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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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

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

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是指在保护和维护环境的过程中,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机构来进行管理和监督,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它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石,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环境法律的发展历程、相关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不足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我国环境法律的发展历程我国环境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追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不够重视。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环境问题严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随着国内外舆论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环境破坏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日渐凸显,我国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

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二阶段是逐步建立环境法律体系。

在实施《环境保护法》的过程中,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法律和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和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并对企业和公众的环境行为起到了规范和约束作用。

第三阶段是构建环境法律体系,并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形势的严峻和需求的不断增加,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设,不断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例如,修订《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对环境行政执法等内容的规定,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此外,还建立了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环境管理制度,形成了覆盖面广、结构体系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

二、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包括特别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级和类型的法律。

特别法是指专门针对某一特定领域环境问题制定的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行政法规则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地方性特征。

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

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

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环境法是一种以调控和保护自然环境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对环境问题的法律规范和管理的总称,涵盖了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环境法的特征主要包括综合性、相对性、限制性和国际性。

首先,环境法具有综合性。

环境问题涉及面广,涵盖多个领域和部门。

环境法试图通过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协调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将各种环境问题纳入到一个整体的法律框架中。

例如,环境保护法、资源利用法、生态保护法等都是环境法的一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环境法的综合性特征。

其次,环境法具有相对性。

环境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考虑环境状况的不同、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社会经济的需求。

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法律规范存在着相对性差异。

环境法应该因地制宜,根据具体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条件,灵活地制定和调整相应的法律规定。

再次,环境法具有限制性。

环境法主要起到规范和限制人类活动、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它通过法律手段对各类环境污染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保护和修复受损环境。

环境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自然环境,尽量减少人类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促进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环境法具有国际性。

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往往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的特点,需要跨国合作和国际协调来解决。

国际环境法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国际公约和协议来调整国际间环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合作和国际法律的适用对于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环境法是一种以调控和保护自然环境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它具有综合性、相对性、限制性和国际性等特征。

环境法的目标是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制,加强环境管理监督,严格环境规定的执行,保护和修复受损环境,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 析
案例一:某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的成功案例
总结词
某城市通过实施一系列环境法规和政策,成功改善了空 气质量,减少了空气污染。
详细描述
某城市面临严重的空气质量问题,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 措施,包括限制工业排放、加强车辆尾气排放标准、推 广清洁能源等,有效改善了空气质量。经过持续的努力 ,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逐年下降,空气质量得到了显著 改善。
当前环境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
环保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对环境污染行为的 处罚力度不够严格,对环保行为的鼓励和支持还不够充分等。
环保执法不严格
由于环保执法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地区,容易出现执法不严格的情况 ,导致一些环境污染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环保司法不独立
环保司法往往受到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影响,导致一些环境案件无 法得到公正处理。
案例二:某企业违法排污的处罚案例
总结词
某企业因违法排污被依法严惩,展示了中国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详细描述
某企业被发现违法排污,排放大量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环保部 门立即采取行动,对企业进行了罚款、停产整顿等一系列处罚措施。该案例展示 了中国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和零容忍政策。
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2023-11-08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概述 •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的细分领域 •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管 •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的挑战和未来发展 •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严重,对民众的健康和 生存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 法规。

伦理视域下的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研究

伦理视域下的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研究

伦理视域下的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研究伦理视域下的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研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越来越严重。

尤其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以及各种环境灾难频频发生,使得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而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法治化的重要性也愈加明显。

本文将从伦理视域角度出发,探讨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研究,并举出5个例子进行分析,以证明法治化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必要性和作用。

一、伦理视域下的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伦理学是探讨人类行为与价值观的学科,其核心概念包括善恶、义务、责任等。

生态环境问题是伦理视域下的问题,关系到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和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伦理。

因此,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法律和规则制定者应该坚守伦理原则,使之成为法治化的基础。

首先,法治化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无论是环境权益还是公众的利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合理的维护与协调。

