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
历史明朝管理制度研究

历史明朝管理制度研究一、明朝管理制度的基本特点明朝管理制度在政治制度安排方面,整体上沿袭了中原封建王朝的传统,并在部分方面做出调整和改革。
在政治权力的分配上,明朝坚持了皇权至上的原则,君主集权成为明代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
明朝君主通过设立内阁和官署,实行直接管治和监督,实现了对全国政治生活的直接控制。
同时,明朝君主还注重分权制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治权力的分散和监督。
在官制方面,明朝遵循了“选贤任能”的原则,推行了科举制度,选拔官员不再以出身为主要依据,而是以才干和德行为标准。
科举制度的建立,使得政府官员的选拔更加公正公平,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流动和发展。
此外,明朝还设立了京官、地方官和监察官等不同级别的官员,实现了官员管理的分级制度,保证了政府的正常运转和管理。
在地方政府管理方面,明朝设立了州县制度,实行了分级管理和分权分责的原则。
地方政府主要由知府、知县和州县官员组成,负责地方政务管理和民生事务。
明朝还建立了巡抚制度,派遣巡抚官员定期巡视地方,监督官员和保障民生安全。
通过这些制度建立,明朝实现了对地方政府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保证了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二、明朝管理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明朝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经了数百年,经历了许多变革和调整。
明初,明太祖朱元璋推行“靖难法度”,建立了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
明太祖设立内阁和官署,实行直接管治和监督,加强了对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的控制。
明初的管理制度主要以王朝法度和政令为主,君主对政府的控制显得更加直接和严格。
明中期,明初的管理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
明英宗继续推行科举制度,加强了政府官员的选拔和管理。
明代科举制度不仅在官制上进行了改革,还推行了礼仪、教育和文化领域的改革,促进了社会变革和发展。
同时,地方政府的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推行了巡抚制度和司法制度,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了地方政府的良好运行和管理。
明末,明代管理制度面临了严重的危机和挑战。
明代国家管理制度特点范文

明代国家管理制度特点范文明代国家管理制度特点明代(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它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一系列的创新和发展。
明代国家管理制度具有一系列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明朝能够实现国家的繁荣和稳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明代国家管理制度的特点,包括官员选拔制度、地方行政管理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和军事管理制度等方面。
首先,明代的官员选拔制度具有一定的特点。
明代以考试选拔官员为主要方式,通过举孝廉、益举人、童试、扬州会试、殿试等一系列考试来选拔官员。
这一制度相对于宋代的举荐制度来说,更加公平、公正,减少了贵族世袭等问题,使得官员的选拔更加有实际能力和道德修养的保障。
明代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也具有一些特点。
明代设有行省、道、府、县四级行政区划,分别对应国家、省、市、县,在行政上实现了国家统一和地方自治的有机结合。
行省由宰相、副丞相等众多官员组成,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经济、军事和政治等事务。
道、府、县分别由巡抚、知州和知县管理。
明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特点是等级分明、职责明确,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
明代的财政管理制度也有一定特点。
明朝初期,朱元璋通过实行“青苗法”和“两税法”来确保国家财政稳定,提供充足的财政收入。
青苗法是指对农民实行征收青苗钱的制度,而两税法则是指对农民实行同时征收田租和商业税的制度。
这两项财政管理制度都对农业经济和商业经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明代的军事管理制度也有其特点。
