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精品文档]
医保基金预算结算制度范本

医保基金预算结算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以及依法承担医保基金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第三条医保基金预算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四条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医疗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单位参加基本医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因素,合理预测基金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医保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
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收入;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支付给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费用、管理费用等支出。
第六条医保基金预算应当按年度编制,报经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医保基金预算审批通过后,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预算执行与监督第八条医保基金预算批准后,相关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支出按照预算规定合理使用。
第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医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预算调整与决算第十一条医保基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医保基金预算执行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基金决算,报经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基金决算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审批、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医保基金的;(三)未按照规定调整预算、编制决算的;(四)其他违反医保基金预算结算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协议编号:甲方(定点医疗机构):______地址: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乙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______地址: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鉴于乙方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参保单位,并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满足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甲方愿意成为乙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的签署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有效期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二条约定的服务内容1.乙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乙方参保期间内,享受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
2.甲方根据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医疗、住院医疗、药品、检查、诊疗等。
3.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的相关报告和统计资料。
第三条医疗服务质量1.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要求,为乙方参保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甲方应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保证医疗服务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和证书。
3.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4.甲方应制定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估。
第四条费用支付和结算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向乙方所规定的财务部门提供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报告。
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报告,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条信息管理和保密1.甲方应对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
2.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医疗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流,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1.终止原因:本协议的终止,应基于以下任一方提出的书面通知:-协议期满并且未续签的;-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
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精品文档]
![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精品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0c8d73afdd88d0d233d46aa4.png)
3、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定额管理结算明细表
特殊病定额付费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4、结算数据
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上传或报盘形式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5、外院பைடு நூலகம்查、治疗相关资料
1、收费票据复印件;
2、检查、治疗费用明细复印件。
6、出院诊断证明
写明本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诊断。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见表6-5)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3、收费票据
1、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增值税发票”;
2、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附件1
定点医疗机构对持社保卡结算费用的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
提供材料
要求
普通门(急)诊
1、处方底方
1、使用“费别”为“医保”的处方,为参保人员开具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药品;
2、处方应有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3、逐项填写各项内容,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机打处方必须有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4、诊断及病情摘要与用药相符;
提供的材料
提供材料
要求
普通门(急)诊
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见表6-7)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结算数据
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上传或报盘形式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普通住院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见表6-8)
医疗保障基金公开制度范本

