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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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

研 究 现 答 复如 下 在 合 同 期 内 房产 企 业 将 房产 交 给 包稍 商承 梢 包销 商是 代 理 房产 开 发 企 业 进行 稍 售 所 取 得 的 手
,
:
(改为 千 元 版 ) 增 值税 专用 发 票 2 5 0 5 14 5 5 0 声 明作 废
, 。 . ,

,
号码 05 1 4 52 6 一

房 屋 未售 出 由 包梢 商进 行 收
“ ”
其 实质 足 房 产 开 发 企 业 将 房及 悄 售 给 包梢 商
;
,
号码 专用发票 50 份 0 7 6 5 1 2 5 声 明作 废
, ,
务 机 关批 准
可 以 实行 定 期 定 颇 征 收 方 式征 收 税 实 行 查 帐征 收
、 。
对 两 网 的 互 连互

;
对 私 营企 业 则 应 建 立 健 全 帐 薄
,
通业务
可 按本 通 信 网 全 部 话 费 收人 加 上 从 另 一 通

方 式征 收税 款 的 个体 工 商户
对 实 行 定期 定 额 征 收 方 式 征 收 税款 应 建 立 收 支 凭证 粘 帖 薄
( [8 8 ] 国税征 字第 0 2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的 通知 》 4 号)的

11
月 22 日
有 关 规 定 与征 管 法 及 实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并 无 抵 触
此 应 继 续 执行
, 。
,

广 东省 地 方 枕务 局
:
特此函 复

关 于 房 产 开发 企 业 接 你 省 广 州 市地 方 枕务局 《 包梢 房 产 征 收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请 示 》 ( 穗 地 税 发 仁 9 9 1 6 12 5 9 号 ) 反 映 房产 开 发 企业 与 包销 商 签 仃洽 同

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业务描述】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其他申报项目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

【办理时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采取计算机核定方式的可即时领取结果。

【报送资料】(一)〘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免填单);(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二维码:2.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申请【业务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办理时限】限时办结【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免填单)。

(2)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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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咨询服务业核税标准

个体户咨询服务业核税标准

个体户咨询服务核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的规定:“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14•【文号】国税函[2006]119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的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和有关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5.核定定额通知书(代替国税发〔2005〕179号文中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 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 │││元)││├───────┼────────────────────────────────┤│经营面积(m2)││├───────┼────────────────────────────────┤│主要经营用具及│││台(套)数││├───────┼────────────────────────────────┤│月发票开具额││├───────┼────────────────────────────────┤│年房屋租金(元)││├───────┼────────────────────────────────┤│仓储面积(m2)││├───────┼────────────────────────────────┤│所属乡镇、街道││├───────┼────────────────────────────────┤│所属集贸市场││├───────┼────────────────────────────────┤│从业人数││├───────┼────────────────────────────────┤│经营方式││├───────┼────────────────────────────────┤│代理品牌数量││├───────┼────────────────────────────────┤│淡季旺季情况││├───────┼────────────────────────────────┤│代理区域││├───────┼────────────────────────────────┤│交通工具││├───────┼────────────────────────────────┤│所属路段││├───────┼────────────────────────────────┤│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元)││├──────────┼─────────────────────────────────┤│经营面积(m2)││├──────────┼─────────────────────────────────┤│年房屋租金(元)││├──────────┼─────────────────────────────────┤│仓储面积(m2)││├──────────┼─────────────────────────────────┤│所属乡镇、街道││├──────────┼─────────────────────────────────┤│所属集贸市场││├──────────┼─────────────────────────────────┤│从业人数││├──────────┼─────────────────────────────────┤│经营方式││├──────────┼─────────────────────────────────┤│兼营情况││├──────────┼─────────────────────────────────┤│代理品牌数量││├──────────┼─────────────────────────────────┤│淡季旺季情况││├──────────┼─────────────────────────────────┤│代理区域││├──────────┼─────────────────────────────────┤│交通工具││├──────────┼─────────────────────────────────┤│所属路段││├──────────┼─────────────────────────────────┤│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国税月核定税额││├──────────┼─────────────────────────────────┤│应纳消费税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联系电│││││址││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元)││├──────┼────────────────────────────────────┤│经营面积(m2│││)││├──────┼────────────────────────────────────┤│房屋租金(元)││├──────┼────────────────────────────────────┤│从业人数││├──────┼────────────────────────────────────┤│主要设备名称│││及台(套)数││├──────┼────────────────────────────────────┤│主要设备生产│││效率││├──────┼────────────────────────────────────┤│辅助设备名称│││及台(套)数││├──────┼────────────────────────────────────┤│月用电量(度)││├──────┼────────────────────────────────────┤│设备容量││├──────┼────────────────────────────────────┤│所属乡镇(街│││道)││├──────┼────────────────────────────────────┤│所属集贸市场││├──────┼────────────────────────────────────┤│产品销售区域││├──────┼────────────────────────────────────┤│所属路段││├──────┼────────────────────────────────────┤│淡季旺季情况││├──────┼────────────────────────────────────┤│所属区域││├──────┼────────────────────────────────────┤│交通工具││├──────┼────────────────────────────────────┤│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国税月核定税│││额││├──────┼────────────────────────────────────┤│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联系电│││││址││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元)││├──────┼──────────────────────────────────┤│从业人数││├──────┼──────────────────────────────────┤│技术资质││├──────┼──────────────────────────────────┤│维修种类││├──────┼──────────────────────────────────┤│烤漆设备││├──────┼──────────────────────────────────┤│所属乡镇、街│││道││├──────┼──────────────────────────────────┤│所属路段││├──────┼──────────────────────────────────┤│交通工具││├──────┼──────────────────────────────────┤│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国税月核定税│││额││├──────┼──────────────────────────────────┤│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人、元┌────┬─────────────────┬───────────┬──────────┐│纳税人名││纳税人识别号│││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行││从业人数││联系电话│││业││││││├────┴────────┴────────┴────────┴────────┴────┤│││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情况│├─┬─────┬──┬────────┬─────┬───────────┬─────┬─┤│年│实际月应纳│核定│ 税率(征收率)│ 应纳税额│已申报纳税额│ 应补税额│备│││ 税经营额│月应│││││注││月││纳税│││││││││经营│││││││││ 额│││││││├─────┼──┼────────┼─────┼───────────┼─────┼─┤││1│ 2│3│4│5│6││├─┼─────┼──┼────────┼─────┼───────────┼─────┼─┤│││││││││├─┼─────┼──┼────────┼─────┼───────────┼─────┼─┤│││││││││├─┼─────┼──┼────────┼─────┼───────────┼─────┼─┤│││││││││├─┼─────┼──┼────────┼─────┼───────────┼─────┼─┤│││││││││├─┼─────┼──┼────────┼─────┼───────────┼─────┼─┤│││││││││├─┼─────┼──┼────────┼─────┼───────────┼─────┼─┤│││││││││├─┼─────┼──┼────────┼─────┼───────────┼─────┼─┤│││││││││├─┼─────┼──┼────────┼─────┼───────────┼─────┼─┤│││││││││├─┼─────┼──┼────────┼─────┼───────────┼─────┼─┤│││││││││├─┼─────┼──┼────────┼─────┼───────────┼─────┼─┤│││││││││├─┼─────┼──┼────────┼─────┼───────────┼─────┼─┤│││││││││├─┼─────┼──┼────────┼─────┼───────────┼─────┼─┤│││││││││├─┼─────┼──┼────────┼─────┼───────────┼─────┼─┤│合│││││││││计││││││││├─┴─────┴──┴─────┬──┴─────┴──┬────────┴─────┴─┤│纳税人或代理申报人声明:│如纳税人填报│如由代理人填报││我声明:此申报表是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业户的│纳税人签字:│代理人签字、盖章:││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拓宽办税渠道,有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从3月1日起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税)。

