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设规【2009】9号文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8.05.25
•【字号】苏住建建〔2018〕14号
•【施行日期】2018.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地进苏建筑
业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建〔2018〕14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和省住建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关于调整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资格核验资料的公告》(苏建公告〔2015〕50号)等规定,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5日。
2009年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年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建质[2009]9号【发布部门】苏州市建设局【发布日期】2009.03.11【实施日期】2009.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2009年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州市建设局苏建质〔2009〕9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有关单位:200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进一步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各级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严格监管与热情服务相结合,进一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继续保持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工作目标1.安全防护达标率100%,创建市级文明工地400个,推荐省级文明工地200个。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有明显提高。
2.工伤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1%以内,重伤率控制在0.03%以内;百亿元施工产值死亡率控制在3以内。
3.杜绝较大以上伤亡事故,杜绝重大坍塌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多人急性中毒事故和重大社会影响事故。
4.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8年有所下降。
二、主要措施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坚持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确定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继续推行由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开工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书;由施工企业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递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书等制度。
继续实行苏州市建设局与五市(区)建设局签订安全生产共保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各地建设局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其它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营造良好的依法建设环境。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资质核验(登记)通知书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苏登记通知书
太建筑(单投)第号
根据《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苏住建规〔2011〕1号)文件经核查,
公司(项目经理)符合□资质核验□企业登记条件。
企业凭此通知书参加
项目的投标手续或直接发包手续。
特此通知。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
太建筑(单投)第号
注:所有项目施工企业需登录《苏州市信用手册管理系统》申请单项信用手册,将项目数据录入系统,并至太仓市建筑管理处-[太仓市郑和西路5号]办理《单项信用手册》,持有《年度信用手册》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电话:53521231。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省建设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省建设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1.06•【字号】苏建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省建设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规〔2009〕1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8〕3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苏州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质核验(登记)要求㈠凡进入我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均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本省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均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登记或年度资质登记手续,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㈡申请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企业资质及参与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有关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规定。
㈢申请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1.已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在我市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3.近一年来在我市承接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
4.人员状况:⑴常驻苏州的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达到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⑵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其常驻苏州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各不少于2人,各专业至少具备1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等交易行为和场所.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对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在其辖区内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财政、工商、审计、劳动与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非法限制与排斥.第二章工程发包、承包和施工许可管理第六条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全部发包给一个企业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分别发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禁止将一个单位工程中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禁止个人承揽工程业务.第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外分包业务的,应当将分包合同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承接建筑劳务分包作业的,应当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建筑劳务作业的,应当将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并签订分包合同.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再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项.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应当与建筑劳务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第十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认定的应急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县级市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第十二条领取建设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第三章工程招标与投标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招标发包;招标限额以下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发包.第十四条有法定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认定的应急建设工程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监理业务必须通过招标发包.第十六条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工程类或者经济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行施工总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分部工程依法另行组织招标.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者隶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第四章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人确定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变更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招标工程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核,发现不符的,应当要求合同双方改正.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但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式的,应当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规定和计价标准变更合同价款.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发包人或者未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项.逾期不拨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停工、窝工等造成的损失.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当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承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的14日内,按照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第二十五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第二十六条鼓励依法成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监理、造价咨询、技术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专业服务活动.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服务合同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从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第二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二)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四)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五)转让所承揽的业务;(六)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其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理,其监理内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工程安全控制等实施全面监理.第三十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的专业和人数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签订检测合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或者检测数据异常,应当将检测报告在24小时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项目检测汇总报告.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六章工程担保与保险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保险制度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制度.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第三十五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当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与履约担保的担保额度相等.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承包人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建筑施工人员及第三方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应当为房屋建筑工程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第七章信用管理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依法披露重要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形成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四)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行为;(五)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使用童工等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上款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示.对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将其信用状况书面告知招标、投标人.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外地企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和个人资格的评定与年度复查、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将记录的信用信息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第八章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提供工程信息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见证服务的固定场所与载体.