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宪政视野里的社会制度观念批判(1)
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_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

论文论文摘要:关于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理解,除了从宪法的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理解外,还应认识到,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国家权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因此,必须更新宪法观念,强化宪政意识,倡导宪政思维;必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观念;宪政意识;宪政思维;违宪审查一、关于宪法的几点认识对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人们过去一般都是从宪法的内容、宪法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等方面来加以认识。
尽管这一认识角度并不为错,但它主要立足于宪法的法律特征,因而并不全面。
实际上,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理解,除这一角度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几点。
1、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宪法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神坛之物”。
可以说,这是我国宪法一直未能真正走入社会、未能真正走向公民生活的症结所在,也是阻滞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那么,宪法是否真的就仅仅是政治法呢?对此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涉及人们对宪法内涵的理解。
然而中西方对宪法的理解却有着不同的特点。
从总体上而言,西方对宪法的理解既有狭义又有广义,而中国对宪法的理解则基本上是狭义的。
西方对宪法的理解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不仅将宪法与普通法律相区分,而且强调一切政治组织、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必须从属于宪法。
然而,这种单纯立足于政治层面来解释的宪法,还只是一种狭义上的宪法。
实际上,亚里士多德的贡献不限于此,他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对宪法的广义理解。
他指出,宪法原来就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
尽管从方法论来说,亚里士多德说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主要是一种感性的、经验的说法,但他关于宪法的广义理解和对于理想宪法的探讨却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虽然宪法在表面上涉及的主要是政权问题、政体问题,但政权和政体的运行,国家权力行使的最终结果还是落实在生活层面。
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制度评价

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制度评价在政治哲学视野中,制度评价是对不同政治制度的价值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判。
制度评价的目的是找到最合适的政治制度来实现公平、正义和自由等政治理想。
首先,自由主义视角下的制度评价聚焦于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
自由主义认为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是最重要的,政府应该为个人提供最大的自由空间。
在自由主义的视角下,民主制度被视为最合理的政治制度。
而自由主义强调平等原则,认为政府应该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保障。
其次,共产主义视角下的制度评价注重于消除阶级失落的制度。
共产主义追求的是实现社会平等和消除阶级差距,认为私有制是不公正的,主张实行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
在共产主义的视角下,最理想的政治制度是无阶级社会,其中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和谐共享。
同时,社会民主主义视角下的制度评价强调在市场经济框架内扩大社会权利保障。
社会民主主义认为社会权利同样重要于个人自由,政府应该通过社会福利和再分配政策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社会民主主义的视角下,政府的福利政策和财产税是调节社会不平等的重要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些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制度评价观点,并不能详尽涵盖所有观点和派别。
不同的政治哲学家和思想家在对政治制度的评价和观点上会存在差异。
然而,通过政治哲学的制度评价,可以为建立更加公正和合理的政治制度提供重要的借鉴和指导。
