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班延误的法律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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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应急预案

航班延误应急预案

一、目的为提高航班延误应对能力,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航班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航空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航空公司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情况。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航班延误应急指挥部(1)成立航班延误应急指挥部,负责航班延误事件的总体指挥和协调。

(2)指挥部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

2. 航班延误应急处置小组(1)成立航班延误应急处置小组,负责航班延误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协调。

(2)小组成员包括:运行控制部、安全质量部、客舱服务部、地面服务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

四、航班延误分级及响应措施1. 航班延误分级(1)一级延误:延误时间超过3小时,或导致旅客滞留机场。

(2)二级延误:延误时间超过2小时,未达到一级延误标准。

(3)三级延误:延误时间超过1小时,未达到二级延误标准。

2. 响应措施(1)一级延误①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②迅速协调航空公司、机场、地面服务公司等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航班运行。

③为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应急服务。

④做好旅客安抚工作,及时向旅客通报航班延误原因及恢复时间。

(2)二级延误①启动应急预案,向相关部门报告。

②协调航空公司、机场、地面服务公司等相关单位,采取措施缓解航班延误。

③为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应急服务。

④做好旅客安抚工作,及时向旅客通报航班延误原因及恢复时间。

(3)三级延误①启动应急预案,向相关部门报告。

②协调航空公司、机场、地面服务公司等相关单位,采取措施缓解航班延误。

③为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应急服务。

④做好旅客安抚工作,及时向旅客通报航班延误原因及恢复时间。

五、信息发布及旅客沟通1. 信息发布(1)通过航空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航班延误信息。

(2)通过机场广播、航班显示屏等渠道向旅客发布航班延误信息。

2. 旅客沟通(1)及时向旅客通报航班延误原因及恢复时间。

针对航空延误的规章制度

针对航空延误的规章制度

针对航空延误的规章制度一、航空公司责任1. 航空公司应当保证航班的准时起降,如果造成航班延误,应当及时通知旅客,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补偿。

2. 对于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应当提供酒店住宿、餐饮补偿、交通费用等。

3. 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延误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和申诉,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二、航空公司承诺1. 航空公司应当在购票时向旅客承诺准时起降,如果航班出现延误,应当说明延误原因和预计解决时间。

2. 航空公司应当对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供必要的赔偿或补偿。

3. 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提高航班的准点率,减少航班延误的发生。

三、旅客权益保护1. 旅客在购票时应当了解航班延误的可能原因和相关规定,遇到航班延误时应当保持耐心和理解,并遵守航空公司的相关规定。

2. 旅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补偿,包括酒店住宿、餐饮补偿、交通费用等。

3. 旅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及时通知航班延误情况,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处理。

四、政府监管1. 政府部门应当对航空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航班的正常运行和准时起降。

2.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航空运输法律法规,规范航空公司的运营行为,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3.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航空交通管制,提高空域利用率,减少航班延误的发生。

综上所述,针对航空延误问题,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航空公司的责任和旅客的权益,确保航空公司的运营高效和旅客的舒适安全。

只有在航空公司、旅客和政府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解决航空延误问题,提升航空运输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希望相关部门和各界人士能够重视航空延误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动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航班延误ppt法规

航班延误ppt法规

• 建立航班正常报告制度:各航空公司每月 10日前要向总部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报送 上月航班正常报告书,并抄报民航总局运输 司,报告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各航空 公司内部要建立航班延误即时报告制度,根 据延误程度逐级报告,及时、妥善地作出处 理。凡发生延误2小时以上航班,必须即时 报告当日值班领导;凡发生延误4小时以上 航班,必须即时报告当地管理局和安全监管 办公室,地区管理局和安监办值班领导及有 关部门对延误航班的处理进行督促检查。
• 民航总局部门规章的规定。《中国民 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 57条至第62条就不正常航班的服务问 题作了具体规定。 (1)第57条规定:“由于机务维护、 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 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 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2)第58条规定:“由于天气、突发 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 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 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 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3)第59条规定:“航班在经停地延 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 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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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概念及其原因 航班延误法律法规现状 国内外的法律法规文件 航班延误的法律适用 现行立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和不足 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 航班延误的善后措施 航班延误的预防措施 有关航班延误的例子和图片
一 • 什么是航班延误 • 航班延误的原因
• 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 司应尽的义务 根据现行法律,在发生延误后,航空 公司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告知义务。 二是补救义务。 三是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
• 航班延误的法律适用: 1.国际航班的法律适用 2.国内航班的法律适用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制定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并于2017年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七)“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

民航延误应急预案

民航延误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为保障旅客出行安全,提高航班运行效率,确保航班延误情况下旅客权益得到妥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航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因天气、空中交通管制、机械故障、航班调配等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的较大规模航班延误。

