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医用高压氧等质量控制中心挂靠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医用高压氧等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进行招标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医用高压氧等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进行招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7•【字号】沪卫计医政[2014]067号•【施行日期】2014.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医用高压氧等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进行招标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4〕067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是在市卫生计生委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经研究,我委决定对医用高压氧临床质量控制中心、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骨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进行重新招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标项目1.医用高压氧临床质量控制中心;2.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3.骨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
二、投标条件1.投标单位必须是本市的三级医院;2.投标单位的相关专业水平应处于全国或本市领先地位;3.投标单位推荐的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候选人应担任或曾担任本市及以上医学会相应专科委员会(学组)的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年龄不超过65周岁;4.投标单位应能为质量控制中心顺利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包括配备专用办公场所、落实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等硬件和软件配套措施;5.投标单位应承诺每年以不少于市卫生计生委给予质量控制中心专项经费的50%的比例对挂靠本单位的质量控制中心进行专项经费投入。
三、投标、评标、中标程序1.投标单位应按上述条件进行自评,确认符合条件后,填写《上海市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申请书》(见附件)并签字盖章,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卫生计生委。
2.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挂靠条件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初审,并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通过擂台评审的形式,确定推荐中标单位的排名顺序。
3.市卫生计生委根据评审专家推荐的中标单位排名顺序,确定中标单位,并给予正式批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沪卫计委医政[2013]037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通知(沪卫计委医政[2013]037号)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以及《上海市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沪府发〔2012〕10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市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符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国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比例,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
(二)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符合规划的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配置后,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和财力可能逐年统筹安排。
(三)坚持突出重点原则以本市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保障重点,优先配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大型医用设备,注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的成本效果,防止盲目超前、重复装备。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国产大型医用设备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以质优价廉产品降低医疗费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有关工作强调如下:一、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尤其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完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交送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处置,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和原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51号)的要求,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加强分类分拣、转运、存放和交接工作,不得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交给社会上的废品回收站,应交由本市指定的集中处置机构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和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存放的安全管理,避免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做好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实施<医用X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实施<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及相关标准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4]0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18
【实施日期】2014.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实施〈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及相关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4〕040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强制性)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上海市贯彻实施〈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及相关标准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加强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和监测等,推进本市放射诊疗机构落实医用放射诊疗防护要求,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及相关人员的健康权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上海市贯彻实。
上海市各专业医疗质控中心及挂靠单位名单

长海医院
仁济医院
上海市麻醉质控中心
市一医院
上海市院内感染质控中心
中山医院
上海市内窥镜质控中心
长海医院
上海市放射诊断质控中心
华山医院
上海市激光治疗质控中心
华山医院
上海市超声质控中心
中山医院
上海市放射治疗质控中心
肿瘤医院
上海市精神卫生质控中心
市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市眼科质控中心
五官科医院
上海市康复治及挂靠单位名单(2013.1)
质控中心名称
挂靠单位
上海市临床检验质控中心
临检中心
上海市临床病理质控中心
肿瘤医院
上海市医用高压氧质控中心
新华医院
上海市护理质控中心
市十医院
上海市临床营养质控中心
华东医院
上海市急诊ICU质控中心
长征医院
上海市核医学质控中心
华山医院
上海市血液透析质控中心
中山医院
上海市肾内科质控中心
长征医院
上海市儿科质控中心
儿科医院
上海市神经内科质控中心
华山医院
上海市病历质量管理质控中心
市六医院
上海市胸心外科质控中心
中山医院
上海市健康体检质控中心
长海医院
上海市普通外科质控中心
中山医院
上海市门诊管理质控中心
长征医院
上海市皮肤科质控中心
华山医院
上海市神经外科质控中心
华山医院
上海市口腔质控中心
市九医院
上海市医疗美容质控中心
市九医院
上海市介入治疗质控中心
长海医院
上海市骨科质控中心
瑞金医院
上海市性病治疗质控中心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进行招标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进行招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2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进行招标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公共卫生监督检测和评价工作质量,提升公共卫生监督水平,切实有效地推进公共卫生监督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我委决定成立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并对其挂靠单位进行招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标项目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
