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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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核心讲义】(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核心讲义】(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五章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1分,内容主要涉及保全与先予执行,考生应注意: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会相互结合来加以考查,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通常会在同一道题中予以考查。

一、保全1.保全的概念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2.保全的种类(1)按照申请保全的时间划分,保全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两种。

①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a.《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b.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c.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d.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②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a.《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

②由于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或者难以执⾏。

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如果当事⼈没有申请,⼈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

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利害关系⼈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②由于义务⼈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的申请,⼈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④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2、先予执⾏ (1)概念 ⼈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之前,因权利⼈难以甚⾄⽆法维持⽣活、⼯作和⽣产,及时裁定义务⼈先⾏给予⼀定款项或特定物,⽴即交付执⾏的制度。

(2)先予执⾏的条件: 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的问题,当然也就⽆须先⾏执⾏。

②双⽅当事⼈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③权利⼈⽣活困难或⽣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活或⽣产。

④被申请⼈(义务⼈)有履⾏能⼒。

⑤⼈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可以书⾯裁定先予执⾏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案件。

(4)先予执⾏⼀般由权利⼈提出申请,⼈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决定先予很⾼⾏,必须⽤裁定书,并⽴即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十八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十八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四、先予执行错误的救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第2句规定: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 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本章结束,谢谢大家!
(二)财产保全错误的救济
(1)因申请造成的财产保全错误的救济。对 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 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 失”。
对案外人造成的损失,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 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 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 107条的规定,适用先予执行的紧急情况包括:需要立 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贷款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三)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程序
(1)诉讼财产保全的提出。一般情况下由当 事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在必要时,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我国《民事诉讼 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效 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 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 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 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解 除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申请复议。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正文:----------------------------------------------------------------------------------------------------------------------------------------------------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一、立案程序问题1、申请执行“先予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10号)载明:“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对于“先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立案执行问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列被执行人?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被执行人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死亡,权利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中直接将义务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列为被执行人。

如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人员信息,应视为被执行人不明确,可依照上述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3、在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主体?答: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16号)载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出现分立、合并、兼并、合营等情况,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应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变更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 保全与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 保全与先予执行
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
5、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二、先予执行
概念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财产保全的范围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物;
2、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可以冻结、查封,但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救济
对保全裁定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保全的解除
1、保全错误的;
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诉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裁定
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执行前的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应当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
3、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的;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第一节财产保全一、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1.概念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又称为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结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2.特殊情况:(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2)第一审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原告在起诉的同时或者在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但人民法院尚未受理案件的,应当认为属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3.条件(1)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须为给付之诉。

财产保全不适用于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采取,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二)诉讼前的财产保全1.概念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争议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2.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例题·单选题】原告甲与被告乙因纠纷诉至A县法院,甲在诉讼中要求财产保全,应当向()(2010年1月)A.甲的住所地法院申请B.A县法院申请C.乙的住所地法院申请D.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答疑编号11112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受诉人民法院受理。

【例题·单选题】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2008年10月)A.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B.必须在24个小时内作出裁定C.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D.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24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答疑编号111120102]『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法考《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法考《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2018法考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及真题练习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民诉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知识点详解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保全一、民事保全的概念和意义民事保全;是指法院为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或者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取强制性保护措施;或者责令被申请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保全制度的意义主要有:1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2避免一方当事人损害的扩大..二、民事保全的种类一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依保全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保全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其中证据保全前已论及;此不赘述..1.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2.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是指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一方当事人的侵害行为或者有侵害可能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避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保全通常适用于侵权诉讼;早先只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海事侵权等特别法规定的侵权案件中;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为保全措施..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法院命令被申请人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后者针对的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都既可能针对财产;也可能针对行为..二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依照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可以把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1.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或者对有关行为予以限制的措施..诉前保全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是指客观上存在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现实危险..2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的申请..3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即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2.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生效判决在将来得以顺利执行;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或者对有关行为采取措施予以限制..在例外情况下;诉讼保全也可以在作出一审判决后进行..构成诉讼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1须是给付之诉..2须具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即只有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在将来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才能够采取保全措施..3保全程序的启动;须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或由受诉法院依职权决定..4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三、保全的范围、措施、效力及解除一保全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就财产保全而言;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标的物等涉案财物;或者是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就行为保全而言;所谓请求的范围;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作为方面;包括办理证照手续、转移所有权、交付特定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各类行为;不作为方面;主要包括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行为..二保全的措施1.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1查封、扣押、冻结..对这类措施应当注意:①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③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④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另一法院进行的轮候查封是允许的..2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这主要有:①保存价款..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②保全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③限制支取应得收益..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④保全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2.行为保全的措施..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后;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命令或强制令;责令其作为或不作为..如果其不履行命令;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或者采取替代性方式;确保申请人权利受到保护;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例如;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三保全的效力1.时间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的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其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当事人不服保全的裁定时;有权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裁定的执行;故复议不影响保全的效力..对保全裁定的时间效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诉前保全的裁定作出后利害关系人不在法定期间起诉的和保全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由此;其有效期限为保全裁定作出到法院解除的这段时间;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2.对人效力..保全裁定不仅对保全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效;而且对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也有效..对保全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予以协助执行..民诉法解释第165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3.续行效力..民诉法解释第168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18条对续行效力作了补充:1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四保全的解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5的规定;解除保全措施的主体只有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和其上级法院..法院解除保全;可由法院依申请进行;也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6条和其他条文的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1保全错误的..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①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②诉前保全中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③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④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⑤被申清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四、保全的程序一财产保全的程序1.程序启动..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启动..诉讼保全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启动..申请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用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2.提供担保..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法院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对财产保全中的担保作了详细的规定: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2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3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4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5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③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④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⑤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3.审查与裁定..法院对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认真审查;以防申请人滥用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当裁定驳回保全申请..4.执行:保全措施的适用..如果认为符合采取保全措施条件的;对诉前保全和情况紧急的诉讼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对情况不紧急的诉讼保全;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定并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法院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5.对保全裁定的救济..这包括两个方面:1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处理;即复议次数只能是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27条对申请复议以及异议之诉作出了补充规定:①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审查处理;即按执行行为异议处理..③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2赔偿损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请错误的情形主要有:①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被法院解除保全;②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败诉;③申请人部分胜诉;胜诉部分小于请求法院保全的范围..对法院错误地依职权实施保全而造成的损失;适用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给予赔偿..二行为保全的程序行为保全的程序与财产保全基本相同;可参照财产保全制度施行..但由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目的不在保护财产;而在于保障权利;因此行为保全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三保全程序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1.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2.两种特殊情形下的保全:1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2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3.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4.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5.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第二节先予执行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先行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项制度..先予执行制度是为了保护有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它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可以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前实现其内容.. 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18-219页..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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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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