三、组织机构1. 成立航班延误应急指挥部,负责航班延误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1)应急指挥组:负责航班延误应急工作的整体指挥和协调。

(2)旅客服务组:负责旅客信息收集、旅客安抚、食宿安排、特殊旅客保障等工作。

(3)运行保障组:负责航班调配、机场保障、空中交通管制、气象信息收集等工作。

(4)宣传报道组:负责航班延误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媒体报道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保障、人员调配、现场保障等工作。

四、应急处置措施1. 机场方面:(1)加强航班信息发布,及时向旅客公布航班延误原因、预计起飞时间等信息。

(2)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确保应急工作有序开展。

(3)加强与航空公司的沟通,协调航班调配、地面保障等工作。

(4)确保机场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旅客基本生活需求。

(5)加强现场秩序维护,防止旅客拥挤、骚乱。

2. 航空公司方面:(1)及时向旅客通报航班延误原因、预计起飞时间等信息。

(2)提供免费餐食、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确保旅客基本生活需求。

(3)为特殊旅客提供特殊服务,如轮椅、担架等。

(4)加强与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沟通,确保航班尽快起飞。

3. 旅客方面:(1)关注航班动态,了解航班延误原因和预计起飞时间。

(2)配合机场、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确保现场秩序。

(3)保持冷静,理性维权。

五、应急响应等级根据航班延误的程度,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1. 红色预警:航班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或预计延误时间无法确定。

2. 橙色预警:航班延误时间超过2小时,不足4小时。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摘要〗:航班延误是航空运输中常见的现象,一直是困扰航空承运人和广大旅客的世界性难题。

航班延误会给普通旅客带来诸多不便、增加旅行成本,对商务客来说有时会坐失商机,与此同时也会给承运人带来较多麻烦,影响其服务质量,进而损害其公众形象、商业信誉和经济效益。

在我国,因航班延误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

由于现行的民航法及相关法规对于航班延误的界定、承担延误责任的原因、承担延误责任的方式、延误赔偿限额等问题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太原则、笼统、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

所以,为减少航班延误,维护旅客的利益,我国民航总局于2004年6月发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补偿指导意见》)。

但该指导意见只是有关延误经济补偿的政策性文件,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再者在现实中当事人对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和责任也没有准确的理解,承运人不积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旅客又不能提出正当合法的诉讼请求,导致纠纷不断。

因此,理清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就成了解决此种纠纷的关键之所在。

〖关键词〗:航班延误不合理延误航班超售法律责任一、问题的提出2006年6月29日—30日,由于雷雨天气,全国各地许多机场的大量航班延误。

资料显示,仅2006年6月29日北京首都机场约有200架次航班延误,按照每架次航班平均乘坐100人计算,有2万名旅客因为雷雨天气影响了行程。

目前我国国内每年约有1000万人次以上的旅客遭遇航班延误,因航班延误造成旅客与航空公司冲突的事件呈激增趋势。

2005年11月18日,四川省消委发布“京津沪渝川航空服务状况调查报告”。

该报告指出,民航地面服务状况甚差,75%的消费者曾经历过航班延误,经常出差人群中这一比例更达到了94%;43%旅客对延机后航空公司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不满;50%的旅客表示滞留机场后航空公司不能告知延误原因,或者告知的信息严重失实。

航空公司往往将航班原因一概归结为不可抗力因素,逃避赔偿责任。

消费者普遍对不公布延机补偿标准表示不满,认为正是由于此类不尊重消费者的行为激化了纠纷。

探航班延误法律责任

探航班延误法律责任

探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摘要:本文主要针对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是对航班延误中延误的涵义进行界定;接着根据引起航班延误原因,从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两个方面来分析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结合我国航班延误的相关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评述。

关键词:航班延误法律责任一、延误的涵义目前,关于航班延误特别是延误的界定,法律界存在一定的分歧。

关于”延误”的涵义的最权威界定来自于《华沙公约》第19条,延误就是飞机不准时到达目的地,而据以认定延误的标准是旅客离开航空器的时间。

导致航班延误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天气原因、空中交通管制原因、机场保障原因、旅客自身原因、航空公司原因等等。

①基于引起航班延误的情况的复杂性,应当把延误分成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两种情形,在各自的情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有所不同。

那么,如何判断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所发生的时间段是相同的,即二者都是发生在”航空运输中”;其次,从时间上看承运人完成该运输所花费的时间是否是合同约定的时间,在无约定时间的情况下,要看其所花费的时间是否超过一般情况下完成该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再次,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