明朝的军事制度比较强调军人的训练和纪律,重视军队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明代的军事制度分为禁军和全军两个部分,禁军负责保卫皇宫和京城安全,而全军负责国家的防卫和征战。
明代的军事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明代的国家管理制度具有一系列的特点,这些特点促进了明朝的繁荣和稳定。
明代的官员选拔制度通过考试来选拔官员,使得官员的能力和道德可以得到保证;明代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通过行省、道、府、县四级行政区划来实现国家统一和地方自治的有机结合;明代的财政管理制度通过实行“青苗法”和“两税法”来确保国家财政稳定;明代的军事管理制度强调军人的训练和纪律,保障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

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二治安条文、规制繁多,而安实践却漏洞百出。
明代律制定严格细化,规繁杂冗多,但是由明中后期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趋于环,一些治安实施机构尽其职,上层决策领导阶层能做到调发自如,许多隐藏的安客体渐渐浮出了水面,致使社秩序混乱,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中。
治安机构的渎职也使一法律不能有效的贯彻下去这种现象尤其表现在明代后期。
就《大明会典》《大明律》及相关的法规对治安管方面的规定及惩罚以说是已经相当完备化,细化了,而这些法律在实践程中却与实施原则相差甚远以宫廷保卫为例:《明典》中侍卫人员明规定: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应值不值者,笞四,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替之人,各杖六十,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名私自代替及替之,各杖一百……皇城各,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不严及容情故从,所管军人离,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百,……。
凡各处城门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门应而误不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时擅开闭者绞,其有开闭者勿论。
如此严密的宫禁制度,却生了万历时的“挺击”,在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四,一个身份不明的男子,手一根枣木棍,竟然冲进二道宫门,入太子居住的慈庆宫,试加害于太子,幸好被人及时发将之捉拿移交东华门卫监收,一人独闯深宫,竟能冲几道宫门直入殿檐,挺击太子,正说明宫廷内太子治安的漏洞。
再以万历间的“红丸案”为例,看看膳诊录的治安漏洞。
案例: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三一日,明光宗服用了胪寺丞李可灼御进的三颗红,九月初一早上突然驾崩事后,首辅方从哲奖励了李可灼后不久李又被流戍边远,内臣崔升发配到南京充净军,从哲仍安然无恙。
分析:(1)丸的由来。
内医崔文升不能立治宗之病,李可灼便炼了红丸仙丹,先给皇帝吃了颗,由于效果不错,皇帝要求再进,此时李又御进了二颗。
2)内幕。
按照宫规皇帝的诊脉、开药要经医院及御药房太监的监督尝试,并所进之药进行药理分,确保安全后,方可服用如此重要的进药,虽然与太医院御医讨论过,而太医院不同意此种治疗方法李可灼本人也知道丸服用剂量会造成极的危险。
明代北京户政管理中的治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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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 北京 户政 管理 职 能不仅 仅表 现 为对户 口的
耗, 类为 籍 册 以进 , 为 令 ” 。为 了便 于 统 治 , 著 J 洪
所 有 的役 民分 类 编 籍 , 类 有 军 户 、 如 匠户 、 户 、 灶 医 户 、 户、 户、 户 、 户 、 乐 僧 商 妓 民户 、 户 、 户 、 户 、 陵 驿 渔 卜 、 户 杂户 等 。在这 些户类 中 , 有些 一旦 编定 就不 可 随 意更 改 , 军 籍 、 如 匠籍 、 灶籍 , 只有 在 无 人继 籍 、 官
控 制人 口管 理 的 网络 , 效 地 制 止 了人 口的 流 动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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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 义上来 说 , 户齐 民是 指对人 口的统计 , 编 户
籍 分类 、 录 、 登 编审及 与 户籍管 理 制度有 关 的一些 业 务 的制定 等等 。 明朝 建 立 后 , 府 委 任 户部 进 行 户 政
