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书 .doc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帐号
26101679
备注
监督工程项目划分及质量要求表
单位工程: 表3-3
分 部 工 程
单 元 工 程
计划完成时间
质 量 要 求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员:
年 月 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表3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印章)
负 责 人(印章)
监督单位(印章)
负 责 人(印章)
二○○ 年 月日
陕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制
工程质量监督书
表3-1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名 称
许可证号
企业等级
资审等级证书号
项目设计负责人
职务、职称
施工单位
名 称
营业执照号
企业等级
资审等级证书号
法人代表
职务、职称
设计任务的批准
机关、时间、文号
设计及总概算批准
机关、时间、文号
投资包干协议签订
单位、时间
主要工程量
挖土 立方米
填土 万立方米
开石 立方米
干砌石 万立方米
浆砌石 万立方米
砼 立方米
灌浆 米
钢筋砼 立方米
机械设备安装 万元
电气设备安装 万元
金属结构安装 万元
表3-2
主要工程内容
规 模
设计工期
计划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总投资
万元
建安工作量: 万元
工程计划达到
质量等级
合格(优良)
指定检测单位
检测站:
负责质量
监督员
组长: 职称:
成员: 职称: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书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号
安全许可
证号
企业等级
资格等级
证书号
项目经理
姓名
资格证名称
联系
电话
资格证书号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资格证名称
联系
电话
资格证书号
安全负责人
姓名
资格证名称
联系
电话
资格证书号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资格等级
资格证书号
项目总监
姓名
资格证名称
联系
电话
资格证书号
总监代表
姓名
资格证名称
联系
电话
资格证书号
委托检测单位
备注
水务工程
质 量 监 督 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监督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开工前,应按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填写《水务工程质量监督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书一式三份,质量监督站存一份、建设单位存二份。
2.工程发包方式,要说明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还是直接发包。
3.施工单位审查页,如不只一个施工单位,可自行打印该页补充。
工程名称
建设
地点
主管部门
初设和总概算批准机关、时间、文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批准单位、时间、编号
施工发包方式、合同签订时间
工程规模和
主要建设内容
重要分部、单元工程
工程投资(万元)
总概算
建安工作量
(中标价)
主要工程量
土 方:
万立方米
石 方:
万立方米(其中浆砌石: 立方米)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手册范本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治理,进一步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治理的机构,均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在开展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行为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并将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治理和文明施工环境的创建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治理,托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治理,托付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托付具体实施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监督机构。
第五条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有关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以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违章操作行为的纠正,并对监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资料的收集、各类备案手续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监督机构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申领、重大危险源监管(备案、验收、专家论证等)、起重机械监管(备案、告知和使用登记)等事项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和投诉处理,均实行网上受理(网址:)。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安全生产报监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格式

填表说明1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的格式、内容如实填写。
2 监督书编号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如黑龙江省水利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中心站的编号为“黑水/00--20XX-XXX”,“黑水/00”代表省站监督的水利工程项目,“20XX”代表注册年份,“XXX”代表当年注册序号。
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中,有关单位人员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行填写。
4 主要建设内容应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填写。
5、质监部门负责人资格证书指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查员证书。
6 本表填写一式三份,一律采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字迹工整。
7 监督单位代码:省中心站:黑水/00--20XX-XXX农垦:黑水/01--20XX-XXX 哈尔滨市:黑水/02--20XX-XXX 齐齐哈尔市:黑水/03--20XX-XXX 牡丹江市:黑水/04--20XX-XXX 佳木斯市:黑水/05--20XX-XXX 大庆市:黑水/06--20XX-XXX 绥化市:黑水/07--20XX-XXX 双鸭山市:黑水/08--20XX-XXX 鹤岗市:黑水/09--20XX-XXX 伊春市:黑水/10--20XX-XXX 鸡西市:黑水/11--20XX-XXX 七台河市:黑水/12--20XX-XXX 黑河市:黑水/13--20XX-XXX 大兴安岭地区:黑水/14--20XX-XXX质量责任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
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及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尊敬的业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经过对您所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并结合相关文件和技术标准,特向您出具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
经过我方的严格监督和检查,该工程的质量状况评估如下:一、工程概况根据您的要求,该建筑工程项目位于XX市中心的ABC区域,总占地面积约X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XXX平方米,分为YY个建筑单元。
工程主要包括土建、装饰、电气、给排水等方面。
总工期约为ZZ个月。
目前,该工程已完成了土建工程的主体施工,并进入后续装饰、电气、给排水等工程的施工阶段。
二、质量评估经过我们专业团队的实地检查和抽样检测,对该工程的质量状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评估。
根据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您的要求和合同约定,我们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评估:1. 土建工程:经过检查,该工程的土建结构整体牢固,符合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
混凝土浇筑质量优良,无明显的开裂、渗漏现象。
地基基础承载能力合理,能满足设计要求。
2. 装饰工程:装饰部分的施工质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涂料施工均匀,无起泡、起皮现象。
瓷砖铺贴规整,无空鼓、脱落。
门窗安装牢固,密封性良好。
整体装饰效果与设计图纸相符。
3. 电气工程:电气工程的施工符合规范要求和相关标准。
电线电缆敷设整齐,不搭接、曲折。
电器设备安装牢固,工作正常。
线路绝缘良好,电气安全可靠。
4. 给排水工程:给排水系统设计合理、施工规范。
管道安装牢固,无渗漏、漏水现象。
设备安装符合要求,运行顺畅。
三、问题及建议在监督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小问题,并提出以下建议以保证工程质量的提升:1. 部分墙面出现鱼尾状涂料裂纹,建议进行修补并加强涂料的粘结性。
2. 局部地板铺贴存在不平整的现象,建议重新检查并做好调整,确保整体平整度。
3. 部分电气线缆存在过长、弯曲的情况,建议进行调整并更换为合适的规格。
4. 部分给排水设备的噪声较大,建议进行噪声隔音处理,提高环境舒适度。
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

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尊敬的施工方:根据我单位在对您单位承担的XXX工程进行实地监督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检测等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向您提出监督意见,希望您能重视并及时改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具体意见如下:1.施工组织管理问题1.1 施工组织计划不合理。
施工方案中未充分考虑工期、资源配置等关键因素,导致施工进度滞后和质量控制难以保证。
建议施工方合理制定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目标的实现。
1.2 管理人员不力。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素质低下,对质量管理要求理解不到位,无法有效组织施工队伍,造成工作流程混乱,质量难以控制。
建议施工方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2.施工质量问题2.1 基坑施工存在安全隐患。
施工方对基坑支护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存在坍塌、滑坡等安全风险。
建议施工方加强基坑施工管理,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稳定支护结构,确保施工安全。
2.2 材料使用不合格。
施工现场存在使用劣质材料现象,对工程质量及建筑结构安全造成潜在风险。
建议施工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选用合格材料,并建立材料验收记录,确保施工质量可控。
3.监测调试问题3.1 监测数据异常或丢失。
施工期间,监测数据记录不完整,存在数据缺失或异常情况,无法准确监测工程质量状况。