其次,法治化是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法治化可以使得环境治理的过程标准化、规范化、有序化,避免了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干扰,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举例分析法治化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1、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实施2014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和实施。

新法规明确了环境保护责任,强化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等,有效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该例子表明法律的法治化可以起到约束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2、欧盟的环境政策欧盟一直以来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其环境政策始终坚持以法律规范为基础。

欧盟制定了《工业排放指令》、《环境影响评价指令》等多个环境保护法规,规定了严格的负责制和处罚制度。

欧盟环境政策的实施,使得欧洲的环境质量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也得到了显著改善。

该例子表明法治化能够对环境治理起到显著推动作用。

3、北极圈航行的国际法案由于气候变化,北极圈航道逐渐打开,成为一条缩短世界航行距离的新航线。

司法考试中环境法的解读与研究

司法考试中环境法的解读与研究

司法考试中环境法的解读与研究一、引言环境法作为一门专门研究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法律规范,在司法考试中占据重要的位置。

本文将对环境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与研究。

二、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规范环境行为,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生存环境权利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三、环境法的发展历程1.近代环境法的起源近代环境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工业革命时期,当时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早期的环境法主要集中在对空气和水质的保护方面。

2.环境法的国际化进程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间出现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律 instruments。

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等。

3.我国环境法的立法进程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从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到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环境法的立法趋势逐步完善和加强。

四、环境法的法律体系我国环境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宪法法律体系:宪法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强调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

2.基本法律体系: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3.部门法律体系:环境保护事关多个领域,不同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五、环境法的法律责任1.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职责,如环境监测、执法检查、处罚等。

2.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环保义务,落实环境管理责任,确保环境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3.个人的法律责任个人应当遵守环境法规,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并承担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环境法的研究热点及挑战1.研究热点当前环境法的研究热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

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

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

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近年来,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

法治是社会进步和稳定的保障,强化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公众参与四个方面探讨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

一、立法立法是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基础。

要加强环境立法,强化环保法规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其次,要加大对环保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力度,及时跟进环境问题的变化和发展。

此外,要注重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效果的实际可行性。

二、执法执法是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关键。

要加强环保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和效率。

首先,要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提供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其次,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考核。

另外,要强化执法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执法公正和透明。

三、司法司法是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保障。

要加强环境司法力量的建设,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首先,要设立独立的环境法院或专门的环境法庭,集中审理环境案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其次,要完善环境判例制度,积累和总结环境司法经验,形成判例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此外,要加强司法透明度,公开审判过程和裁判文书,增强公众监督和参与。

四、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要加强公众对环境保护决策的参与和监督。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向公众提供环境信息和决策依据,增加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次,要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环保行动能力。

另外,要鼓励公众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和保护活动,加强环保NGO的发展和作用。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需要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和公众参与四个方面的努力。

只有坚持法治原则,加强相关制度和机制建设,才能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希望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建设美丽中国,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环境审判专门化的省思:实践困境及其应对

