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黄皮书中文合同99年版
fidic与fidic合同红皮书黄皮书银皮书

fidic与fidic合同红皮书黄皮书银皮书FIDIC系列版号如下: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目前无改版橘皮书:DB/TURNKEY,1995年黄皮书(设备采购,承包商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改版自旧黄皮书和橘皮书。
银皮书(epc/交钥匙工程):1999年出版金皮书(Design build and operation):2023年出版红皮书分包合同:2023年出版绿皮书(简明合同格式):1999年出版蓝绿书(Dredging and reclamation 疏浚和农垦)2023年第一版联营体协议:1992年出版工程师代表协议范本(深蓝皮Dark blue),2004出版测试版本,目前无更新工程上所说的FIDIC是什么意思?扩展资料:一、主要精髓公平、公正、公开。
FIDIC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制订了许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与合同文本,已为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许多国家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
公路行业现行FIDIC条款只是其中之一和根据业主或工程所在地具体条件对通用条件中一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具体化后成为合同条件组成部分的专用条件或称合同条件的第II部分。
合同条件经过4次修订至我们见到的第四版(88年重印)。
二、合同优点1、脉络清晰,逻辑性强,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担公平合理,不留模棱两可之词,使任何一方都无隙可乘。
2、对承包人和业主的权力义务和工程师职责权限明确的规定,使合同双方的义务权力界限分明,工程师职责权限清楚,避免合同执行中过多的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并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3、被大多数国家采用,世界大多数承包人所熟悉,又系世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推荐,有利于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
4、便于合同管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合理地控制工程费用和工期产生良好的效果。
1999年的FIDIC

1999年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我国1999 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从结构体系、施工期、监理工程师权限、合同款支付等几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一、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同点:两者的总体结构一致。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 由3 部分组成: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均由20 条主要条款组成,相互对应、互为补充。
构成合同内容结构完整、思想体系一致的世界通用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后附有一些附件,如争端裁决决议书、各类担保、投标函、合同协议书等标准格式。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也分为3 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分11 个部分,共47 个条款,173 个子款。
专用条款的内容、编号与通用条款相对应。
合同条件后有3 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在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 的经验,如延用了FIDIC 中的“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
同时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尽管还不完善,已是一大进步了,充分体现了我国合同管理的思想与国际接轨。
二、两者都突出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
两者基本都是按照工程进度的过程展开:如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付款、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
三、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点。
1)合同的完备性不同。
FIDIC 更加完备,如第2. 4 条对业主的资金安排,第6 条对职员和劳工(雇佣、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法、工作时间、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健康和安全、监督等) ,第7 条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实施方式、样本、检查、检验、拒收、补救工作、拥有权、矿区使用费等) 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示范文本》对这些内容都没有说明。
关于fidic合同条件中文版翻译问题的探讨

关于FIDIC合同条件中文版翻译问题的探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中译“菲迪克”)出版的1999年第一版FIDIC合同条件一共有四本,分别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新黄皮书)、《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和《FIDIC 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
它们已经被翻译成中文版,这对于中国人学习和研究FIDIC合同条件有很大帮助。
但是笔者发现有的译文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是小问题,而有的却是典型的误译。
现列举几条,供大家参考。
以下均《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例。
1. 第1.1.5.6款Section工程:工程项目的总称,如一输电工程项目。
分项工程:工程项目下第一层分解,可单独进行接收或验收,如输电工程项目,包括,输电塔基础,输电塔、光纤、电线等。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下的第二层分解,不可以单独地进行接收或验收,如塔基础的各个部分。
因此,Section应为Works(工程)下第一层分解内容,翻译为“分项工程”,更为适当。
2. 第1.1.6.5款Laws原文是:“Laws”means all national (or state) legislation, statutes, ordinances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by-laws of any legally constituted public authority.译文是:“法律”系指所有国家(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1)“state”一词在美国是指“州”,在中国是指“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而在行政区划里,中文的“州”是指省市之下与县同级的行政地区,英文翻译为“prefecture”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FIDIC合同条款1999(中英文对照)

FIDIC合同条款1999(中英文对照)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1.一般规定1.1 定义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1.1.1 合同1.1.1.1“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1.1.1.2“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1.1.1.3“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
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5“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
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
1.1.1.6“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
1.1.1.7“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
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
1.1.1.8“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1.1.1.9“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
