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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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县安委办组织起草了《宜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次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69号主席令)、《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发函(2005)39号)、《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3年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府发(2005)11号)、《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3)30号)、《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赣府厅发(2014)1号)、《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府发(2005)43号)。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预案由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组成。

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总体预案将其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在总体预案中,明确提出了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七条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平战结合,体制创新;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委、县粮食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牵头制定的19个专项预案构成,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各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预案也需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县政府县长领导下,由各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县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县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乡镇(场)人民政府也相应成立应急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

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组织预案演练,开展宣传和培训,落实责任与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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