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常用词混乱概念的含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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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容易混淆的税收概念_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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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游览场所内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如何纳税呢?
【税收辞典】上述虽属于园区为游客提供的交通服务,但取得的收入并不能按“交通运输服务”纳税。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

2、“会议展览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
企业在酒店组织培训、会议,酒店提供会场及相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纳税呢?
【税收辞典】酒店虽出租了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但取得的收入并不能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纳税。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

5、“餐饮服务”&“货物销售”
餐饮公司的“外卖”餐饮服务,如何纳税?
【税收辞典】提供“外卖”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按“货物销售”纳税。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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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点基础总结归纳

税法知识点基础总结归纳

税法知识点基础总结归纳税法是指规范税收活动的法律规定和规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基础,也是税收管理的依据。

税法的学习对于财务、税务等相关专业的学生来说非常重要。

下面就税法的基础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税法知识。

一、税法的基本概念1. 税法的含义税法是指规范税收活动的法律规定和规范,包括税收管理法规、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税收法令等内容。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纳税人的税收行为,维护税收的合法权益。

2. 税法的基本特征(1)税法的强制性税法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具有强制性,税法规定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金数额、支付期限、征收方式等,同时也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

(2)税法的普遍适用性税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纳税人和税收的征收管理。

(3)税法的专门性税法是一门专门的法学学科,其研究内容主要是针对税收活动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方式。

(4)税法的稳定性税法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体系,它不会随着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而频繁变动。

二、税法的体系结构税法包括宪法规定的税收相关内容、税法和税收管理法规等。

其具体的体系结构主要包括:1. 宪法规定的税收相关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关于税收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收入的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严格管理国家财政,税收应当依法征收等。

2. 税法税法是国家对税收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文件,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率、税收征收管理等。

3. 税收管理法规税收管理法规主要是依据国家的税法,由国务院的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税收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规范文件。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依据国家的税法和税收管理法规,在本地区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特征的税收管理文件。

三、税法的法律体系税法是以国家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它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的宪法原则和权利、国家的税收权等内容。

税法常见知识点

税法常见知识点

税法常见知识点税法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领域,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必须了解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税法的常见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1.税收的基本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而对公民和企业征收的一种强制性支付。

税收的基本概念包括税种、税率、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等。

2.税种税种是指不同的税收项目,常见的税种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等。

不同的税种根据其征收对象和征收方式的不同,具有各自的特点。

3.税率税率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纳税基数计算税款的比例。

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负。

在税法中,通常会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或者商品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同的税率。

4.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纳税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同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其纳税对象的不同,需要履行不同的纳税义务。

5.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地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义务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方式计算并缴纳税款,同时提供相应的纳税申报和报告。

6.税法的原则税法的原则是指在税法实施中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常见的税法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平等原则、便利原则、合法原则等。

这些原则确保税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7.税收的税基税基是税法确定税收征收对象和计算税款的基础。

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税基,例如所得税的税基是纳税人的收入额,增值税的税基是销售商品的价格。

8.税收的征收方式税收的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的方式。

常见的征收方式包括按月预缴、按季度预缴和按年度结算等。

9.税收的减免和优惠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和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税法中通常会设定一些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纳税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和优惠,从而降低税负。

10.税务机关和纳税服务税务机关是国家负责税收征管和税务管理的部门。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咨询等。

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汇总

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汇总

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汇总一、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法是指国家法律对纳税人及其财产所征用的税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收入,是国家通过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税率和征税方式从纳税人上征收的,并用于国家支出的财政资源。

税法作为一部经济法律,它的性质是经济法律;它是一部行政法律,也是一部财政法律。

二、税法的基本原则1. 税法公平原则:税法对纳税人在预先设定的税制下所应缴纳的税款进行适当的调节,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实行贫富征税公平原则,社会公共利益与纳税人的个人利益公平博弈和统一。

2. 税法平等原则:税法实行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应纳税款的金额。

纳税人在税法面前一律平等,不存在任何歧视性与差别性。

3. 税法合法原则:税法对纳税人所应纳税金数额数量以及纳税方式的跟踪以及在严格并有操作性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基础上约束与调节纳税人其税金义务。

4. 税法便民原则:税法的立法内容设立利用妥善措施,简化法定体例,方便纳税人遵从税法,通过地方税额,产权税交纳纳税程序便利,简化并作用,实现方便纳税人。

5. 税法宽松原则:税法在应对内外因素变化,具备灵活性,实事求是,高效运用税法机能应对税收实施。

在经济社会因素政策环境骤变因素,应调整税率,做一些特别政策安排,其他稳定特征,激励经济稳定发展。

三、税法的主要内容1. 税收体系:税收体系是指国家制定的用来拨付国家财政收入的税收制度。

税收体系包含了税收的种类、范围、税率、征收方式和税收目的。

主要包含了国税、地方税和非税收入。

2. 纳税人:纳税人是指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纳税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分为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委托人,根据税法法规确定并实施纳税义务的单位性质的法人和自然人。

