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政为视角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报 仇而且 贪得 无厌 ” ②,基 于这 种假定 而制定 出来 的宪法 ,被 认 为是 “ 量 地节 约 使用 美 德 ” 的宪 尽
法 ,宪 法 中设 置 了多重 的监督 和制 约机制 ,以约束政 府 ,防止其 成 为 “ 制政 府 ” 专 。除此 之外 ,宪 政 还设 立 了众 多有 效 的反 腐倡 廉机 制 ,如 预算决 算制 度 、财政 审计制 度 、政 府巡 视员 制度 、议 会督 察 专员 制度 以及对 腐败 官员 的检控诉 讼 司法制度 等 等 ,以保 证政 治运 作 的清 明廉 洁 。 宪政 可 以为 和谐 社会 的构建 提供 公正 的法治 基础 。社会 主义 和谐社 会必 然是一 个法 治发达 的社
学 探讨 的问题 。然 而 ,休谟 却别 有 洞 见 ,把 “ 赖 假 定 ” 与 政 治 制 度设 计 联 系起 来 把 它 作 为 宪 无 政设 计 的前提 和基 础⑧。到 了资产 阶级 革命 成功 后 的立宪 时期 ,美 国的 “ 宪 国父 ” 们在 制定 美 国 制
① 参见粱道刚 :《 论社会 主义和谐社 会》 求实》 20 ,《 0 5年第 1期 。
到宪政 制度 的设计 时 指 出 :“ 设计 任何 政 府体 制 和确 定该 体 制 中 的若 干 制 约 、监 控 机构 时 ,必 须 在
把 每个成 员 都设想 为无 赖之 徒 ,并设 想 他 的一切 作 为 都 是为 了谋 求 私利 ,别无 其 他 目标 。② 这 就 ”
是休谟著名的 “ 无赖假定” 。通常人们认为,“ 无赖假定” 只不过是一种人性假定 ,是哲学或伦理
7一5 _0 中图 分 类 号 :D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 53 (0 0 4 91 0 9 3 0 2 1 )0
宪政原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宪政原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管大玉①内容提示: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宪政紧密相联,宪政是民主的保证,民主是宪政的依归;法治是宪政的运行机制。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之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政治保障。
本文对宪法、宪政含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进行探讨,并试探性地对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推进宪政建设作一些思考。
关键词:宪法宪政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与实践视野中的宪政原则关于宪法的含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界定。
西方学者往往从宪法的法律特征和宪政文化因素对西方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进行界定。
美国学者马塞洛缪在《美国百科全书》中对宪法的定义是,“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
宪法规定政府体制,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官员的一般职能和权限,以及如何行使这些职权。
”[1]英国学者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词典》中对宪法的定义是,“宪法指某一特定政治社会政府的基本政治和法律结构,解决诸如国家首脑、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它们的构成权力及关系之类的事项。
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依据某些原则和规则进行运转的。
”[2]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同样肯定宪法的法律特征和根本大法地位,如毛泽东从国家根本大法角度认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3]蒋碧昆从法律规范角度讲,“宪法规范所调整的就是该国家内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即国家在行使权力活动中与公民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在分工协作执行国家任务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更认为,人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一切组织的前提。
宪法就是在一个既定人与人关系前提下,对人与政府、国家关系和政府规则所作的最基本的或者说原则性的界定,以致人、人类能够生存、发展下去,其他法律是对人与政府、国家关系和政府规则的进一步、具体的阐述。
民主宪政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摘要 : 建立平等、 互助 、 协调的和谐 社会 , 一直是人 类孜孜 不倦的追 求。现代 宪政 的产 生与确 立使 人类社会
的 和谐 从 理 想走 向现 实 , 为 社 会 和 谐 注入 了新 的 内 涵 。反 过 来 , 谐 社 会 的 构 建 也 将 大 大 推 进 我 国 民主 宪政 也 和 的发 展 与 完善 。 关键 词 : 主 宪 政 ; 谐 社 会 ; 度 保 障 民 和 制
完善 民主宪政建设 , 建立常效 的矛盾解 决机 制 , 推进社会管理 体制创新 , 度变革 与社会 进步 协调发展 , 使制 从而实现社 会
和谐。
( 民主宪政促使公 权力与私权利之间 的和谐 二)
收稿 日期 :06 2 丁建军 (97一)男 , 16 , 湖北荆 门人 , 湖北荆 门大学政法系副教 授 、 主要从事 宪政研究 。
民主宪政 的产生是人类政治文 明的重大成果 , 是人类智慧 的凝结和人类理性的外化形 式。民主宪政改 变了暴力 与非 理性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 , 为人类 社会走 向持久和谐创造 了条件 。作 为一种治 国 的思 想 、 念 、 理 原则和实 践 , 民主宪政是 种以保 障人权 、 限制权 力为核心 , 妥善处理各种 利益 冲突 , 维护社会秩 序的理性 制度安排 I(l 是构建和 谐社会 的前提 lp l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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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维普资讯
