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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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浙医保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4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政策,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设立精子优选处理等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以上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等制定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删除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保留33K0011试管婴儿,仅用于辅助生殖过程中确需开展的检验项目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将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报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备案,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省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直接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本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项目(见附件1),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甲乙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和限定支付范围,纳入住院费用支付和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保项目数据库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四、加强对本地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监测发现的医疗服务量异常增加、自主定价项目价格偏高等问题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四篇)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四篇)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险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____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

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

急性病____天、慢性病____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____天、同类药品不超过____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

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序号项目名称限定支付范围1运动疗法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肌力、关节活动度和平衡功能障碍的患者,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2次(包括项目合并计算)。

与偏瘫、脑瘫或截瘫肢体综合训练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2 偏瘫肢体综合训练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3 脑瘫肢体综合训练限儿童。

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

支付总年限不超过5年。

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4 截瘫肢体综合训练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5 作业疗法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生活、工作能力障碍。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

6 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认知知觉功能障碍。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7 言语训练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中、重度语言障碍。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

8 吞咽功能障碍训练限中、重度功能障碍;限三级医院康复科或康复专科医院使用。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9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限本目录所列康复项目在具体实施中涉及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4次。

34 (四)物理治疗与康复3401 物理治疗340100001 红外线治疗(TDP) 包括远、近红外线:TDP、近红外线气功治疗、红外线真空拔罐治疗、红外线光浴治疗、远红外医疗舱治疗每照射区13 甲类支付340100002 可见光治疗包括红光照射、蓝光照射、蓝紫光照射、太阳灯照射每照射区9 全额支付340100003 偏振光照射每照射区9 全额支付340100004 紫外线治疗包括长、中、短波紫外线、低压紫外线、高压紫外线、水冷式、导子紫外线、生物剂量测定、光化学疗法每照射区13 甲类支付340100005 激光疗法包括原光束、散焦激光疗法每照射区11 甲类支付340100006 光敏疗法包括紫外线、激光每照射区13 全额支付340100007 电诊断包括直流电检查、感应电检查、直流-感应电检查、时值检查、强度-频率曲线检查、中频脉冲电检查每块肌肉、神经17 全额支付340100008 直流电治疗包括单纯直流电治疗、直流电药物离子导入治疗、直流电水浴治疗、(单、双、四槽浴)、电化学疗法/部13 全额支付340100009 低频脉冲电治疗包括感应电治疗、神经肌肉电刺激治疗、间动电疗、经皮神经电刺激治疗、功能性电刺激治疗、温热电脉冲治疗、微机功能性电刺激治疗、银棘状刺激疗法(SSP) 部13 甲类支付340100010 中频脉冲电治疗包括中频脉冲电治疗、音频电治疗、干扰电治疗、动态干扰电治疗、立体动态干扰电治疗、调制中频电治疗、电脑中频电治疗次17 甲类支付340100011 共鸣火花治疗每5分钟 3 全额支付340100012 超短波短波治疗包括小功率超短波和短波、大功率超短波和短波、脉冲超短波和短波、体腔治疗部位9 甲类支付340100013 微波治疗340100013a 微波治疗包括分米波、厘米波、毫米波部位17 甲类支付340100013b 微波治疗指体腔治疗次40 全额支付340100014 射频电疗包括大功率短波、分米波、厘米波次24 甲类支付340100015 静电治疗340100015a 静电治疗(治疗电压<1.5万伏) 指治疗电压<1.5万伏20-30分钟13 全额支付340100015b 静电治疗(治疗电压≥1.5万伏) 指治疗电压≥1.5万伏次13 全额支付340100016 空气负离子治疗每30分钟9 甲类支付340100017 超声波治疗(单纯超声) 包括单纯超声、超声药物透入10钟17 甲类支付340100017 超声波治疗(超声药物透入) 10分钟17 甲类支付340100018 电子生物反馈疗法指肌电、皮温、皮电、脑电、呼吸、血容量和心生物反馈,含评估项17 甲类支付340100019 磁疗340100019a 磁疗包括脉冲式、交变等不同机型,又分低频磁、高频磁及热点磁、强磁场刺激、热磁振次13 甲类支付340100019b 磁疗(骨质疏松) 指骨质疏松治疗次13 甲类支付340100020 水疗包括药物浸浴、气泡浴、哈伯特槽浴(8字槽)旋涡浴(分上肢、下肢) 