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浙医保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4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政策,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设立精子优选处理等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以上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等制定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删除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保留33K0011试管婴儿,仅用于辅助生殖过程中确需开展的检验项目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将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报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备案,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省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直接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本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项目(见附件1),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甲乙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和限定支付范围,纳入住院费用支付和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保项目数据库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四、加强对本地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监测发现的医疗服务量异常增加、自主定价项目价格偏高等问题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为指导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结合我省(广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空调费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三)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尿布费; (四)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五)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 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分以下三类: 1.普通住院病床位费标准; 2.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标准(如: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 3.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标准。
以上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床位费标准执行。
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
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序号项目名称限定支付范围1运动疗法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肌力、关节活动度和平衡功能障碍的患者,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2次(包括项目合并计算)。
与偏瘫、脑瘫或截瘫肢体综合训练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2 偏瘫肢体综合训练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3 脑瘫肢体综合训练限儿童。
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
支付总年限不超过5年。
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4 截瘫肢体综合训练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5 作业疗法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生活、工作能力障碍。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
6 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认知知觉功能障碍。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7 言语训练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中、重度语言障碍。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
8 吞咽功能障碍训练限中、重度功能障碍;限三级医院康复科或康复专科医院使用。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9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限本目录所列康复项目在具体实施中涉及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4次。
34 (四)物理治疗与康复3401 物理治疗340100001 红外线治疗(TDP) 包括远、近红外线:TDP、近红外线气功治疗、红外线真空拔罐治疗、红外线光浴治疗、远红外医疗舱治疗每照射区13 甲类支付340100002 可见光治疗包括红光照射、蓝光照射、蓝紫光照射、太阳灯照射每照射区9 全额支付340100003 偏振光照射每照射区9 全额支付340100004 紫外线治疗包括长、中、短波紫外线、低压紫外线、高压紫外线、水冷式、导子紫外线、生物剂量测定、光化学疗法每照射区13 甲类支付340100005 激光疗法包括原光束、散焦激光疗法每照射区11 甲类支付340100006 光敏疗法包括紫外线、激光每照射区13 全额支付340100007 电诊断包括直流电检查、感应电检查、直流-感应电检查、时值检查、强度-频率曲线检查、中频脉冲电检查每块肌肉、神经17 全额支付340100008 直流电治疗包括单纯直流电治疗、直流电药物离子导入治疗、直流电水浴治疗、(单、双、四槽浴)、电化学疗法/部13 全额支付340100009 低频脉冲电治疗包括感应电治疗、神经肌肉电刺激治疗、间动电疗、经皮神经电刺激治疗、功能性电刺激治疗、温热电脉冲治疗、微机功能性电刺激治疗、银棘状刺激疗法(SSP) 部13 甲类支付340100010 中频脉冲电治疗包括中频脉冲电治疗、音频电治疗、干扰电治疗、动态干扰电治疗、立体动态干扰电治疗、调制中频电治疗、电脑中频电治疗次17 甲类支付340100011 共鸣火花治疗每5分钟 3 全额支付340100012 超短波短波治疗包括小功率超短波和短波、大功率超短波和短波、脉冲超短波和短波、体腔治疗部位9 甲类支付340100013 微波治疗340100013a 微波治疗包括分米波、厘米波、毫米波部位17 甲类支付340100013b 微波治疗指体腔治疗次40 全额支付340100014 射频电疗包括大功率短波、分米波、厘米波次24 甲类支付340100015 静电治疗340100015a 静电治疗(治疗电压<1.5万伏) 指治疗电压<1.5万伏20-30分钟13 全额支付340100015b 静电治疗(治疗电压≥1.5万伏) 指治疗电压≥1.5万伏次13 全额支付340100016 空气负离子治疗每30分钟9 甲类支付340100017 超声波治疗(单纯超声) 包括单纯超声、超声药物透入10钟17 甲类支付340100017 超声波治疗(超声药物透入) 10分钟17 甲类支付340100018 电子生物反馈疗法指肌电、皮温、皮电、脑电、呼吸、血容量和心生物反馈,含评估项17 甲类支付340100019 磁疗340100019a 磁疗包括脉冲式、交变等不同机型,又分低频磁、高频磁及热点磁、强磁场刺激、热磁振次13 甲类支付340100019b 磁疗(骨质疏松) 指骨质疏松治疗次13 甲类支付340100020 水疗包括药物浸浴、气泡浴、哈伯特槽浴(8字槽)旋涡浴(分上肢、下肢) 20-30分钟17 甲类支付340100021 蜡疗包括浸蜡、刷蜡、蜡敷部位13 全额支付340100022 泥疗包括电泥疗、泥敷340100022a 泥疗(局部) 指局部次13 全额支付340100022b 泥疗(全身) 指全身次30 全额支付340100023 牵引包括颈、腰椎牵引、悬吊治疗、脊柱矫正治疗340100023a 牵引(简易设施) 