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1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年报表 (4)(二)综合定期报表 (17)四、附件(一)综合年定报表指标解释 (22)(二)综合年定报表逻辑审查关系 (27)— 2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市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是无锡市统计局对各市(县)、区统计局和有关业务部门报送综合统计资料的要求。
调查内容包括:农村组织和从业人员情况、耕地面积情况、农业机械化情况、农业化学化、农田水利化情况、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公报指标(农业和农村部分)等 12 张年报表、3 张综合定期报表。
三、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各市(县)、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以及各非农行业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本报表制度中的统计报表按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要求收集资料,即农业机械化情况、茶叶水果生产情况、畜牧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渔业生产情况等报表,以及农业化学化、农田水利化情况表中带有☆号的指标,由业务部门收集、整理,主要数据与统计部门共同审核后上报上一级业务部门,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畜牧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及公报指标的分工另见表下说明,其余报表指标由统计部门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并及时提供给同级有关业务部门。
五、为了提高各市县农业生产情况统计数据质量,市县粮食产量、畜禽产量应按以市县为总体的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和畜牧业抽样调查结果填报。
六、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说明外,“万”和“千公顷”为计量单位的指标保留两位小数,“亩”、“千克”、百分比均保留一位小数,其他指标取整数。
七、公报指标数据各地应认真做好收集、整理、审核、分析评估等工作,其中属第一批上报的年报指标,要建立在农林牧渔业统计年报基础上,与年报数基本一致,其他指标预计数也应接近实际。
农产品加工业收入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之比指标解释

农产品加工业收入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之比指标解释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概念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
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是观察农林牧渔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研究农林牧渔业内部比例关系、农林牧渔业与工业、农林牧渔业与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比例关系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基础资料。
2、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范围。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
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范围也就是本辖区内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价值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的总和,执行日历年度。
对于收获期延长到次年年初的个别农产品(如甘蔗),仍然把延期收获的部分算在本年度内。
3、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的具体内容参见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4、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方法(1)产值核算方法。
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产值,然后把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最后各业相加求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当年生产的各种农产品都要计算产值,并且每种产品都按全部产量计算,不扣除用于当年农产品生产消耗的那部分产品的产值。
(2)产品产量的取得方法。
农业总产值统计的报告期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主产品产量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制度报表中取得,凡是有抽样调查数据的均使用抽样调查数;副产品产量,可以根据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制度报表中各种作物的收获面积和通过典型调查了解的每亩地上各种作物副产品产量的资料来推算,也可根据了解的各种农作物主、副产品的比例来推算。
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制度

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制度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制度是指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信息,为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基础数据,制定和实施的一套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
本文将围绕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制度展开,从制度的背景、内容和作用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深入推进,农林牧渔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加科学地了解和评估农林牧渔业的发展状况和重要性,建立和实施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制定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制度,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二、制度内容1.统计范围: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的范围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领域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这些活动涵盖了农田作物种植、养殖业、林木种植、森林资源开发、水产养殖等各个方面。