代 也不例 外 。迁都 北 京 后 , 明政 府 就 很 重 视 户政 管 理 职能 , 以其治 安 为 目的 的职 能 主 要 分 为 三个 方 而 面, 即编 户齐 民 、 稽查 赈 济 、 场管 理 。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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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一里 之 图 , 黄册 一 式 四份 , 本 呈 送 户部 , 一 其余 交
布政 使 司 、 、 保存 , 府 县 黄册 除 与户 帖 同登 载 各户 丁 -
口, 事产 外并 规定 每十 年核 实重 造一 次 , 十年 内各 将
明代官府的治安管理与机制

明代官府的治安管理与机制
明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这个时期的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有着非常大的发展,而在治安管理方面,明代也有着自己独特的机制和措施。
首先,明代政府对治安问题非常重视。
在明代,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巡捕机构,用来维护社会治安。
这些机构负责处理抢劫、盗窃、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同时也负责一些日常的治安工作,例如维持街头秩序、防范火灾、开展警示宣传等。
其次,明朝设立了一些特殊机构,用来处理更为棘手的案件。
例如,设立了专门负责镇压盗匪的“剿匪司”,以及负责查处贪污腐败的“提刑按察使司”。
这些机构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整治腐败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此外,明朝还实行了一些严苛的法律制度,用来震慑罪犯和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明朝禁止私刑和私审,刑罚也相对较重。
在明代,如果一个犯人被认定为“虎贲”(即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的罪犯),那么他将被处死,并且连累三代。
然而,明朝的治安状况并不总是很理想。
尤其是在饥荒等灾害发生时,社会治安容易受到影响,而政府也难以有效维护秩序。
此外,江湖上的流氓恶棍也时常引发社会动荡。
总之,明代官府在治安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设立巡捕机构、特设相关机构、制定严苛的法律制度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但是,明代治安状况的起伏也表明,社会治安不仅仅是政府的工作,也需要更多人的参与和支持。
明朝京城治安措施

明朝京城治安措施引言明朝时期,京城的治安是朝廷极力维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京城的安全和稳定,明朝实行了一系列治安措施。
本文将介绍明朝京城治安措施的相关内容,包括官方机构、巡逻制度、辖区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措施的探讨,我们可以了解到明朝时期维护京城治安的重要举措和运作模式。
官方机构东厂明朝设立了东厂来负责维护京城的治安。
东厂是明朝时期最重要的秘密情报机构之一,不仅仅负责搜集情报,还负责监察、调查京城中的各种案件以及处理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东厂的存在对于维护京城的治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工商所明朝还设立了工商所负责管理京城的商业活动和工商业者的行为。
工商所不仅监管商业活动的合规性,还负责打击非法商贩和商业欺诈行为,保障京城商业的正常运行以及人民的财产安全。
捕快捕快是京城中负责维护治安的重要力量。
他们穿着统一的制服,分布在京城的各个角落,负责巡逻、搜捕犯罪分子以及维护社会秩序。
捕快通常接受专门的训练,熟悉各种犯罪手段和潜逃者的行踪。
他们的存在起到了威慑及警告作用,有效增强了京城的治安。
巡逻制度为了保持京城的治安,明朝实行了严格的巡逻制度。
每天,捕快会按照既定路线进行巡逻,尤其是在重要的街道、市场和人群聚集地方。
巡逻的具体方式包括步行巡逻、骑马巡逻和船只巡逻等。
通过这种巡逻制度,能够迅速发现和处置各种潜在的犯罪行为,维护京城的安全和秩序。
辖区管理明朝京城划分了不同的辖区,每个辖区由专门的官员负责管理。
这些官员需要负责维护辖区的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解决居民的纠纷和问题。
他们需要定期巡视辖区,并与辖区内的捕快和居民保持良好的关系,以便及时掌握辖区的情况和解决各种问题。
法律法规为了维护京城的治安,明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治安条例等,明确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和处罚措施。