一、网上办税系统的功能特点网上办税是通过互联网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一种快捷高效的服务方式。

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办理涉税业务,其优势显而易见。

(一)办税更加快捷该系统采取在线提交申请、在线填制表单、在线上传附送资料,界面直观、操作简单,省去了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和排队等候的时间。

(二)填表更加简单该系统引入了免填单的功能,所有涉税表单中纳税人基本信息均由系统自动填充,需要纳税人自行录入的部分也提供了丰富的提示信息和逻辑校验,纳税人不必再为填表而困惑。

(三)过程更加透明该系统提供图形化的流程追踪,纳税人可以在线查询涉税申请的流转环节,以及审批状态、审批结果,在受理和办结环节还有短信提示,涉税审批过程更加透明,便于纳税人监督。

二、推行业务范围按照网上办税工作规划,该系统将涵盖登记、发票、认定、备案、证明、核算六大类业务,分期逐步实施。

一期计划开通网上办税事项35个,二期计划开通网上办税事项21个。

经过两期建设,网上办税事项将占纳税人全部涉税事项的70%。

网上办税一期先行开通涉税事项六个,分别为:1.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票种核定2.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变更3.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调整月领购量4.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临时调整月领购量5. 纳税人变更增值税税控系统开票机数量工作流程6. 纳税人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其他事项随后将陆续上线,敬请关注。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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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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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征﹝2007﹞7号
【发文日期】2007-10-12
【实施时间】2007-10-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定期定额核定标准及核定方法,并适应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应对本辖区内定期定额户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分别选择5%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业户,定期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即定额要素(包括:投资总额、经营面积、从业人数、经营地段、租金、生产设备台(套)数等)进行典型调查,采集相关信息,做出调查分析,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随时积累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情况。

典型户调查的定额要素数据将作为确定定额调整系数的基准值,以及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要依据。

典型户调查的具体期限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各单位应根据定期定额户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定额执行期。

对开业初期或月份之间经营波动较大的定期定额户,可以按季度或半年确定其定额执行期。

三、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且超出30%的,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填写《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计税表》。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申报的实际经营额征收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但未超出30%的,原则上可以按照其申报的实际经营额征收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5日内,应填写《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定额执行期内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

月申报
额超过定额但未超出30%,且超出部分次月征期未申报纳税的,应在汇总申报时如实申报,并补缴超出定额部分应纳税款,免予加收滞纳金;月申报额超出定额30%,且次月征期未及时申报纳税的,应在汇总申报时如实申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同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在定额执行期内,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核定定额的;或者定期定额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营额低于核定定额的,应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为其重新核定定额。

六、税收管理员要对定期定额户领购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每月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并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或抽查。

七、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市场主办单位或其他单位对定期定额户代征税款,要按照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主管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内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并核定定额后,将定额清册交予代征单位,由代征单位按照定额清册代征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应自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报送市局备案。

八、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提出停业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查审批。

定期定额户提前恢复经营或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恢复经营前或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提出复业或延长停业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核查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定额户停业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虚假停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依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达到建账标准的,应当建立账簿。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停止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并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联知识:
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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