指简易设施牵引次30 甲类支付340100023b 牵引(计算机控制) 指计算机控制牵引次30 甲类支付340100024 气压治疗包括肢体气压治疗、肢体正负压治疗次8 甲类支付340100025 冷疗包括热疗部位10 甲类支付340100025 热疗次 5 全额支付340100026 电按摩包括电动按摩、电热按摩、局部电按摩次9 甲类支付340100027 场效应治疗次7 全额支付3402 康复康复类中所称“疗法”及“训练”均指由医护人员对患者直接施行或指导下的治疗和功能性训练本类“检查”、“测定”、“评定”,凡有定量标准的,均指定量检查和测评340200001 徒手平衡功能检查次13 全额支付间隔14天340200002 仪器平衡功能评定次34 全额支付间隔14天340200003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次17 甲类支付一个疾病4次340200004 等速肌力测定次27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4次340200005 手功能评定340200005a 手功能评定(徒手) 指徒手次20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4次340200005b 手功能评定(仪器) 指仪器次20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4次340200006 疲劳度测定次27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4次340200007 步态分析检查包括三维测力台、足底压力分布、运动解析系统次20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4次340200007 步态分析检查(三维测力台) 次20 全额支付340200007 步态分析检查(足底压力分布) 次20 全额支付340200007 步态分析检查(运动解析系统) 次20 全额支付340200008 言语能力评定(一般失语症检查) 次27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2次340200008 言语能力评定(构音障碍检查) 次27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2次340200008 言语能力评定(言语失用检查) 次27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2次340200011 吞咽功能障碍评定次27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3次340200012 认知知觉功能检查包括计算定向思维推理检查次27 全额支付340200012 认知知觉功能检查(计算定向思维推理检查) 次27 全额支付340200013 记忆力评定包括成人记忆成套测试次27 不支付340200013 记忆力评定(成人记忆成套测试) 次27 不支付340200014 失认失用评定次27 不支付340200015 职业能力评定次24 不支付340200016 记忆广度检查次24 不支付340200017 心功能康复评定次27 不支付340200018 肺功能康复评定次27 不支付340200019 人体残伤测定指出具临床医学鉴定报告次82 不支付340200020 运动疗法包括全身肌力训练、各关节活动度训练、徒手体操、器械训练、步态平衡功能训练、呼吸训练45分钟/次24 甲类支付340200021 减重支持系统训练40分钟/次21 全额支付340200022 轮椅功能训练20分钟/次14 甲类支付340200023 电动起立床训练20分钟/次14 甲类支付3402000241 仪器平衡功能训练20分钟/次17 全额支付340200024 平衡功能训练20分钟/次14 甲类支付340200025 手功能训练支具20分钟/次10 全额支付340200026 关节松动训练340200026a 关节松动训练(大关节) 包括肩、髋、膝等大关节功能障碍次24 全额支付340200026b 关节松动训练(小关节) 包括腕、踝、肘、手、指、趾关节次24 全额支付340200028 文体训练20分钟/次17 全额支付340200029 引导式教育训练20分钟/次17 全额支付340200030 等速肌力训练20分钟/次27 全额支付340200031 作业疗法含日常生活动作训练20分钟/次17 甲类支付340200032 职业功能训练20分钟/次17 全额支付340200033 口吃训练20分钟/次17 不支付340200034 言语训练20分钟/次17 全额支付中重度障碍1疾病不超过3个月340200035 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20分钟/次17 全额支付6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由取得听觉口语师资格的人员开展,以个性化训练为主要方式,每周最多支付1次,支付不超过1年。
医疗保障基金公开制度范本

医疗保障基金公开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的筹集、运行、经办、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协同高效、公开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技术手段,保障工作经费。
第二章信息公开内容第五条下列医保基金信息应当公开:(一)医保基金的政策法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等;(二)医保基金的筹集、运行、支付、结算、结余等情况;(三)医保基金的分配、使用、监管等情况;(四)医保基金的预算、决算等情况;(五)医保基金的审计、检查、处罚等情况;(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医保基金信息。
第六条公开医保基金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公开方式第七条公开医保基金信息,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一)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等;(二)政府公报、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三)公告、通报、会议等;(四)宣传册、明白纸、政策问答等;(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公开医保基金信息,应当按照信息分类,分别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信息公开时限第九条公开医保基金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性质、内容、影响等因素,确定公开的时限。
第十条常规性信息应当定期公开;非常规性信息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公开医保基金信息,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医保基金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06•【文号】卫农卫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地方逐步把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使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得到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各地医疗保障筹资水平不同,支付的项目数量有差别,部分地方的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负担仍然较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更好地保障参保(参合)人员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各省(区、市)要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
各省(区、市)已经纳入相应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应当继续保留,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增加的项目应当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选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省(区、市)应当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经办指南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
退休
老工人
退休 劳模
统筹 基金
住院(含急诊留观7日内)
一级 医院
800元
二次及以上270元
85%
90%
95%
95%
15万元
二级 医院
1100元
二次及以上350元
三级 医院
1700元
二次及以上500元
门诊特殊病
1300元/年(同时发生住院或两种以上特殊病,按就高原则合并起付线)
异地就医登记