苏州市区和各县级市分别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各区(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及各开发区不得设立有形建筑市场.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市有形建筑市场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第四十四条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为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规范化服务;提供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以及咨询等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及中标公示等信息应当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公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同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面向建设各方的办事窗口,办理土地审核、工程招标备案、工程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一站式”服务功能.第四十六条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的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管理.第九章罚则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招标人必须通过招标发包监理业务而没有通过招标发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工程变更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执业资格.第五十二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编制监理规划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二)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人数和专业不符合监理合同或者监理规划要求的;(三)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对施工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的;(四)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者应复试而未复试即用于工程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的;(五)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监理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业人员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部门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注销责任人从业资格. (一)未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或者合格证书,即以监理人员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二)同时在3个以上(不含3个)监理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第五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苏建建管[2013]659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5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简政放权精神,推动建立开放透明、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和《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工〔2002〕365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核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理业务,须有驻本省固定办公地点及机构,并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核验分为企业核验和单个项目核验。
单个项目核验前,须先办理企业核验,核验手续受理机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调整为省外工程监理企业驻苏办公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省管县),审核机构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核验材料,按照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企业核验流程(附件1)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并核验资料原件、实地查验办公地点;对核验合格的企业,在《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盖章,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点击通过。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资质核验(登记)通知书

办理新建项目单项信用手册的告知材料1、进区施工企业登记部门:住建局窗口(直接发包项目),区招标办(公开招标项目);
2、要求参照《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3、经审核过后,窗口发给企业《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项目登记表》或《苏州市本地建筑企业登记表》施工企业才可以办理直接发包手续及合同备案手续;
4、合同备案结束后,省外进区企业需办理《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照省里要求执行。
同时外地企业凭办理IC卡或企业网上登记备案生成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系统”,网上申报进区单项信用手册。
5、苏州市企业(包括区内企业)和持有《苏州市年度信用手册》的外地企业凭年度信用手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系统”,在单项信用手册申报中填写工程项目内容。
持《苏州市年度信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和《登记表》至建管处备案,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6、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需带《相城区信用手册(年度、
单项)》至建管处进行该项目的信用评定,方可办理项目经理退证和竣工备案。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项目登记表
苏相建筑登记第号
注:所有项目施工企业需登录《苏州市信用手册管理系统》申请单项信用手册,将项目数据录入系统,并至相城区建管处办理《单项信用手册》,持有《年度信用手册》的提供原件及
苏州本地企业项目登记表
苏相建筑登记第号
注:所有项目施工企业需登录《苏州市信用手册管理系统》申请单项信用手册,将项目数据录入系统,并至相城区建管处办理《单项信用手册》,持有《年度信用手册》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电话:85182390。
本表一式二份,住建局窗口一份,建管处一份。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资质核验(登记)通知书

附件:
省外市外建筑业企业资质核验通知书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核验备案手续的通知>的通知》(苏住建建〔2013〕50号),经核查,
公司(项目经理)符合办理(项目名称)资质、资格核验条件。
企业凭此通知书到太仓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县府东街99号3号楼4楼)办理投标或直接发包手续。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资质核验登记表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核验所需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法定代表人委托投标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投标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7.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
8.拟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小型项目负责人证书、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9.企业经办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10.项目负责人施工业绩证明: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获奖证书或相应文件、施工合同等(房建、市政、装饰项目需提供);
11.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以上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供核验,复印件供存档。
对于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可省略上述1-5项资料原件,但拟投标项目负责人需已在省信用手册名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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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12-9 15:21:46 查看次数:1348
第一条为规范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建筑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及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为苏州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其中,按注册地在江苏省行政区域以内、以外地区,又分别称为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局统一负责本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实行资质核验(省外建筑业企业)、企业登记(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押证、信用手册、执业人员登记、动态核查、综合考评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经理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符合拟承揽项目等级要求;
2.房建、市政、装饰类企业,其项目经理近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省辖市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施工业绩不得低于本次拟承揽项目的规模标准;
3.属分包工程的,应当征得业主和总包单位同意;
4.企业信用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工程业务前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手续。
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办理投标手续或直接发包手续。
第七条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工程业务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登记完毕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进苏登记通知书》。
企业持通知书办理投标手续或直接发包手续。
第八条办理资质核验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招标公告,属直接分包的提交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文件;
7.现场经办人员身份证、申请进市企业为其交纳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项目经理施工业绩证明: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获奖证书或相应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10.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企业诚信状况证明和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以上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还。
第九条办理企业登记除按第八条1~9项规定外,还应当提交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企业诚信状况证明和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第十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其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保存。
工程竣工或工程主体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保存单位退还持证人。
第十一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应当自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
申领程序和条件按《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承揽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一次性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和岗位证书等,并应按登记名单实职到位。
项目经理和专职管理人员、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现状是否符合所持《信用手册》条件以及项目经理、专职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实行动态核查。
第十四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的年度综合考评按照《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管,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按通知要求出席有关会议,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信息。
第十六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办理资质核验和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进市手续。
第十七条动态核查中发现企业现状条件不符合所持《信用手册》条件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于15日内整改完毕。
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
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条件的,由核发部门收回《信用手册》。
第十八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可给予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原《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苏建筑〔2002〕35号)、《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资质核验管理办法》(苏建筑〔2003〕26号)、《苏州市外地进苏施工队伍管理工作规程》(苏建筑〔2007〕3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