此外,在保守主义的视角下,制度评价注重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传统价值观。
保守主义认为社会是一种有机的整体,希望通过保护和传承传统的社会结构、价值观和权威来维护社会稳定。
在保守主义的视角下,政治制度应当反映和维护社会的传统秩序,同时尊重个体的权益。
另外,实用主义视角下的制度评价侧重于通过实证研究和实践经验来评估政治制度的有效性和效用。
实用主义者主张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政策和改革制度,强调实现最大的利益和最有效的社会功能。
在实用主义的视角下,政治制度应能够提供有效的治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机制。
此外,还有多元主义视角下的制度评价,强调政治制度应保障多元化社会的各类利益和价值的平衡。
浅谈社会宪政(2)

浅谈社会宪政(2)三、社会宪政的理论基础(一)公共领域的二元化是社会宪政的社会学基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相互独立的自由主义理论是现代西方宪政的逻辑前提。
在这一前提之下,国家是惟一的公共领域,宪法作为典型的公法必然与国家直接相关,而宪政也只能是国家层面的宪政。
可以说,这一理论设定和制度体系与当时的社会现实是基本吻合的。
昂格尔称之为“西方社会的深层结构”。
{10}139。
从18世纪现代西方宪政的确立到20世纪60年代社会组织的崛起,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分及一元化的国家公共领域,这一结构从未发生过实质性改变。
尽管在20世纪西方国家经历了从守夜人国家到福利国家的变迁,国家获得了福利供给、社会服务等积极功能,但也只是国家的职能的局部增加而已,并未分化出一个新的公共领域。
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和形式法相比,福利法建立在同一个“基本权利系统”之上,只不过是随着“社会图景”的变化,导致了不同的理解而已。
{11}772就宪政而言,这一时期的宪政模式虽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国家公权力结构层面,行政权的主导地位得到凸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增加了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内容,但从总体上看,福利国家的社会结构仍然是国家—市民社会二元框架结构,国家仍然是惟一的公共领域。
因而,福利国家的宪政理论和制度仍然是在国家层面展开,仍然属于国家宪政的范畴。
然而,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社团革命”却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从而对传统的宪政理论提出了巨大挑战。
{6}328新兴的社会组织虽然来源于民间,但它却和国家一样具有公共性。
一个社会组织就是一个自主治理的共同体,国家层面的立法、行政、司法功能在社会组织层面都可以得到体现。
以行业组织为例,行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组织机构,行业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制定章程及行规规约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作为行业内事务管理的依据,经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具体执行行业内的“法律”,行业组织的监事会及仲裁机构行使对理事会监督以及解决内部纠纷的权力。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及其对美国宪政的影响(1)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及其对美国宪政的影响摘要: 本学期讲述的西方政治思想史,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洛克、卢梭等人为论述的重点,一来使学生了解西方政治思想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思想,二来使学生对政治制度变迁和政治思想之演进的相互关系有所了解。
但是,对于历史,我们不仅仅应该从横向娓娓道来,更应该懂得纵向的对比与思考。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 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 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 权力制衡1 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1. 1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1. 1. 1 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 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 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 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 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 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
