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7-01-16 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1月6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新能源汽车项目评审程序

新能源汽车项目评审程序一、要件准入。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依据评审要点对各地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要件准入审查,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进入竞争性评审。
二、竞争性评审:1.书面评审。
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要点对取得竞争性评审资格的参评单位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分,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参评项目名单。
申报项目数少于3个的项目组,原则上不组织评审,专项资金调剂至其他产业安排。
2.公开答辩。
召开专家评审会,参评单位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参评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要点现场评分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的项目名单。
第一步,抽签确定出场顺序。
各项目组抽签确定本组参评项目的出场顺序。
第二步,参评单位答辩。
各参评单位按抽签顺序进行投影展示演讲(10分钟)、现场答辩(15 钟),时间共25分钟。
第三步,评审专家评分。
在每类项目组所有参评单位答辩完毕后,由专家现场进行评定评分。
原则上按照得分排名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评项目数量的三分之二)。
3. 实地考察。
评审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对参评单位项目申报材料和公开答辩情况的真实、客观和科学性等进行核对核实,对项目现场答辩环节的综合分数进行修正得出项目最终得分,按照最终得分排名并出具考察意见。
三、项目公示。
评审专家组综合考虑书面评审、公开答辩、实地考察等阶段情况,提出建议扶持项目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对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拟扶持项目并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确定项目并下达资金。
新能源汽车上海准入标准

新能源汽车上海准入标准新能源汽车准入是指为了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性能,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和管理的准入标准,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审核和许可,以确保新能源汽车进入市场时具备一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
在上海,新能源汽车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技术标准:- 车辆性能:对新能源汽车的动力性能、驱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技术指标进行规定,确保车辆具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基本性能。
- 污染排放:限制新能源汽车的尾气排放,规定不同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在不同工况下的排放标准,以保证其环保性能。
- 续航里程:对纯电动车辆的续航里程进行规定,确保车辆在实际运行中能够满足用户的日常出行需求。
- 充电设施要求:规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技术指标,如功率、充电速度等,以保障充电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2. 安全标准:- 车身安全:规定新能源汽车车身结构、碰撞安全设计和安全性能要求,确保车辆在碰撞事故中具备一定的安全保护性能。
- 电池安全: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的安全设计、材料选择、防护系统等进行规定,确保电池在使用和充电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 其他安全要求:包括防火、防爆、制动系统、辅助系统等安全标准,以确保新能源汽车在正常使用中不发生危险事故。
3. 生产标准:- 生产工艺:规定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流程和标准,确保汽车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环境保护。
-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审核和认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 售后服务: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用户在购买后能够享受到维修、保养等服务。
4. 监管标准:- 检测和认证:规定新能源汽车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和认证,确保其符合准入标准。
- 行业监管:建立新能源汽车监管部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市场有序运行。
- 备案和许可:对符合准入标准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备案和许可,同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和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新版39号令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检验项目标准介绍

求
2009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适用范围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
E3
GB/T 18384.1- 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电动
1部分:车载储能装
2015
汽车(M和N类车型均适用)
置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
E3
GB/T 18384.2- 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电动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
电动汽车远程 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18 服务与管理系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
