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辩护词模版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XXX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护词律师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查阅起诉书、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首先我代表被告人XXX对因本案受到伤害的XXX表示深深的歉意。
本辩护人对检察院起诉书所认定的关于被告人严细末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一、被告人严细末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XXX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案发的整个过程被告人XXX没有实施任何伤害行为,客观行为上无危害性。
本案中之所以受害人会受到轻微伤害,主要是其被叫来的那些社会闲散人员殴打所造成,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的对受害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最后在放人的时候,已经是深更半夜,是被告人考虑到受害人搭车不方便,主动自己驾车送受害人回家。
因而辩护人认为就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来分析,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
二、本案属于讨取合法债务型非法拘禁罪,按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处罚。
本案中检察构造已经查实,被害人欠被告人巨额债务,被害人躲避债务时间长达三年,被害人第一次笔录也对债务予以承认。
1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就本案整个案件来看,本案从开始到发生持续时间就三小时摆布,可谓时间很短;其次,在本案中的确存在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事实,但就其伤情来看只是轻微伤,在伤害程度上其实不严重;最后,本案中受害人受到的伤害并非本案中被告所为。
因此就犯罪情节上而言,被告人严细末极其轻微。
辩护人根据以上事实和司法解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严细末量刑在6个月左右。
三、被告人严细末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按规定可减少基准刑10%以下处罚。
被告人颠末公安构造和检察构造办案人员的教育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其时的确是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组成犯罪,故十分后悔,深刻认罪!被告人归案后,其如实全面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构造侦查工作,对其罪行亦供认不讳,从没有过翻供,阻碍刑事诉讼一般进行的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施展阐发。
非法拘留案件辩护词

非法拘留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和评审团,首先,我要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理这起非法拘留案件。
今天,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将为您呈上辩护词,为我所代理的被告进行合法的辩护。
案件中,被告被指控非法拘禁他人,这是一个严重的指控,但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是无辜的。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我们将展示三个重要的事实,以证明被告的清白。
首先,被告与该案件无任何关联。
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曾非法拘禁过他人。
控方在指控中未能提供任何与被告相关的证据,仅仅基于猜测和个人偏见,这是对被告公正权利的侵犯。
其次,被告在案发期间有可信的证据显示他的确在其他地点。
这些证据包括监控录像、银行记录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明确证明了被告在案发时间段内并不在涉案现场。
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是无法质疑的,因此,被告不可能是案件的实际肇事者。
第三,控方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
调查人员的调查手段不合法,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这使得他们获得的证据的可靠性及合法性受到质疑。
在对控方的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后,我们强烈怀疑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综上所述,根据我们提出的证据和分析,我们认为被告是无辜的。
他没有参与或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相关法律。
我们恳请法庭和评审团公正、客观地对待这起案件,撤销对被告的非法拘禁指控,并对被告进行公正裁决。
最后,我相信您将会审慎权衡各方的证据和陈述,并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为了维护正义、保护无辜者的权益,我恳请您对本案给予高度重视。
再次感谢您的仔细听取,请您审慎考虑我们提出的辩护证据,做出对被告公正的裁决。
此致辩护律师[您的姓名]。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关于**、赵***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为**的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指控,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在该案中的具体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1、双方离开房间后,被告并无犯罪行为的事实。
对于双方离开房间后,被告的行为性质,应根据事实从被告行为的主客观两方面来予以分析。
从主观方面看,离开房间后,双方商谈解决余款的地点分别为受害人的家、其母亲单位***小学、公园***小区门口、**派出所(证据卷:范***10、赵***30、**38页相互印证)。
显然,被告不可能到受害人家里、其母亲单位***小学、小区门口、派出所以上各地点去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主观上只是为了尽早协商解决余款问题,并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方面看,对于在整个协商过程当中,被告已陆续让之前强制受害人上车的三男子离开(证据卷22、26、38、43页),并且协商过程中受害人通信联络畅通,并与其母亲、女友和朋友们保持微信、电话联络,同时还主动叫了证人**以说明自己盈利情况。
(证据卷:22、26、43、46、57页)可见,离开房间后被告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和外力。
因此,从主客观两方面看,离开房间后,被告的行为并无犯罪行为的事实。
2、从案发至受害人滞留房子期间,被告该行为持续时间仅2-3小时左右,远低于法定24小时的最低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
依受害人陈述与两被告的供述均相互印证案发时受害人被控制的时间点为下午四点半左右(证据卷10、23、38页)但对于离开房间的时间却存在差异,受害人认为离开房间的时间为7点左右,两被告供述的离开时间分别为5点、6点左右,那么,即使依受害人所述的最晚离开时间计算,被告行为的持续时间为2-3个小时左右,显然远低于非法拘禁罪24小时的最低追诉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非法拘禁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李四的委托,作为李四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其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诉讼,庭前依法会见、约见了被告人,仔细的查阅了卷宗材料。
刚才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庭审情况。
下面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构成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没有异议。
但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李四依法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减轻的法定或酌定的情节。
