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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
术易贸际国、24 。施措律法的有国归收产财项某或产财类某的有所人私属原将�要需的展发济经国本照按�度制律法 权有所的国本据根家国权主个一是�化有国、14 。系关理代的素因外涉有具�理代外涉、04 。所处一某的住居而思 意的住久以人一�所住、93 。格资律法的民公或民国的家国一某于属人个一�籍国、83 。免豁或权特、惠优、益利 的国三第何任予给来将和在现国一另予给面方等位地律法事民的民侨或税关、海航、资投、易贸在�法立内国或约条 据依国一�遇待国惠最、73 。遇待的人国本于低不有享面方等理管境入出、护保权产识知、易贸、资投在人国外予给 国一�遇待民国、63 。用适的法国外除排由为留保序秩共公以可下况情种这在�触抵相序秩共公的国本与用适的法国 外而�法据准为法国外用适应引指的范规突冲的国本据根�时件案事民外涉理审在院法国本�留保序秩共公、53 。容 内的法国外定确样怎及否与在存的法国外明查何如下况情种这在�法据准为作法国外用适应引指的范规突冲据根�时 件案事民外涉理审在院法国一�明查的法国外、43 。的目的避规律法现实以�整调行进律法的当适有没系关事民外涉 使�点接连的定规中律法国各避规者或�用适以得律法国一另的利有其对使�范规突冲用利�件条些一造制意故�律 法国一某的用适该应本原避规了为人事当的系关事民外涉�避规律法、33 。致反接间成构这�法据准的件案为法体实 的国甲用适定规的范规突冲国丙据根院法国甲�律法国甲用适该应定规范规突冲的国丙�律法国丙用适该应范规突冲 的国乙而�律法国乙用适该应定指的范规突冲国本据根院法国甲�件案事民外涉一某对�致反接间、23 。致转成构则 �件案理审法体实的国丙了用适定指的范规突冲国乙据根院法国甲果如�律法的国丙用适应范规突冲的国乙据根�律 法的国乙用适应范规突冲的国本据根院法国甲�系关事民外涉一某对�致转、13 。致反成构则�法体实的国本了用适 院法的家国件案理受果如�律法的家国件案理受用适该应案该范规突冲的国外该据根而�法国外用适该应范规突冲的 国本据根院法的家国件案理受�件案事民外涉一某对�致反、03 。程过的范规突冲一哪用适应定确而从�畴范律法的 定特入纳它把�类分或性定行进成构实事或况情实事的中系关事民外涉对�别识、92 。题问决先是题问个一另这�的 件条为决解的题问个一另以是决解的题问要主中系关事民外涉�题问决先、82 。法体实定特的务义与利权人事当定确 的用援而引指的范规突冲照按�法据准、72 。则原用适律法系关事民外涉的用采家国数多大为或的认公上际国为成其 使�化定固属系的范规突冲边双的用常把�式公属系、62 。律法的家国上以个两或个两合符或用适时同须必系关事民 外涉�范规突冲性叠重、52 。律法的家国上以个两或个两用适以可系关事民外涉出指�点接连的上以个两或个两了定 规属系的范规突冲�范规突冲性择选、42 。法国外用适是还�法国内用适该应系关事民外涉定确�况情实事的系关事 民外涉合结�则原用适律法或志标观客一这据根�则原用适律法个一出提或志标观客个一出指是而�法国外用适者或 �法国内用适系关事民外涉明指不并属系的范规突冲�范规突冲边双、32 。法国外的定特一某用适只者或�法国内用 适只系关事民外涉明指接直属系的范规突冲�范规突冲边单、22 。律法的用适应系关事民外涉整调�属系、12 。系 关事民的整调要所范规突冲�围范、02 。素因实事种一的来起接连律法国某与系关事民的定特把�点接连、91 。用 适以予律法的家国的切密最系关害利�系联大重有上质本系关律法该与个一自选�中家国的系联有系关律法与在�则 原一这据依院法�下况情的效无择选或律法的用适应择选有没人事当在系关律法一某指是说系联切密最�说系联切密 最、81 。