同时,还设立了特殊的法庭来审理重大案件,确保这些案件能够公正、准确地得到解决。
结论明朝京城治安措施是朝廷为了维护京城的安全和稳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明清之际北京地区社会治安体系初探

DOI:10.16478/ki.jbjpc.20170614.001 网络出版时间:2017-06-14 16:14:29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10.1116.D.20170614.1614.002.html明清之际北京地区社会治安体系初探*甄 宇(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摘 要:明朝在其首都设置五城巡城御史、兵马司和巡捕营以及顺天府共同构成首都治安体系。
清军入关后,全面接管北京治安体系,执行民族歧视和满汉分治政策,设立“八旗管领步兵”管理北京地区治安。
至康熙朝正式设立九门提督,执行治安职责,将巡捕营归入其管辖范围,统一管理兵部督捕衙门、都察院及其所属五城所管事宜,拥有审讯和羁押人犯的权力,承担皇帝交办的重大政治任务。
同时,五城御史和顺天府的治安权力也有所扩展,在皇帝的指导和协调下共同构成以九门提督为中心的首都治安体系,按照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整合指挥体系,创新权力配置,完善防控体系,同时也存在九门提督权力几乎不受约束、排斥汉族大臣等弊端。
关键词:九门提督;五城御史;顺天府清代北京地区的治安管理机构的设置,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
一是从入关到鸦片战争前后,继承了明朝的治安体系,增添了带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机构。
二是鸦片战争后,逐渐向近代治安体系过渡。
本文拟探讨从明朝到清前期雍正年间北京地区治安体系的发生、发展以及体系内部分工、协作的情况。
一、明朝北京地区治安体系明朝建都南京,时称应天府,设置了一系列首都治安管理机构。
永乐年间迁都北京,将南京的治安体系复制于北京地区。
(一)五城兵马司和巡捕营的建立五城兵马司起源于明朝建国之前。
“太祖丙申七月,置兵马指挥司,设都指挥、副都指挥、知事。
寻改设指挥使、副指挥使,各城门设兵马。
洪武十年,改为指挥、副指挥,革知事。
二十三年,定为五城兵马指挥司,正六品,俱增设吏目。
建文中,改为兵马司,改指挥、副指挥为兵马、副兵马。
永乐元年复旧。
”[1]326“太祖丙申”指元至正十六年(公元1356年),朱元璋称吴国公,在收稿日期:2017-01-05作者简介:甄宇(1968—),男,北京警察学院基础理论教研部副主任、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理论、警察史。
明朝管理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明朝管理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明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朝代,其管理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明朝管理制度具有一系列独特的特点,包括国家政治制度、地方政府组织、法律制度、财政制度等方面。
这些特点既是明朝社会政治制度发展的产物,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上述几个方面入手,详细解析明朝管理制度的特点。
一、国家政治制度的特点明朝的国家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官制和朝廷组织两个方面,具有以下特点:1. 中央集权、等级分明宋元时期,藩镇割据现象严重,王爷豪强并立,使得南宋政权岌岌可危,统一抵抗元朝的能力不足,元军的强大使得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劳苦民众受尽苦难,视民如寇角地位。
明军队土木工程兵团由十二万实名丁组成,其形成对天下土木文物进行修复和重写。
土木工程兵团由土木工程大臣戚继光领导,从天文排布瀘兵兼并形成散文文体。
主要南的恩恃人物是戚继光、汪直、戴燧等人。
方法南风。
2. 皇帝的地位和权力明朝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明朝治理的关键,也是明朝政治稳定的保证。
3. 官僚体制明朝建立了以士大夫为主体的官僚体制,规范了官员的选拔、任命和管理制度,使得官员队伍的素质得到了一定的提升。
4. 论功行赏、实行科举明朝实行科举制度,以功行赏,激励官员勤政廉政,保证了政府的稳定和正常的运转。
以上是明朝国家政治制度的特点。
二、地方政府组织的特点明朝地方政府组织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三若制明朝建立了“三若制”,即选举、酌量、推让。
通过选举,选拔有才德与良好形象的官员任职,使得地方政府的运转更为顺畅,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2. 奏折制度明朝实行了奏折制度,落实了地方官员对中央政府的报告和上奏制度,使得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
