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依申请公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鲁国税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4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部署,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
为贯彻落实好总局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办税公开制度,促进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附总局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办税公开目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2.《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略)二OO七年四月三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办税公开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或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推行办税公开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第三条推行办税公开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以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知情、便于纳税人监督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管理特点和服务需要,全面、准确、规范地公开办税事项,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需求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需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纳税服务工作水平,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国税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需求管理是全面采集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服务需求,进行有效分析并快速响应、持续改进的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的纳税服务需求管理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需求管理的目标是,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将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第四条纳税服务需求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需求采集、需求分析、需求落实和反馈。
第五条纳税服务需求管理的实行“谁采集,谁分析,谁分管,谁负责”,“及时总结,及时上报“的多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需求采集第六条纳税人需求按照具体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涉税宣传需求、咨询辅导需求、办税服务需求、权益维护需求。
(一)涉税宣传需求主要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涉税政策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二)咨询辅导需求主要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政策解读、咨询辅导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三)办税服务需求主要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供服务设施、办税流程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四)权益维护需求主要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落实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权益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需求采集按照方式的不同分为日常采集和专项采集。
第八条日常采集是指,纳税人在日常办税的各个环节提出的需求,由受理部门进行采集、分析。
主要包括现场采集、电话采集、税企邮箱采集、12366热线系统日常采集等。
(一)现场采集。
采集单位针对纳税人日常办税过程中提出的需求,通过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子系统中的咨询沟通-纳税服务需求管理模块录入,经人机结合分析后,形成分析报告。
(二)电话采集。
采集单位针对纳税人日常电话咨询或者辅导过程中提出的需求,通过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子系统中的咨询沟通-纳税服务需求管理模块录入,经人机结合分析后,形成分析报告。
(三)税企邮箱采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国税税政[2000]15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9.30
【实施日期】2000.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
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54号2000年9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培训辅导工作。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和适应改革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于98年修订并印发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决定三年内在全国逐步推广使用。
我市将在两年内进行试点与全面推行工作。
新的纳税申报表在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上均做了较大调整,内
容更为详细规范,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管理,促进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和制度。
但由于新的纳税申报办法申报资料多、内容变化大、逻辑关系复杂,相应增加了征纳双方的工作难度,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试点、推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国税函…2010‟4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近期,市局印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完善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8号),全面部署了我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工作。
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是税收征管工作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必然选择,它既符合税收征管变革的长期规律,也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市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它打破了传统的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方式,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提供必要的条件,也为提高纳税服务和征管质量效率提供契机。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本着“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全面落实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
为使社会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支持国税机关专业化征管体系建设,更好地创造外部环境,市局决定针对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开展专题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一)市局负责编写通用的宣传内容,通过大众媒体进行全市性的宣传市局纳税服务处牵头负责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宣传工作,编写全市通用的宣传内容,通过报纸、电台、互联网站等大众媒体开展总体的宣传工作。
市局征管科技处负责审核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宣传内容。
市局办公室负责编写新闻宣传通稿,并负责联系相关媒体进行发布。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青岛国税互联网站宣传内容的技术支持工作。
市局文化中心负责内部宣传。
(二)基层局负责确定本单位的具体宣传内容,通过多种沟通渠道进行宣传基层局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本单位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宣传工作,在市局统一编写的通用宣传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具体宣传内容,并通过办税服务厅、互联网子站、税企邮箱、手机短信以及相关媒体开展宣传工作。
基层局征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单位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宣传内容。
基层局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媒体和发布工作。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doc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2006年10月1日)目录一、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七、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06年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7日,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3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限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6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核定征收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旧报表同时停止使用,请您及时与当地国税机关取得联系、领取使用新报表。
同时,季度企业所得税远程申报系统也已修改,请您及时通过远程申报系统升级软件,重新下载企业信息,再于10月份进行季度申报。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也将在2006年度申报时启用,其与旧报表相比变化很大,请您关注近期有关媒体的宣传及主管国税机关的培训通知,及时学习、掌握新报表的填报方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15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国税函[2008]60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4.21【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6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的管理,提高工作透明度,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际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反馈。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以下简称“行政管理公开”)的管理,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所称“行政管理公开”,是指“行政管理公开目录”(见附件2)中所列行政管理事项。
第三条“行政管理公开”中所称“系统外”公开,是指社会公众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青岛国税频道(http:///n480462/n503758/index.html)、青岛政务网--市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http://76.24.16.71/qdgsbbs/dispbbs.asp?BoardID=59&ID=10647&replyID=&skin=1)、青岛传媒网数字电视数字国税、青岛国税公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新闻发布会、其他新闻媒体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特定工作场所等获取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管理公开目录”中的相关内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2.14•【字号】青国税税政[1999]40号•【施行日期】199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40号1999年2月14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1998]6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科学运用计算机征管软件零负申报查询功能(市局信息中心已下发各单位),组织安排好此项工作。
各基层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解决异常申报问题提高到改善国税部门执法环境,深化征管改革,保证收入任务完成的高度来抓,要切实贯彻“法制、公平、文明、效率”新时期治税思想和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十六字方针。
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抓点带面,研究新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为确保新税制的贯彻执行,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增强税收刚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行为,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防止零、负税额申报的发生中、小型工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率较高,并易发生违反税法的行为,因此,严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是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的前提和基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监督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监督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国税发[2007]8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5.17【实施日期】2007.05.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4日)废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监督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8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监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全面落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税系统按职责分工担负政务公开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第三条政务公开监督工作由市局和各市国家税务局、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车购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两级监察部门牵头协调并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监察部门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工作,受理政务公开方面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市局各职能部门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12366热线服务中心负责通过抽样调查、电话回访等形式对政务公开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涉及违法违纪问题转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条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监督,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政务公开监督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与公正、公平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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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标 签】基层单位,公开政府信息,操作流程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函﹝2008﹞136号
【发文日期】2008-06-11
【实施时间】2008-06-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65号)文件的规定,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操作流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际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反馈。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操作流程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规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流程所称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是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等单位。
第四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和分局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操作流程。
(一)受理
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和由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均由各单位办公室受理。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
对要件完备的申请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
(二)办理
1.对能够当场答复的,由各单位办公室当场予以答复;属于市局批转答复的,答复后按规定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回复或代为答复。
2.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和不能当场回复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由各单位办公室批转相关业务科室和分局办理。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相关业务科室和分局一般应在10至12个工作日内或按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由科室或分局负责人审签后,交由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科室、分局或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不能当场回复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相关业务科室和分局一般应10至12个工作日内或按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由科室或分局负责人审批后,报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签。
3.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答复申请人的,经报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对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需要延期的,应上报市局办公室同意。
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答复
对申请人的答复和对市局批转需要提供信息的回复,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代市局答复的信息,基层单位办公室答复后,按规定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相关环节文书管理操作流程。
(一)各基层单位直接受理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1.由各单位参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65号)规定的样式,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受理并答复申请。
2.基层单位答复申请后,应及时填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附件2)予以备案。
(二)市局批转需要提供的信息
1.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青国税函"形式批转相关基层单位提供信
息,同时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
2.基层单位对市局批转需要提供信息的回复,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函"的形式回复。
3.基层单位回复后,应及时填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予以备案。
(三)市局批转代为答复的信息
1.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青国税函"形式批转相关基层单位代为市局答复信息,同时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
2.代市局答复的信息,由代为答复的基层单位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予以答复,并注明代为市局答复。
答复后,应及时填写《青岛市国税务局基层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予以备案。
3.还应填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附件3),并附代为答复的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一并上报市局备案。
第七条 本流程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操作流程图
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
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