则规突冲弃抛面全�用适律法定决来益利府政以张主里柯口法地院法用适则�益利在存显明都州个两现发院 法果如。律法的州益利有用适应院法�突冲假虚是这�益利有没州他其对�益利有州个一对只用适律法果如。的现实 来律法其用适过通是益利种这而�益利府政的州个这着含隐都后背律法的州个每在:为认里柯。的来出提里柯家学法国 美是说益利府政�说益利府政、71 。律法的用适应系关事民外涉定确�虑考行进果后起引所用适范规突冲及以�义正 平公间之人事当于基�较比以加果结的用适及律法的用适能可系关事民外涉将应�为认他。的出提斯弗卡家学法国美 纪世 02 是说择选果结�说择选果结、61 。利权的设创法国外是不而�利权的设创法国本是只的行执院法。用适以予 范规律法国本为作�中之律法的国本入并法国外把能只时此但�法国外用适虑考以可院法下况情些某在�法国外用适 不�法地院法即法地本用适只院法�为认他。的来出提纪世 02 于克库家学法国美是说法地本�说法地本、51 。行执 与认承以予才院法国英�利权的得取当正律法家国明文照按是来看院法国英在有只。利权得取所法国外据依是而�身 本法国外是不并的行执所么那�法国外行执时有说果如�决判的院法国外行执不从院法国英�为认西戴。的来出提纪 世 91 于西戴家学法国英是说权得即�说权得既、31 。义意碑程里有具上史展发法私际国在说座本系关律法的尼维萨 。律法的用适应所系关律法该是就律法的地在所座本该而�地在所座本的系关律法定确质性的系关律法据根应�时择 选律法行进院法。域法的属归须必上质性在他个一即�”座本“的定确个一有都系关律法一每�系联相度制律法的定 特一某与然必上质性和上辑逻在系关律法种一每�为认他。段阶新个一到进推法私际国把�说座本系关律法出提尼维 萨家学法国德�纪世 91�说座本系关律法、21 。益利的家国己自害损不做样这要只�力效的内境在其持保应让礼于出 �律法的施实效有国本其在已家国一另于对家国权主�3。民臣国本为视应都�的住居时临或期长论无�人的住居内境 其在凡 �2。力效外域无但�民臣其束约并力效生发内境在律法的家国权主个每�1�即�中则原三的出提伯胡在现体 要主论理一这�的来出提纪世 71 于伯胡、特伏家学法兰荷是说让礼际国�说让礼际国、11 。力效生发都法国本�有 所人国外或人国内于属论不�物的内境国本于位凡�力效内域有具法物。效有都他对法国本�外国或内国于位他论不 �人的籍国国本有具是凡�力效外域有具法人为认他�法物和法人为分律法把他。的立创�7531―4131�斯鲁托巴家学 法释注名著利大意是说别区则法�说别区则法、01 。范规的务义利权人事当方双系关事民外涉定规接直的立确中例惯 际国在者或�的定规中约条际国在�范规体实一统、9 。范规的整调来法国何用适应系关事民外涉一某�范规突冲、8 。则准为行的知共所人世为�容内的定确有具的成形步逐践实复反过经中往交际国在�例惯际国、7 。力束拘有具判审 法司的后以对则原律法的定确决判该及决判的出作件案一某理审院法国一�例判内国、6 。式形现表的范规法私际国 �源渊的法私际国、5 。力效律法生发都�力束拘有具都个境国本于位是还内境国该于位人该论不�人的籍国国本有 具对律法国一�力效外域、4 。力束拘有具都事的内境国本在生发和物的内境国本于位、人的内境国本在住居对律法 国一即�力效间空的律法家国个一�力效内域、3 。象现突冲律法的成造而系关事民该于用适以可都或用适求要都律 法的家国上以个两或个两�同不的定规系关事民该对律法的家国的关有系关事民外涉该与因�系关事民外涉一同对是 �触抵律法称又�突冲律法、2 。素因外涉有具素要三容内、体客、体主的系关事民�系关事民外涉、1 释解词名、一 案答题述论、题答问、释解词名法私际国科本律法