宪政的历史 , 际上 是一部个人 与国家 的斗争 史。正是个人 在争 取权 利 、 实 限制权 力 的过程 中 , 宪政 才得 以形 成与发
展。宪政 的核心包含两个方 面, 一是公 民权利的确认与保障 ; 二是 国家权力 的设 立与制约 。没有个 人与 国家的对立与矛
宪政视角下的和谐社会

K v rsC ntuin l m; rmo yS il e wod :o si t a s Ha n o ey t o i c
以宪法 为前 提 , 民主政 治为 核心 、 以 以法治 为 基石 , 随着改革的深入 和社会 的发展 , 中国共 产党的执 政理念在 “ 市场 经济” “ 、依法治 国” “ 、以人 为本” 依 和“ 法执政 ” 之后 , 又有了新 的政治语 言符号 一一“ 和谐社 会” 。从语 义学的角度看 ,和谐社会 ” “ 主要指和睦 、 融
与义务 、 利与权力 、 权 权力 与权力 的和谐 , 其中权利与 义务之 间的和谐 是基础 , 权利与权力 之间的和谐是根
本 。[]l , 1J么 如何 实现权利与义 务 、  ̄ g 权利 与权 力 、 权力
a d t e b l n e o o e . h a mo y s cey i te h r n ewe n f h d o l a in i h n o e , w ra d p w r h e n h a a c fp w r T e h r n o it s h a mo y b t e g t i n a bi t ,f ta d p w r p e g o g o n o e .T c n t u in l m o a t n t ep o e s f n 【 ui n lz g te h r n o si t ai i i r n r s s i t aii a mo y ̄ i t a df l l n ed mo r c , l f a d f h . t o s s mp t i h c oi t o n h e yn f l g t e c a y r e o w a g t ui i h u l n i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目标论要——在和谐社会的视域下

也 是 和谐 社会 发展 的 必 然 要 求 。改 革 开 放 3 O年 来 ,我 国
经 济 取 得 了 巨 大 发 展 ,随 着 经 济 的 飞 速 发 展 ,资 源 、生
社 会 保 障制 度 ;宽 容 与 有 效 的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制 度 等 。
而 宪 政 本 身 就 是 一 种 制 度 安 排 。 所 谓 宪 政 , 指 为 主
一
和 谐 社 会 应 该 是 包 括 人 与 人 的 和 谐 、人 与 自然 的 和 谐 、人 与 社 会 的 和 谐 的 礼 会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应 该 是
一
个 诚 信 的 、 宽 容 的 、有 活 力 的 和 有 秩 序 的 社 会 。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就 其 本 质 而 言 应 该 是 一 个 环 境 友 好 、共 同 富裕 和 社 会 公 正 的 社 会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应 该 有 保 证
疲 当 究 建 曰 论 国 代 改 设 标 耍
在 和 谐 社 会 的 视 域 下
徐继超
摘 要 :和 谐 社 会 应 该 是人 与 人 、人 与社 会 、人 与 自然 和 谐 的 社 会 。 和 谐 社 会 应 该 有 一 整 套 的宪 政 制 度 安 排 ,如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顺 畅 的 社 会 流 动 制 度 、合 理 的 利 益 协 调 与 分 配 制 度 、安 全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宽 容 与有 效 的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制 度 等 。 我 国 宪 政 建 设 的 目标 是 生 态 宪 政 建 设 、人 本 宪 政 建 设 、和 谐 宪 政 建 设 。 生 态 宪 政 建 设 是 要 解 决 人 与 自然 的 和 谐 问 题 ,人 本 宪 政 建 设 是 要 解 决 人 与 人 的 和 谐 问题 , 和 谐 宪 政 建 设 是 要 解 决 人 与
宪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第 3 2卷 第 4期
20 0 9年 7月
辽 宁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 u n l fLio i g No ma nv r iy( o i l ce c i o ) o r a a n n r l o U i e st S ca in e Ed t n S i
p u a n e e ts s e t al . C n tt to a u e flw u p rs t e h r n fs ca itp we n o il tr h . Ha mo i l r li t r s y t ma i l c y o s iu in l l so r a s p o t h a mo y o o il o ra d s ca i i t s s g r n—
义 和 谐 社 会 是 具 体 的实 践 过 程 , 靠 主 观 臆 想 不 能 实 现 和 谐 , 需 要 一 系 列 现 实 的 制 度 安 排 。 宪 政 民 主 是 社 单 它 会 主 义 多 元 利 益 主 体 和 谐 的制 度 保 证 ; 政 法 治 是 社 会 主 义 权 力 、 利 均 衡 和 谐 的 制 度 依 托 ; 会 主 义 和 谐 宪 权 社 社 会 致力 于人 的 全 面 发 展 , 与宪 政保 障人 权 的 核 心 价 值 形 成 完 美 契 合 。 因此 , 政 是 迄 今 为 止 人 类 社 会 所 这 宪 能 提 供 的 实现 社 会 和 谐 的 最 恰 当 的 制 度 安 排 。
浅议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

浅议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摘要: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需要坚实的和谐社会主义宪政文化支撑。
我国目前的宪政文化状况不容乐观,制约了建设和谐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进程。