2.统计指标: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农林牧渔总产值、农业生产总值、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业过程中消耗的资源等。
这些指标可以从不同角度反映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情况、经济效益和资源利用情况。
3.统计方法: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的方法主要包括现场调查法、定额法、抽样法等。
通过不同的统计方法,可以全面、准确地收集和统计农林牧渔业的相关数据,并定期更新和发布统计结果。
三、制度作用1.科学决策依据: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可以为政府制定农业发展政策和农业补贴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对农林牧渔业产值的统计,可以了解各个农业领域的发展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2.引导农业投资: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可以为农业投资提供指导。
通过统计农林牧渔业的产值,可以评估不同领域的经济效益,引导农民和企业合理选择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
3.促进农民增收: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可以为农民增收提供依据。
通过统计农林牧渔业的产值,可以及时了解各个领域的经济收入情况,为农民提供发展方向,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村经济状况。
渔业统计年鉴2020

渔业统计年鉴2020摘要:一、引言二、2020年渔业统计数据概述1.产量2.养殖业产值3.捕捞业产值4.渔业从业人员数量5.水产品出口情况三、各地区渔业发展状况1.沿海地区2.内陆地区四、政策与措施对渔业的影响1.国家政策2.地方政策3.渔业补贴政策五、渔业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1.渔业资源养护措施2.渔业捕捞规范3.人工鱼礁建设4.渔业保护区建设六、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1.养殖业产业结构调整2.捕捞业产业结构调整3.水产品加工业发展七、渔业技术创新与推广1.新型养殖技术2.高效捕捞技术3.精深加工技术八、渔业产业链拓展与融合发展1.渔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2.渔业产业链的拓展九、国际交流合作1.国际合作项目2.对外援助与技术交流十、展望与建议1.渔业发展趋势2.挑战与机遇3.对政府及企业的建议正文:一、引言《渔业统计年鉴2020》为我们揭示了我国渔业在过去一年里的发展情况。
本文将围绕2020年渔业统计数据,分析我国渔业的发展态势,探讨政策、资源保护、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产业链拓展等方面对渔业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渔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2020年渔业统计数据概述1.产量:2020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达到xx万吨,同比增长xx%。
其中,养殖水产品产量为xx万吨,捕捞水产品产量为xx万吨。
2.养殖业产值:2020年我国养殖业产值达到xx亿元,同比增长xx%。
3.捕捞业产值:2020年我国捕捞业产值为xx亿元,同比增长xx%。
4.渔业从业人员数量:2020年我国渔业从业人员数量为xx万人。
5.水产品出口情况:2020年我国水产品出口总额为xx亿美元,同比增长xx%。
三、各地区渔业发展状况1.沿海地区:沿海地区渔业产量占据全国总产量的xx%,养殖业产值占比为xx%,捕捞业产值占比为xx%。
2.内陆地区:内陆地区渔业产量占据全国总产量的xx%,养殖业产值占比为xx%,捕捞业产值占比为xx%。
四、政策与措施对渔业的影响1.国家政策:政府加大对渔业的支持力度,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贷款扶持等。
渔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附件:渔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4)(一)渔业生产基本情况(水产年报01表) (4)(二)海洋捕捞产品产量(水产年报02表) (5)(三)海洋捕捞分海区、渔具等产量(水产年报03表) (7)(四)远洋渔业产量(水产年报04表) (8)(五)海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品种分)(水产年报05表) (9)(六)海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水域和养殖方式分类)(水产年报06表) (11)(七)淡水捕捞产量(按类别分)(水产年报07表) (12)(八)淡水养殖产量(按品种分)(水产年报08表) (13)(九)淡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水域和养殖方式分)(水产年报09表) (15)(十)主要水产苗种(水产年报10表) (16)(十一)水产品加工(水产年报11表) (17)(十二)渔业船舶拥有量(水产年报12表) (19)(十三)渔业人口与从业人员(水产年报13表) (21)(十四)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水产年报14表) (23)(十五)渔业灾情(水产年报15表) (24)(十六)渔民家庭收入与支出(水产年报16表) (26)(十七)渔民家庭收支台帐样表(水产年报17表) (28)(十八)主要省市区水产品产量快报(月报)(水产定报1表) (29)(十九)上半年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水产定报2表) (30)(二十)上半年渔业生产情况(水产定报3表) (31)四、主要指标解释 (32)一、总说明(一)本调查项目的目的意义为全面了解我国渔业事业、渔业生产活动和渔业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渔业建设和发展成就,正确把握渔业发展形势,为国家制定渔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信息反馈和决策咨询,特实行渔业统计调查项目。