1. 1. 2 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 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 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 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
对英国和欧洲各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批判

对英国和欧洲各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批判英国谨慎的革命分子尽管欧洲早期的社会主义者试图粉碎这个制度,但他们在英国的同行们满足于在其中工作1965年,伟大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和激进派汤普森(EP Thompson)撰写了一篇关于“英国人的特殊性”的文章。
他这样做是为了驳斥新一代左翼知识分子的主张,对他们来说,英国历史只不过是一系列灾难性的错误转变和失败的革命机会。
相比之下,汤普森试图揭示出英国历史上一股激进的,异议的政治活动涓涓溪流的重要性。
他还坚持按照自己的条件研究过去的需要,而不是根据“应该”如何展开的理论模型来衡量。
这是一个可以应用于英国社会主义历史的教训,它不缺乏自己的特点。
考虑到英国的工业化将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革命理论提供模式,英国发展自己的国内社会主义传统的速度就惊人的缓慢。
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当社会主义确实在19世纪0年代和20世纪30年代之间的半个世纪内开始在英国奠定坚实的根基时,它的许多独特特征使英国坚定地超越了欧洲社会主义的主流传统。
在大陆上,社会主义诞生于法国大革命和14年失败的革命的阴影之下,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地下活动和受迫害状态。
许多欧洲社会主义领导人在英国花时间成为政治移民,这其中马克思本人最为著名,这并非偶然。
尽管许多欧洲社会党派的革命火种在正式政治的范围内逐渐消退,但他们一般保留对阶级冲突,废除私有财产和推翻资本主义和宗教教义的承诺。
虽然宪章运动在14年以后失去了大规模动员英国工人的能力,但它的精神在本世纪余下的时间继续为工人阶级和激进政治留下了印记。
在很多方面,正是宪章派的遗产赋予了英国社会主义独特的性格,早在19世纪0年代和90年代社会主义的出现作为一种独特的政治传统之前,早已形成了工人阶级的激进政治。
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误读了宪章主义。
宪章主义者可能对阶级意识强烈,但这种愤怒是从工人被排除在132年“伟大的改革法案”所设立的特许经营之外而引起的。
他们的目标是充分纳入政治秩序,而不是破坏该秩序。
社会学理论知识:批判理论——解析力量和阶级制度的观点

社会学理论知识:批判理论——解析力量和阶级制度的观点批判理论是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流派,其核心观点是指出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压迫和剥削,并试图揭示这些现象的根源和本质。
在批判理论视角下,社会问题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社会结构、权力关系和意识形态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批判理论的发展受到了马克思主义和弗洛伊德心理分析的影响,强调社会变革和解放。
因此,批判理论对社会中的力量和阶级制度有着独特的见解。
一、力量的分析1.权力的本质在批判理论中,权力被视为社会中的基本关系,它并不仅仅是某些个人或群体的支配能力,更重要的是它的深层次意义。
弗洛伊德在心理分析中提出了“超我”概念,认为人的意识和行为受到内在的、潜意识的力量的驱动。
在社会领域中,这种力量表现为群体或制度对个体的控制和影响,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压迫和支配。
2.权力的形式批判理论认为,权力不仅仅表现为政治和经济领域中的统治关系,还体现在文化、意识形态和社会结构中。
比如,媒体、教育、宗教等机构都是权力的渗透和传播的渠道,通过塑造和操纵意识形态来维护现存秩序。
此外,批判理论还强调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受到的微观权力,比如家庭、学校、工作场所中的压迫和操控。
3.反抗和解放在看到权力的控制和扭曲作用后,批判理论提出了对抗和解放的思考。
它认为,对抗权力的不公正和剥削是必要的,这种反抗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行为,更是一种意识的觉醒和个体自我价值的体现。
通过对抗,人们可以找到自己的主体性,实现个体和群体的解放。
二、阶级制度的观点1.阶级的存在和划分批判理论强调社会中阶级的存在和划分,并认为这种划分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更是文化和精神上的。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两大基本阶级——资本家和无产者,他们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是社会的基本矛盾。
批判理论者认为,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的划分不再仅限于经济地位,还包括文化品味、受教育程度、职业等多个方面。