二、投标条件(一)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承担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检测实验室,且资质认定和认可的能力覆盖公共场所、学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生活饮用水、健康相关产品、传染病防控、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的检测和评价。
3.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或本市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
4.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
信誉良好,公共卫生检测、评价领域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5.具备能够满足日常质控工作所需的公共卫生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6.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等方面的支撑保障。
(二)质量控制中心主任条件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是挂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申报时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有组织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的时间保证。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申请书

专业
出生年月
现任职务
学历
学位
职称
联系电话
(拟配备的包括至少1名专职质控秘书在内的工作人员具体情况及规划,包括人员数量、资质条件、工作能力、职责分工等)
七、拟开展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思路和举措(拟开展质控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包括拟组建专家委员会,建立工作例会、专家管理、经费管理、信息安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情况;全市质控网络建设工作思路,包括组织体系、指标体系、质控信息反馈体系建设等方面;结合本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现状,制订四年具体可行的工作安排、措施,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制订本专业质量安全改进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本专业医疗质量安全情况,研究提出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和质控工作改进目标,加强质量安全改进策略研究,为行政部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区质控小组落实工作等)
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挂靠单位申请书
申请专业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上 海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制
2024年1月
承担国家级质控中心情况
承担本市质控中心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行业影响力、行业地位等;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如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质控指标体系等建设情况;近年来质量改进成效和特色成果,如质控工作改进成效等,有相关数据支撑及图表展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工作的落实情况等)
二、本单位投标专业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的情况(投标专业综合实力,区域内优势和影响力、学术地位;技术能力和临床水平,亚专业建设情况、专科团队力量、设备设施硬件条件,标志性技术工作量及成功率、特色亚专科或诊疗团队等人才梯队,参与国家和本市规范制定、报告撰写、教材编写、区域内辐射情况等)
三、本单位投标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投标专业在本单位内部的质控实践和成效,开展本专业质控工作的能力等,包括数据信息收集、分析、反馈、提出质量改进策略等情况,有相关数据支撑及图表展示;提供常态化开展质控工作依据,如质控简报、年度报告等;开展信息化质控的情况,展示本专业在本单位信息系统、本市和国家级要求上报的信息平台上报数据情况,对相关数据使用情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1998.05.04•【字号】沪卫医政[1998]35号•【施行日期】199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35号)各区县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局属单位:为加强对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建立、健全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各级医院的医疗质量,现将《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的规定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是在上海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
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实行专家管理,挂靠在相关专业优势明显、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日常业务工作在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指导下进行。
建立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目的在于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在医疗质量管理模式上实现传统的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的转变。
通过建立各类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组织专业质控队伍,制订科学的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进行业务指导和实施科学评估;对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本市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整体水平,为人民健康服务。
一、申请挂靠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条件:(一)质控中心主要挂靠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与之相当的医疗机构,并设立由全市若干名专业专家组成的精干的专家小组,实行专家管理;(二)质控中心所挂靠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水平应处于全国或本市领先地位;(三)质控中心主任由担任或曾经担任全国或本市医学会相应专业学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任职;(四)挂靠的医疗机构应为质控中心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专职和兼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支持;(五)挂靠医疗机构应按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质控中心开办费及日常经费投入的50%的比例对本单位的相关专业进行专项投入,以支持其专业的领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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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医用高压氧等质量控制
中心挂靠单位进行招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药标准
【发文字号】沪卫计医政[2014]06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07
【实施日期】2014.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医用高压氧等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进行招标的通
知
(沪卫计医政〔2014〕067号)
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是在市卫生计生委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经研究,我委决定对医用高压氧临床质量控制中心、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骨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进行重新招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项目
1.医用高压氧临床质量控制中心;
2.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
3.骨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
二、投标条件
1.投标单位必须是本市的三级医院;
2.投标单位的相关专业水平应处于全国或本市领先地位;
3.投标单位推荐的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候选人应担任或曾担任本市及以上医学会相应专科委员会(学组)的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投标单位应能为质量控制中心顺利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包括配备专用办公场所、落实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等硬件和软件配套措施;
5.投标单位应承诺每年以不少于市卫生计生委给予质量控制中心专项经费的50%的比例对挂靠本单位的质量控制中心进行专项经费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