渔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附件:渔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4)(一)渔业生产基本情况(水产年报01表) (4)(二)海洋捕捞产品产量(水产年报02表) (5)(三)海洋捕捞分海区、渔具等产量(水产年报03表) (7)(四)远洋渔业产量(水产年报04表) (8)(五)海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品种分)(水产年报05表) (9)(六)海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水域和养殖方式分类)(水产年报06表) (11)(七)淡水捕捞产量(按类别分)(水产年报07表) (12)(八)淡水养殖产量(按品种分)(水产年报08表) (13)(九)淡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水域和养殖方式分)(水产年报09表) (15)(十)主要水产苗种(水产年报10表) (16)(十一)水产品加工(水产年报11表) (17)(十二)渔业船舶拥有量(水产年报12表) (19)(十三)渔业人口与从业人员(水产年报13表) (21)(十四)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水产年报14表) (23)(十五)渔业灾情(水产年报15表) (24)(十六)渔民家庭收入与支出(水产年报16表) (26)(十七)渔民家庭收支台帐样表(水产年报17表) (28)(十八)主要省市区水产品产量快报(月报)(水产定报1表) (29)(十九)上半年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水产定报2表) (30)(二十)上半年渔业生产情况(水产定报3表) (31)四、主要指标解释 (32)一、总说明(一)本调查项目的目的意义为全面了解我国渔业事业、渔业生产活动和渔业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渔业建设和发展成就,正确把握渔业发展形势,为国家制定渔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信息反馈和决策咨询,特实行渔业统计调查项目。
渔业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渔业统计指标解释第一章:水产品产量第1条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一、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
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全部海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它类渔业产品。
二、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三、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
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它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第2条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
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
二、水产品产量统计中,养殖产量按照水域所在地统计,国内捕捞产量按照渔船所属地统计,远洋渔业产量按照远洋渔业管理办法进行统计。
第3条产量计量标准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
此外,供观赏的水生动物按个体计算。
第4条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凡人工养殖并已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
一、凡是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淡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淡水捕捞产量。
二、凡是人工投放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海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海洋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殖起水产品,也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
第5条水产品分类分为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两大类。
一、海水产品:包括海洋捕捞产品和海水养殖产品。
其中,海洋捕捞产品产量不包括远洋渔业产量。
(一)海洋捕捞产品:包括海洋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头足类和其它类。
渔业服务业统计范畴与产值核算

渔业服务业统计范畴与产值核算——基于山东省的调查李永平,王之耀(齐鲁工业大学金融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渔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科技与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传统渔业经济中衍生出许多渔业相关产业即渔业服务业,极大促迚了渔业产业体系建设以及社会经济增长。
现有研究关于渔业服务业概念、统计范畴缺乏明确界定。
本文分别从第一产业层面、狭义第三产业层面以及广义第三产业层面界定渔业服务业概念,基于三层面下渔业服务业概念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渔业服务业统计范畴,构建渔业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以及产值核算方法,对山东省展开实地调查,核算山东省渔业服务业产值。
关键词:渔业服务业;统计范畴;产值核算;山东省中图分类号:F326.4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020)03-0057-09一、引言渔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经济对促迚我国经济增长,带动人民创业就业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渔业重点发展的方向之一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觃划》提出我国渔业发展目标,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养殖业、捕捞业、加工流通业、增殖渔业、休闲渔业协调发展,建立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的现代渔业产业体系。
要建设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实现一二三产业的相互融合,就需要发展与渔业相关的服务业,即渔业服务业。