1、被告人李四于2019年8月5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李四在本案中仅起到消极看管的作用,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四没有对被害人朱维福使用过暴力,主观恶性较轻,且已经与被害人朱维福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朱维福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案发后,被告人李四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在案发后,被告人李四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其
他被告人的信息,并且成功劝导另案被告人王德强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李四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对自己的罪行
深感后悔,认罪态度良好,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构成非法拘禁罪正确,指但请合议庭庭在依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李四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对李四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年月日。
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非法拘禁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XX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XX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彭XX非法拘禁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
开庭前我查阅了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彭XX,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
作为被告人彭XX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首先,彭XX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承认有罪,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至第215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其审理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望法院考虑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2021年3月5日,被告人彭XX在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尚未收到讯问、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武阳检刑诉[20xx]xxx号)中已认定被告彭XX具有自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要求法院依法对彭XX从轻或减轻处罚。
非法拘禁罪无罪辩护词该如何写

非法拘禁罪无罪辩护词该如何写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符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审理。
接受委托后,我全面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现对本案进行如下评判和辩护。
非法拘禁他人并不一定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指控构成该罪时,也是可以请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
那你知道非法拘禁罪的无罪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吗?小编整理了一篇范本,供大家做一个参考。
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受被告人袁某的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的被告人,了解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并前往南海区检察院和贵院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
今天,本律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的证据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
现本律师就该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袁某某没有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的行为,指控被告人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据不足。
(一),公诉方在起诉书中审查查明的事实不清。
1、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中遗漏了受害人案发时酒后或醉酒驾驶的事实;在本案的三个被告人的供述中,三被告人均多次提到受害人黎某存在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这三个人在没有串供的情况下供述一致,因此可信性强。
而黎某是否存在酒后驾驶,关系到本案受害人的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酒后所作报案陈述的可信程度及了解本案起因经过等均相当重要。
2、起诉书中遗漏了受害人黎某驾驶的摩托车碰到被告人黎某面包车后继续向前开逃逸的事实。
这一事实有被告人黎某、孙新伟供述及证人雷日烽的证言(见刑事侦查卷P71倒数1、2、3行)可以证实。
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等三人强行将黎某和雷日烽带至官窑鸿苑宾馆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4、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对黎某进行殴打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非法拘禁辩护词

非法拘禁辩护词被告人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首先,我代表被告人,对于涉嫌非法拘禁的指控,我们提出无罪辩护。
在本次庭审中,我们将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并且证明被告人与非法拘禁无关。
同时,我们也会对合法拘禁的原则进行阐述,以期您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一、审理前言非法拘禁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容易导致误判。
在正式进入案件的审理过程之前,我们需要明确非法拘禁的定义,并强调我们对于合法拘禁的态度。
只有通过对非法拘禁和合法拘禁的区分,才能准确判断本案的性质。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被告人被指控在某时间段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
然而,我们在这里提出质疑,这一指控是否确凿?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非法拘禁案件有关?我们可以看到,在提供的证据中,确实存在被害人被困于某地的状况。
然而,这并不能证明被告人与此案件相关,亦或是该困之行为为非法拘禁。
我们需要认真分析证据的来源和可信程度,进一步查明真相。
三、被告人的辩解与证人证言在此案中,被告人坚决否认与非法拘禁有关,并提出自己的合理辩解。
我们将会提请相关证人上庭作证,以证明被告人无罪。
证人证言将直接影响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
同时,我们也会调取其他相关证据,以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
四、合法拘禁的原则与程序在进行辩护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明确讲述合法拘禁的原则与程序,以便澄清案件中的误区。
我们必须倡导合法拘禁,呼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合法拘禁得到严格执行,社会秩序才能维护得更好。