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重视对宪政文化基本功能的研究,进而将宪政文化理念运用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之中,从而发挥宪政文化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宪政文化;和谐社会;意义宪政文化,就是人类在追求和创建宪政这一政治形式的政治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有关宪政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组织机构。
能否顺利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不仅取决于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协调发展,而且更取决于宪政文化在我国国民心里的萌芽和生长。
因为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制度基础,宪政文化是支撑民主政治有序稳定运转的基石,因此,宪政文化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宪政文化成为和谐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众所周知,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区别,不仅体现在社会制度的安排方面,而且也体现在社会的政治文化方面。
历史上,每一种政治文化理念的生成都对应着一种新的社会制度。
正是政治文化与社会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适应的良性关系,社会才具有一种既有序又和谐的发展状态。
其原因在于“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感情”[1]。
政治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具有能动的指导性,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发挥着巨大的精神支配作用。
它不仅对现实社会起着一个维续的功能,而且不稳定的政治文化还可能带来现实社会的迅速变迁。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显然,我们要建构的和谐社会,既不是专制集权式的和谐社会,也不是平均主义式的和谐社会,而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不容置疑,这种全新社会的实现和维持需要一种新的政治文化来支撑,这就是宪政文化。
论宪政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

满足对公民权利保障的需求 , 以实现公 民权利与国家 公共权力的均衡 , 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 宪政意味着 “ 政府应受制于宪法 。它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 , 即政府 只享 有 人 民同意 授 予 它 的权 力 并 只为 了人 民 同意 的 目的 。 而这 一切 又 受制 于 法治 。它 还意 味着 权 力 的分 立 以避 免权 力集 中和专 制 的危 险 。 宪政 还意 指广 泛私 人 领 域 的保 留和每 个个 人 权利 的保 留。② 民主构 筑 即 了宪 政 的基 石 , 治 为宪 政 提 供 了重要 条 件 , 权 保 法 人
关键词 : 政 ; 会 主义 ; 谐社 会 ; 宪 社 和 民主 ; 治 ; 权 法 人
中图分 类 号 : 9 — 5 D 0 0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2 9 ( 0 0 0 — 0 4 0 l7 — 9 4 2 1 )4 0 5 — 4
作 为人 类 文 明进 步 的重 要成 果 , 政是 现 代 民主 宪 政 治 的重要 组 成部 分 ,包 含三 个基 本要 素 ,即 民主 、 “ 法 治 、 权 。” 宅表 现 为一套 完整 的政 治理念 、 人 ( 政治 规 则 和政 治制 度 , 核心 内容 就是 强 调通 过一 部 能充 分 其
体 现 现代 文 明的 宪法对 国家公 共权 力进 行 控制 , 而 从
( ) 一 和谐 社 会与 宪政追 求包 容冲 突的理 性社会
在 一个利 益 分化 、 元 的社会 中没有 矛盾 和 冲突 多
是不现实的, 因此 , 和谐 社 会 并 不 是一 个 没 有 矛盾 和
冲突 的社会 , 是一 个 能够包 容 和化 解各 种 矛盾 与 冲 而 突的理 性社 会 。马 克思指 出 :人 们所 奋 斗 的一切 , “ 都 与 他们 所追 求 的利 益相关 。” 益 , 既是 人类 社 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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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政为视角浅析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为我国的宪政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而宪政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则为和谐社会提供着最根本的制度支撑。
本文以宪政制度的基本要素为视角,通过分析探讨和谐社会的价值内涵,指出宪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从而规划了中国社会的和谐之道的具体走向,完善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和谐;宪政;表达机制;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使官方和学界都对此问题有了深刻的介入。
官方的介入主要以宣传为形式,通过大量的会议、媒体力量等对官民进行引导,使各层官员在本级落实和谐社会构建的各环节,使人民高度信任和欣然接受这样的期待。
而与此同时,学界对此问题也有了大量的研究。
学者以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学理解释来表达自己对此问题的知识立场,将其作为问题进行论证,并且建构合理的学术体系。
一、宪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在《克里提亚篇》中指出:“我可以郑重地说,除非誓守中道,你将无从保住你的自由;你当像我一样,用音乐与诗歌来淬炼自己的意志,学会优雅地谨守律法,因为正确的律法能使不和谐变为和谐。
”①历史证明,社会重大转折关头,不和谐指数较高时,如果不是通过武力、暴力或流血高压方法来维持的话,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的理想途径就只能是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来进行立法和立宪。