3. 税务管理机关:税务管理机关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组成。

国家税务局管辖全国的税收管理工作,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地方税收管理。

4. 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国家对税收进行宏观调控、控制和分配的政策。

税收政策的目的是调节经济适可采用财政投入与支出及其既定政策要求和各种经济社会政策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整个税收制度。

区分几组易混淆的税收名词

区分几组易混淆的税收名词

区分几组易混淆的税收名词作者:侯晓燕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上》2008年第08期摘要:文章针对目前各种税收文字中常出现的几组易混淆的税收名词进行详细的解析,并辅以相关的事例进行说明,以利于理解,从而避免各种概念上的失误和观念上的偏颇。

关键词:起征点;免征额;避税;节税;实际税负;避税港;自由港;国际税收从事税收理论工作总是要用到各种税收名词,在使用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对某一组或几组名词产生概念上的混淆。

笔者近年研究各类税收文字,将几组出现混淆频率较高的名词总结并解析如下:一、起征点与免征额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尤其是城市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

近年来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讨论一度成为热点话题,因而“起征点”与“免征额”也成为其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组名词。

常常看到这样的话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多少合适”或“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这里的起征点是指有关个人生活消费基本扣除的规定。

国家对该数字的基本规定早期为800元,2006年国家将这一数字提高为1600元,2008年又进一步提高为2000元。

关于这个扣除额,各类文字中称之为起征点的为多,而严格按照税收理论中的概念界定,将之称为免征额更为恰当。

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对起征点的解释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起点,即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对免征额的解释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不论纳税人收入多少,只对减去一定数额后所剩的余额征税。

”更有进一步有关二者区别的解释“起征点是对部分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照顾,而免征额则可以照顾到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例如某人某项收入为1000元,税率为10%,如果此项收入规定有600元的起征点,按照起征点的达到数额就全部数额征税的规定,该纳税人此项收入的应纳税额应为1000×10%=100元。

略谈税收学中几个术语的概念

略谈税收学中几个术语的概念

略谈税收学中几个术语的概念
1. 税收制度:是政府采取的财政收入的手段,它定义了不同的税种、税率和逃税的程序和机制,是政府正确控制经济、实施社会政策的重
要手段。

2. 税收负担:是指个人和企业等经济主体在一定的经济领域的税收负
担的大小、构成以及交纳税款的程序和方式。

3. 税收优惠:指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政府为了完善税收体系,激励企
业创新,保障企业业绩,鼓励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有计划地适当减轻
部分税收负担的政策措施。

4. 税收灵活性:是指对税收的形式和程度进行调节的能力,以期实现
税收制度复合型改革,实现有效的调节和引导经济活动,符合实际需要。

税法中的概念(一)

税法中的概念(一)

税法中的概念(一)许多税务争议最后都会归结为税法或合同所用概念模糊或者歧义,对于将税法作为混饭工具的人来说,只要这碗饭混的足够长,这个结论并不难得出。

鉴于此,笔者一直想就这个题材写篇官样文章,分享读者,这是台面上的理由。

台面下的理由还有很多,譬如出于显能的心态,还有佐证笔者观点等。

笔者多次不厌其烦地提出,在税务专业人士的知识结构中,逻辑学与法学方法论知识不可或缺。

税法中的许多理论难题释然都离不开这些知识,如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究其实质就是税法与民商法使用同样的语词,但这些语词从概念角度进行比较,在不同法域里是否采同样解释问题。

总之出于各种原因,数次提笔,都没写成。

主要原因是这个题目瞧着简单,写明白还真不容易,有些道理,心理明白,但要有条理地写出来,并且达到别人可以理解的程度,还是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的。

概念是事物在大脑中的反映。

人借助语言来思维,并通过语言来交流信息,自然地,概念会体现为一定的文字或声音符合。

有一种动物,讲汉语的人说是狗,讲英语的人说是dog,不同语言之所以能够互译,原因在于讲不同语言的人,脑中想的是同一概念。

事物的概念一般会在自然语言中有所体现,如动物、植物、长城、力量、美丽等。

自然语言中的名词都是概念,但并非所有的概念都在自然语言中找到对应的名词。

后面这句话对于理解法律规则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后面还要细说。

理解这一区别的意义在于知晓概念或术语的定义与语文老师讲的名词解释不是一回事。

没学过逻辑的或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人往往注意不到这种区别。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规律的科学,即关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的科学。

在法律研究中,事物的名被称作术语。

关于术语的研究,法学自己并没有什么建树,术语的定义与解释都是从逻辑学那里偷来的,美其名曰是借鉴逻辑学关于概念的研究成果。

关于事物形名研究,和逻辑学相比,语文老师讲的名词解释就是小儿科了,至少是对法律术语研究没有什么帮助。

在法律评析中,用概念或术语这些大词,会给人很专业的赶脚,如果有人讲什么名词解释,那是lay person说的话了。

税法易混知识点总结

税法易混知识点总结

税法易混知识点总结税法是一门复杂的学科,其中包含了许多易混淆的知识点。

本文将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种四个方面,总结税法易混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1. 个人所得税的适用对象个人所得税的适用对象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住所、户口或者实际居住超过一定期限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户口且实际居住不超过一定期限的个人。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居住地和工作地常常不一致,容易产生混淆。