五、请求最后,我们恳请尊敬的法官和陪审团认真审理,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希望法庭能够真正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正义得到体现。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次庭审,提高对于非法拘禁问题的关注,加强对于合法拘禁的宣传和教育,以便减少此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结束语非法拘禁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人的自由权和人权。
我们坚决反对非法拘禁,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治建设。
非法拘禁案件经典辩护词

非法拘禁案件经典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某某非法拘禁案一审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了解。
现辩护人根据案件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王某某没有致人死亡情节。
刑法因果关系可以分为定罪因果关系和量刑因果关系。
定罪因果关系是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而被包含于犯罪构成之中的因果关系,量刑因果关系则是未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于法律之中,仅在司法机关已经确立犯罪成立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影响量刑的因果关系。
这两种不同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也不完全相同。
定罪因果关系既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同时又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而量刑因果关系则只对刑事责任的程度,也就是对决定适用刑罚的严厉程度产生影响,并没有区别罪与非罪的作用。
本案中存在两个因果关系,一是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行为与受害人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定罪刑法因果关系;二是王某某等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从楼上翻窗逃跑的行为与被害人不慎坠楼身亡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量刑因果关系而非定罪因果关系。
从上述分析看出,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如因饥饿、冷冻引起死亡的,可以作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二款“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来定罪量刑。
在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直接由被告人非法拘禁行为引起,而是直接由被害人为逃避非法拘禁而从楼上翻窗逃跑过程中的不慎坠楼所致。
也就是说,本案因果关系链条上作为原因的那一端,不仅有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也有被害人从楼上翻窗逃跑的行为。
因此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从楼上翻窗逃跑的行为能否中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就在于这种行为在一般社会大众看来是否是恰当的、能够被认可的。
这正如英美刑法中的“合理预见规则”所指出的:“如果被害人的行为是如此地‘愚笨’或者如此地不可期待,以致不但侵害者无法实际预见,而且任何正常人都无法预见时,……那就中断了侵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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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标准辩护词模版
一审阶段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石震受被告人韩立国家属委托,作为韩立国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件,对本案事实全面了解,结合庭审查明事实,现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
一、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及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立国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韩立国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
被告人韩立国如实供述其参与非法拘禁受害人卢红旗的全部过程,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韩立国属于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一,被告人韩立国属于中途加入、帮助他人拘禁受害人卢红旗。
本案中李佳佳与姚保平因经济纠纷将受害人卢红旗从柏庄
镇金生宾馆开车载到河北省习文乡时固村非法拘禁后,才通知被告人韩立国到非法拘禁现场。
此时非法拘禁已经既遂,韩立国属于中途加入,对于之前的犯罪预谋、实施等阶段均未参与,例如李佳佳2016年6月16日12点48分讯问笔录第二页“我和姐夫姚保平两个人开着我的黑色奔腾轿车,到柏庄镇金生宾馆内我和姚保平两个人把卢红旗拉到河北习文乡时固村一个破旧的院里……”。
其二,被告人韩立国参与拘禁的时间非常短,只有两个小时左右。
例如张中光2017年6月28日12点14分讯问笔录第二页“到晚上八点多,李佳佳和姚保平带着春雨开车过来了,……我就让他们到我母亲住的院子,那里僻静,到那后他们三个人就在那里对账,我就回到门市了。
到晚上十点多钟我们是收摊后,我就去了他们对账的地方,到那后,见李佳佳、姚保平、韩刚只(大名不知道叫啥)和春雨在对账,……问:韩刚只是什么时间到那的?答:第二次我去的时候他就在那了,应该是我第一次走后去的,”张中光2019年10月8日15点20分讯问笔录第二页“问:韩立国是什么时候离开现场的?答:韩立国是在我第二次
离开之前走的,大约十点多离开的。
”由此可知,被告人韩立国大约是当晚8点多到现场,10点多离开,前后最多2个小时。
因此,被告人韩立国并未参与非法拘禁的全过程,参与程度低,参与时间短,所起作用非常有限,仅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韩立国主观恶性较小,是为追讨自己的合法债权,犯罪动机有情可原。
本案的起因是经济纠纷,是因为受害人卢红旗拖欠李佳佳、姚保平货款,李、姚二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将受害人卢红旗非法拘禁。
而李、姚二人又欠被告人韩立国借款未还,遂通知韩立国到非法拘禁现场。
被告人韩立国为追讨自己的合法债权才会去非法拘禁现场。
例如2019年8月26日14时55分韩立国讯问笔录第四页“问:你去时固村张中光家的目的是什么?答:我去张光中家找李佳佳要账,因为李佳佳欠我的钱一直不还,当晚是李佳佳告诉我说他在张中光家中和卢红旗对账要账呢。
问:你到张中光家为何直接参与卢红旗和李佳佳之间的债务问题?答:我盼着卢红旗能把钱给了李佳佳,这样李佳佳
就可以还欠我的钱了。
”例如张中光2017年6月28日12点14分讯问笔录第三页“问:韩刚只为什么在那?答:我问韩刚只了,他说李佳佳欠他钱,他听说了来看看,看能不能要点钱。
”因此,被告人韩立国并非恶意帮助他人拘禁受害人卢红旗,其目的是为了追回其合法债权,主观恶性小,犯罪动机情有可原,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本案危害后果较轻,未造成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本案中受害人卢红旗只是受了轻微伤,其身心健康并未遭受严重损害。
整个非法拘禁不到12个小时,尤其是被告人韩立国参与的拘禁时间更短,不到两个小时,拘禁过程并未采取饥饿等手段虐待受害人卢红旗,例如李佳佳2016年6月16日12点48分讯问笔录第二页“问:这期间你和姚保平让卢红旗吃饭睡觉了吗?答:让他吃的烧饼喝的矿泉水”,本案案件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韩立国认罪认罚,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参与非法拘禁时间短,社会危害小,主观目的情有可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韩立国适用检察院认罪
认罚具结书上最轻的量刑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此致
北关区人民法院
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
律师石震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