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安徽省新生儿死亡评审组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22•【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早产儿保健工作,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我们组织制定了《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2月22日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是一种针对新生儿死亡原因进行系统、全面、科学分析和评估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找出新生儿死亡的原因,为预防和减少新生儿死亡提供依据,提高新生儿的生存质量和生存率。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评审组织:设立专门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委员会,由产科、儿科、病理科、护理、麻醉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新生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 评审程序:对新生儿死亡案例进行严格的登记、报告、审核、调查、分析、总结等程序,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评审内容:对新生儿死亡的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包括生物学因素(如遗传病、先天性畸形等)、母体因素(如妊娠期疾病、分娩并发症等)、医疗因素(如诊疗失误、药物不良反应等)等多个方面。

4. 评审结果:根据评审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如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提高产科医生和护士的业务水平、完善新生儿救治体系等,以降低新生儿死亡率。

5. 评审监督:对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评审制度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通过实施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新生儿死亡问题的重视程度,促进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从而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8•【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12月8日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5日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孕产群体保健科;(2)婚前保健科;(3)孕前保健科;(4)孕期保健科;(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6)产科;(7)产后保健科;(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儿童群体保健科;(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3)儿童生长发育科;(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5)儿童心理卫生科;(6)儿童眼保健科;(7)儿童口腔保健科;(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9)高危儿管理科;(10)儿童康复科;(11)儿科;(12)新生儿科;(13)中医儿科;(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

掌握新生儿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

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

一、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黔西县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礼聘县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外科、产科、保健等专家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

2、县直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工作3 、各单位均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对象1 、凡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

三、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程序1 、城市:由各医疗保健单位报→县级妇幼保健所。

四、新生儿死亡报告内容1 、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填报,一式二份,县妇幼保健所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2、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采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上报市一份。

3、新生儿死亡总结报告,各县妇幼保健机构填写,一式二份,留存一份,每季度第一个月10 日前上报市。

五、新生儿死亡报告时间对发生在本医疗保健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7 天内),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县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7 天内)。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每季度评审一次,分别在每年的10 月、4 月前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后2 周内各2 份上报给毕节市妇幼保健院。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者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者因个人、家庭经济艰难或者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匡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新生儿死亡病历评审流程

新生儿死亡病历评审流程

新生儿死亡病历评审流程
当新生儿死亡时,医院将启动新生儿死亡病历评审流程。

该流程的目的是回顾新生儿的诊疗过程,分析死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一、病历评审小组成立
新生儿死亡后24小时内,由医院质控部门牵头,成立病历评审小组。

小组成员包括:质控部门负责人、产科及新生儿科主任医师、护士长、医务人员、统计员等。

二、收集相关资料
小组收集新生儿出生前、出生时和死后有关资料,包括产前检查资料、分娩记录、新生儿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单、检查报告、护理记录、药品使用记录等。

三、组织病历评审会
病历评审小组在收集到所有资料后,尽快组织召开病历评审会。

评审会上,相关医护人员汇报诊疗过程,重点对新生儿死亡原因进行讨论,并形成评审报告。

四、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评审结果,病历评审小组将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
措施和整改意见,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五、保存评审记录
病历评审小组将评审报告及整改措施存档保管,并上报医院质控部门。

质控部门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六、总结经验教训
质控部门将评审结果进行分析汇总,找出新生儿死亡的规律及系统性问题,提出预防措施,并将经验教训在医院范围内通报,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

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印发《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儿卫便函…2009‟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妇社(基妇、妇幼、疾控妇幼)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处:为全面提高产科和新生儿科医疗保健服务水平,降低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率,2007年我司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订了《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并在5省12个区县进行了试点。

试点显示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可有效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加强产儿科合作,对降低新生儿死亡率起到积极作用。

现将《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doc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特制定本规范。

新生儿死亡评审是通过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死亡新生儿病例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发现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一、评审目的(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

(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

(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评审范围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病例。

(一)县(市、区)级评审: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市(地)级评审:对发生在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疑难、典型及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

(三)省级评审:进行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

三、评审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组织管理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2.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3.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

4.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安徽省新生儿死亡评审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卫妇社秘[2012]75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10.31
【实施日期】2012.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安徽省新生儿死亡评审组的通知
(卫妇社秘〔2012〕757号)
各市、县(市、县)卫生局,省直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提高新生儿医疗保健服务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安徽省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省级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