与渔业相关的服务业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服务的各方面,包括传统渔业生产、渔业产品流通及配套服务、渔业科技、渔业金融服务等,在丰富渔业产业体系创新发展的同时为我国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渔业服务业日益显示出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研究渔业服务业统计范畴与产值核算问题也愈发具有现实意义。
国内学者对于渔业服务业的直接研究幵不丰富,在其核算上也仅从渔业产值出发,幵未涉及渔业服务业具体核算;部分学者对于农业服务业概念界定与划分涉及相关渔业服务业内容,这对于界定渔业服务业概念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首先,关于农业服务业概念界定与划分:王德萍,孟履巅(2008)从农业生产过程对农业服务业迚行界定,认为农业服务业主要包括农业的产前服务、产中服务、产后服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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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统计指标解释第一章:水产品产量第1条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一、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
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全部海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它类渔业产品。
二、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三、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
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它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第2条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
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
二、水产品产量统计中,养殖产量按照水域所在地统计,国内捕捞产量按照渔船所属地统计,远洋渔业产量按照远洋渔业管理办法进行统计。
第3条产量计量标准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
此外,供观赏的水生动物按个体计算。
第4条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凡人工养殖并已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
一、凡是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淡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淡水捕捞产量。
二、凡是人工投放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海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海洋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殖起水产品,也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
第5条水产品分类分为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两大类。
一、海水产品:包括海洋捕捞产品和海水养殖产品。
其中,海洋捕捞产品产量不包括远洋渔业产量。
(一)海洋捕捞产品:包括海洋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头足类和其它类。
1、海洋捕捞鱼类:包括:海鳗、鳓鱼、鳀鱼、沙丁鱼、鲱鱼、石斑鱼、鲷、蓝圆鰺、白姑鱼、黄姑鱼、鮸鱼、大黄鱼、小黄鱼、梅童鱼、方头鱼、玉筋鱼、带鱼、金线鱼、梭鱼、鲐鱼、鲅鱼、金枪鱼、鲳鱼、马面魨、竹荚鱼和鲻鱼等。
2、甲壳类:包括虾和蟹。
虾包括毛虾、对虾、鹰爪虾、虾蛄等。
蟹包括梭子蟹、青蟹和蟳等。
3、贝类:包括蛤、蛏、蚶和螺等。
4、藻类:包括江蓠、石花菜和紫菜等。
5、头足类:包括乌贼、鱿鱼和章鱼等。
6、其它类:包括海蜇等。
(二)海水养殖产品:包括海水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其它类。
1、海水养殖鱼类:包括鲈鱼、鲆鱼、大黄鱼、军曹鱼、魳鱼、鲷鱼、美国红鱼、河鲀、石斑鱼和鲽鱼等。
2、海水养殖甲壳类:包括虾和蟹。
虾包括南美白对虾、斑节对虾、中国对虾和日本对虾等。
蟹包括梭子蟹和青蟹等。
3、海水养殖贝类:包括牡蛎、鲍、螺、蚶、贻贝、江珧、扇贝、蛤和蛏等。
4、海水养殖藻类:包括海带、裙带菜、紫菜、江蓠、麒麟菜、石花菜、羊栖菜和苔菜等。
5、海水养殖其它类:包括海参、海胆、海水珍珠和海蜇等。
二、淡水产品包括:淡水养殖产品和淡水捕捞产品(一)淡水养殖产品:包括淡水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产品。
1、淡水养殖鱼类:包括鲟鱼、鳗鲡、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鲂、泥鳅、鲶鱼、鮰鱼、黄颡鱼、鲑鱼、鳟鱼、河鲀、短盖巨脂鲤、长吻鮠、黄鳝、鳜鱼、鲈鱼、乌鳢和罗非鱼等。
2、淡水养殖甲壳类:包括虾和河蟹,其中虾包括罗氏沼虾、青虾、克氏原螯虾和南美白对虾等。
3、淡水养殖贝类:包括河蚌、螺、蚬等。
4、淡水养殖藻类:即螺旋藻。
5、淡水养殖其它类产品:包括龟、鳖、蛙和珍珠等。
6、观赏鱼统计按“条”计量,其重量不计入淡水养殖总产量。
(二)淡水捕捞产品:包括淡水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
其它类中包括丰年虫等。
第6条海洋捕捞产量(按海区、渔具分类)海洋捕捞产量指国内海域捕捞产量,不包括远洋渔业产量。
一、按捕捞海域分捕捞产量。
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区划分界线:(一)渤海:东以辽宁老铁山西角经庙岛群岛至蓬莱角连线与黄海为界。
(二)黄海:南以长江口北角至韩国济州岛西南端连线与东海为界,东至朝鲜半岛与朝鲜海峡。
(三)东海:南以闽粤省界经东山岛南端至台湾省南端的猫鼻头连线与南海为界,东止对马海峡日本硫球群岛与我国台湾省。
(四)南海:东以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菲律宾群岛与太平洋为界,南止加里曼丹,西临中南半岛及马来半岛。
二、按捕捞渔具分捕捞产量。
(一)拖网:包括单拖和双拖。
(二)围网:包括单船围网、双船围网和多船围网。
(三)刺网:包括定置刺网、漂流刺网、包围刺网和拖曳刺网。
(四)张网:包括单桩、双桩、多桩、单锚、双锚、船张、墙张和并列张网。
(五)钓具:包括漂流延绳钓、定置延绳钓、曳绳钓和垂钓(如鱿钓)。
(六)其它渔具:包括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陷阱、耙刺、笼壶等类型。
第7条:海水养殖产量(按养殖水域分类)一、海上养殖:在低潮位线以下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