环境审判专门化的省思:实践困境及其应对

源 , 而 提 出可 能 的解 决 路 径 , 资 实 践 参 考 和 进 以
借鉴 。
二 、 境 审判 专 门化 的 实 践 现 状 环 ( ) 国环 境 司 法 的 总 体 现 状 分 析 。 一 我
组织 约5 个 , 中包括 中级法 院的7 O 其 个环保 审判庭 ,
基层法 院的 I 个 环保法 庭 、2个环保合议 庭和 6 7 2 个 环保巡 回法庭 [ 。 1 报载 , 国第一 家高级法 院环保 审 ] 全 判庭也有 望于 2 1 0 0年底 在海南运 行 。 ] 基层法 院 的
由表 1可 以看 出 , 2 0 — 2 0 从 0 4 0 9年 , 国仅 水 、 全
大气 和 海洋 突发 事故 的数 量 约 为每 年 5 0起 , 虑 0 考
到 突发事 故 的统计 通 常是 已经 造成 重 大损 害 , 一 这 数字 意味 着每 天约 有两 起重 大 环境 事故 发 生 ; 环境 信访 数 虽 自 2 0 0 7年 起 未 再 发 布 , 根 据 此 前 的趋 但
环境 纠纷 的严 峻性被认 为是设 立专 门环境审判 组织 的实践 根源 , 就是说 , 也 环境纠 纷大量 涌入司法
程序 是专 门审判组 织设 立 的直接推 动力 。但是 从实
践 来 看 , 种 预设 很 难 成 立 。 这
实 践也得 到 了最 高审 判机构 的认可 , 0 0年 7 最 21 月
V0 . 】No 1 13 .
Jn 0 1 a .2 1
环 境 审 判专 门化 的省 思 : 实践 困境及其 应对
张 敏 纯
( 长 理 工 大学 文 法 学 院 。 南 长 沙 4 0 0 ) 湖 10 4
摘 要 : 下我 国 环 境 纠 纷 数 量 不 断 增 长 , 进 入 司 法程 序 的 环 境 案 件 数 量 却 微 不 足 道 , 此 背 景 下 不 断 涌 现 当 但 在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治化路径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治化路径

N O N G CU N F A Z HA N农村发展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治化路径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魏小雨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王克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资源环境付出了巨大代价,必须采取法治路径予以规制。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缺乏针对性立法,多头执法问题突出,司法取证、裁判、执行难等问题。

为此,需要筑牢法治基础,健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提升现有条款的可操作性;结合体制改革理顺我国农村环境执法体制,吸收先进经验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推进农村环境信息数据公开,营造公平的农村环境案件司法环境。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治化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

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一,农民与农村环境和谐发展的美丽乡村建设,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具体体现。

目前,我国还存在着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范体系不够完善、农村环境污染难以严格执法、农村环境污染案件司法效果不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整体建设,有必要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治化路径加以研究。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中的法律问题(一)农村环境污染领域缺乏针对性立法1、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首先,未颁布专门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

颁布全国性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将为改善全国农村环境状况、防治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提高农村环境管理水平提供法律依据,促进农村农业可持续发展。

然而,时至今日,我国仍未在法律层级出台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性规范,对农村环境污染思想认识混乱,各个地方工作力度不同,工作主要依据只能是各部委的部门规章。

例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加大惩戒,农业部门却主要通过加大扶持补贴力度、进行综合利用的方式防治。

其次,各地也未出台地方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共有1697个相关规范性文件,其中,法律层面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22部,行政法规37部,国务院部门规章105部,地方性法规941部……但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仅有1条记录,为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出台的《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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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天津工业大学 高 圆摘 要:目前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尤其是环境司法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于现行的法制环境来说,司法机关发挥自 身的职能,并且解决一些纠纷问题非常重要。

针对解决环境纠纷问题,我国开始设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 还对环境司法进行了专门化研究,让法院化解环境纠纷和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落实。

本文拟在,环 境司法现状分析、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界定、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审判方式 专门化 环境公益 诉讼司法 文章编号:ISSN2095-6711/Z01-2016-10-0264一、我国环境司法现状及分析1.我国环境司法现状。

环境司法可以被定义为法院、检察院依法定职权以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环境纠纷以及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过程。

环境司法在我国开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迄今有近四十年的历史。

但我国环境司法一直以来在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的得到广泛讨论,认为我国环境司法存在众多弊端同时也面临众多困境。

(1)环境司法动力缺失。

在实际情况中,大量的环境案件被法院拒之门外,环境司法则缺少动力来源。

大部分环境违法行为会存在以下几种特性:第一,对人身损害的潜伏性;第二,对财产损害对间接性;第三,对生态破坏的累积性。

同时,若进入到司法程序中,也存在较大的困难,如对于损害原因的调查、因果关系的界定等,这些对于案件审理的期限、结果、过程存在很大挑战。

法院担心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结果会有质疑甚至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又害怕影响到结案率。