最后,延误是否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就属于合理延误,否则,就属于不合理延误。

二、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经历着一场缓慢的变革,在归责原则上可得以体现,在1929 年《华沙公约》第一次以国际条约的形式确定了航空运输延误的法律责任,也是航空运输延误的法律责任的基本框架,此后公约虽几经修补,但对延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大同小异。

1929 年的《华沙公约》和1955 年《海牙议定书》对延误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制度,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实行过错责任制,1999 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又返回了原来的推定过错责任制。

②航班延误的核心问题即责任承担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论中国航班延误法律制度的完善——兼谈欧盟2612004号条例对该制度的借鉴意义

论中国航班延误法律制度的完善——兼谈欧盟2612004号条例对该制度的借鉴意义

第34卷第2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4No.2 2021年3月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Social Sciences Edition)March,2021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20.0192I•民航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当事方利益保护专题I +主持人语:“十三五”期间,中国的民航法治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行政立法工作均取得丰硕成果。

+ +“十三五”期间,民航局完成了《民用航空法》的修订送审稿;新制定规章15部、修订规章79部、废止规章+〔5部;制定完善了17个立法、执法制度;重构了中国民航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颁布了通航法规体系框架;建]I立了覆盖全国的民航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尽管成绩巨大,但在民航安全管理和民航运输管理+ j领域,仍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和不完善之处,尤其是与民商法律衔接方面,还有待继续提升和完善。

本专题1[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航空管理特定领域的行政立法在实施中所遇问题的探讨,从保护当事方民事权益的角| +度,探讨如何将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有机结合,以便在提高行政管理和执法效率的基础上,对包括乘客和+ j航空公司等在内的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适当的保护。

该专题发表的两篇文章,一是针对目前关于|+航空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难以有效硬度航空旅客运输中延误赔偿问题,主张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将+ +《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内容参照欧盟261/2004号条例及欧盟法院判例进行完善并将其上升为!民+[用航空法》航班延误赔偿责任规则的组成部分以赋予其法律执行力;二是在分析有关《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十三》的要求基础上,总结了中国现行民航事故调查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在“恰当文化”语境下完善+ |中国民航事故调查制度应排除“归责性目的”以明确航空器事故调查目的唯一性、通过调查人员的独立实| j现航空器事故调查程序独立,纳入“平衡测试”与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的规定,并对事故调查报告能否用于归]+责性程序等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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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班延误的法律规章制度
近年来,随着中国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航班延误问题成为国内的热点问题之一。

承运人和旅客的纠纷频频发生,导致航空公司声誉受损、效益损失严重。

民航方面,对于航班延误的解释往往只有四个字,譬如天气原因、航空管制、机械故障、飞机调配。

借口简单精炼,但也反映背景复杂,客观上存在航空信息传递不畅,延误情况不明晰。

民航方面长期以来也认为向旅客作解释无此必要,而且延误后对旅客的服务缺乏细致入微。

旅客方面,对于大多数旅客来说选择飞机出行,图得是便捷和舒适。

倘若碰上航班延误,这种愿望无疑会大打折扣。

此时延误的信息再无从得知,时间一推再推,旅客当然会无法接受,纠纷自然产生。

其实,航班延误是个世界性问题。

2010年寒假笔者前往英国交流时,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机场转机时就遭遇了班机延误的状况。

令人欣慰的是,荷兰皇家航空给每位旅客50欧元的赔偿券,用于机上消费,这样的做法得到了旅客的欢迎。

然而,我国航空延误对旅客的赔偿机制还不成熟,本文旨在探讨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并对航班延误问题的立法提出建议。

二、航班延误的法源及其联系
我国关于航班延误问题的法源主要有《合同法》、《民用航空法》及民航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和参加的1929年《华沙公约》。

在这里,笔者不对其中具体条文予以赘述,而就各法源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

由于《民航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在处理航班延误的问题上,特别法应优先。

将两法的规定对比不难发现,《民航法》上对《合同法》关于迟延履行责任的规定有继承也有发展。

具体而言:从归责原则角度看,《民航法》第126条确定了推定过错原则,即只要承运人能证明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299条并不要求过错,只要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就应当根据旅客
的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

从责任形式角度看,第126条明确了损失赔偿责任,而《合同法》第299条只规定了安排改乘和退票,未提及损害赔偿。

但根据总则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迟延运输若造成旅客的实际损失,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

两法在此处的规定并不矛盾。

另外,《民航法》第126条的隐含意义在于对航班延误原因的区分。

换言之,如果航班延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的话,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这样的规定也与《合同法》一致,尽管第299条未提及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总则第117条可以适用。

可见,分析迟延履行原因十分必要,笔者将在下文做具体分析。

总之,《民航法》与《合同法》的规定整体是一脉相承的,在归责原则方面又有所损益。

原因在于:第一,《合同法》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第299条并不例外。

该条规定的责任形式是安排改乘和退票,而承运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把旅客运至约定地点,无论迟延履行的原因是何,承运人都应该积极地安排改乘和退票。