2.阶级的继承和再生产批判理论指出,阶级不只是一种静态的存在,而是一种动态的继承和再生产。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政治批判的现实意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政治批判的现实意义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尤其是他在《法的哲学原理》和《法的精神现象学》中的政治批判,对于现代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有着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黑格尔法哲学中政治批判的现实意义:1. 国家的合理性和自由:•黑格尔强调国家是理性的表现,是个体自由的最高体现。
他认为真正的自由是在有序的国家结构中实现的,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这对于现代政治制度和法治的理念产生了影响,引发了对国家权威、法治原则和公共秩序的深刻思考。
2. 历史的发展和国家的角色:•黑格尔强调历史的发展是一个理性的过程,而国家在这个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他将国家视为世界历史的推动者,是理性的实现。
•这影响了对于历史观、社会变革和国家在历史中的作用的理解。
在现代政治理论中,国家的历史功能和进步的观点仍然受到一定影响。
3. 个体与社会的关系:•黑格尔强调个体与社会之间的有机关系,认为个体通过参与国家的生活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他的政治批判强调个体的社会责任,反对过分强调个体权利而忽视社会责任的观点。
•这对于现代社会伦理和社会责任的讨论产生了影响,引发了对个体与社会、个体权利与社会责任平衡的思考。
4. 法律的发展与实质正义:•黑格尔关注法律的发展,强调法律的目标是实现实质正义。
他的政治批判中包含对法律的批判,认为法律应当与道德原则相一致。
•这对于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产生了深刻影响,促使人们思考法律体系中的正义和公平。
总体而言,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政治批判对于现代政治哲学、社会理论和法律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们理解国家、法治、历史发展以及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考框架。
宪政法治的超社会学分析.doc

宪政法治的超社会学分析-关于宪政法治问题,人们通常对国内因素考虑的多,关于国情、本土资源、政经体制衔接等等问题,专门的研究汗牛充栋。
这样的研究,都建立在一个必要假设之上,即假设国家处于传统主权的稳定治理状态之中。
在国际化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已在发生细微的变化。
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性的力量,在不同领域对各国的传统主权事务即内政进行干预,经济、政治、舆论、军事诸多干预手段,不断被采纳使用。
笔者无意夸大此种国家主权的变化趋势,也同意在通常情况下,国际干预不致引起内政危机的判断,即干预具有有限有效性。
但是,中国作为特殊的分裂国家,地理上的统一未能完成,两岸的政治博弈,即不同社会组织型态的势力角力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一场危机正在酝酿之中。
作为已经完成社会现代性重组的彼岸社会,对两制的拒绝,使和平谈判失去了周旋的余地。
此岸和平方式的用尽,打下了巨大危机的基础。
笔者不愿去过度揣测其后的发展,作为热爱和平的人,唯望局势不要恶性发展,有损人民安全。
因为,一旦出现危机,国际社会的必然性参与,必将突破通常意义的国际干预有限性,在经济、军事、政治的大比拼中,弱势主权必将严重受损。
即使一再忍让,终有不可忍受的时刻。
在笔者看来,这已非十分遥远的事情,留待应变的时间,已经十分有限。
这实非先知与先觉,亦非痴人之云梦。
宪政法治就是在这样一个逼仄的时空中构想和进行。
它的意义在于,它可能优于当今军事备战的历史后果,进而可能成为化解未来危机的手段。
战略家说过: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宪政法治,是当今世界之道,因此吾等必孜孜以求之。
宪政法治的根本意义在于建立社会的文明状态,为内外社会的长久和平奠定基础。
此种政体的伟大意义在于,它将国民视为平等和不可分割的整体,从体制上消除了巨大内乱的根源,民主的施行,化解了可能引致巨变的社会因素。
政治文明消减了社会野蛮。
在外部世界,此种政体只有一个敌对势力,即民主的敌人。
而我们都知道,民主的敌人,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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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宪政视野里的社会制度观念批判(1)一、宪政语境里的社会制度概念的辨证社会制度作为社会中的人、组织的行为规则,它起到抑制人际交往中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的作用。
它通过人类社会生活的经验积累和人为的设计路径而得以产生。
目前学术理论界关乎社会制度的理论观点大致有二,其一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形态学的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阶段。
这些社会阶段是由不同质的经济基础所规定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形态来区分的。
这些社会阶段是具体的历史的。
每一社会形态都有其具体的特殊的本质,这些特殊的本质通过其社会制度表现出来。
另一类观点则是通过对社会规则的实证考察,对社会制度的一般逻辑构成进行分析。
认为社会制度的构成主要包括观念。