2. 纳税期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按照纳税年度来计算的。

纳税年度是指从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但在个别情况下,会出现非一般规定的纳税期限,如个人所得税年度收入主要来自一次性收入的情况。

3. 所得来源的分类个人所得税法中将所得来源分为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代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资产处置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这些所得来源的分类有时会出现交叉与重复,容易使人混淆。

4. 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包括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额的确定是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核心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所得额的确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错误与混淆。

5. 纳税申报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关键环节。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通过纳税申报表提交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计算复杂、资料繁琐等原因,容易出现错误与混淆。

6. 纳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刺激消费、促进就业等,国家实行了一系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包括:个人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赡养子女等免征纳税。

在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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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常用词混乱概念的含义分析【摘要】税法的一系列名词概念在会计实务中容易被混淆和误用。

本文在结合税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其涵义进行了解析,有助于会计人员准确理解这些名词概念,正确核算缴纳税款。

【关键词】税法名词概念涵义会计实务与税法的结合应用已经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但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对税法常用名词概念使用不规范、不科学。

究其原因,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相关名词概念的内涵理解不深,断章取义。

这种误解和混淆若处理不好,极易造成“偷税”,面临税收征管部门高额罚款和严厉处罚。

有鉴于此,笔者参考现行各单项税种税收实体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行政法制的基本原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等税收征管部门和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归纳总结,对会计实务中常用的税法相关名词概念做一解析与甄别,管中一窥,以供商榷。

1税收优惠名词概念涵义解析免税、不征税、抵税、退税、抵扣“免税”有两种用处。

第一种用在“税收优惠”的专章法规规定中,与“减税”一起统称为“减免税”,在税法中一般有专门条款,是我国各单项税种税收实体法规定的普遍性税收照顾政策,其涵义“对本来应该征税的应税项目(或应税劳务),税法规定免予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和备案类(取消审批手续和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减免”。

按照税法条款规定的内容,又可以分为“免征”(完全免予征收税款)、“暂免征收”(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暂时性免予征收税款)、“酌情减免”(根据实际情况和困难决定是否免予征收税款)、“法定减免”(法律规定的减免)、“特定减免”(特定范围的减免)、“定期减免”(在特定时期内给予减免)、“临时减免”(在一定时期临时性的给予减免)、“经审批后减免征收税款”等各类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统称《营业税法》)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免征营业税”属于“备案类、免征、法定减免”、“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则属于“备案类、暂免征收、法定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简称《车船税法》)不仅专章规定“法定减免”,如“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还规定“特定减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统称《关税法》)规定“临时减免税”政策:“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其他不能比照执行。

第二种情况用于增值税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政策,即:“对货物出口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不征税”指税法规定的不予征税的项目,由于其自身就不是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或应税劳务),当然不予征税。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抵税”除用于上述“免、抵、退”税政策外,还有其他用法:用某方面的金额抵减应纳税额,有时也称之“抵免”。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额抵免”的内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退税”与“免、抵、退”政策涵义截然不同,是指税收征收机关在依法征收税款后,发现多征了税款,主动或者依纳税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退回多征的税款。

如果这种退税从国库(国家金库)中退还的,由于国库是财政部门的出纳机关,归口财政部门管理,所以财政管理上称为“退库”。

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抵扣”指按照一定的金额标准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期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减税、减征、减按、减计、加计扣除、减半征收、两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减税”指在税法规定的正常计算应缴税额的基础上,减免部分税款。

“减征”指在正常的税率基础之上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计算扣除。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消费税法》)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相当于“欧洲Ⅱ号”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减税和减征的区别前者直接减免税款,后者减税率。

“减按”实际上也是减征的一种。

其含义是减少后按照较低的税率计算缴税。

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的实际适用税率为10%。

“减计”指在计算某些收入时,少计一部分金额。

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计收入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即:对于上述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用其取得的收入乘以90%计算应税收入。

“加计扣除”指国家为鼓励某些行业发展,规定在正常扣除基础上,额外再按照一定标准扣除一定的金额。

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费用,在按照支付给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减半征收”指对于应缴纳的正常税款,按照50%征收,或直接减半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收。

”即(应纳税所得额×25%)×50%或者直接按照“应纳税所得额×25%×50%=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两免三减半”指国家为鼓励某些企业发展给予的一种特别优惠措施,即前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指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免五减半”则较“两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更加优惠,税款的减免扩大到五年免税和五年减半征收。

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收法律责任名词概念涵义解析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欠税、漏税《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偷税重在强调由于纳税人的各种有意(恶意)行为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客观结果。

对偷税的处罚是“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法没有特别规定“逃税”的概念,一般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税”指以恶意欺骗手段骗取税款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建议修订增加《税收征管法》相关内容,扩大骗税概念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管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欠税”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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