FIDIC(99版红皮书 中英文)由业主设计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1部分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rt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由业主设计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1999年9月,FIDIC标准合同条件编者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全称是:由业主设计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该文件推荐用于有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主要用于单价合同。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通常由工程师负责监理,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也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物的某些部分. 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简称“新红皮书”)新红皮书与原红皮书相对应,但其名称改变后合同的适用范围更大。
该合同主要用于由业主设计的或由咨询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工程(Building Works)和土木工程(Engineering Works)。
目录1 一般规定General Provisions1.1 定义Definitions1.2 解释Interpretation1.3 通讯联络Communications1.4 法律和语言Law and Language1.5 文件的优先次序Priority of documents1.6 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1.7 转让Assignment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Care and Supply of documents1.9 拖延的图纸或指示Delayed Drawings or Instructions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Employer's Use of Contractor's documents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Contractor's Use of Employer's documents1.12 保密事项Confidential Details1.13 遵守法律Compliance with Laws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2 雇主THE EMPLOYER2.1 进入现场的权利Right of Access to the Site2.2 许可、执照和批准Permits, Licences or Approval2.3 雇主的人员Employer's Personnel2.4 雇主的资金安排Employer's Financial Arrangements2.5 雇主的索赔Employer's Claims3 工程师the engineer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Engineer's Duties and Authority3.2 工程师的授权Delegation by the Engineer3.3 工程师的指示Instructions of the Engineer3.4 工程师的撤换Replacement of the Engineer3.5 决定Determinations4 承包商The Contractor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Contractor's General Obligations4.2 履约保证Performance Security4.3 承包商的代表Contractor's Representative4.4 分包商subcontractors4.5 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Assignment of Benefit of Subcontract4.6 合作Co-operation4.7 放线Setting Out4.8 安全措施Safety Procedures4.9 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4.10 现场数据Site Data4.11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完备性Sufficiency of the Accepted Contract Amount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Unforeseeable Physical Conditions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Rights of Way and Facilities4.14 避免干扰Avoidance of Interference4.15 进场路线Access Route4.16 货物的运输Transport of Goods4.17 承包商的设备Contractor's Equipment4.18 环境保护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4.19 电、水、气Electricity, Water and Gas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Employer's Equipment and Free-Issue Material 4.21 进度报告Progress Reports4.22 现场保安Security of the Site4.23 承包商的现场工作Contractor's Operations on Site4.24 化石Fossils5 指定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s5.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Definition of "nominated Subcontractor5.2 对指定的反对Objection to Nomination5.3 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Payments to nominated Subcontractors5.4 支付的证据Evidence of Payments6 职员和劳工Staff and Labour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Engagement of Staff and Labour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Rates of Wages and Conditions of Labour6.3 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员Persons in the Service of Employer6.4 劳动法Labour Laws6.5 工作时间Working hours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Health and Safety6.7 健康和安全Health and Safety6.8 承包商的监督Contractor's Superintendence6.9 承包商的人员Contractor's Personnel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Records of Contractor's Personnel and Equipment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Disorderly Conduct7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Plant Materials and Workmanship7.1 实施方式Manner of Execution7.2 样本Samples7.3 检查Inspection7.4 检验Testing7.5 拒收Rejection7.6 补救工作Remedial Work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Ownership of Plant and Materials7.8 矿区使用费Royalties8 开工、延误和暂停Commencement, Delays and Susn8.1 工程的开工Commencement of Works8.2 竣工时间Time for Completion8.3 进度计划Programme8.4 竣工时间的延长Extension of Time for Completion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Delays Caused by Authorities8.6 进展速度Rate of Progress8.7 误期损害赔偿费Delay Damages8.8 工程暂停Susn of Work8.9 暂停引起的后果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8.11 持续的暂停Prolonged Susn8.12 复工Resumption of Work9 竣工检验Tests On Completion9.1 承包商的义务Contractor's Obligations9.2 延误的检验Delayed Tests9.3 重新检验Retesting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Failure to Pass Tests on completion10 雇主的接收Employer’s Taking Over10.1 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Taking Over of the Works and Sections10.2 对部分工程的接收Taking Over of parts of the Works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Interference with Tests on Completion10.