第三章 诉和诉权

第三章 诉和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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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诉 1、反诉的概念 反诉就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以 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和本诉有联 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2、反诉的条件 (1)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原告(甲) 本诉 被告(乙) 被告(甲) 反诉 原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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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诉应在本诉起诉后,法院做出判决 之前提起。如已经判决,可另行起诉,不 采取反诉程序。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4)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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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 律关系的诉讼。 变更之诉的特点是,原被告对现存的法律关系都无争 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仍然保持不变。 在审判实践中,变更之诉常常与给付之诉合并在一起, 如要求离婚,同时要求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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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是否能提起反诉,有两种意见,一种 认为:不能,否则审理上不好处理。另一 种认为:可以,法院先调解,调解不成发 回重审。最高法院意见184条规定:在二 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 应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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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 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当当事人欠缺此 种利益时,起诉就会遭到法院驳回。这就是所谓的“无 利益即无诉权”。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例如,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是 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涉及伦理道德方面的争 议,或者行政争议等等,该争议就没有必要由法院作出 民事判决加以解决。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否通过判决实际 解决纠纷。尽管该争议属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但即 使法院做出判决也不能实际解决争议时,该诉也不具有 诉的利益。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文档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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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第一篇(一)行政法执由自裁权量的念概行执政法自由量权是裁指政执行主法根体据法规范律规定,的依据职其,自权选择行为方式、主内、程序、容时间等要作素出政决行的权力。

定般地一,行讲主政在依法体查处行政法违案件时其,执、适用行一某律规法为范定一政行行的过为,程常通依要包次括明查件案实事对照、关相法律、适法用律条文、作行出政行四为个段阶严格。

地,讲律应当法案在当件事违法人实(事事要件实与)政机行所作关行行政为法律(后果)之建间一立固定种的式,不模许允属于有政行关自身的机判断空间以,切实护保政行对人的合相法益。

权而然毕竟是这一种理状态想行的政运模式行事。

实,行上政机关必须实以社会全现体成员的益利公即益其追求为面对瞬,息万变的会发展,行政社管理须及必时速地迅虑考出种种具合理的对策,调体和律法后滞现与需实、要遍正义与个案普公正多等对盾矛。

因此在,一定的授限权度之内,许行允机政关法在律适用的过中程有个选多择,予行赋政权定的可以一据自根的身判断进活行动的地,从余而保行政证行权的必要使合的理,是世界性各国政行法律系体普遍同认存并在运行模的式。

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的权特征1、遍性普。

行执政法由裁自权普遍量在存于行政机关行履行政法执职的各项具体实践之能中,行是政机作关具出体行政决定主的依要据。

学肖金者提供明研的究果成明:表“政行执权法力90有余都%于自属由量裁权力性以致于,由裁量行为几自占乎据了行政法执的有领所域”据。

不完统全,我计国现有效法律、行政法规1行002多部现,行效的地方有法性规地、方章规部门规章及约2010件左右。

在0这个大庞的系体,涉中及行处政罚款条的占9%以5,授予行上政机处罚裁量条款关有9的0%以上。

2、选择性。

行执法自政由裁权系量法授律权但法律对,应相理管为行的具内容体范、围、式形实、方施法甚至为的条件行时间、都等加具体确定,行政未关享有根机据己自判的断择选决定作和为不或作以及如何作为为广的泛间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电大行政法的名词解释

