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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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农经(2007)37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其职责暂由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代行,受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水利部负责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记一次。

第七条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鄂水利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移民服务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制订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17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扶持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发改农经[2007]3718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 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其职责暂由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代行,受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水利部负责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12.04•【文号】水移民〔2019〕365号•【施行日期】2024.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水移民〔2019〕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积极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压实省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主体责任,着力保障水库移民政策落地见效,我部研究制定了《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水利部2019年12月4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库移民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新时期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是让移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水库移民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依然存在制度建设跟不上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基础工作薄弱,在建工程移民搬迁安置进度滞后,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不够规范,移民长远发展动力不足和部分地区稳定压力大等短板,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管势在必行。

同时,各地水库移民工作监管存在制度不健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部分地区长期未开展,特别是机构改革后,提高强监管工作思想认识、落实监管责任和提升监管效能已成为十分必要、非常迫切、必须抓紧的任务。

各省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水库移民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工作主体责任,通过强化水库移民工作监管,及时发现、掌握和解决本省水库移民工作中存在问题,在组织协调、制度完善和实施管理等方面补齐短板。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积极践行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改革发展总基调,准确把握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对水库移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水库移民工作监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多措并举加强监管,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有效破解难题,着力补齐短板,着力保障水库移民政策落地见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财综[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名单,具体负责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名单,以及各水库适用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等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挟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第四条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中,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发电企业所在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5.17•【文号】国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

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路径分析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路径分析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路径分析摘要:为实现我国小康社会的进步发展,从而可以有效的解决水库移民的生活困境以及经济窘迫,因此实施向大中型水库移民进行后期扶持工作。

本文从资金扶持、产业扶持、项目扶持以及技能培训扶持对大中型水库移民的扶持工作进行简述。

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水库移民的生活处境和经济问题,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进行对于高效率的评价指标及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进行分析评价。

关键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路径;策略引言:中华民族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人民一直都遵从着合理的开发利用水资源。

在我国大大小小的水库共有9.8万余座,以此能促进国家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

对于要去修筑水库生活在那的人们,不得不离开生活良久的地方,他们的离开对于祖国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基于历史、社会国民经济的发展,移民的生活水平局部下降,为了扶持移民的生活质量,以及移民的脱贫工作,《关于完善大中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出自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创办了一套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

确定了后期扶持的目标,对后期扶持工作规定了专门的方式方法,对后期的资金来源进行了确认,全国大中型移民的生活都存在很多问题,为了有效的解决其问题,因此要大力发展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活设施。

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模式及内容(一)直补资金扶持依照以人为本发展理念自2006年以来,联合一致扶持标准,调节移民扶持方式,移民政策的落实需要严格把控。

福贡县纳在从2013年1月开始享受每年600元/人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直补资金实行阳光操作,确保资金直补移民个人帐户。

国家后扶资金到位后,由福贡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移民人口,委托银行将直补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到移民个人帐户。

通过发放直补资金,可以有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解决移民群众基本的生活需求。

(二)基础设施项目的扶持多数移民都居住在村庄里在其落后的基础设备都采取后靠安置形式,也因此受很多因素的制约。

对现处生活环境以及拮据的经济发展进行整改,移民的有关部门在基础设施的扶持中实施以来,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帮助更多的移民。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06]162号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06]162号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支黄办2006年11月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1月20日青政办[2006]162号转发)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扶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下拨用于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后扶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对纳入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给予扶持。

对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自2006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连续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自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连续扶持20年。

扶持方式采取全额直接发放,即每年按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扶持人数将应拨付给移民的资金足额发放给移民。

第四条各有关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方案,于每年度编制移民后扶资金收支预、决算。

(一)各有关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收支预算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报表》 (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于11月底前将全省下一年度的水库移民后扶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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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给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国家核定我省移民人口指标盈余产生的资金、我省因移民人口自然变化产生的资金。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分配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及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省级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确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经核定的各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75%)。

以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省三峡工程库区安
置办公室核定的三峡库区移民人数和水利部核定的新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二)项目资金绩效(权重25%)。

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以下情况采用定额分配: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的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所需支出。

2.省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支出。

第七条本办法第四条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第五条支出列“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八条省财政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财政部提前下达我省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指标、项目资金正式预算指标下达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第九条省核定各市移民人数因人口自然变化而剩余的资金,根据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水移领字〔2008〕1号),凡是不再纳入扶持范围的,自核定后的下一季度起不再将后扶资金发放给个人。

结余资金由各县(市、区)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统一调配,用于项目扶持。

第十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结余结转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移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水利(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各市财政部门可会同市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6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9〕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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