二、滩涂养殖:在潮间带间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
三、其它养殖:在高潮位线以上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
第8条:淡水养殖产量(按养殖水域分类)按养殖水面类型不同,分为:池塘、湖泊、水库、河沟、稻田及其它养殖方式。
第9条:部分养殖方式分类产量一、普通网箱:网箱一般由合成纤维如尼龙、聚氯乙烯等网线编织而成,装置在网箱架上。
普通网箱面积均为数平方米到数十平方米。
一般安置在港湾、沿岸、湖泊、水库和河沟等水域。
二、深水网箱:深水网箱是一种大型海水网箱,目前国内主要有重力式聚乙烯网箱、浮绳式网箱和碟形网箱三种类型,具有抗风浪性能。
网箱水体均为数百立方米到数千立方米。
深水网箱一般安置在水深20米以下的海域。
三、工厂化:工厂化养殖即按工艺过程的连续性和流水性的原则,通过机械或自动化设备,对养殖水体进行水质和水温的控制,保持最适宜于鱼类生长和发育的生态条件,使鱼类的繁殖、苗种培育、商品鱼的养殖等各个环节能相互衔接,形成一个独自的生产体系,以进行无季节性的连续生产,达到高效率、高速度的养殖目的。
工厂化养殖具有能控制水温和水质的特点,因此既能延长生长期,并能高密度的饲养,从而大幅度缩短生产周期,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控制鱼类的繁殖时间和苗种规格,使整个养鱼生产程序流水作业化。
工厂化养殖一般有循环过滤式、温排水式、普通流水式及温静水式几种主要类型,各种形式均具有各自的特点。
第二章、水产养殖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实际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海水养殖面积和淡水养殖面积。
在报告期内无论是否全部收获或尚未收获其产品,均应统计在养殖面积中。
但有些水面不投放苗种或投放少量苗种,只进行一般管理的,不统计为养殖面积。
养殖面积法定计量单位为公顷。
第10条:海水养殖面积是指利用天然海水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海上养殖、滩涂养殖、其它养殖。
工厂化、深水网箱不计入养殖面积。
第11条淡水养殖面积是指在淡水水域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池塘、湖泊、水库、河沟和其它五部分。
工厂化、稻田养殖不计入养殖总面积。
第12条养殖面积核算一、海上、滩涂、池塘、湖泊、水库、河沟等方式养殖面积按照实际使用的水面计算,普通网箱按照实际占用水面计算面积,计量单位公顷。
二、工厂化养殖:按照实际占用水的体积计算,计量单位立方水体。
三、深水网箱:按照实际占用水的体积计算,计量单位立方水体。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投放苗种或灌江纳苗、增殖放流的水域不统计养殖面积;湖泊、水库、河沟虽有指定专人管理,也放养了水产苗种,但起捕的水产品中,人工养殖水产品不足30%的,这类水面也不统计在养殖面积中(这部分产量也不列入养殖产量而列入捕捞产量)。
第三章、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第13条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渔业经济活动的总产出和总成果。
包括了全社会渔业、渔业工业和建筑业、渔业流通和服务业。
第14条渔业产值和增加值渔业产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捕捞和养殖水产品及水产苗种的总产出和总成果。
具体包括人工养殖的水生动物和海藻的产值、天然水生动物和天然海藻采集的产值,即包括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淡水捕捞、淡水养殖产品以及水产苗种的产出。
其计算方法:水产品及苗种的产量分别乘其产品的现行价格。
渔业增加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全社会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所创造的最终产品的价值,其计算方法:渔业总产出扣除渔业中间投入。
产值和增加值的资料来源,可向同级统计部门抄录取得。
第15条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产值和增加值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产值和增加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全社会从事水产品加工业、渔用机具制造业、渔用饲料工业、渔药制造业、渔业建筑业等的产出和成果。
水产品加工业产值等于加工产品量乘以现行价格,其增加值采用食品加工业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用机具制造业产值、增加值等于渔船渔机修造业、渔用绳网制造业和其它设备制造业的产值、增加值之和;其产值计算方法主要采用“工厂法”计算,增加值的计算方法采用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表”中的相应指标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用饲料工业产值主要采用“工厂法”,增加值是渔用饲料工业现行总产出乘以“规模以上”饲料工业现价增加值率。
渔用药物产值取同级相关部门统计年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其增加值等于渔用药物总产出乘以“规模以上”生物制药业现价增加值率。
渔业建筑业产值计算方法是从建筑产品所有方的建筑工程造价角度入手,依据投资完成额计算,其增加值采用建筑业增加值率来推算。
第16条渔业流通和服务业产值和增加值渔业流通和服务业包括渔业流通业、渔业(仓储)运输业、休闲渔业、渔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产值和增加值。
渔业流通业产值以营业额来计算,其增加值等于渔业流通业产值乘以批发零售贸易业现价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业(仓储)运输业产值即营业收入,其增加值计算方法与建筑业相同。
休闲渔业产值包括涉渔有关的一切旅游服务业产值,以营业额计算,其增加值用旅游业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信息等产值及其增加值根据财政部门《一般预算支出决算明细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推算。
第17条计算总产值的价格按当年价格计算。
当年价格就是当年出售产品时的实际价格。
水产品当年价格以各地渔业生产单位初次出售的价格的平均价格为依据;工业产品以报告期内的产品出厂价格为当年价格。
商业以零售价格为当年价格。
第四章、渔业船舶拥有量第18条渔业船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按有无推进动力分为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
按生产性质分为生产渔船和辅助渔船。
国内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转为远洋渔业船舶的当年,应纳入远洋渔业船舶统计范围,而不应纳入国内渔船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