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Surfaces Requiring Reinstatement11 缺陷责任Defects Liability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Completion of Outstanding Work and Remedying Defects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Extension of 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11.4 未能补救缺陷Failure to Remedy Defects11.5 清除有缺陷的部分工程Removal of Defective Work11.6 进一步的检验Further Tests11.7 进入权Right of Access11.8 承包商的检查Contractor to Search11.9 履约证书Performance Certificate11.10 未履行的义务Unfulfilled Obligations11.11 现场的清理Clearance of Site12 测量和估价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12.1 需测量的工程Works to be Measured12.2 测量方法Method of Measurement12.3 估价Evaluation12.4 省略Omissions13 变更和调整V ariations and Adjustments13.1 有权变更Right to Vary13.2 价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13.3 变更程序Variation Procedure13.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Payment in Applicable Currencies13.5 暂定金额Provisional Sums13.6 计日工Daywork13.7 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Adjustments for changes in Lesgislation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Adjustments for Changes in the Cost14.合同价格和支付Contractor price and Payment14.1 合同价格The contractor Price14.2 预付款Advance Payment14.3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Application for Interim Payment Certificates 14.4 支付表Schedule of Payments14.5 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Plant and Materials14.6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Issue of Interim Payment Certificates14.7 支付Payment14.8 延误的支付Delayed Payment14.9 保留金的支付Payment of Retention money14.10 竣工报表Statement of Completion14.11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Application for Final Payment Certificate 14.12 结清单Discharge14.13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Issue of Final Payment Certificate14.14 雇主责任的终止Cessation of Employer’s Liability14.15 支付的货币Currencies of Payment15.雇主提出终止Termination by Employer15.1 通知改正Notice to Correct15.2 雇主提出终止Termination by Employer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15.4 终止后的支付Payment after Termination15.5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力Suspens on and Termination by Contractor 16.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Contractor's Entitlement to Suspend Work 16.1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Contractor's Entitlement to Suspend Work 16.2 承包商提出终止Termination by Contractor16.3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Cessation of Work and Removal of Contractor's Equipment16.4 终止时的支付Payment on Termination17.风险和责任Risk and Responsibility17.1 保障Indemnities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Contractor's Care of the Works17.3 雇主的风险Employer's Risks17.4 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Consequences of Employer’s rirks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Intellectu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17.6 责任限度Limitation of Liability18.保险Insurance18.1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insurances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Insurance for Works and Contractor’s equipment18.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Insurance against Injury to Persons and Damage under to Property18.4 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Insurance for Contracto r’s Personnel19.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Defination of Force Majeure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Notice of Force Majeure19.3 减少延误的责任Duty to Minimise Delay19.4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Consequences of Force Majeure19.5 不可抗力对分包商的影响Force Majeure Affecting Subcontractor19.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Optional Termination, Payment and Release 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Release from Performance under the Law20.索赔、争端和仲裁Claim, Disputes and Arbitration20.1 承包商的索赔Contractor's Claims20.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Appointment of the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20.3 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Failure to Agree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 20.4 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Obtaining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s Decision 20.5 友好解决Amicable both Settlement20.6 仲裁Arbitration20.7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Failure to Comply with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s Decision20.8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Expiry of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s Appointment附件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48General Conditions of Dispute Adjudication Agreement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1. 一般规定General Provisions1.1 定义Definitions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