以上是明朝地方政府组织的特点。
三、法律制度的特点明朝的法律系统包括法律咨询、法律解释和实施以及法律监督等,其特点主要有:1. 刑名稽核明朝建立了刑名稽核制度,通过对官员的行政、经济等方面的稽核,对官员的工作进行了监督,保证了地方政府工作的规范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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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点
(二治安条文、规制繁多,而安实践却漏洞百出。
明代律制定严格细化,规繁杂冗多,但是由明中后期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趋于环,一些治安实施机构尽其职,上层决策领导阶层能做到调发自如,许多隐藏的安客体渐渐浮出了水面,致使社秩序混乱,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中。
治安机构的渎职也使一法律不能有效的贯彻下去这种现象尤其表现在明代后期。
就《大明会典》《大明律》及相关的法规对治安管方面的规定及惩罚以说是已经相当完备化,细化了,而这些法律在实践程中却与实施原则相差甚远以宫廷保卫为例:《明典》中侍卫人员明规定: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应值不值者,笞四,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替之人,各杖六十,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名私自代替及替之,各杖一百⋯⋯皇城各,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不严及容情故从,所管军人离,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百,⋯⋯。
凡各处城门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门应而误不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时擅开闭者绞,其有开闭者勿论。
如此严密的宫禁制度,却生了万历时的“挺击”,在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四,一个身份不明的男子,手一根枣木棍,竟然冲进二道宫门,入太子居住的慈庆宫,试加害于太子,幸好被人及时发将之捉拿移交东华门卫监收,一人独闯深宫,竟能冲几道宫门直入殿檐,挺击太子,正说明宫廷内太子治安的漏洞。
再以万历间的“红丸案”为例,看看膳诊录的治安漏洞。
案例:万
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三一日,明光宗服用了胪寺丞李可灼御进的三颗红,九月初一早上突然驾崩事后,首辅方从哲奖励了李可灼后不久李又被流戍边远,内臣崔升发配到南京充净军,从哲仍安然无恙。
分析:(1)丸的由来。
内医崔文升不能立治宗之病,李可灼便炼了红丸仙丹,先给皇帝吃了颗,由于效果不错,皇帝要求再进,此时李又御进了二颗。
2)内幕。
按照宫规皇帝的诊脉、开药要经医院及御药房太监的监督尝试,并所进之药进行药理分,确保安全后,方可服用如此重要的进药,虽然与太医院御医讨论过,而太医院不同意此种治疗方法李可灼本人也知道丸服用剂量会造成极的危险。
如此冒险的行为太医院为么没有阻止反对呢李可灼难道会用自己生命去做赌注而赢得皇帝赞赏吗?为什么方从哲要励李可灼?(3)推断。
方从哲由郑贵妃引荐的,方又与李可灼系甚密,因此这可能是由郑贵妃指下李可灼御进红丸蓄意谋杀皇帝的个治安案件。
(4)安漏洞。
按照规定,医院要检测药性,进之药也必先由太监尝试太医院没有尽到查检药理用的责任;司礼监也没有安排御进药品的服用与督工作。
京师消防治安管理为例:《明会中》明确规定“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地方,各司督领弓兵火甲人等,持器具救火”[10,] 从治安能中消防管理
也可以看其制度相当的完备。
防管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火救火的过程,它的职能包括:昼由专人巡视城区,接受火灾报警指导灭火、救火,并在救火的程中防盗、防暴,组建火预防设施,制定防火规章制度并督其实施情况等,可见它是一个防、扑火、救援、保民、保财的
完系统。
北京人口众多,房屋密度大如果发生火灾就对官民的生命财产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明代对消防的管理也十重视。
并形成一套完备管理制度。
1、组建消防设施及救队伍。
首先,宫殿等易是发生火的地方建立许多外灭火的设施明代在宫廷里用金属铸造了若个大水缸,每口水缸高一米多直径也有一米左右,重1500 公斤。
缸内存水2000多,每天安排太监往缸内挑水,保证不时之需,冬天为了防冻,要给水缸套上草垛棉絮,此外还得预备好麻钓索等救火器具。
皇宫的护城河以及宫城内的金水河,了有军事防御功能外,又解决了附建筑起火时的水源问题,算是和种类型的消防设施为保证皇帝的銮仪仗仓,建造了绝对可靠防火墙,每隔7 间房屋空出1,并将这间房的四砌成无门窗的砖墙,然后房间内充填三合土,直到顶部夯压实后封砖盖瓦,实质上是一种火隔离设施[11]。
