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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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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7日科发人教字[2001]3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精神,根据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队伍建设,促进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进一步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带动一批重点学科的发展,提升我院在世界范围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在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继续实施引进国外杰出人才计划。
第三条引进国外杰出人才计划包括引进长期回国工作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杰出人才”)和招聘短期回国工作的海外知名学者(以下简称“知名学者”)两种方式。
第四条人才引进必须坚持学术水平、科学道德和为国服务的统一,采取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聘任、契约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目标和条件第五条在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即从2001年至2005年,计划引进500名左右的国外杰出人才。
第六条引进的杰出人才,应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自愿放弃外国国籍来华或回国定居的专家学者。
同时,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
2.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2年以上国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国外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或其他相应职位。
3.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过课题(项目)研究的全过程并做出显著成绩。
4.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能带领一支队伍在国际科学前沿从事研究并做出具有国际水平的创新成果。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8.03.12•【文号】京党字[1998]015号•【施行日期】1998.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京党字[1998]015号)京区各单位党委、院机关党委: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严肃党费工作纪律,根据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精神,中央国家机关制订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现将此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国科学院京区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规定;一、党费交纳(一)凡有工资收入的觉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项目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2.04.14•【文号】[92]科发人字0512号•【施行日期】1992.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科发人字0512号)院属各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四日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为了妥善解决职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补助的原则:1.我院职工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与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淮可以适当提高。
二、补助对象:没有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能维持生活,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父母,以及自幼抚养死者长大、并且一直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
三、补助标准:(一)死者的遗属没有经济收入的,生活困难补助按下列标准掌握:1.死者是研究员(含相当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司局级以上干部,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为80元。
2.死者是其他职工,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为70元。
3.因工牺牲的职工,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提高10—20元。
4.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其他遗属(指配偶以外的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
5.家住农村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35元。
(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其参加劳动(指个体经营、临时工、合同工)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收入,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中国科学院教育局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教育局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87.03.25•【文号】[87]科教字160号•【施行日期】1987.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科学院教育局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87]科教字160号)院属有关单位:为把颁发学位证书的工作做好,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2)学位字007号文件精神,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二、颁发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应认真负责地搞好这一工作。
必须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方能发给学位获得者。
证书必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统一编号,指定专人用毛笔、正楷填写,字体工整,内容准确无误,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个别单位没有钢印的可盖单位公章),由所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订购,订购时间及手续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知。
四、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达到哪一级学位的证件,不得作其他用途。
如发现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授予其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发给本人的证书。
五、在我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如达到规定的水平,应和中国的学位获得者一样,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他们相应的学位证书。
六、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86)学位办字034号文《关于做好授予学位的备案、统计、报表工作和颁发学位证书、送交学位论文工作的通知》,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报表及有关材料,分别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院教育局备案。
七、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82)学位字007号,附件四)的规定及本通知,填写、颁发学位证书。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92]科发行字0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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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92]科发行字0846号)院属京区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业经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我院京区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孙鸿烈(副院长)副组长:张玉台(副秘书长)竺玄(副秘书长)成员:柳怀祖(办公厅副主任)王声(计划局学术秘书)汪友三(基建局局长)张永庆(人事局副局长)杜绍卿(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吴保祖(京区党委副书记)李根群(院工会副主席)办公室设在行政管理局,由杜绍卿同志兼任主任,李伟同志任副主任。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改革现行的低租金分房制度,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把住房分配纳入商品经济的轨道,促进建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同时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加快住宅建设速度,逐步改善广大职工的住房条件。