电大行政法的名词解释
1 。为行政行种一的意同方对相得取须无�定决面方单关机政行由指�为行政行方单、14 。等为行的金恤抚放发门部政民、为行 的照执业营放发关机商工如�为行政行的施实能才后请申出提方对相政行在有只体主政行指�为行政行请申依、04 。等为行的为行章违罚处法依关机察警通交、为行的税收法 依关机务税如�为行政行的施实动主能即请申的方对相政行需无而�权职其据根体主政行指�为行政行权职依、93 。来出现表式形的定决政行的整完、体具以常通�为行 等罚处政行、制强政行、可许政行括包�为行政行的施实象对理管政行的定特对针体主政行指�为行政行体具、83 。等为行的定决、议决、告通、知通、令命政行布发、施措政行定制体主政行括包也�为行的章 规政行和规法政行定制体主政行括包�为行政行的施实象对理管政行的定特不对针体主政行指�为行政行象抽、73 。为行政行的效生可就示表思意头口人为行需只�序程定特或式形定特备具要需不指�为行政行式要不、63 。为行的效生能才式形的定法备具须必者或行进式方定法据根须必指�为行政行式要、53 。方一为各人事当方双的纷纠生发以�方一为的关机政行 以�系关律法方三是系关律法的中法司政行�为行的议争政行决裁�方三第为作关机政行指是�为行法司政行、43 。动活的现实以得中活生际 实在章规和规法、律法使�章规和规法、律法用适或行执织组会社的权授被或关机政行家国指�为行法执政行、33 。动活的件文性范规定制�序程和限权的定规律法照依关机政行家国指�为行法立政行、23 。为行的果效律法政行生产够能的出作�权职政行使行体主政行指是�为行政行、13 。织组、民公的外以系体关机家国及以关机督监政行门专、关机政行级上、关机法司家国、关机力权 家国的督监行进法守纪遵否是和权职政行使行法依否是员人作工其及体主政行对法依指是�体主督监制法政行、03 。督监的行进所法守纪遵否是和权职政行使行法依否是员人作工其及体主政行对法依织组、民公 的外以系体关机家国及关机督监政行门专、关机政行级上、关机法司家国、关机力权家国指是�督监制法政行、92 。织组或人 个的响影为行政行的体主政行受益权其�人事当方一另的应对相体主政行与中系关律法政行在指�方对相政行、82 。织组 会社他其或位单业事企、关机政行的能职政行项某关机政行该使行为代托委的关机政行家国受指�织组托委被、72 。织组治自性众群和体团会 社、位单业事企的务义应相担承并权职政行些某使行权授的规法、律法据根中动活理管政行在指�织组权授被、62 。为行的理办织组 会社他其、位单业事企、构机、关机一某给托委能职政行项某将�内围范权职的己自在关机政行家国指�托委政行、52 。为行律法的使行织组会社的关机政行非给授部全或分部一的责职政行及权职政行将规法、律法指�权授政行、42 。系关务义利权的成构间之关机政行与而务职政行其于基员务公指�系关务职政行、32 。员人作工的利福资工担负政财家国由、制编政行家国入纳、职公行履法依指是�员务公、22 。关机政行的立设内域区定一在�准批关机权有府政民人上以级县方地由指�关机出派、12 。令命和定决布发、施措政行定 规�规法政行定制以可�权职的务事政行的国全理管有享�律法和法宪据根�关机政行高最家国为作�院务国、02 。据依律法的权职使行并生产以得员人作工其及关机政行是�法织组关机政行、91 。关机政行的围范域地定一家国于及涉围范动活指�关机政行方地、81 。关机政行的国全于及涉围范动活指�关机政行央中、71 。位单各部内的关机政行各成构�构机政行、61 。称总的系体关机政行是�合综的构机政行、关机政行切一指�织组政行、51 。关机的务事政行家国 理管织组、力权家国使行�定规的律法关有和法宪照依�志意治统其据根级阶治统的家国个一指是�关机政行、41 。件条益利质物种各的到受享所家国从体主政行指�权益受政行、31 。件条先优的上为行和上务职种种的有享所时权职政行使行在体主政行指�权先优政行、21 。务义定法的担承须必中程过权职使行在体主政行指是�责职政行、11 。能权的动活理管政行家国施实体主政行是�式形现表的权政行家国是�权职政行、01 。织组的任责律法的生产此由担承立独并动活理管政行事从义名的己自以能�力权政行家国有享指�体主政行、9 。力权的为作何如及以为作不或 为作定决上础基的断判理合在�的目政行于基�内围范的示默或示明范规律法在关机政行指是就�权量裁由自、8 。则准本基的为行部全体主政行定决和整调�的中之范规律法政行部全于穿贯是就�则原本基法政行、7 。称总的件文性范规的定制门部各院务国是�章规门部、6 。称总的件文性范规的定制院务国是�规法政行、5 。类大两为行律法和件事律法括包。实事律法称简 �实事或象现观客的灭消或更变、生发系关律法政行起引够能的定规所范规律法政行由上是就�实事律法政行、4 。系关会社种各的容内务义与利权上法政行有具�的定规和整调所法政行为指�系关律法政行、3 。系关会社的生产所中程过使行被权政行是就�系关政行、2 。称总的范规律法的制控和范规行进权政行对及以系关会社的生产所中程过使行被权政行整调是�法政行、1 释解词名、一