20-30分钟17 甲类支付340100021 蜡疗包括浸蜡、刷蜡、蜡敷部位13 全额支付340100022 泥疗包括电泥疗、泥敷340100022a 泥疗(局部) 指局部次13 全额支付340100022b 泥疗(全身) 指全身次30 全额支付340100023 牵引包括颈、腰椎牵引、悬吊治疗、脊柱矫正治疗340100023a 牵引(简易设施) 指简易设施牵引次30 甲类支付340100023b 牵引(计算机控制) 指计算机控制牵引次30 甲类支付340100024 气压治疗包括肢体气压治疗、肢体正负压治疗次8 甲类支付340100025 冷疗包括热疗部位10 甲类支付340100025 热疗次 5 全额支付340100026 电按摩包括电动按摩、电热按摩、局部电按摩次9 甲类支付340100027 场效应治疗次7 全额支付3402 康复康复类中所称“疗法”及“训练”均指由医护人员对患者直接施行或指导下的治疗和功能性训练本类“检查”、“测定”、“评定”,凡有定量标准的,均指定量检查和测评340200001 徒手平衡功能检查次13 全额支付间隔14天340200002 仪器平衡功能评定次34 全额支付间隔14天340200003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次17 甲类支付一个疾病4次340200004 等速肌力测定次27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4次340200005 手功能评定340200005a 手功能评定(徒手) 指徒手次20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4次340200005b 手功能评定(仪器) 指仪器次20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4次340200006 疲劳度测定次27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4次340200007 步态分析检查包括三维测力台、足底压力分布、运动解析系统次20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4次340200007 步态分析检查(三维测力台) 次20 全额支付340200007 步态分析检查(足底压力分布) 次20 全额支付340200007 步态分析检查(运动解析系统) 次20 全额支付340200008 言语能力评定(一般失语症检查) 次27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2次340200008 言语能力评定(构音障碍检查) 次27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2次340200008 言语能力评定(言语失用检查) 次27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2次340200011 吞咽功能障碍评定次27 全额支付一个疾病3次340200012 认知知觉功能检查包括计算定向思维推理检查次27 全额支付340200012 认知知觉功能检查(计算定向思维推理检查) 次27 全额支付340200013 记忆力评定包括成人记忆成套测试次27 不支付340200013 记忆力评定(成人记忆成套测试) 次27 不支付340200014 失认失用评定次27 不支付340200015 职业能力评定次24 不支付340200016 记忆广度检查次24 不支付340200017 心功能康复评定次27 不支付340200018 肺功能康复评定次27 不支付340200019 人体残伤测定指出具临床医学鉴定报告次82 不支付340200020 运动疗法包括全身肌力训练、各关节活动度训练、徒手体操、器械训练、步态平衡功能训练、呼吸训练45分钟/次24 甲类支付340200021 减重支持系统训练40分钟/次21 全额支付340200022 轮椅功能训练20分钟/次14 甲类支付340200023 电动起立床训练20分钟/次14 甲类支付3402000241 仪器平衡功能训练20分钟/次17 全额支付340200024 平衡功能训练20分钟/次14 甲类支付340200025 手功能训练支具20分钟/次10 全额支付340200026 关节松动训练340200026a 关节松动训练(大关节) 包括肩、髋、膝等大关节功能障碍次24 全额支付340200026b 关节松动训练(小关节) 包括腕、踝、肘、手、指、趾关节次24 全额支付340200028 文体训练20分钟/次17 全额支付340200029 引导式教育训练20分钟/次17 全额支付340200030 等速肌力训练20分钟/次27 全额支付340200031 作业疗法含日常生活动作训练20分钟/次17 甲类支付340200032 职业功能训练20分钟/次17 全额支付340200033 口吃训练20分钟/次17 不支付340200034 言语训练20分钟/次17 全额支付中重度障碍1疾病不超过3个月340200035 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20分钟/次17 全额支付6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由取得听觉口语师资格的人员开展,以个性化训练为主要方式,每周最多支付1次,支付不超过1年。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06•【文号】卫农卫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地方逐步把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使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得到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各地医疗保障筹资水平不同,支付的项目数量有差别,部分地方的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负担仍然较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更好地保障参保(参合)人员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各省(区、市)要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

各省(区、市)已经纳入相应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应当继续保留,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增加的项目应当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选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省(区、市)应当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经办指南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经办指南
项目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
退休
老工人
退休 劳模
统筹 基金
住院(含急诊留观7日内)
一级 医院
800元
二次及以上270元
85%
90%
95%
95%
15万元
二级 医院
1100元
二次及以上350元
三级 医院
1700元
二次及以上500元
门诊特殊病
1300元/年(同时发生住院或两种以上特殊病,按就高原则合并起付线)
异地就医登记
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中选择三家综合性医院(一级、二级、三级各一家),还可根据病种另外选择一家专科医院作为本人在当地的定点医院。 本人单位须到区社保分中心领取异地就医相关表格,加盖当地社保机构及本单位公章后,报区社保分中心备案。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还应提供当地子女或亲属的户口证明及本人临时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单击此处添加大标题内容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公示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公示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公示管理制度
一、在医院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选择触摸屏、显示屏、公示牌等方式
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

