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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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黑公交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公安局,厅垦区公安局: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规范全省电动车登记管理及通行识别码发放工作,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省公安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规定(试行)》。

经2023年4月21日省公安厅第1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2023年4月23日黑龙江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第三章通行识别码发放管理第一节电动自行车通行识别码发放第二节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通行识别码发放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电动车登记管理及通行识别码发放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登记管理及通行识别码发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列入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办理。

电动玩具车、电动轮椅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厂区景区校区电动车等非道路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登记管理,是指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并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本规定所称通行识别码发放管理是指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的所有人和车辆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发放通行识别码。

论我国电动自行车的行政法律规制

论我国电动自行车的行政法律规制

论我国电动自行车的行政法律规制张迅雷; 黄玉芬; 王雅慧【期刊名称】《《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18)004【总页数】4页(P101-103,108)【关键词】电动自行车; 道路交通安全; 行政法律规制【作者】张迅雷; 黄玉芬; 王雅慧【作者单位】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文法与管理学院北京1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10 引言近年来,人们对交通出行便捷的要求越来越高。

与之相适应,电动自行车的数量逐年增加。

电动自行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有利有弊。

一方面,电动自行车使得广大人民交通出行成本下降,成为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成为快递、外卖等行业的重要交通工具;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生产的技术标准混乱,驾驶员在行驶中不遵守交通规则,给正常交通秩序造成了损害。

因此,需要对电动自行车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解决这些法律问题。

本文的目的在于对我国电动自行车的行政法律规制提出意见和建议[1],这对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电动自行车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这一法律规定将电动自行车界定为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的非机动车。

该规定主要不足之处在于过于注重安全性,规定行驶速度过低。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批准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 kg[2]。

现行标准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合理提高了行驶速度,既满足了人民群众交通出行的需要,又能保证交通安全。

该标准实施后将会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改善,保障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确保所有交通参与方共同利益最大化。

国内外电动自行车标准及认证

国内外电动自行车标准及认证

42 《 质量与认证》2020·5关注Focus 编辑 郝丽娟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产业稳步发展,已成为消费者出行重要的交通工具。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电动自行车标准法规及认证情况也不尽相同。

本文对不同国家及地区针对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及认证进行介绍。

中国中国是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大国及消费大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为2.5亿辆。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替代《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

新国标规定:一是车辆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 m/h 、整车重量不超过55k g 、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400W ;二是电动自行车的尺寸:整车高度不超过1100m m 、车体宽度(除车把和脚蹬部分外)不超过450m m 、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50m m 、鞍座高度不超过635mm 、鞍座长度不超过350mm 、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不超过175mm 。

随着2019年4月15日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以其轻便快捷、经济环保等优点迅速风靡全球。

但是各国的认证情况不尽相同,本文为读者介绍中国、欧盟、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各国标准法规和认证情况,为电动自行车出口企业提供更好的参考。

国内外电动自行车标准及认证文/许丰 叶险实施,电动自行车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Q S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未获得C C C 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欧盟有别于国内电动自行车,欧盟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电动助力自行车,必须具备脚踏行驶能力且带有脚踩助力功能,不能装有油门等加速装置以实现动力连续输出,最大功率不超过250W ,最高车速为25km/h 。

2017年5月28日,电动助力自行车标准E N 15194:2017通过CEN (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欧盟标准委员会批准,该标准于2018年2月28日正式生效,原标准EN 15194:2009+A12011于2019年2月28日失效。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是武汉市政府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定的法规,共有12章,总共约____字。

以下是规定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电动自行车行驶管理行为,保障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安全,保护城市环境,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行驶管理。

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助力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行驶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文明有序、依法管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电动自行车行驶规定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并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行驶中,应当保持警觉,注意观察,避免突然变更行驶方向。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行驶过程中,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不得在行驶中使用手机、耳机等影响安全的设备。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行驶过程中应当保持合理的速度,不得超速行驶。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行驶时携带物品应当安全可靠,并不得遮挡驾驶人视线。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遇到黄灯时,应当依法停车等待或变换方向。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的灯光应当符合交通规定,并协助他人正确判断。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打开前照灯、尾灯。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改装的各项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改装机动车部件,不得影响行驶安全。

第三章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应当占用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不得妨碍行人通行;不得妨碍机动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停放,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紧急逃生出口。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景点、商业区、工商业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通行需求。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应当进行有效监管,对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及时清理。

第四章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第十八条凡在武汉市区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武汉机动车非机动车规定