民诉法

民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国网 时间: 2007-10-29 发表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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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综合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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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修正本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法律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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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 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 法律单行本。为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 案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旨在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 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读书笔记
本书看完了解好多法律程序,自己更应该多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对百姓日常有实用价值。
这本书好就好在有立法说明,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条文的修改理由进行了阐述,对修改条文的修改理由一目 了然。
目录分析
第1章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一〇六号
第2章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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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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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依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质,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记载在文字、数据、图片、影音等记录材料上的证据,是指能够为法庭提供查明案件事实的东西。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语音证据,是指书面证据中的以声音方式表达的证据。

第五条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书面证据,是指可以以文字或者其他符号表达的证据。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六条应当根据本案管辖法院的条件,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一)案件系选择管辖权协议约定的,当事人对管辖地或者法律适用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的;(二)案件系特定管辖法院管辖的。

第三章证据的举证第十条法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实,由谁来举证的争议,由举证方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举证方负举证责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属实的证据。

第四章证据的举证和举证期限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举证期限自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成立或者失去举证权。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撤回诉讼的,应当宣告对方当事人对与其有利的部分承认。

第五章证据的提交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出示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辨别和认定。

第六章书证第三十三条原件、副本的提供方式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需要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删除、涂抹、篡改、变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证据完整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来源、庄重和真实性有问题。

第七章律师的参与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收费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情裁决。

第四十条受理代理诉讼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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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中的作用与表现吴一鸣【摘要】自由裁量权所具有的灵活性可以克服法律的工具性缺陷。

就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领域来说,各国分散立法的特点所带来的诸多缺陷可以由自由裁量权加以克服。

从行使的后果来看,这些自由裁量权可以分为消极的自由裁量权和积极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 power)是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的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 这一概括道出了自由裁量权所蕴含的几个重要内容:首先,自由裁量权是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而作出的;其次,自由裁量权所行使的目标是公平和正义;再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使,二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行使。

“自由”一词赋予法官洞察每一具体案件之细节与特点并作出符合公平与正义目的之判决之权力,将其从完全的严格僵硬的规则的桎梏中摆脱出来。

因此,自由裁量权与严格的法律规则相比更具灵活性和“人情味”。

正是这些特点,使之能够克服法律所固有的工具性缺陷:法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滞后性。

人类——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人们——经过千百年的论战和亲身实践之后,都意识到:在法律领域,适度的自由裁量必不可少,它有助于实现法律上的正义。

一、自由裁量权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中的作用具体就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领域而言,自由裁量权同样是必不可少的。

因为管辖权的严格规则同样存在着不合目的性的缺陷:普遍的规则适用于个别情况时可能违背自身的目的导致非正义的情况。

[3]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具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就实体法方面来说,接受一国的管辖意味着适用该国法律选择规则所指向的准据法;而就程序法方面来说,程序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意味着接受一国的管辖要遵守该国的程序法规定。

目前各国立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实体法中存在着诸如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等问题的差异,而在程序法中则存在着庭审方式、证据原则和审理期限等差异。

此外,由于涉及不同国家,不同国家的管辖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不同的诉讼成本和负担。