医疗保障基金公开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的筹集、运行、经办、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协同高效、公开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技术手段,保障工作经费。
第二章信息公开内容第五条下列医保基金信息应当公开:(一)医保基金的政策法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等;(二)医保基金的筹集、运行、支付、结算、结余等情况;(三)医保基金的分配、使用、监管等情况;(四)医保基金的预算、决算等情况;(五)医保基金的审计、检查、处罚等情况;(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医保基金信息。
第六条公开医保基金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公开方式第七条公开医保基金信息,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一)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等;(二)政府公报、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三)公告、通报、会议等;(四)宣传册、明白纸、政策问答等;(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公开医保基金信息,应当按照信息分类,分别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信息公开时限第九条公开医保基金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性质、内容、影响等因素,确定公开的时限。
第十条常规性信息应当定期公开;非常规性信息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公开医保基金信息,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医保基金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现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将“超声全自动断层容积成像术”等48项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调整部分项目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支付办法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新项目按照医保支付类别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
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一定比例费用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部分诊疗项目探索按绩效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有关事项(一)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进行有关治疗发生的自负费用,可以按照本市医保综合减负有关规定纳入综合减负。
(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执行新项目分类自负政策(三)老红军、离休干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进行有关治疗发生的费用不实行分类自负。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减少浪费。
做好项目明细和费用上传工作,确保参保人员能及时享受待遇。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区医疗保障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7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新项目名单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1月12日附件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新项目名单序号项目编码支付类别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自负比例限定支付范围 1 N20000028 甲超声全自动断层容积成像术侧108 2 N20000033 甲降钙素原测定(免疫荧光法)次80 3 N20000034 甲中医舌脉面信息采集体质辨识技术次60 4 N20000040 甲EB病毒Rta蛋白IgG检测次72 5 N20000045 甲丙型肝炎核心抗原测定次54 6 N20000052 甲高频超声周围神经形态功能评估次200 7 N20000069 甲半乳甘露聚糖检测(ELISA)法次135 8 N20000071 甲婴幼儿经皮肢体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测定日150 9 N30000006 甲尖锐湿疣局部细胞毒疗法次20 10 N30000040 甲虚拟CT导航手术系统次400 11 N30000044 甲心肌缺血体外冲击波治疗术次1500 12 N30000045 甲头颈部神经术中监测次128 13 N30000049 甲药物溶甲术每甲150 14 N30000050 甲病甲磨削术每甲120 15 N30000057 甲耳石诊治术(转椅辅助)次800 16 N30000061 甲内镜色素检查次320 17 H20000001 甲Xpert结核分枝杆菌rpoB基因和突变检测次450 18 H20000003 甲脂蛋白相关磷脂酶A2检测次35 19 H20000005 甲真菌荧光染色检测次48 20 H20000027 甲总Ⅰ型胶原氨基端延长肽测定次64 21 H30000005 甲经皮颈(内)动脉慢性闭塞开通术次2000 22 H30000006 甲经皮硬脑膜动静脉瘘栓塞术次2000 23 H30000008 甲经皮颅内动脉慢性闭塞开通术次180024H30000010甲急性脑梗死静脉溶栓技术病例120025 H30000015 甲热牙胶根管充填术根管290 26 N20000015 乙心肌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次110 10% 27 N20000051 乙区域热循环灌注热疗次1200 20% 28 N20000061 乙可溶性生长刺激表达基因蛋白2(ST2)检测次180 20% 29 N20000064 乙粪便钙卫蛋白定量检测次75 20% 30 N20000065 乙Septin9基因甲基化检测次780 20% 限大肠、结直肠癌31 N20000066 乙抗缪勒管激素(AMH)检测次182 20% 32 N20000073 乙唾液酸化糖链抗原(KL-6)检测(化学发光法)次144 20% 33 N20000074 乙艰难梭菌抗原(GDH)及毒素A/B检测(免疫层析法)次144 20% 34 N20000075 乙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测定次180 10% 35 N30000004 乙结扎速血管切割闭合系统次1350 20% 36 N30000012 乙内镜粘膜下剥离术次500 10% 37 N30000024 乙机器人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射波刀)次首次12800,以后每次8000,一个疗程不超过40000元20% 限神经系统疾病38 N30000033 乙LED窄谱红光治疗次120 20% 39 N30000035 乙富血小板血浆疗法次500 20% 40 N30000059 乙经颅重复磁刺激治疗脑卒中次88 20% 41 H20000004 乙抗磷脂酶A2受体抗体(PLA2R)测定(ELISA法)次160 20% 42 H20000016 乙肝素结合蛋白测定(荧光免疫法)次180 20% 43 H20000019 乙自身免疫性肌炎抗体谱测定(免疫印迹法)次380 20% 44 H30000001 乙超选择脑动脉腔内血栓取出术次5100 10% 45H30000009乙经皮颅内动脉血流导向装置植入术次200010%46 H30000011 乙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辅助技术次800 10% 47 H30000012 乙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TAVR)次5200 10% 48 H30000016 乙分娩镇痛(椎管内阻滞或静脉镇痛)次1800,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200元,最高不超过2600元20% ——结束——。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医保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20号北京市、天津市、吉林省、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金华市、安徽省滁州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成都市、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医疗保障局:为统一医保结算清单数据采集标准,提高医保结算清单数据质量,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发〔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医保结算清单的落地使用,做好基础信息质量控制,提高数据管理能力。
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财法规司和医药管理司反馈。