在公元前五百余年雅典进行尖锐政治斗争的形势下,正是立法者卢梭颁布了新的法律,为雅典城邦的繁荣兴盛奠定了基础。
美国独立后联邦政府时期,社会危机四伏,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制定了一部关系到美国联邦的生存、安全和美国人民繁荣、幸福的宪法②。
中国近三十年来经济高速发展,过于追求gdp的增长,带来了大量的利益的同时,必然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弊端,表现出来就是社会不和谐。
这一时期存在的不和谐因素突出表现为:社会利益分化日趋严重,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难以获得保障,其利益诉求和主张缺乏有效的程序、途径和平台予以表达,也缺少平等的机会获得尊重对待、倾听和容纳;由于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因素,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无法及时、公正和有效地化解,群体性上访事件居高不下;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屡禁不止,地方性法规钻国家法律的“空子”,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冲突。
透视当前中国存在的不和谐现象,其症结就在于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配置失衡、失范,突出表现为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和列举不够详尽完备,宪法对于公共权力的授予、制约规定不够明确、不尽合理,保障救济人权的司法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保障宪法应用和实施的宪法诉讼和宪法审查体制尚付阙如等等。
促使社会从失调转向和谐,必须理顺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民主与共和的法律机制、尊重保障权利和人权的法律机制、公正合理协调利益的法律机制和定分止争、化解纠纷的法律机制。
二、宪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一)宪政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利益均衡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说仰赖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和谐共存。
宪法以多元共存为前提,在民主法治基础上,对于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公域与私域、权利与权力、中央与地方等诸多方面的关系进行协调规范,形成一种和谐的宪法秩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标志和象征。
宪政就是要通过宪法文本确立制度框架来组织一个有效政府和有限政府,以权力限制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维持权力与权力的平衡,寻求权力与权利的和谐。
通过宪法的实施,使不同群体、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和意见得以协调和平衡。
主要表现在:1.宪法在公权力之间的和谐,即构建和谐政府,使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分工制约和平衡,合理划分和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促进中央政府的权威和地方政府的自治的良性互动和和谐。
2.宪法在私权利之间的和谐,即宪法既规定公民的消极自由又规定公民的积极自由,在基本人权谱系中权衡社会所要保护的首要价值目标。
3.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和谐,即政府不得侵犯人权,政府又必须保护人权,既要为人权的实现创造基本的条件,又要为人权的被侵犯提供足够的、及时地救济。
(二)宪政包含了意见表达的平等性机制和利益均衡的观念宪政体制提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谈判与妥协机制来协调利益差别、调和贫富悬殊、促使多元利益和谐相容。
在现实生活中,强势群体掌握着更多的政治经济资源,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如何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社会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处理和协调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如何解决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要实现大体均衡的状态。
首先,社会各个阶层要有渠道和途径把自己的利益要求说出来,释放出来,并且一切利益都要受到同等尊重和对待。
其次,社会各阶级、阶层、党派、利益集团及社会个体之间的各自利益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经合理的程序、有限的制度相互协调和宽容共存以实现妥协与和解。
(三)宪政中包含了比较完善的司法体制宪政体制还提供一套奉行法治、公正独立的司法诉讼制度来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有效解决权力和利益的冲突界分,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保障和救济人权。
社会总是存在矛盾和纠纷,存在不和谐因素。
但影响社会和谐的并不是矛盾和纠纷的存在,而是这些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公正和有效的化解。
社会有不和谐因素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些不和谐因素无法通过公正的法律被纳入法治的轨道获得解决。
司法通过定分止争、均衡得失,恢复被扰乱的社会关系,化不和谐为和谐;因此,“在每一个组织良好的政府中,考虑到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安全,存在司法部门来明确和确定权利、制裁犯罪,实施正义、保护无辜者免受伤害和侵犯,就是不可或缺的。
”③司法部门的组织必须能够完整地贯彻组建它的所有目的,它必须同时拥有制衡和执行其判决的权利和手段。
为确保司法公正,首先考虑的是司法部门的独立。