因此,不同国家的管辖意味着不同的判决结果。

管辖权行使的适当与否会影响到最终的实体正义。

目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基本仍是分散立法。

各国一般会综合考虑主权、当事人、基础争议的性质及其与法院地联系等因素,确立各自的管辖权规则。

这其中并不能排除国家出于各自的偏好以及狭隘的民族主义、国家利益的目的而制定不适当的管辖权规则的情形。

也会存在某一管辖权规则在普遍情况下是正义的,而在个别情况下是不正义的这一不合目的性的局限性。

而且,在缺乏国际统一协调的情况下,各国基于不同的理由制订各自的管辖权,极易导致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这既为当事人挑选法院提供了条件,也可能产生无司法救济的局面。

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分散立法的体制决定了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会导致个案的不正义,而克服这一体制性的缺陷则要引入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

具体来说,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中,自由裁量权可以发挥以下作用:(一)避免宽泛管辖根据带来的不利影响。

除了有关豁免权的规定外,国际上对各国的管辖权规则较少有普遍性的限制。

因此,每一国家可自由地采取其认为最好和最适当的原则。

[4]实际情况是各国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宽泛的管辖根据,亦即过度的、超常管辖的情况。

国际上对何为过度管辖或超常管辖并无统一的、明确的概念,其主要表现是以当事人国籍为根据、以财产所在地为根据、以有效性或实际控制为原则确立管辖权。

[5]根据这些管辖根据确立管辖的案件往往与法院地没有多大的联系,不能得到他国的普遍认同,所做出的判决也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如果在立法上无法放弃宽泛管辖根据,只有通过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来避免不公正的后果。

(二)避免管辖权严格规则的僵硬性。

即使某一管辖规则并非为超常管辖或过度管辖,但由于人的认识能力以及法律作为语言表达工具的固有缺陷,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和法律事实的多样性之间总会存在一定的矛盾。

管辖权规则的固有的僵硬性,使之并不能保证其运用到每一个案件中均能体现原有的立法意图和目的。

而纠正这一僵硬性只能通过引入“人”的因素——自由裁量加以纠正,这如同法律选择领域中的例外条款。

[6](三)消除未决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未决诉讼(lis pendens,或lis alibi pendens)又称为平行诉讼、共存诉讼、一事两诉、双重起诉等,一般指在不同的国家同时存在待决的诉讼,这些诉讼的原被告可能相同或相反。

各国各异的管辖权制度和当事人的利益等方面的驱动,导致了未决诉讼的存在。

未决诉讼往往导致诉讼拖而不决,不仅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也难以得到承认与执行。

但是,对于未决诉讼的明确界定及具体解决办法并非仅通过严格的成文规则就能完成,必须适当引入法官的自由裁量。

(四)消除挑选法院带来的不利影响。

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是指一方当事人试图在他认为能够获得最有利的判决或裁决的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7]其与未决诉讼既相联系又存在着区别,挑选法院可能是未决诉讼产生的原因,但并非所有的挑选法院行为都会产生未决诉讼。

当事人挑选法院的原因较为复杂,有的出于正当理由,而有的则是对自身诉权的一种滥用,意图在于对被告带来烦扰,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区分,消除原告不合理的行为带来的不正义。

(五)减少法院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对于未决诉讼的解决中包含了这一作用。

但是,还有少数国家,如美国将此作为拒绝行使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因为,通过拒绝行使管辖权可以减少积案率,同时也可避免对于不熟悉的外国法的查明、解释和适用的困难。

不过,这一做法因为极易造成对内外国原告的歧视对待而遭到了广泛的批评,而且其实际效果有限。

(六)弥补管辖权规则的空缺,提供司法救济。

主要有两种情况导致司法救济的空白,一是由于各国遵循不同的立法原则,导致对一案件各国都没有管辖权,即管辖权的消极冲突的情形。

二是虽然一国有管辖权,但存在一些情况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的行使诉权,如发生了战争、暴乱、自然灾害等紧急事件,或者由于当事人的某种身份和地位,如难民,而无法寻求司法救济或存在着某种严重的歧视或司法不公以至于实际上无法获得任何救济。

