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通知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1、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答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百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度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知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道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内承担的法律责任容,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2、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扩展资料: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3、违反安全生产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中国快律为您解答: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和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9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8年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预警、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下列级别:(一)红色风险(重大风险):危险因素多且难以控制,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群死群伤后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18
•【字号】宁建规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9〕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中的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8日附件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区实际添加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1、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能做出多少的罚款?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百第二十三条的,安监度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道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内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容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内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容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最低罚款多少?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安全生产法》第94条最低罚款是五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度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道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容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____的罚款?是A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内容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宁建[建]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建(建)发〔2013〕21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提高监理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区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保障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凡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企业和监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或无资质资格承接监理业务。
2、实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制度。
对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宁建(建)发[2012]73号)等资质动态管理办法规定,每年抽取30%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重点核查诚信等级为2A级以下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存在市场行为违法违规和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及资质条件不达标的企业。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和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或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3、加强区外进宁监理企业管理。
注册地不在宁夏的监理企业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之前,必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2]5号)规定,取得《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按规定配备工程监理需要的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从业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非住宅性质),具备开展监理业务条件后方可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宁政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属高危行业的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七)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八)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查和验收;(九)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十一)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十二)对经安全行政许可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三)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并按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十四)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十五)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六)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宁建(建)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4〕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为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压实建筑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全区建筑市场秩序稳定。
现就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时间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从即日起至2024年6月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核查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3月底)。
对系统预警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全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名单已另发),厅本级将按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二)动态复核阶段(2024年3月底至2024年6月底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坚持)。
利用线上预警和线下抽查相结合方式,对违规企业进行抽查,全面监控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核查范围(一)全区通过申请、延期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二)全区承揽在建工程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三、核查方式(一)线上核查。
依托“智慧住建综合监管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搭建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模块,监管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预警。
凡三类人员配比连续7日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黄色预警,并短信告知企业负责人;黄色预警后15日内整改不到位、三类人员配比仍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红色预警,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宁建(消)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通知宁建(消)发〔2022〕6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宁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19〕3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危大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危大工程范围符合《宁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19〕31号)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要求的,应界定为危大工程。
二、深化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内容编制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在勘察文件中应设危大工程情况章节,明确项目是否存在危大工程。
对于存在危大工程的项目,勘察文件应在章节中进行危大工程说明,具体内容包括:(一)危大工程概况;(二)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内容。
主要是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和地质条件,列出深基坑、深沟(槽)、边坡等方面的(超规模)危大工程清单;(三)提供危大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参数;(四)提出危大工程设计、施工及监测的相关建议。
三、深化工程设计文件内容编制结构设计总说明中应设危大工程情况章节,明确项目是否存在危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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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重大
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8]第23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建管(安监)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突出重点,落实好今年的隐患排查工作,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预警和监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是指施工现场存在或潜在重大安全危险或隐患,如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其他意外的潜在不安全环境或因素,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中缺陷等。
主要包括:
(一)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大模板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等。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高度超过24m?50 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等。
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临时用电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特种设备施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6m以上的边坡施工;30m及以上高空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1、安全网的具体悬挂部位;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侧边的具体位置。
2、施工专线工程临时用电线路铺设及三级配电(总配电房、二级配电箱和末端开关箱)的设置。
施工现场邻近的高压线路。
3、物料提升设备、塔吊及群机作业、施工电梯、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机具的名录以及检查、维护、运行的责任落实。
4、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人员通道、入口的部位,施工现场的食堂、宿舍及人员密集作业场所。
(三)施工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缺乏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要求,按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及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足额配备,并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工程开工前,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辩识,按相关评价标准评价出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
二、重大危险源的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 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8m以上高度的满堂或独立脚手架。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6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超过25?现浇板,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二)专家论证审查工作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进行。
1、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三、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过程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应对存在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重大危险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救援方案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施工单位应按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合理安排好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
(五)施工单位应按照方案施工,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六)施工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记。
醒目位置挂设
“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报送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七)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监控措施进行审核,建立危险源台账。
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跟踪监控。
需专家论证的重大危险源的台帐按月报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备案。
(二)重大危险源跟踪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重大危险源的公示情况;
2、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已按规定论证审查;
3、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的监控情况;
4、每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的整改、治理情况。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在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四)各地应将本地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情况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并结合督查的实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或者通报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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