二、公示内容:医疗服务项目应公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内容说明(项目内涵及除外内容)、收费依据,支付标准。

基本药品目录应公示名称(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支付标准。

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价格及支付项目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
调整公示内容。

四、加强宣传工作,在医院宣传栏或报刊内宣传基本医疗保障支付
项目和标准,基本药品目录支付项目和标准,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价格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五、职责和分工
(一)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
负责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公示工作
的指导与协调,保证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
目符合医保政策,项目内容齐全、准确。

定期对HIS数据库内容与公示
内容进行核对,负责对外,对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制度的咨询服务和
解释工作;了解和掌握医院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负责相关咨询工作,记
录并反馈患者的意见、建议。

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公示信息不准确时
及时反馈至信息科和基本医疗保障小组。

(二)信息科
负责公示的技术支持工作。

保证HIS系统、触摸屏、显示屏能满足
价格公示要求,并保证设备运转正常。

(三)各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
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制度的咨询服务;向患者介绍基本医
疗保障支付项目供患者选择,优先推荐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

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

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丙类)1.综合医疗服务类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降温取暖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医技诊疗类(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4)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象监测。

(6)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1)属于美容类的非治疗移植项目。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产科、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生育报销按规定支付)。

(4)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6)特需服务类。

(7)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特殊医用材料类(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3)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要生活服务费用。

7.其他(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excel版 第二章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excel版 第二章

*
加强转诊、转科患者的交接管理,及时传递患者病历与相关信息,为患者提供连续医疗服务 *
HS.4.3.1 加强转诊、转科患者的交接,及时 传递患者病历与相关信息,为患者提供连续医 疗服务。 HS. 4.4 度。
加强出院患者健康教育和随访预约管理,提高患者健康教育知识水平和出院后医疗、护理及
HS.4.4.1 加强出院患者健康教育 和随访预 约管理,提高 患者健康知识水平和出 院后 医疗、护理及康复 措施的知晓度。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
第二章
一、预约诊疗服务
评审标准与要点 HS 1.1 a b
医院服务
c d
实施多种形式的预约诊疗与分时段服务,对门诊和出院复诊患者实行中长期预约。 *
HS.1.1.1 实施多种形式的预约诊疗与分时段 服务,对门诊和出院复诊患者实行中长期预约 。 HS 1.2
有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有操作流程,逐步提高患者预约就诊比例。 *
落实创建“平安医院”九点要求,有措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有成效。
HS.8.6.1 落实创建“平安医院”九点要求, 有措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优化医疗执业环 境有成效。
附件3-2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
第二章
医院服务
情况说明
诊疗与分时段服务,对门诊和出院复诊患者实行中长期预约。
急诊与门诊候诊区、医技部门、住院病区等均有明显、易懂的标识。 *
HS.8.2.1 急诊与门诊候诊区、医技部门、住 院病区等均有明显、易懂的标识。 HS.8.3 HS.8.3.1 全。 HS.8.4 就诊、住院的环境清洁、舒适、安全。 就诊、住院的环境清洁、舒适、安 有保护患者的隐私设施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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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丙类)
1. 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降温取暖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 医技诊疗类
( 1 )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 4 )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 )、电子束CT 、照相与录象监测。

( 6 )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 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 1 )属于美容类的非治疗移植项目。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产科、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生育报销按规定支付)。

(4)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 6 )特需服务类。

(7)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 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 3 )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 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 1 )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 2 )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要生活服务费用。

7. 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乙类)
1. 综合医疗服务类
一等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层流病房床位。

(自理比例20% )
2. 医技诊疗类
1)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类(自理比例10% )
(3)核素内照射类(自理比例10% )。

3. 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 1 )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肺等组织器官移植诊疗
及手术项目。

(自理比例10% )
(2)涉及各类电子内窥镜和腔镜下诊疗项目,经心脏、血管和非血管介入的诊疗项目。

(自理比例10% )
(3)其他一次性单项费用在200 元以上的诊疗项目等(自理比例10%)。

(4)心脏激光打孔、射频消融等手术,起博器、人工关节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手术,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放材料手术。

(自理比例10%)(5)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自理比例10% )。

(6)使用氩气刀进行治疗的项目(自理比例10% )。

(7)应用X 刀、伽玛刀进行治疗的项目、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
(包括诺力刀治疗)、深部热疗、胰岛素泵持续皮下注射胰岛素治疗、经皮穿刺肿瘤深部微波热凝治疗术、射频热凝术。

(自理比例40% )
4. 特殊医用材料类
纳入省物价部门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并按规定可另行收取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每次住院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置放的植入介入性材料,在 4 万元(含 4 万元)内的自理比例30% ,超过 4 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每次住院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原则上单价100 元以上),在 1.5 万元(含 1.5 万元)内的自理比例30% ,超过 1.5 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
付。

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治疗服务项目(甲类)
《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费用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均准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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