而《民航法》第126条侧重于说明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形式不同归责原则就有所差异。

第二,从立法目的看,航班延迟是现实生活中的敏感问题,一方面要充分保护旅客的个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顾全航空公司的效益。

做这样的权衡,是由于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

于是,为了保护旅客权益采推定过错,举证责任在承运方;又考虑到不可抗力的出现,一味要求承运人赔偿,将造成其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给了承运人免责的机会。

第三,第126条也与国际条约相一致。

《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采用推定过错原则,我国作为《华沙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通过制定相应的国内法与之保持一致。

这也是推定过错原则确定的重要因素。

在厘清了《合同法》和《民航法》的关系之后,再针对《民航法》的具体规定加以阐释。

三、航班延误的法定涵义及其诉因
(一)航班延误的定义
航班延误的定义主要在《民航法》第126条,《民用航空法释义》进一步解释为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合
理的期间将旅客运抵目的地点。

而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机票上或班机时刻表上载明的旅客抵达目的地的时间。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运送时间,就应根据完成该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来判断是否构成延误。

笔者认为上述解释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因为承运人在航班时刻表上载明的时间一般是航班到达的预期时间,本身包含着不确定因素,因此参照各国航空公司的普遍做法,对延误应解释为承运人承担的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的义务。

如果承运人未能证明已履行了这项义务,就构成不合理的延误。

(二)航班延误的诉因
航空运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活动。

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航空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

航空运输的高技术、高风险性决定了航班延误的原因异常复杂。

据民航总局统计,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有天气原因、航空公司原因、流量控制、机务、机场、旅客原因、联检系统等几大类。

诸如此类的原因往往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究竟哪些原因是不可抗力,哪些是承运人的自身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统一。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7和58条列举了一些原因但仍不详尽。

民航总局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界定,何况该意见属于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航空公司公开承诺才具备合同效力。

我国目前的立法导向是照顾航空公司的利益,而对旅客的利益考虑较少。

由于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相较而言,承运人举证能力强,而旅客证明因航班延误引起的实际损失要难得多。

笔者建议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责任原因,确定不合理延误的含义及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运输合同的公平履行。

四、依法规制航班延误责任
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航空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时间,将旅客安全及时地运抵目的地,在遇到延误时有告
知、协助、补救和赔偿的义务。

而旅客在遇到航班延误时享有三项权利: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

现将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分析如下:
(一)责任性质
虽然航空客票上列出的预期时间不能作为认定延误的直接依据,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航空公司与旅客间的合同关系及延误发生后的赔偿责任。

只要航空公司违反了尽最大努力合理迅速地运送的义务致使旅客的合理期望落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责任期间
《民航法》第125条规定航空运输的期间是: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三)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原则。

(四)责任形式
1.损害赔偿
由《民航法》第126条得知:一,旅客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

二,承运人免责的条件是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是出现不可抗力。

三,承担责任的限额。

《蒙特利尔公约》在《华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4150SDR的责任限额iv,减轻航空公司的延误责任,而我国尚未出台关于责任限额的法律法规。

需要明确一点,航班延误并非一定引发赔偿问题,只有在因航班延误而给旅客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时,承运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因航班延误造成的食宿费用、签转机票发生的额外费用和旅客确实能够证明的其他直接损失。

现实生活中有旅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因航班延误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贻误商机的情形,由于商机是航空公司订立合同时所不知情且不能
预见的,不应包括在内。

目前《民航法》的规定还是原则性的,并未在相关的法规中具体化,这引发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例如航班稍一发生迟延,有些旅客就要求赔偿。

甚至还诱发了非道德行为,一些旅客在延误的原因消除后拒绝登机,目的是要从航空公司得到赔偿。

这种制度上的缺陷诱发了旅客的非理性维权,干扰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给航空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

2.其他责任形式
包括退票、改签、提供休息区、食宿、交通和通讯设施等。

前两种形式是一般违约责任中返还和替代履行在航空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而其余责任形式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航空法领域的发展即承运人的附随义务。

(五)免责事由
承运人免责事由之一是不可抗力的出现,这与航班延误的原因密切相关。

主管部门应在规章中将延误原因进行分类,明确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

只有这样,航空公司在遇到延误时才能认清自身责任,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促进纠纷的解决。

同时也能促使机场和空管部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防止和减少延误,为航空公司就延误损失追究第三方责任提供依据。

五、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依法规制航班延误问题,首先应明确其法律定义,其次应分析航空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借鉴《蒙特利尔公约》的做法,确定延误责任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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