建议施工方加强监测数据的记录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调试不到位。
施工方对工程设备的调试工作缺乏有效的组织和安排,导致工程投入使用后出现设备运行不稳定、故障频发等问题。
建议施工方加强设备调试工作,确保工程设备正常运行。
4.相关问题4.1 变更管理不规范。
施工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变更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完整等问题,未及时报备、审批变更事项,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建议施工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2 文件资料管理不完善。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文件资料归档管理不规范,存在混乱、遗失等问题,难以保证施工质量的可追溯性。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监制
填写说明
1、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进行的强制性监督管理,该监督管理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2、工程概况栏应填写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工程主要建设内容等。
3、工程建设工期安排栏应填写总工期施工计划、年度施工计划和工程验收计划等。
4、本监督书除签名外应计算机打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报监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
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对其实施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第七章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
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工程地点:监督注册号:大质监字()号大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工作方案根据监督注册大质监字()号,由我站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的开展有序,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监督小组(或巡查小组)到工地进行检查时将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预拌混凝土厂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主体和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1、对相关各方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1)、抽查参建各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相应职责及执行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2)、抽查参建各方完成有关工作采取的制度、控制措施、方案以及记录文件情况。
2、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1)、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影响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进行监督;(2)、对施工、监理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3)、对结构混凝土、承重砌体、构件安装制作等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以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竣工验收监督:(1)、对参建责任主体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资料进行审查;(2)、对验收组成员及验收方案进行审查;(3)、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二、监督工作实施:1、采取以监督小组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与巡查小组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督,监督组由苑登瀛、丁振涛、曲成军、吴迪等组成,主持检查人姜海全;巡查组长宋维鹏;2、监督小组将对监督控制点确定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当施工至附表规定的监督控制点时,由建设(监理)单位按工作要求提前通知我站到现场核查(见附表);3、巡查小组将在基础及主体施工过程中至少抽检一次;4、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对存在严重问题经调查取证和核实,按相应程序处罚;5、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实体质量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予以记录,并定期通过建设信息网的监督网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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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各类园区有关管理机构、不设县的市所属镇(街),可以根据授权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 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
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广
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
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二章 项目统一代码制度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
投资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级有关部门必须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各部门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当要求项目单位提供项目代码;对未申请项目代码的,应当引导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平台获取代码并校核验证。各级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应当标注项目代码,项目相关审批、监管(处罚)、建设实施进展等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交换至在线平台,实现项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互认。 第九条 项目单位首次办理投资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通过
在线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其中,属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和备案的项目,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领码;属于深圳市有关部门核准和备案的项目,通过深圳 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领码;其余核准和备案项目,统一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领码。 第十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机关核准、备案权限内项目的赋码工作,为项目单位提供申请领码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引导项目单位合理申报,并组织做好项目代码管理、监测和检查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代码时一并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一并办理,提高效率。 设立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实体专窗的市县(区),鼓励由其专窗统一提供项目领码引导、赋码、核验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变更、延期,项目代码保持不变。投资项目需要重新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准前置手续证明文件,并提供项目代码以供核验。项目单位在网上提交材料的同时,可以邮寄纸质材料到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核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国家制定的通用文本或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项目申请报告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 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项目核准应当提交以下前置手续证明文件: (一)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用地(用海)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
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条件成熟时,也可以通过在线平台出具。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核备条例第九条规定
的审查内容对项目进行审查。 需要评估的,应在受理后的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明确评估重点和评估时限。评估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与申请项目核准的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评估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下级项目核准机关意见。征求下级项目核准机关意见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进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项目单位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核准时限之内。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 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应
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原则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
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节能审查、统计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的格式文本,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制定。 第十七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与作出原核准决定时所依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确定的范围不一致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变更或重新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得同时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