附件:1.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2.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4月24日附件1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简称“医保结算清单”)是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住院、门诊慢特病等医疗服务后,向医保部门申请费用结算时提交的数据清单。
为统一医保结算清单数据采集标准,提高医保结算清单数据质量,促进医保结算管理行为规范,提升医保管理绩效,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发〔2019〕55号)有关要求,制定医保结算清单填写规范。
一、基本要求(一)医保结算清单是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住院、门诊慢特病、日间手术等医疗服务后,向医保部门申请结算时提交的数据清单。
医保基金支付统计表模板

医保基金支付统计表模板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医保基金支付统计表在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医保基金支付统计表的填写方法。
二、医保基金支付统计表概述1.表格结构医保基金支付统计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基本信息、医保基金支付项目、合计金额、填报人及单位盖章等。
2.填表要求在填写医保基金支付统计表时,请务必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用黑色签字笔或电脑打印填写;(2)字迹清晰,不得涂改;(3)各项内容准确无误;(4)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三、表格具体填写方法1.基本信息填写(1)单位名称:填写所属医疗机构的名称;(2)单位地址:填写医疗机构的详细地址;(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填写负责医保工作的联系人及电话号码;2.医保基金支付项目填写(1)项目名称:填写支付项目的名称,如“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等;(2)项目编码:填写支付项目的唯一编码,方便后续查询和管理;(3)项目金额:填写该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4)支付类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全额支付”、“部分支付”或其他支付类型;(5)支付时间:填写支付项目的具体时间。
四、注意事项1.数据真实性在填写医保基金支付统计表时,请确保所填数据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填报。
2.表格规范填写请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和填写说明进行填写,确保表格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及时报送按照规定的报送时间,及时将医保基金支付统计表报送至相关部门。
五、结语医保基金支付统计表是反映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正确、规范地填写表格,有助于提高医保基金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文件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保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安全稳健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和风险。
(三)合理使用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四)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医保基金管理效率,简化办事流程,方便参保人员。
二、医保基金筹集第四条医保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保基金支付第六条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规定的费用;(三)参保人员因病急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急诊医疗费用结算规定的费用;(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保基金管理第八条医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九条医保基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医保基金监督第十二条建立医保基金监督机制,对医保基金筹集、支付、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权对医保基金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对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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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降温取暖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医技诊疗类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4)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象监测。
(6)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属于美容类的非治疗移植项目。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产科、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生育报销按规定支付)。
(4)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6)特需服务类。
(7)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3)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要生活服务费用。
7.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一等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层流病房床位。
(自理比例20%)
2.医技诊疗类
(1)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类(自理比例10%)。
(2)造影类(自理比例10%)。
(3)核素内照射类(自理比例10%)。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肺等组织器官移植诊疗及手术项目。
(自理比例10%)
(2)涉及各类电子内窥镜和腔镜下诊疗项目,经心脏、血管和非血管介入的诊疗项目。
(自理比例10%)
(3)其他一次性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诊疗项目等(自理比例10%)。
(4)心脏激光打孔、射频消融等手术,起博器、人工关节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手术,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放材料手术。
(自理比例10%)(5)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自理比例10%)。
(6)使用氩气刀进行治疗的项目(自理比例10%)。
(7)应用X刀、伽玛刀进行治疗的项目、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包括诺力刀治疗)、深部热疗、胰岛素泵持续皮下注射胰岛素治疗、经皮穿刺肿瘤深部微波热凝治疗术、射频热凝术。
(自理比例40%)
4.特殊医用材料类
纳入省物价部门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并按规定可另行收取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每次住院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置放的植入介入性材料,在4万元(含4万元)内的自理比例30%,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每次住院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原则上单价100元以上),在1.5万元(含1.5万元)内的自理比例30%,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治疗服务项目(甲类)《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费用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均准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