FIDIC合同条款1999(中英文对照)

FIDIC合同条款1999(中英文对照)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1.一般规定1.1 定义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1.1.1 合同1.1.1.1“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1.1.1.2“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1.1.1.3“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
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5“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
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
1.1.1.6“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
1.1.1.7“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
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
1.1.1.8“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1.1.1.9“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
菲迪克施工合同条款中文(1999)

施工合同中主要事项的典型顺序
1. 竣工时间(在投标书附录中)用天数表示,加上任何根据第 8.4 款规定的延长期。 2. 为了表示事项的顺序,上图系按承包商未能遵守第 8.2 款的规定为例。 3. 缺陷通知期限(在投标书附录中)用天数表示,加上任何根据第 11.3 款规定的延长期。
14.3 承包商 向工程师提 交报表
例如,列入第 14.2 款[预付款]是为了方便,而不是因为菲迪克关于预付款的任何政策。如 果该条款由于没有做出预付款数额的规定而未被理会,则该款(即使没有被删除)也将变为 无用。因此应注意到通用条件中包含的一些规定对明显典型的合同可能不适宜。
这些方面的进一步资料、其他规定的范例措辞,以及帮助编写专用条件和其他招标文件的其 他说明性材料和范例措辞,都包括在本文本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在引用任何范例措辞前, 必须认真核对,确保其完全适合特定的情况,否则必须进行修改。
致谢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向其新版工作组的以下成员特致谢意:瑞典 SWECO-VBB 公司的 Christopher Wade(组长),英国 GIBB 有限公司的 Peter L Booen(主要起草人),德国 Fichtner 公司的 Hermann Bayerlein;法国 White & Case 公 司的 Christopher R Seppala(法律 顾问 ),及阿根廷 IATASA 公司的 Jose F Speziale。
《简明合同格式》, 推荐用于资本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这种格式也 可用于较大资本金额的合同,特别是适用于简单或重复性的工程或工期较短的工程。 这种合同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如果有)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 施工,但这种格式也可适用于包括或全部是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 构筑物的合同。
(1999新红皮书中英文对照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1.一般规定General Provisions1.1 定义Definitions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In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these Conditions"), which include Particular Conditions and these General Conditions,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tated. Words indicating persons or parties include corporations and other legal entities, 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1.1.1 合同1.1.1 The Contract1.1.1.1“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1.1.1.1 "Contrac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Letter of Tender, these Conditions, the Specification, the Drawings, the Schedules, and the further documents (if any) which are listed i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or in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1.1.1.2“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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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条款1)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条款2)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转让与分包(条款3和4)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合同文件(条款5,6,7)第一部分通用条件承包商的义务(条款8,9,10,11,12,13,14,15和16)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业主的义务(条款17)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劳务(条款18)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工艺和材料(条款19,20,21和22)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竣工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竣工检验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移交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移交后的缺陷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变更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设备的所有权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证书与支付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索赔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外币和汇率第一部分通用条件暂定金额第一部分通用条件风险与责任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责任的限度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保险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不可抗力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违约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关税第一部分通用条件通知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争议与仲裁第一部分通用条件法律及程序第二部分专用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条款1)定义1.1在本合同中(如下文所定义),下列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此处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开工日期”是指下列日期中最迟的日期:(a)序言中规定的开工日期,或承包商收到下列付款或通知的日期;(b)支付条件中可能规定的开工之前的预付款;(c)为开始履行合同所需颁发任何进口许可证的通知;(d)关于合同生效所需的任何法律要求已经完成的通知;(e)在第二部分中规定的、作为开工先决条件所需的任何财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已经完成的通知。
1.1.2“条件”是指本合同条件的序言以及本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3“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条件、规范、业主的图纸和承包商的图纸、已标价的和填完的价格表、投标书、中标函以及中标函中明确编入的附加文件。
1.1.4“合同协议书”是指记录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条款的文件。
FIDIC机电工程合同条件附有一个合同协议书的样本。
1.1.5“合同价格”是中标函中规定的、为实施工程而支付给承包商的那笔金额。