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中选择三家综合性医院(一级、二级、三级各一家),还可根据病种另外选择一家专科医院作为本人在当地的定点医院。 本人单位须到区社保分中心领取异地就医相关表格,加盖当地社保机构及本单位公章后,报区社保分中心备案。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还应提供当地子女或亲属的户口证明及本人临时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单击此处添加大标题内容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公示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公示管理制度
一、在医院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选择触摸屏、显示屏、公示牌等方式
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
二、公示内容:医疗服务项目应公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内容说明(项目内涵及除外内容)、收费依据,支付标准。
基本药品目录应公示名称(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支付标准。
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价格及支付项目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
调整公示内容。
四、加强宣传工作,在医院宣传栏或报刊内宣传基本医疗保障支付
项目和标准,基本药品目录支付项目和标准,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价格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五、职责和分工
(一)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
负责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公示工作
的指导与协调,保证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
目符合医保政策,项目内容齐全、准确。
定期对HIS数据库内容与公示
内容进行核对,负责对外,对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制度的咨询服务和
解释工作;了解和掌握医院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负责相关咨询工作,记
录并反馈患者的意见、建议。
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公示信息不准确时
及时反馈至信息科和基本医疗保障小组。
(二)信息科
负责公示的技术支持工作。
保证HIS系统、触摸屏、显示屏能满足
价格公示要求,并保证设备运转正常。
(三)各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
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制度的咨询服务;向患者介绍基本医
疗保障支付项目供患者选择,优先推荐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
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丙类)1.综合医疗服务类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降温取暖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医技诊疗类(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4)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象监测。
(6)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1)属于美容类的非治疗移植项目。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产科、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生育报销按规定支付)。
(4)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6)特需服务类。
(7)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特殊医用材料类(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3)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要生活服务费用。
7.其他(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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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降温取暖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医技诊疗类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4)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象监测。
(6)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属于美容类的非治疗移植项目。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产科、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生育报销按规定支付)。
(4)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6)特需服务类。
(7)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3)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要生活服务费用。
7.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一等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层流病房床位。
(自理比例20%)
2.医技诊疗类
(1)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类(自理比例10%)。
(2)造影类(自理比例10%)。
(3)核素内照射类(自理比例10%)。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肺等组织器官移植诊疗及手术项目。
(自理比例10%)
(2)涉及各类电子内窥镜和腔镜下诊疗项目,经心脏、血管和非血管介入的诊疗项目。
(自理比例10%)
(3)其他一次性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诊疗项目等(自理比例1 0%)。
(4)心脏激光打孔、射频消融等手术,起博器、人工关节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手术,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放材料手术。
(自理比例10%)(5)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自理比例10%)。
(6)使用氩气刀进行治疗的项目(自理比例10%)。
(7)应用X刀、伽玛刀进行治疗的项目、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包括诺力刀治疗)、深部热疗、胰岛素泵持续皮下注射胰岛素治疗、经皮穿刺肿瘤深部微波热凝治疗术、射频热凝术。
(自理比例40%)
4.特殊医用材料类
纳入省物价部门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并按规定可另行收取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每次住院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置放的植入介入性材料,在4万元(含4万元)内的自理比例30%,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每次住院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原则上单价100元以上),在万元(含万元)内的自理比例30%,超过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治疗服务项目(甲类)《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费用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均准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