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住宅的商品化、社会化。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人人了解房改、关心房改、支持房改;院机关也要抓紧工资制度等配套改革,以利房改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附件: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在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办法和具体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的精神和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院机关和京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9.10.22•【文号】科发办字[1999]051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规定》的通知(科发办字[1999]0513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随着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政务信息工作在为院中心工作服务,宣传我院改革和发展的状况,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形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有力我院政务信息工作,并使用该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院办公厅对《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切实按照《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信息宣传工作的水平,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努力开创政务信息工作的新局面。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政务信息工作在为院中心工作服务,宣传我院改革和发展的状况,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形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使我院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信息一般是指影响政府机构运转并为行政领导服务的高层次信息。
我院政务信息是指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和各项改革以及科研、管理等方面具有政策性、综合性、新闻性等特征,并可作为领导决策依据和参考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的网络队伍和高效、快速、灵敏的工作机制,紧密围绕我院各时期中心工作和院的改革与发展目标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为宣传我院整体形象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服务大局、服务领导的功能。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施新时期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施新时期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3.05.15•【文号】科发计字[2003]151号•【施行日期】2003.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实施新时期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科发计字[2003]151号)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要求各地方各部门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这个目标。
在2002年我院确定了新时期办院方针的基础上,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研究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制定我院新时期发展战略,对于落实办院方针,进一步推进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实现我院宏伟发展蓝图,加快实现我国科学技术现代化做出重大创新贡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见。
新时期发展战略由科技创新跨越发展战略、科技创新人才战略和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战略三部分组成,其中,科技创新跨越发展战略是核心,科技创新人才战略是关键,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基础。
为使我院广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全面理解新时期发展战略的内涵,并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实现中认真加以贯彻落实,特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科技创新跨越发展战略(一)科技创新跨越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需求,从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出发,以世界水平看科学创新,以国际竞争能力看技术创新与发展;从以跟踪为主转向以原始创新为主,从以模仿为主转向以自主创新与系统集成为主;从单纯以学科为主进行科技布局转向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态势聚焦创新目标并优选创新领域,从分散的研究模式为主转向跨学科跨所力量的组织与凝聚;从以自我循环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转向社会化和规模产业化;推进有条件的研究所和研究领域率先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术创新与发展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1.23•【文号】国办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科学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自然科学与高新技术综合研究与发展中心。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成果评审、财务审计、外资外贷、绩效评价、成果推广等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知识创新工作的组织和建设,切实发挥中国科学院在国家知识创新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下属研究所对其事业发展的责任和权力;院机关主要发挥目标导向、综合协调、绩效评价、激励监督功能。
2.下属研究所自主决定学科布局及调整、科研立项、经费使用、人才聘用和激励措施;院机关在这些方面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
3.原则上取消院机关对人、财、物等资源的二次分配权;院机关主要负责各类资源统筹规划与初次分配。
4.凡由一个研究所为主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由该研究所组织实施;由多所联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由项目专家委员会(组)指定研究所组织实施。
凡属一个学科领域的重点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立项;凡属跨学科领域、跨所的重大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协调、竞争立项。
凡是重点、重大科研项目都要成立项目专家委员会(组)负责项目的业务把关、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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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文件
科发人字〔2015〕72 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关键技术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关键技术人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学院
2015年5月22日
中国科学院关键技术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的意见》(科发人字﹝2015﹞64号),保障我院科技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促进重大成果的产出,院将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人才队伍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遴选条件及方式
第二条“关键技术人才”应为我院聘用的工程技术系列中青年骨干人员;具有技术和仪器设备研发的能力,能对仪器和设备做出重要的技术改造及升级;在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推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较好的成果;在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专业实验平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大科学装置的建设、运行、维护中作出突出的贡献。
第三条用人单位经过遴选后推荐至人事局,人事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遴选,择优支持,评审专家组应不少于9位(主要从院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评审结果由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四条院支持“关键技术人才”人才专项经费30万元,主要用于技术研发、培训、交流和人员费用,其中人员费用不超过1/3。
项目执行期为3年(从获得拨款支持年度算起),经费按年度预算下拨。
第五条院支持的所有经费,用人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
相
关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院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与入选者签订《中国科学院人才计划管理协议》,负责入选者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对执行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需及时报人事局,协商解决。
第七条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入选者,一经查实,院将取消其入选者资格,并视情况收回相应支持经费。
第八条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入选者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院将追究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并收回院资助的全部经费。
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在全院进行通报,并暂停对该单位的支持。
第九条执行期结束后,各用人单位组织对入选者进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并报人事局审定。
院对不合格者将视情况追还支持经费。
第十条发表由“关键技术人才”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中国科学院关键技术人才项目的资助(“关键技术人才”英文名称为:CAS Key Technology Talent Program)。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2015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