法院存在借故不予受理或者将一些环境案件甚至是重大的环境案件界定为行政纠纷来推脱管辖,从而规避自身的责任。

(2)环境司法压力缺失。

环境法治过程中,环境司法则不易被重视。

对于环境破坏,采取的维权方式,通常采取一些救济性的途径,如说信访、投诉之类。

其中环保法庭中经常面临着没有案件可审的局面,因为保障公共环境权益和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案件比较少。

在实践中,法院审查及受理数量很少的环境案件,还会出现较少的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而环保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比较常见,最少见的就是民事及刑事诉讼案件。

由此可见,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环境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环境司法仅处在十分尴尬的位置,导致环境司法的压力的缺失。

(3)环境司法能力缺失。

由于在现实情况下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权力的干预、环境司法人员素质等因素导致环境案件依据司法程序予以解决的形势不容乐观。

对此类案件法院经常采取不予受理、回避等方式,或是草草结案,或是审限无限期延长的态度。

甚至有些情况环境司法不敢介入环境纠纷的解决之中。

这可得出,现有环境案件司法处理能力不足,就会导致案件的“判决不决,终审不终”。

2.现状形成的主要原因。

①环境司法缺乏程序的特殊性 环境纠纷因其具有的特性而不同于一般纠纷,目前我国环境纠纷大部分是由审理一般纠纷的民庭、刑庭及行政庭进行审理,其所依据的程序法仍是基本的三大诉讼法,根本不能适应环境纠纷的特殊性需求。

一般情况下,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是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然而受害人通常普通的人民群众。

同时受损的环境利益具有公共性,受这些因素的限制,环境诉讼中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可诉利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致使许多案件不能进入司法程序。

诉讼时效方面,由于环境侵害有间接性、复杂性、潜伏性等特点,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和三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很难保证案件能公平公正地解决。

②环境司法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

在环境纠纷的司法解决中,需要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组织,这样就会有一个良好的平台为增加的环境侵权问题奠定良好的基础。

虽然,公益诉讼制度在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予以确立,但是,这项制度在设计方面、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了一些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诉讼费用、主体资格、因果关系等之间存在的矛盾,国内有关环境司法的制度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欠缺。

综合以上问题及原因的分析,对于我国环境法治以及环境司法问题的解决,环境司法专门化是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界定1.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概念。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在国家或者不同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审判、检察机构或组织,进行专门的环境司法活动。

由于司法的专门化以及法律的特性,促使了司法权脱离了行政权,保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不受行政权力的限制于制约,促进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实现。

经济、社会的进步,涉及的纠纷也在不断更新,异于之前的新类型案件频繁出现。

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新类型案件,许多地区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等专门性审判机构。

因此,环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迫使该类案件的审判和适用不同于其他案件,环境司法专门化现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环境司法专门化具有以下几项特征:首先,是审判组织专业,由专门的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其次,在应用的审判程序方面,以专门程序解决纠纷,使该案件由同一审理机构的专业审判人员集中审理。

第三,审判主体的专业化。

能够掌握且行使审判职权的必须是国家予以认定且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审判能力的人员,以更好地维护司法正义保障公平公正。

2.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重要性。

①环境司法专门化保障环境纠纷的解决。

环境案件有其自己的特点,关于环境损害的专业认定也是众说纷纭没有确定的标准。

中国环境纠纷案件依不同性质由民庭、刑庭、行政庭分别受理。

但现实情况的困难之处是环境案件通常是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相互交叉,这样不得不导致环境案件的审理遇到重重困难。

如果由三个审判庭分别来审理同一案件,这样不仅会使环保问题在该过程中弱化,以及各种审判难以形成同意的标准,也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②环境司法专门化是解决环境案件的客观要求。

导致环境纠纷案件与日俱增的原因存在很多,一是,行政机关的环境执法力度不够;二是,企业忽略环境保护而单纯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三是,人民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