是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某种制度产生及施行的合理性根据。
规范。
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规范,是制度的基本内容。
组织。
是保证社会制度实施的实体。
设备。
包括物质设备和象征设备在内。
上述两类观点不同点是,前者将社会制度范畴置于意识形态范域中进行考察,社会制度的概念界定服务于社会的政治斗争的目标,这种观点否认了一般社会和社会一般的存在。
后者则是希望通过对一般社会存在的视角,分析社会制度的共性特征。
其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社会制度是社会中的人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则体系。
笔者对社会制度概念的界定则通过对社会制度概念的比较分析,着重于考察在宪政体制的背景下,在观念层面对社会制度的应然语义解析,研讨在宪政背景下的社会制度的合理安排。
人类社会生活的广泛的范域决定了社会规则在外延上的宽泛性,但从人的社会生活的实质和主于方面看,影响和决定社会发展进程的主干是关乎人的自由和社会发展的制度设计。
这种制度设计若从量的考察角度,自可分为规范以人与自然关系的经济生产规则体系和以规范人与人的交往模式的政治规则体系为主,包括文化教育和家庭制度构成的社会制度体系。
不可否认的是,在各作为子系统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着相互的影响,甚至,也不排除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上彼此之间发生的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一个现实的社会中,各子系统之间总是服从和决定的关系。
现实的社会发展的历史也证明了现实的社会存在不可能从简单的“经济决定论”的逻辑结构中推演出来。
社会主义国家及其现存的宪政模式本身不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的逻辑结构而是现实的历史的社会演进的进程的产物。
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模式之下的社会制度设计的价值考虑的立足点自是应当在宪政背景下,对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体系进行合理的安排。
二、宪政意味.通过宪法和法律实现对社会制度的安排,意味,社会制度对政治的意识形态的超越,意味.社会制度对传统政治国家框架的超越,在历史唯物论的话语中,社会的发展是阶梯式递进的,在其递进的每一个阶段上,都有其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
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上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 因此,所谓的国家,都是阶级统治意义上的政治国家。
所建构的政府体制也无一例外地是为阶级专政的统治服务的。
社会革命,特别是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的目标是消灭一切的国家统治、消灭阶级包括无产阶级自身。
在政治国家依然存在的社会发展阶段上,任何社会制度都存在其不合理性。
在社会发展的所有阶段上,都有相应的社会制度,但在政治国家消亡的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制度成为非政治意义上的存在,国家政权制度走向了其末路。
正是在这样的习惯话语环境中,社会制度的概念语义中被人们自觉或自发地渗人了太多的道德评价的内容。
社会制度在承载了政治的意识形态的观念性选择动机后,失去了其自身本应具备的自在性和一般性。
通过社会革命实现的政治国家权力体制的更替更加强化了社会制度选择动机中的阶级意志含量。
政府的更替选择被赋予了通过阶级革命实现阶级专政的阶级正义的色彩。
政府对社会的治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通过历史唯物论所阐发的社会革命的正义性实现其论证。
社会制度的设计自然要围绕政府对社会的治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来展开。
于是乎,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就只能通过政府治权的正义性和正当性进行解读。
在历史唯物论的话语中,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前者是当然地具有其先在的正当性的社会。
在社会话语权被垄断的背景下,社会制度的优劣对比成为一个不争的前置性原则。
因此,在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尤其是社会制度的研究领域中,社会制度一词不再是一个一般性的概念,而是一个关乎国体、关乎政权存废和民族危亡的重要范畴。
在这一背景下,宪政体制失去了其一般的法律价值存在并成为政治国家权力运作的附庸。
反观宪政的历史发展,宪政体制作为人类在反封建皇权的世俗专制和神权心灵侄桔的制度选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
哈耶克指出:宪政意味着一切权力都立基于下述认识,即必须根据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原则行使权力,被授予权力的人士须经由选举产生,然而选举他们的理由乃是人们认为他们极可能做正确的事情,而不是为了使他们的所作所为成为“应当正确”的事情。
归根结蒂,宪政立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权力从终极上看终究不是一种物理事实而是一种使人们服从的观念状态。
因此,在宪政体制下,没有事先被假定为永远正确的君主或组织,一切权力的运作都要服从一个既定的游戏规则。
而这一游戏规则就是宪法和法律。
