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民促法地方实施意见 释放民办教育体制机制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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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发布日期: 2016.11.07实施日期: 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2013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遵府发〔2014〕15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二、主要措施(一)落实财政奖励和扶持政策。

从2014年起,县财政统筹安排设立县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按全县总人口数人均3元的标准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扶持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等。

县财政对辖区内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划付生均教育经费,受委托民办学校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

(二)落实教育用地政策。

对新建、扩建民办教育所需用地,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数量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确定,其教育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学校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未举办后,其土地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生活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聘用残疾人担任教师的,残疾人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有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公益捐赠,且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范围,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和单位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境内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举措

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举措

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举措《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民办教育的专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若干法律规定,这对于优化民办学校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环境、维护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从实践上来看,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切实有效的保护仍是民办教育发展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我院以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基本切入点,系统地构建学院学生权益的保障机制,以期对在校学生的权益保护有所裨益。

一、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学生工作人员基本素质,增强学生权益保护意识。

1、学院党政领导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切实做好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模范。

为真正杜绝侵害学生权益事件的发生,学员党政领导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始终能先行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加强自身修养,做保护学生权益的表率,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和人格魅力感染全体教职工。

2、组织全体学生工作人员,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理论学习,切实提高全体学生工作人员素质。

一直以来,学院都组织经常性的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利用讲座、开办培训班和宣传画报等形式,加强学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切实抓好教育理论的再学习,使所有学生工作人员真正认识到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引导所有学生工作人员转变观念,使之清楚地认识到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认识到传统的忽视学生个性的教育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在教育工作中,发扬爱心,坚持耐心,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努力将“保护学生权益”由法律的规定内化为教师的基本素质、外化为教师的自觉行动。

3、注意加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学院一改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除了坚持对学生加强遵守法律法规、公共道德的教育外,还重视学生的法律地位,有意识地向学生灌输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名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使学生明白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逐步培养学生独立健康的人格,引导学生学会自我保护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全面的法制观念,做一个守法的合格公民。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

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解读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推动教育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民办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国务院三十条”),就民办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鼓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教育部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

围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教育部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全面梳理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实施条例》修订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广泛征求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调研了10余个省份,走访了100多所民办学校,召开了80余场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修订的草案。

草案形成以后,又分别邀请民办教育研究专家、民办学校校长、民办学校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意见。

此后,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三十条”为依据,以强化“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主线,以促进民办教育稳定、健康发展为目的,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按照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落实修法各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坚持落实落细、注重条文可操作性;坚持改革创新、增加制度供给的基本思路,对《实施条例》内容做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对31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19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全面准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鼓励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治建设(一)加强党组织建设。

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民办学校将党的建设写入章程,党组织书记人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构建“三全育人”新格局。

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工作水平,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创新体制机制(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具体分类登记办法根据上级要求执行。

(四)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清算和师生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解读:民促法实施条例终落地,民办教育板块不确定性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解读:民促法实施条例终落地,民办教育板块不确定性解除

民促法实施条例终落地,民办教育板块不确定性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解读5月14日,民办教育领域的纲要性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

从2018年“送审稿”到2021年发布正式文件,前后3年时间,经过全国人大、政协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反复讨论、修改甚至各方博弈,修订后的《条例》最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4月颁布,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全文共分“总则、民办学校的设立、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支持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九大章节、六十八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进一步解释与落实。

民办教育板块不确定性解除后,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考虑与民办教育机构的合作:民办高校(本科、专科、职业技术学院)>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高中>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

一、民办教育板块的不确定性基本解除《条例》出台后,民办教育板块最大的不确定性已经解除。

总结看,对民办教育分级分类管理,分级是以义务教育阶段作为分隔,分类指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施政。

《条例》一方面延续了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严格监管,包括兼并收购、协议控制被明确禁止,以及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另一方面,《条例》释放了对职业教育民办学校的利好信息。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处于一种相对收紧的态势,非营利性+不允许关联交易让举办人很难取得办学回报,同时禁止并购、协议控制等规定基本阻断了民办小初中的规模化扩张办学和上市路径。

同时,明确要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政府确保在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的绝对主导权,这里面一是涉及教育公平问题,二是涉及意识形态问题,这里不再展开。

民办职业教育、民办高校则持续被鼓励,尤其是《条例》对营利性的民办本科、专科、职业技术学校有了清晰的、正面的认定,之前各方所担心的民办高校关联交易、集团化办学等风险均已排除。

202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3篇)

202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3篇)

202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教育立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自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保障教育公平、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学习过程中,我意识到该法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学习心得的总结和体会。

一、强化政府监管,规范办学行为。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职责和权限,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惩戒措施的规定。

通过加强政府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可以有效规范民办教育市场的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审批制度,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准入门槛,筛选出优质的教育机构,避免劣质机构和“野鸡大学”的出现。

同时,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的退出机制,及时清理和整顿不符合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防止其继续存在和运营。

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发展民办教育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鼓励,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享有与公办教育机构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这一规定为发展民办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扩大教育资源的供给、提高教育质量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提供了新的途径。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实际,创新办学模式,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办教育机构,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

三、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机会均等。

《民办教育促进法》强调了均衡发展的原则,要求政府部门采取措施,促进教育机会的均等化。

这对于缩小城乡教育差距、解决教育资源不平衡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可以通过不同地区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导优质教育资源向薄弱地区倾斜,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

同时,还可以通过引导和鼓励民办教育机构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领域提供教育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实现教育的公平与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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