统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
及数据格式
标准号 GB/T 32960.2-
2016
GB/T 32960.32016
备注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 741-2014
储能装置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
GB/T 31484-2015
(单体、模块) 求及试验方法
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 GB/T 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试验方法 1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 GB/T 31486-2015
E1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 电池安全要求及试 验方法
GBT 314852015
适用于装载在电动汽车上的锂离子蓄电池和金属氢化 物镍蓄电池单体和模块,其他类型蓄电池参照执行
E1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 电池电性能要求及 试验方法
GBT 314862015
车型作业指导书

卷尺
8m
10
卷尺
20m
11
大力钳
序号
质量控制内容
检验频次(%)
重要度
管理手段
备注
控制特性
技术要求
自检
首检
1、重要度:a、关键/G;b、重要/Z;c、一般(可不填)
2、管理手段:a、记录表;b、控制图
100%
G
B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文件版本号
A00
标记
处数
更改文件号
签字
日期
XXX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顶盖骨架预制作业指导书
产品型号
部件名称
工位
共1页
第1页
作业内容
简图
工装、工具、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
备注
1
RQ6100GCH4PO顶盖焊胎
2
CO2保护焊机及符合质量要求的焊丝
0.8mm 1.0mm
3
磨光机、切割片、磨光片
4
小手锤
5氧气乙Βιβλιοθήκη 割刀6铁榔头50Kg
7
卷尺
2m
8
卷尺
3m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5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
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企业需重新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信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臵),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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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1 / 232 / 233 / 234 / 235 / 236 / 237 / 238 / 239 / 2310 / 2311 / 2312 / 2313 / 2314 / 2315 / 23注:1.表中生产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1)现场技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审查结论为通过;(2)当现场技术审查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要求》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及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按《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并接受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
以下从五个方面对补充准入审查说明如下。
一、申请资料1、新申请产品及已获得许可准入产品的比较说明企业应在新产品的技术来源、技术方案(技术结构和原理)、公告参数/技术备案参数等方面及已许可准入产品作以比较,并详细描述两种产品在上述方面的区别和联系,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2、《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2。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企业信息、设计开发能力和产品开发方式、生产能力和条件、检验测试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若无变化,可以省略《申请书》。
其中某方面若有变化,可以只说明变化部分的有关内容。
2.2新能源汽车生产条件说明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若无变化,可以省略.若其中某方面有变化,可以只说明变化部分的有关内容。
2。
3自我评估报告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若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重组、迁址、新建分公司、新建技术中心或生产线等情况,可以省略《自我评估16 / 23报告》。
若其中某方面发生变化,可以只评估变化部分的有关内容.2。
4项目核准或备案资料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2。
5其它各项材料如条件有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预核准书、组织机构代码、项目建议书、消防验收报告、环评验收报告、质量手册及程序目录、通过各种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的证书复印件等,作为申请产品准入的佐证资料.3、《规则》第十二条的要求3.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若无变化,可以省略《说明》.若其中某方面有变化,可只说明变化部分的内容。
3.2产品情况简介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的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3.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按照《公告》网络上传系统准备有关材料。
3.4《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按照《公告》网络上传系统准备有关材料.3。
5《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企业不仅应提供强检方案表,还应提供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部件专项检验方案说明。
若存在及公告产品的视同项目,应明确说明视同的部件型号、生产企业、视同项目及检验报告编号。
3。
6《产品检验报告》企业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报告(书面报告)。
