: 《中国外汇》记者
出版物刊名: 中国外汇
页码: 40-41页
主题词: 银行间外汇市场 做市商制度 全流通 广州市商业银行 国际业务部 竞价交易模式 交易员 上海银行 报价驱动 循序渐进
摘要:2005年年底,做市商制度终于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从“试点”转为了“定点”。

其实,对中国外汇市场的交易员来说,做市商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

广州市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经理、首席交易员蔡思隽回忆说,早在2002年左右,银行间外汇市场就在港币交易中进行了做市商制度的试点。

上海银行交易员熊秉坤对记者说,在2002年银行间外汇市场就在欧元和港币交易中推行做市商制度试点后,2005年5月18日,又在银行间外币买卖市场推出了外币对业务,在这项新业务中采用了以做市商报价驱动的竞价交易模式。

2006年1月份开展的外汇即期询价交易就完全采用了标准的做市商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外汇市场对于做市商制度的选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货币市场》
【年(卷),期】2005(000)012
【摘要】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我国外汇市场的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以下简称《指引》)。

【总页数】1页(P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的通知 [J],
2.市场服务: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完善做市商服务 [J],
3.2008年度银行间外汇市场优秀做市商、优秀会员和优秀交易员名单 [J],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 [J], ;
5.潮平两岸阔,风区一帆——新版《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促进外汇市场行稳致远 [J], 唐亮;徐杰华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我国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指引》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第三条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分为即期做市商、远期掉期做市商和综合做市商。

即期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即期竞价和询价外汇市场上做市的银行。

远期掉期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市场做市的银行。

综合做市商是指在即期、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等各外汇市场开展做市的银行。

2011年1月1日以前经外汇局备案核准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的银行自动承继即期做市商资格。

远期掉期做市商和综合做市商资格须另行申请。

第四条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做市商和远期掉期做市商享有以下
权利:
(一)适度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区间,实行较灵活的头寸管理;
(二)享有向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申请外汇一级交易商的资格;
(三)具有参与外汇市场新业务试点的优先权。

银行间外汇市场综合做市商除享有上述三项权利外,对于银行间外汇市场新批准交易品种,经外汇局批准交易资格后,可自动获得该交易品种的做市资格;可优先获得集中净额清算分层管理一级清算资格。

第五条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连续提供人民币对主要交易货币的买、卖双向价格,所报价格应是有效的可成交价格;
(二)在银行间即期竞价和询价外汇市场上,报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的浮动幅度;
(三)在外汇市场诚实交易,不利用非法或其他不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四)严格遵守外汇市场交易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五)每季度报送本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外币资产负债情况、本机构和境外关联金融机构的重大事件(如资信评级调整)及外汇局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综合做市商还须每月向外汇局报告客盘结售汇变
化及原因分析、报告期内对客户远期签约期限分布和报告期末对客户远期未到期敞口期限分布、国际外汇市场走势及重大事件分析和判断、境外资产运用情况及外汇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须首先申请相应做市品种的尝试做市资格。

申请尝试做市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两年(含)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最近一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
(三)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在2亿美元(含)以上;
(四)遵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两年内,结售汇业务和外汇市场交易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做市商和远期掉期做市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申请做市的交易品种上尝试做市两年以上,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

2011年1月1日以前经外汇局备案核准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的银行,在银行间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市场开展双边报价交易的时间视为其尝试做市时间;
(二)最近两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9%以上;
(三)最近两个年度全行境内代客跨境收支规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内;
(四)申请即期做市商的,最近一个年度全行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本外币交易规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内;申请远期掉期做市商的,最近一个年度全行在银行间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外汇市场总交易规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内;
(五)遵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两年内,结售汇业务和外汇市场交易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备健全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内部资金和结售汇转移定价机制和较强的本外币融资能力;
(七)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5亿美元(含)以上;
(八)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银行间外汇市场综合做市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成为即期做市商5年(含)以上并成为远期掉期做市商1年(含)以上;
(二)依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优秀做市商评选办法》计算的上年度客观评分和外汇局评分两项综合得分在前10名(含)以内;
(三)最近两个年度全行境内代客跨境收支规模排名在前20名(含)以内;
(四)最近两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0%(含)以上或最近一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1%(含)以上;
(五)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在10亿美元(含)以上;
(六)具备健全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内部资金和结售汇转移定价机制和较强的本外币融资能力;
(七)遵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两年内,结售汇业务和外汇市场交易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有4名以上具有交易中心颁发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交易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第九条符合本《指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市场会员可向外汇局申请即期或远期掉期尝试做市资格,经外汇局备案,交易中心开通相应交易品种的双向报价功能后,开展尝试做市业务。

尝试做市商不适用本《指引》第四、五条规定。

第十条符合本《指引》第七条或第八条所列条件并愿意承担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义务的市场会员,由其总行或有头寸集中管理权的授权分行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备案后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远期掉期或综合做市商。

第十一条市场会员在提出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严格履行做市商做市义务的申请报告;
(二)符合本《指引》第七条或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和文件。

第十二条外汇局自受理银行外汇市场做市商申请之日起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或不备案的决定,并将该决定抄送人民银行、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发生外资银行法人化改制资格承继、中英文名称变更等机构变更情况的做市商,应及时报外汇局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外汇局对做市商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统一核定和调整。

第十五条外汇局就做市商报价、成交、信息报送和清算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核查,并接受市场会员对不履行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做市义务行为的举报。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应根据外汇局要求和市场反馈,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做市评估指标体系,并定期向外汇局报送做市商评估指标情况。

第十七条外汇局对违反本《指引》机构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外汇局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即期、远期掉期和综合做市商及尝试做市商,将要求其停办相应的做市业务;自要求其停办做市业务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此类业务新申请:
(一)尝试做市商自获得尝试做市资格之日起三年内,未向外汇局提交相应做市品种做市商资格申请,或者未达到本《指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
(二)即期、远期掉期做市商三年内累计两年未达到本《指引》第七条所列条件,且依据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优秀做市商评选办法》计算的客观评分和外汇局评分两项综合得分居后五名的;
(三)综合做市商三年内累计两年未达到本《指引》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四)因存在可能危及其正常做市的风险,被外汇局要求停办做市业务,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自被要求停办做市业务之日起,本条第(二)项下银行,自动降为尝试做市商;本条第(三)项下银行,自动转为即期和远期掉期做市商;本条第(四)项下银行,转为普通市场会员。

第十九条外汇局对做市商相关指标予以监测,并可约谈可能被要求停办做市业务的市场会员。

第二十条放弃做市商资格的市场会员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备案后,转为普通市场会员。

第二十一条银行间外汇市场新批准交易品种做市办法由外汇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汇发[2005]86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