在京城内,按其规定以一定的尺挖若干眼水井,所有柴堆垛都要用泥巴涂抹,城墙上要放水容器,贮存砂土准备长斧、锄头等救火具。
除此之外,明代还组了一支救火的灵活快速反应部,称之为“火兵”火兵与五城马司及巡城御史相互配,以防城内火灾的发生
2、夜督察。
明代北京和前代都城一样,间以击柝敲梆方式提民众防火防盗。
而在京城中,红七十二是专职的防火防机构,并形成了铜夜巡制。
皇城外红七二座,铺设官军十八夜巡,铜铃十有八,派军役一一摇振,城巡警。
除此之外,在京城内巡逻的官军及附近居民但发现火灾,应及时迅速报告给本城兵马司,兵司率官军火甲前去扑救附近的
居民要义不容的协助,《明会典》就记载:凡官民房舍火起,分地方,各司督领弓兵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12若] 坐视不管,官员及百姓都要以论处。
消防的原则是“以防为主,因此,在城内除了设置防火设外,还应开展大力宣传稽查工作,在巡查,禁止遇大风而通张灯烧纸,如遇雷电要加大巡逻力度,在间,无论宫外还是宫内,都有人门巡查督促定时熄灯,以断火。
平时政府派人走街串,检查火禁的执行情况,清查些容易发生火灾的隐患,特别注重仓、火药库等容易起火的地方每日总甲1名,火夫5 名沿门轮流督查。
但是仅《明实》就记载了如此多的火灾现,这无疑又说明了消治安和漏洞。
如下表
表一[13]
[3]那斯陆:《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M] .北京:北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50。
[4]明)李清撰.三垣记:笔记上·崇祯[M] .北京:中华书,元明史料丛刊,1981年版,第20页。
[5](明)朱彝尊.静志居诗话:卷十舒芬[M] .北: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6 页。
[6](明)彝尊著.静志居诗话:卷四谢肃[M]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104页。
[7](清)谷应泰编.明纪事本末:卷四十三《刘瑾用事[M] .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清)张廷撰.明史·黄巩、夏良胜、遵、陆震传.[M] ;
(清)张玉撰.明史·武宗本纪.卷十[M];(清)夏燮撰.通鉴:卷四十八[M]。
[9](明)王.寓圃杂记:卷四狱中畜猫[M] .北京:中华书局元明史笔记丛刊,1984年版28 页。
[10](明)申行等重修.明会典:卷二百二十五[M] .上海:商务印书馆出,中华民国25年9月,1109页。
[11]古晋.国古代消防[J]安全与健康,2004年第15期,第58 页。
[12](明)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卷二百二十五[M] .上:商务印书馆出版,华民国25年9月,第1109。
[13]此表考了李四祥主编的《明实录类篡·京史料卷》[M] (武汉出版社1992 年版),第1111~1158,但只是针对收录了比较典型火灾,除上所载的火灾之外,还有多如此类似的记载没有收录去。
[14](清)张廷玉撰明史:卷一百七十六[M] .北京:中书局,1974 年版,第4690 页。
[15]明英宗实录:八十五[M] .正统六年十一月癸。
[16]明英宗录:卷一百三十五[M] .正统十年十一月申。
[17]英宗实录:卷二百九十[M] .天顺二年十一月壬。
[18]明孝宗实录:二十一[M] ,弘治年十二月丁酉。
[19]明孝宗实录:一百二十三[M] .弘治十年月辛酉。
[20]祯长编:卷二十三[M] .崇祯二年六月。
[21]宪宗实录:卷百六十五[M] .成化二十年闰月四丁未。
[22]()于敏中等编篡.日旧闻考一:卷五[M] .北京:北京古籍出版,北京古籍丛书,1983年版第77 页。
[23]秦海轩、卢路著.国皇帝制度[M] .太原:山西籍出版社,1999 年版,第619 页。
[24](清)李逊之.朝野记(外四种):卷二[M] .北京:北京古籍出社,明代野史丛书,2002年版第23 页。
[25](清)张廷玉.明史卷一百八十一[M] .北京:华书局,1974 年版,第4823~4824 页。
[26](清)张廷玉.史:卷七十四[M] .北京:中华书,1974 年版,第1821~1822 页。
[27](明)长祚撰.玉镜新谭[M] 北京:中华书局,元明史料笔记刊,1989年版,第120 页。
[28]参考了长江的《“明代大案多枉的原因探析》(《淮阴师范学院报》,1996年4期,第23~26页),。
它主是原因是:明代朝廷派集团矛盾、皇权对狱的制约、勋戚后妃对刑的掣肘以及法外刑的存在。
[29]冯天瑜中华文化史[M] .上海人民出版,1990年版,第774~790 页。
[30]郭成伟.中华法案大辞典[M]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 年,第547~658。
[31]明宪宗实:卷二百六十三,成化二一年三月乙未。
[32](明)李乐撰.续闻杂记(下)卷十[M] .上海:上海古出版社,瓜蒂庵藏明清掌故丛刊,1986年版第41 页。
[33]主要参阅了李国祥主编的《实录类篡》之《北京史卷》,并将《明实录》中记的京城兵变民变的次进行了详细的统计
[34]此图以表十六为基,其中X 轴代表兵变变发生的所在时间,Y 轴的值是民变兵变数量/存在时间,存在时以年为单位,代表的这一年所记载的兵变民变量,其实质含义是年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