强检项目的检验报告通过产品《公告》网络系统的途径上传,在产品技术审查阶段进行审查。
3。
7企业标准及检验规范17 / 23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及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3.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尚未发布产品可执行的行业标准时,在产品设计开发、设计验证、设计确认活动中所依据的技术条件要求。
4、《规则》第十三条的要求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4.1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若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及已公告产品类别相同,可以省略。
4。
2拟销售区域的说明对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范运行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若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及已公告产品类别相同,销售区域没有变化,可以省略。
若有新增示范运行区域,必须重新提交相应地区主管部门的行政批文.4。
3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及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若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及已公告产品类别相同,可以省略。
拟使用车辆的客户若有变化,需重新提交双方签定的协议。
5、后续产品申请准入所需提交资料总体要求5.1后续产品的类别、技术方案、技术来源未改变向中机中心提交产品准入文件(见《规则》第十二、十三条);5.2后续产品的类别改变重新申请准入,向工信部提交企业准入文件和产品准入文件(第十一条要求的文件);18 / 235.3后续产品技术方案、技术来源发生改变向中机中心提交产品准入文件(见《规则》第十二、十三条),并说明新产品及已准入产品的区别.二、产品类别界定按照44号公告规则第三条所确定的定义,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具体来讲,就是新能源汽车五大类产品.综合近两年汽车生产企业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情况,在《规则》产品类别五大类定性划分的前提下,为方便今后“已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过企业”)申报新产品生产许可准入审查的简化控制,将对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的产品类别作进一步细分。
1、纯电动汽车纯电动汽车所采用的车载能源装置种类有镍氢蓄电池、铅酸蓄电池、超级电容器、锰酸锂锂离子蓄电池、磷酸铁锂锂离子蓄电池等。
根据整车配装车载能源系统的不同而致整车行驶功能表现不同的状况,将纯电动企车细分为“单一电池车载能源”和“电电混合电池车载能源"等两小类,简称为单一电池小类和电电混合小类。
纯电动汽车产品技术方案、技术来源的变化,一方面以能源装置种类的不同作为判定的边界条件,另一方面纯电动汽车细分的两小类,也作为变化判定的另一个边界条件.2、混合动力汽车分类混合动力汽车所采用的车载能源装置种类及纯电动汽车相同。
依据电动汽车标准术语的定义,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发动机及车载能源驱动装置耦合构成的动力驱动系统所提供动力的混合方式,分为串联、并联、混联等三种模式.此外,考虑混合动力汽车配装车载能源系统的不同而致整车行驶功能表现不同的状况,将混合动力汽车细分为单一电池作为车载能源的串联、并联、混联混合动力汽车和电电混合作为车载能源的串联、并联、混联混合动力汽车.同时,BSG技术方案由于其产品特殊性,也将其单独作为混合动力汽车的一种模式。
为此将混合动力汽车细分为七小类,混联、并联、串联、BSG模式的产品技术复杂程度依次减弱,对核心技术的掌握程度按此顺序逐次向下兼容。
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技术方案、技术来源的变化,一方面以能源装置种类的不同作为判定的边界条件,另一方面混合动力汽车细分的七小类,也作为变化判定的另一个边界条件。
19 / 23三、审查方式根据上述新能源汽车五大类、纯电动汽车二小类、混合动力汽车七小类的划分,“通过企业"在后续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时,不仅应按照申请资料所要求的内容提供申请资料,还应接受不同方式的补充审查。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审查简化控制方案(以下简称“补充准入审查”)详细说明如下.1、新申报产品跨五大类1.1 企业按照要求向中机综合部提交申请资料1。
2 中机审核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并出具《资料审查报告》1.3 适时请企业到中机交流产品技术原理、技术结构和技术方案1.4 中机审核部派出审查组适时赴企业现场进行审查1。
5 审查组按照中机《企业生产准入技术审查程序》完成准入审查活动1.6出具《补充准入审查报告》2、新申报产品跨纯电动汽车二小类2。
1 企业按照要求向中机综合部提交申请资料2.2 中机审核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并出具《资料审查报告》2。
3 必要时请企业到中机交流产品技术原理、技术结构和技术方案注:生产准入审查时,申请企业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如果是车载能源装置,那么在企业申请产品跨纯电动汽车小类别时,应到中机进行技术交流。
2。
4 出具《补充准入审查报告》3、新申报产品跨混合动力汽车七小类3。
1 企业按照要求向中机综合部提交申请资料3.2 中机审核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并出具《资料审查报告》3。
3 必要时申请企业需到中机审核部交流产品技术原理、技术结构和技术方案注:企业后续申报产品所掌握的核心技术(三者之一)发生变化时,应到中机进行技术交流;申请企业所掌握的核心技术为整车管理系统、20 / 23驱动系统时,后续申报产品如果混合模式不同,那么应到中机进行技术交流;申请企业所掌握的核心技术为车载能源装置时,后续申报产品如果为单一电池或混合电池的不同,那么也应到中机进行技术交流.3.4必要时中机审核部派出审查组,适时赴企业现场进行审查,审查组按照中机《企业生产准入技术审查程序》完成“补充准入审查”活动.注:企业后续申报产品所掌握的核心技术(三者之一)发生变化时,或在对申请企业资料审查和技术交流后、仍无法确定企业是否掌握后续申报产品的核心技术时,中机审核部应派出审查组,按照44号公告“设计开发能力”的有关要求赴现场进行审查.3.5出具《补充准入审查报告》.四、审查内容及条款按照《规则》附件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补充准入审查,重点关注第二部分设计开发能力和第四部分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相应内容。
鉴于补充审查的方式不同,审查内容也各有侧重,具体要求如下。
1、资料审查⑴产品方面应关注企业所掌握核心技术是否发生调整;应关注新申报产品的类别、技术方案、技术来源是否及原《公告》产品存在差别;所配置关键部件及原产品配置的部件在种类、结构、性能和功能方面的差异,包括供应商选择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