由于群众环保意识的增强,涉及自身环保利益以及公众利益的行为得到注重。

环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给对法院带来了很大压力,导致法DOI:10.16534/13-9000/g.2016.2163・264・・教育发展纵横・院会推脱案件的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审结,同时法院自身在专业资源设置上有一定的局限,导致原告于法院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

面临这样的境况,环境司法专门化是解决的重要方式即设置专门的环境案件审判机构。

三、实践中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1.审判组织缺乏专业性。

在我国由于环境法学起步较晚,大部分的法官对于审理的专业性很强的环境案件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具有环境法专业背景知识的审判人员在法官队伍中占比很小,这就出现法官在环境科学性和司法审判地法律性矛盾。

环境法庭的专门性要求环境纠纷案件审判的专业性,环境法庭数量的设置以及审判制度的完善受审判人员的专业性影响。

2.原告诉讼资格的确定问题。

2015年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并且出现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进行登记。

”这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得以确定,有助于环境法治的实现。

但是不难看出,该条扩大了原告诉讼资格,但是还存在一定的缺点与不足,例如,没有赋予公民及法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对于公益组织的界定,2015年新出台的环保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其得以明确,使公益诉讼制度向前进步,但是若要真正地落实和法治环境公益诉讼地作用、发挥其价值,应当也将公民及法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通过立法予以确认,这样才能进一步真正时间环境司法专门化。

四、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构建1.环境案件审判方式的专门化。

环境案件审判方式的专门化即为“三审合一”,指的是人民法院对环境争议问题形成一种司法保护模式,具有全方位、综合性的审理制度,在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背景下,独立建制的环保审判将会涉及环境类案件的全部事项。

对于环境案件地传统审理模式,即环境案件在民事庭、刑事庭和行政庭中分散审理,同时,相应地办案法官还会承担着其相应领域内的其他案件,这样会导致结案率等审判压力的加大,则会很少甚至没有精力学习研究有关的环境专业知识。

在我国“三审合一”的审判方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且符合法院组织结构的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2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23 条均对其有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环境审判的专门化设定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之前在司法实践中,设立过的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以及专门审判组织的经验,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设定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也为“三审合一”审判制度的顺利适用提供良好的基础。

2.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世界上在一些实行环境法治、重视环保的国家,均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我国虽先后修订和实施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但是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而言,仍处在有法难依的境地。

首先,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保护组织较少,并且适合的原告缺乏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

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环保组织应具备非政府性、非营利性、专业性、合法性。

实际情况中,大部分环保公益组织出现成立时间不长且缺乏经费、诉讼能力不足等缺点,这使得大部分环保组织维护环境利益等的作用难以在环境诉讼中实现。

同时,实践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机关往往是持以下的态度:一是,案件立案受理上的谨慎。

根据上文所述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地方法院经常出现不予受理的情况。

二是,在判决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首先,程序上建立支持原告提起诉讼制度。

对于审核原告资格,实行以下标准; 一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能够经住实践的考验。

其次,在结案方式上确立有限调解原则:一是,在启动时间上要进行严格控制;二是,在过程中应接受法院的监督。

五、结束语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领域里,环境纠纷和一般纠纷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有关公民环境权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受到了严峻的考验。

司法机关在处理环境纠纷的时候依照传统的诉讼机制,不能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在法学理论界,对于解决环境司法的困境提高法院有关环境纠纷和保护的能力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环境司法应该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并走向更加的专业的审判方向,配备专门的审判人员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借鉴国外环境纠纷司法解决的经验,进行环境司法专门化,这是破解环境司法难题,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需要,也能够实现社会和谐健康的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1]徐本鑫.中国环境司法乏力的制度原因与因应策略[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4[2]卢俊辉.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D].江西理工大学,2012[3]王树义.改革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J].法制资讯,2014[4]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J].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律评论,2002[5]张昕宇,陈义熙.环保案件“三审合一”审判创新机制研究[J].前沿,2014不想问问题,反正找电脑查查都有,甚至有的学生作业也是用电脑做;有的学生不会问问题,不知道如何思考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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