因此一切政治的权力的运作要服从于宪政的安排。
所以,在宪政视野中,具体的社会制度的设计可以而且应当考虑到本国的历史文化和其面临的实际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宪政体制也应当有其共同相通的共性,这种共性,依笔者的理解就是对人的自由天性和人人生而平等的权利维护和保障,对政府权力可能被滥用的怀疑。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立宪政体的解释是:受到常规性法律和政治约束,并对公民负责的政体。
在立宪政体下,公共权力机构和公民一样,都必须服从法律和宪法当代中国的学者在谈到宪政时也认为:只有宪法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重视和实施,惟有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的保障,惟有政府的权力受到实际的制约和监控,惟有全社会在宪法的作用下整体上实现了自由、效率、平等、公正、稳定和发展,才能说到宪政。
所以说,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
宪政是依宪治国所达到的理想状态。
这样一来,社会主义的宪政国家理论本身就存在着的结构性和表述性的矛盾,表现为:一方面,它是宪政的,即在宪政视野中,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当是超越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界域并从宪法和法律的视角去审视并加以谨慎地运作;另一方面,它是社会主义的,即社会主义的宪政国家体制是政治的社会革命的产物,而且,在社会主义宪政国家背景下的社会制度的设计却是服务于社会政治革命的目标的。
三、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对社会制度的价值观念体系的重构,一个国家内部可以有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存在,同一类社会制度也可以在不同的国家中存在,宪政意味着还社会制度以其本义。
如果将社会制度作一般的社会规则体系的意义上去理解,上述矛盾自可迎刃而解。
一个国家内部可以有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共生、共长,同一类社会制度也可以在不同的国家中存在。
这不仅是根据上述观点所作的合理的逻辑推论,也是当今世界客观的真实的存在。
“一国两制”的模式,虽然不是在宪政视野里对社会制度构建的思路,而是实用主义的思维模式产生的结果。
但它却必然地会引发人们对社会制度的本体性的思考。
从实证的意义上说,中国的“一国两制” 从观念到实践的进程本身就证明了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可以超越政治国家的传统思路并从宪法和法律的视角去审视并加以谨慎地运作的。
一国两制的原初语义是在一个国家的主权范域内实行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
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所谓的大陆地区是主体,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提法,喻示着大陆以外的即主体以外的港、澳、台是旁支、是支流。
在哲学和政治学的意味上,在习惯的话语背景下,应理解为中国社会制度的本质仍然是社会主义。
这是用哲学化的量和质的辨证思维模式代替了法理学思维模式去诊释法律领域的宪政构造的事实上的变异。
习惯于哲学思维模式的人们就可以当然地认为,一国两制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政治国家的特色之一,是社会主义的中国解决其面临的实际问题时的一大创举。
这种观念上的习惯的思维定势造成了我们在世纪之交错失了对传统的社会制度的价值观念休系进行深刻反思并重构的良机。
对此,法学界难辞其咎,究其缘由,乃是法学的研究停留在法律学的求证,法理学的理性让位给实证主义的思维,法学的研究变成政治学的附庸,而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一国的法律体系缺乏理性的灵魂,成为国家政策的法条注解旦。
法学的发展总是表现为在政治家们的智慧的灵光闪现后,再一窝蜂地去做进一步的注解。
在宪政领域中的理论研究虽众,但乏对社会制度观念内在反思和批判。
再者,台湾问题的久拖不决,自然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可供政治家们去分析。
但对我们多年来的台湾政策变化的背后深层原因的宪法学的反思却是空白。
现在对台政策的底线,我们已经退到了“承认一个中国,其他问题都可以通过谈判来解决”。
也就是说,其他问题都可以通过谈判彼此做出让步。
对政治家所设定的这一政策上底线,我们的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不知当作何理解。
从时代背景看,当今的时代是“和平与发展”取代“革命和战争”的时代。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当然也是中国社会争取和实现发展进步的大背景。
伴随着中国加人WTO组织。
中国社会融人世界发展的大格局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
如果说宪政体制下的中国的社会制度有其不同于一般宪政国家的特定内涵,那么,中国要通过经济上的全球化的协作实现现代化,能否只要经济上的果实,而不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和体制?能否在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中继续“严防死守”传统的社会制度的价值观念体系不动摇?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