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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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沪农委〔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农业设施的财政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推进农业设施资产有效使用和长效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1月11日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和加强农业设施长效管理,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农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对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实现农业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上海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要求加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以下简称“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落实农业设施完整利用和长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要坚持问题导向,探索有效管理方式,推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按照聚焦重点、分类推进的工作要求,将建后农业财政性资产有序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应管尽管。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齐抓共管原则。

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市、区、镇等各级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02•【字号】沪农委〔2024〕270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7号)、《关于下达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1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6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油菜大豆)对象是种植规模50亩以上且承担全市油菜、大豆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补贴对象是市属农业企业。

绿色种养循环试点试验、检(监)测资金对象是承担农业农村部2024年绿色种养循环试点任务的区和光明食品集团。

二、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根据水稻种植面积,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每亩260元标准下达到各涉农区和有关单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油菜大豆)根据下达任务指标,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每亩油菜150元、大豆300元标准下达到承担生产任务区和单位。

市属农业企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按绿肥、深耕实际面积每亩分别补贴75元和50元,有机肥使用、绿色防控技术应用等水稻绿色生产技术应用,根据水稻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5元,且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按年度实际回收处理数量每吨补贴6000元。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沪农委〔2016〕212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特制定2016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8月10日2016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沪府令3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项目建设,强化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质量可追溯,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目标要求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农业档案覆盖率继续保持90%以上,在不断提升农业档案记录质量的基础上,实现400家企业/合作社农业档案的电子化管理,试点少量地产农产品的全程可追溯。

三、实施内容(一)继续推进纸质农业档案管理。

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2016年年初分品种印制种植、养殖生产档案,由各区县农委负责发放到辖区内的种植户和养殖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沪农委〔2015〕249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249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深化本市农村改革,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8月28日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深化本市农村改革,推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市级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发展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区县深化本市农村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除外)的专项奖补资金。

第三条奖补原则(一)先改后补,鼓励改革。

支持和鼓励区县深化农村改革,创新举措促进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取得显著改革发展成效的实施者予以一定奖励。

(二)公开公正,科学评估。

建立农村改革发展考评制度,考评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合理,经考评通过后方予以奖补。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优先奖补解决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关系农民切身利益最直接的改革发展问题;对经济薄弱的地区,适当予以倾斜。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改革发展奖补申报公开透明、资金考评公平公正,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1•【字号】沪农委〔2016〕329号•【施行日期】201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有力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6年12月11日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最宝贵的农业资源、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

本市耕地质量还存在着局部土壤酸化、土壤次生盐渍化、耕作层变浅、补充耕地地力水平较低和小部分低产田等问题,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短板。

为了推进本市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工作,着力提高耕地内在质量,实现“藏粮于地”,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保障农业生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农产品供给为目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按照量质并重、用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基本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工程、农艺、农机措施相结合,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守住耕地质量红线,奠定农业生态和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沪农委〔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2号)的要求,本市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5月30日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6年将坚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监管相结合,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针对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举报受理率达到100%,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工作任务(一)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产品: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丙溴磷、杀扑磷、三唑磷、吡虫啉、丁硫克百威、克百威、氧化乐果、高效氯氰菊酯等农药。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5.01.05•【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在本市郊区建设100万亩设施粮田,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要求,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原则1、合理布局。

在本市基本农田范围内的160万亩粮田中,选择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区域,实施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有关区(县)要优化配置现有粮食生产基地资源,合理布局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集中连片。

为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和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建设区域要相对集中连片。

每个节点的建设规模,在外环线内侧10公里以内区域,原则上不低于100亩;在外环线外侧10公里以外,郊区环线以内区域,原则上不低于300亩;在郊区环线以外区域,原则上不低于500亩。

3、注重衔接。

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与规划的160万亩粮田中原“三高”粮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相衔接。

4、可持续发展。

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在充分发挥粮田生产功能的同时,重点凸现粮田的生态功能;要把该项目作为建设城市湿地,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

5、一次规划,分年度推进。

要在本市规划的160万亩粮田中实行一次规划,分年度集中连片推进建设。

二、建设内容与标准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必须围绕粮田高产、生态、集中连片的要求进行,做到农田平整、排灌通畅、道路配套、配置合理,并满足郊区农田防洪、排涝、水环境治理等需要。

(一)建设内容以水稻生产必须的田间道路、灌排沟渠、田间水系和土地平整等为主。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沪农委[2013]14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5.10【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2013-2015年度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3〕143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调动农业生产者投保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和《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7号)的精神,现将本市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维护农业生产者权益,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补偿和防灾减灾作用,为上海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主原则。

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农民(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尊重农民投保意愿,维护农民的自主权益。

(二)坚持财政扶持、保费共担原则。

各级财政应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保费补贴,农民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

(三)坚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原则。

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共同支持推进农业保险业务顺利开展。

(四)坚持规范流程,公开透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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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耕地质量保
护与提升补贴相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7]1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6.06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相关政策的通

(沪农委〔2017〕111号)
各区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保护耕地资源,有效提升耕地质量,扎实推进本市农业生产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252号)要求,围绕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化肥农药减量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现就完善本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意见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
从2017年起,将原有的绿肥种植补贴、商品有机肥补贴和深耕补贴整合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补贴资金统筹使用。

二、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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