宪法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规定了法官的任命方式、任职期限和薪俸保障,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其次考虑的是司法权威和司法权的范围。
宪法规定了法院在不同领域内的司法管辖权。
三、中国社会的和谐之道(一)必须形成一个意见表达的平等性机制,充分发挥代议机关的代议功能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宪政体制,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求宪法为社会多元利益的自由表达与平衡协调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多元论本质上属于民主。
④定期的、普遍的、自由的、平等的少数服从多数的选举以及为了实现这种选举所必须的政治交往、结社和表达自由是民主的最高原则。
为此,宪法应进一步规定完善对人权的保障和救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必须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大代表候选人的竞选力度,扩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充分发挥代表的参政议政职能,完善议事规则,实行立法辩论,使不同阶层的意见和利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得到容纳、协调和均衡,推进立法的公开化、民主化,使人大成为有效地、及时地广纳民意、表达民意和协调民意的机关,使每个阶层的利益都可以进行博弈,进一步完善不同于西方的参与式民主的协商式民主,最终实现各阶层利益的最大化,充分凝聚社会共识,把社会的不满降至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合作、稳定与和谐。
(二)建立比较完善的司法体制,实现司法独立在社会纠纷的有效解决机制方面,着重于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为司法公正进而为社会公正奠定法治基础。
及时、公正、权威地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必然呼唤一个独立公正的法院依照正当程序不偏不倚地听诉,及时公正地作出裁决。
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逻辑前提,是法治和宪政的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公正的最低限度的标准。
然而,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执行困难和地方保护主义成为我国司法体制中的痼疾和顽症,由于司法不公而造成的上访逐年增多,已经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而追根溯源,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不独立。
贺卫方教授曾指出,“司法由于不独立而导致了它从一个本该追求正义的机关而变成了一个追求邪恶的机关。
它本该是一个解决纠纷的机关,却变成了制造纠纷的机关;它本该是消除民怨的机关,却变成了积累民怨的机关。
”⑤因此,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当其冲的一条就是实现司法独立。
在我国实现司法独立,应确保法官审案独立于法院内部和外部的行政干预,应逐步建立法官终身制,应改革法院的预算和拨款机制,使法院的财权、人事权摆脱各级地方政府的控制,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代表国家权威的人民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
(三)建立宪政审查体制一个社会中危害社会和谐最大、最严重的是政府违法,政府违法中最严重者莫过于政府触犯根本大法即宪法。
如果政府打着“为公”、“为民”的幌子,制定出不公的法律并使之得到普遍的执行,而权利被侵犯的个人或群体根本没有可诉之处,那么这样的社会就会怨声载道,人民就会在法律之外的途径寻找出路,起来反抗,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
违宪审查制度或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为公民与国家机关的争议解决,为公民对抗政府权力设定了最高的规范形式,宪法诉讼程序的设立为公民权利救济提供了最可靠、最终的保障。
它对于不良的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设置了栅栏,法律法规经审查发现违背宪法就被宣告无效;它还对诉诸于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之前的司法判决进行反省、论证,确定予以维持或撤销。
违宪审查制度或司法审查制度不仅通过对立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来确保法律的正当性,谋求立法公正、良法之治,而且还通过法官的智慧、坚定和独立确保良法获得很好的解释和适用。
违宪审查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宪法的实施,它特别强调法官的智慧、品德、独立和公正。
它通过独立的专门的权威机构解释宪法和法律,使宪法成为“行动中的法”,适用人类事务的变迁,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违宪审查的真谛就在于,一旦公民权利被侵犯,就应该提供即时救济;一旦国家权力被滥用,就应该能够迅速发现并矫正。
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立完善中国宪政体制的最终落脚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和国保持长治久安的根本所在。
注释:①[英]巴克著,卢华萍译.《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及其前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序言,第3页。
②[美]路易斯·亨金著,郑戈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第1页。
③[美]约瑟夫·斯托里著,毛国权译.《美国宪法评注》,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493页。
④[德]考夫曼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16页。
⑤刘爽.《2004司法改革前瞻让司法机关不再制造民怨》,载《法律与生活》,2004年1月(上)。
⑥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