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考察当事人或案件与法院地国的联系而行使管辖权。

二、自由裁量权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中的体现自由裁量权是需要法官主动行使的一项权力。

但是,如果根据其行使结果,则可以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中的自由裁量权分为消极的自由裁量权和积极的自由裁量权。

(一)消极的自由裁量权。

所谓消极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原本存在管辖权的情况下,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后决定不予行使管辖权的情形。

这主要包括不方便法院原则和未决诉讼。

1.不方便法院原则(the 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和类似制度。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由另一法院审理对双方当事人更为方便且更能达到公正的目的,可不予受理。

法院在作出这项决定时,必须综合考虑:取得证据的方便程度、减少证人到庭的困难和费用、勘验现场的可行性以及其他各种使审判方便、快捷、节约的实际问题。

此外,要有至少两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即原告可任择其一起诉时,法院才能行使这一裁量权。

[8]不方便法院原则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但在大陆法系的魁北克、荷兰也存在着这一制度。

就其他的大陆法系国家来说,虽然没有名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制度,但大部分都有体现不方便法院原则实质精神的类似的制度和做法。

例如,日本的“特殊情况”理论、 [9]德国的“提起诉讼的合法的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 to take legalaction)”等。

[10]而瑞典法律则规定,当案件与瑞典有着微弱联系、加重被告负担时,则可背离有关规则而避免行使管辖权。

[11]2.未决诉讼。

这里实际指解决未决诉讼的相关做法。

在两大法系国家,做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会视情况采取不方便法院原则、中止诉讼、禁诉命令的做法。

在不方便法院原则中,未决诉讼会作为一个衡量的因素,但非实质性因素。

中止诉讼则是中止本国的诉讼,但如外国诉讼未进行下去,则恢复本国诉讼。

禁诉命令则是禁止当事人在另一法院提起或继续平行诉讼的命令,违背禁诉命令的后果是将面临因藐视法庭罪而受惩处。

不过,这些都不存在明确的成文法或宪法的依据,完全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加以选择适用。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为了确保管辖权规则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往往在立法上规定机械的先受理法院原则来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1968 年《布鲁塞尔公约》第21 条规定:相同当事人间就同一诉因在不同缔约国法院起诉时,首先受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应主动放弃管辖权,让首先受诉法院受理。

但事实上,对于何为“相同当事人”“相同诉因”“先受理法院”,公约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根据各国国内法会有不同的解释。

因此,由欧洲法院通过相关案例的审理来逐步进行解释。

[12]此外,在公约案件之外,一些国家适用实际承认预期理论,即如果外国诉讼将作出能在本国承认的判决,那么本国法院应拒绝裁判管辖权。

但是,这其中不能忽视法官在衡量外国判决可承认性时所起的重要作用和权力。

[13](二)积极的自由裁量权。

所谓积极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原本不存在管辖权的情况下,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后决定行使管辖权的情形。

在各国立法上,主要存在着方便法院和必要管辖两种情形。

1.方便法院(forum conveniens)。

方便法院又被称为适合审理案件的地点,它是与不方便法院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和公众的最大利益,最适于审理的地点。

[14]它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区别在于:不方便法院原则所抗辩的法院通常为合适的法院而在特定情况下为不适当的法院,而方便法院原则是指通常不可获得而在特定情况下显示为合适的法院。

如英国曾用方便法院原则通过送达对《最高法院规则》管辖权之外的被告建立管辖权。

而在1994 年实施的新的《魁北克民法典》中就规定了方便法院原则,其规定如果争议与魁北克有足够的联系,当诉讼不可能在魁北克之外进行或者不可能合理的要求诉讼在外国提起时,原本无管辖权的魁北克法院可以进行审理。

[15]2.必要管辖(jurisdiction by necessity)。

必要管辖与方便法院的区别在于在必要管辖情况下,法院并非是一个适合审理的地点,但是,如果不行使管辖权,当事人就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这主要存在于管辖权消极冲突以及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当事人无法在原法院寻求救济的情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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