武汉机动车非机动车规定

武汉机动车非机动车规定序号建筑类别计量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备注二环线内二环线外1 住宅别墅停车位/每户 1.0 1.0 /酒店式公寓停车位/每户0.8 1.0 1.0普通商品住宅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 0.7 1.0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停车位/每户0.25 0.25 1.52 商业一类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 0.8 3.0 指综合性商场、购物中心等二类 1.0 1.5 5.0 指大型超市、批发市场等三类0.3 0.4 5.0 居住区级的商业中心3 办公行政办公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2 2.5其他办公0.8 1.0 3.0会议中心停车位/每百座 5.0 8.0 2.54 酒店宾馆五星级及以上停车位/客房0.8 1.0 0.5三~四星级0.5 0.7 0.5其他酒店0.25 0.4 1.0 指经济型酒店、一般招待所5 餐饮娱乐大型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2.0 2.0 餐饮指建筑面积≥5000m2;娱乐指建筑面积≥3000m2一般 1.0 1.5 2.0 餐饮指建筑面积<5000m2;娱乐指建筑面积<3000m26 医疗综合、专科医院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2 3.0疗养院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 0.5 /7 体育场馆一类停车位/每百座 4.0 4.5 25 指座位数≥15000的体育场;座位数≥4000的体育馆二类 3.0 3.5 25 指座位数<15000的体育场,座位数<4000的体育馆8 文娱电影院停车位/每百座 5.0 5.0 15剧院停车位/每百座10.0 10.0 20博物馆、图书馆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 0.8 4.0展览馆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 0.8 2.59 公园综合公园、主题公园停车位/10000 M2 占地面积 6 12 6.0一般性公园 1 4 3010 交通火车站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2.5 4.0汽车站 2.5 5.0客运码头 2.2 2.0客运机场 5.0 /11 教育幼儿园停车位/每班 1.5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位小学停车位/每班 1.3 30中学停车位/每班 1.0 50培训机构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5 3512 工业、仓储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 0.4 /。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工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工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工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工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国标”),并经国家强制CCC认证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标”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制度,车主在申请临时注册登记并取得临时号牌后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当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并保证号牌清晰醒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将有关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流程、需提交的资料等在电动自行车登记场所进行公示,并提供查询、登记申请等线上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登记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

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凭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国家强制CCC认证证书。

武汉电瓶车车牌命名规则?

武汉电瓶车车牌命名规则?

武汉电瓶车车牌命名规则?
车牌号的第一个是汉字: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省的简称湖北省(鄂)鄂A 武汉,鄂B 黄石,鄂C 十堰,鄂D 沙市,鄂E 宜昌,鄂F 襄樊,鄂G 鄂州,鄂H 荆门,鄂J 黄岗,鄂K 孝感,鄂L 咸宁,鄂M 荆州,鄂N 郧阳,鄂P 宜昌,鄂Q 鄂西州A是省会,B是该省第二大城市,C是该省第三大城市,依此类推。

全文
车牌号的第一个是汉字: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省的简称湖北省(鄂)鄂A 武汉,鄂B 黄石,鄂C 十堰,鄂D 沙市,鄂E 宜昌,鄂F 襄樊,鄂G 鄂州,鄂H 荆门,鄂J 黄岗,鄂K 孝感,鄂L 咸宁,鄂M 荆州,鄂N 郧阳,鄂P 宜昌,鄂Q 鄂西州A是省会,B是该省第二大城市,C是该省第三大城市,依此类推。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2年)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2年)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2修正)(2014年4月22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综合治理考核,完善道路交通设施,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推进智能化交通建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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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2019)
各区分局、交管支队:
现将《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
2019年4月17日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交通大队负责办理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三条各区交通大队按需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式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监制。

第五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登记点地址、工作时间、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在政务网上发布。

各区交通大队应当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上述所规定的相关登记事项。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延用登记、注销登记、补牌补证登记、锁定(解锁)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按预录入、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录入信息、收取号牌工本费、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

第九条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行驶证和号牌;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二)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三)车辆的颜色;
(四)车辆的号牌号;
(五)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以销售发票时间为准),持下列证明、凭证就近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产品合格证明;
(四)随车提供和车辆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原件(年满65周岁以上者除外);
(五)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对查验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对有盗抢嫌疑的电动自行车,由登记上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和相关材料,备案后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第十三条车辆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代办人申请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已登记上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更换电动机的;
(二)因车辆质量问题更换车辆的;
(三)车辆所有人变更登记住所、联系方式的;
(四)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转入本市管辖区域的;
(五)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

属于迁出本市的,应当收回原行驶证和号牌,并退还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资料。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入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原件,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转入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

第十五条申请变更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行驶证。

第十六条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变更流程内签注变更信息,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四章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转移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原车主身份证明;
(二)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车辆原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九条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转移流程内签注转移信息,收回原行驶证,当日核发行驶
证。

第五章延用登记
第二十条自2019年4月15日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算。

有效期届满后自动注销,仍需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延用,延用期2年。

每辆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延期两次。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和延用标准执行本规定,有效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延用登记的,应当交验车辆,提交行驶证、车辆号牌。

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确认车辆的品牌型号一致,核对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经与该车辆登记信息比对一致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延用流程内签注延用信息,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行驶证和号牌有效期满的,自期满之日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向社会公告其行驶证和号牌作废。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或淘汰旧车的。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行驶证和号牌;
(三)属于车辆灭失的,应当提交车辆灭失证明材料;
(四)属于因质量的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车辆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或换车证明。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对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牌证审核无误后,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注销流程内签注注销信息,收回原行驶证和号牌,出具注销证明。

第七章补牌补证登记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或号牌因灭失、丢失被盗或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换牌证。

车辆所有人申请补换牌证,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牌证补发、换发申请的,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后,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补牌补证流程内签注牌证补发信息,免费补领、换领行驶证。

补换号牌的,收取号牌工本费后,开具《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未换领正式号牌前电动自行车车主应随车携带《临时行驶号牌》。

第八章锁定(解锁)登记
第二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计算机登记系统锁定流程内签注锁定信息,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应当自受理当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核对车辆信息合格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解锁流程内签注解锁信息,及时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补办号牌,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每辆车20元的标准收取号牌工本费。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单位性质的,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武汉市居住证》。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本市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证明是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互联网上或外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2、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
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证明是指: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还包括买卖双方当场在办理现场签署的所有权转移协议书。

(四)电动自行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失火、损坏报废等造成电动自行车灭失的证明是,车主本人出具的注销电动自行车牌证申请书;
2、因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电动自行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五)本规定所称“当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三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电动自行车协会。

市局领导。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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