1.1.6“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承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承包商的任何受让人(除非业主向意)。
1.1.7“承包商的图纸”是指承包商根据第6条提交的所有的图纸、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
1.1.8“承包商的设备”是指为工程之目的所需要的任何性质的装置和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9“承包商的风险”是指第37.3款定义的风险。
1.1.10“缺陷责任证书”是根据第30.11款由工程师颁发给承包商的证书。
1.1.11“缺陷责任期”是指一年或第二部分规定的移交工程后的时间段。
在该期间内,承包商根据第30条负责修复好缺陷和损害。
1.1.12“业主”是指序言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业主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业主的任何受让人(除非承包商同意)。
1.1.13“业主的图纸”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和资料。
1.1.14“业主的风险”是指第37.2款定义的那些风险。
1.1.15“工程师”是指业主任命的为了合同目的作为工程师去工作并在序言中被指定的人员。
1.1.16“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根据第2.2款随时任命的工程师的任何代表。
1.1.17“最终支付书”是指工程师根据第33.10款向业主颁发的证书。
1.1.18“不可抗力”具有第44.1款赋予它的涵义。
1.1.19“外币”是指工程设备安装所在国之外的某一国货币。
1.1.20“严重读取”是指承包商违背最基本的勤勉之则的任何行为或失职,而该规则是一个有责任心的承包商在同样的地位和同样的情况下所应遵循的。
1.1.21“中标函”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包括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的对投标书进行的任何调整或变动。
1.1.22“履约保证”是承包商据第10.1款为恰当地履行合同而提供的保证。
1.1.23“工程设备”是指按合同提供的,安装到工程上的机器、仪器、材料以及所有物品。
1.1.24“进度计划”是指承包商根据第12.1款提交的进度计划以及任何批准的对进度计划的修订。
1.1.25“暂定金额”是指根据第36.1款所述的那笔用于进行工作或提供货物或服务的金额。
1.1.26“风险转移日期”是指根据第38.1款将工程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从承包商处转移给业主的日期。
1.1.27“价格表”是指由承包商连同投标书一起递交的已填完并且已标价的价格表,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单个的价格表,上述价格表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1.28“区段”是指合同中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1.29“现场”是指由业主提供或使之可用的、承包商工作所在的或运人工程设备的那个或那些场所以及经业主同意后承包商施工涉及到的、在工程周围的那部分场所(不只是为了通行)。
1.1.30“规范”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规范,以及根据第31条对其所做的任何修改。
1.1.31“分包商”是指在合同中指定的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不是指承包商),或是经工程师同意后已经分包了合同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分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分包商的任何受让人。
1.1.32“移交证书”是指工程师根据第29条向承包商颁发的证书。
1.1.33“投标书”是指承包商为实施工程送交业主的标有价格的报价书。
1.1.34“竣工检验”是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并在工程递交给业主之前进行的检测。
1.1.35“变更命令”是指工程师根据第31.1款向承包商颁发的任何书面命令或被认为是书面的命令。
1.1.36“工程”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及进行的工作。
标题和题名1.2本条件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
解释1.3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词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书面通讯1.4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电话和传真发送。
通知、同意和批准1.5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批准时,该同意或批准不得被无故扣压。
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批准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作出相应解释。
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1.6凡按照本条件承包商有权得到费用支付时,该费用应为恰当产生的费用,并应包括合理分摊到该费用上的任何企业管理费;但不包括利润(除非另有规定)。
任何应得利润应按序言中规定的百分比增加到费用上。
时段1.7本条件中,“日”指公历日,“年”指365天。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条款2)工程师的职责2.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如果要求工程师在履行任何这神职责之前须得到业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种要求的所有细节应在第二部分予以阐明。
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2.2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并应仅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根据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2.3工程师可随时将赋予工程师的任何职责授权给工程师代表,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授权。
任何授权或撤回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将其副本送交承包商和业主之后方能生效。
由工程师代表根据此授权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或批准应具有与工程师发出的决定、指示或批准相同的效力,但:(a)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设备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上述工程设备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指示要求对其修正的权力;(b)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有疑问,他可将该疑问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对上述决定或指示予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2.4根据合同要求工程师按下述方式行使他的处理权:(a)做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b)表示满意,或批准;(c)确定价值;(d)采取可能会影响业主或承包商权力和义务的行动。
工程师应在合同条款的范围内并兼顾所有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处理。
工程师的决定和指示2.5承包商应遵循工程师根据本条件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书面确认2.6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书面确认工程师的任何非书面的决定或指示。
承包商应将上述要求及时通知工程师。
在承包商收到书面确认后,此类决定或指示方能生效。
对工程师的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2.7如果承包商对第2.5款所述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或者是对第2.6款所述的书面确认提出不同意见或存有疑问,他应在收到上述决定、指示或书面确认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陈述自己的理由。
工程师应在下一个28天期限内通知承包商和业主,对上述决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同时说明理由。
如果任一方对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持有不同意见,或如果工程师在规定的28天内没有对承包商的通知作出答复,且上述问题又未能友好解决,则这一方有权在50.1款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合同将这一向题提交仲裁。
工程师的替代2.8没有承包商的同意,业主不得任命任何人替代工程师行使职权。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转让与分包(条款3和4)转让3.1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中他的义务的任何部分转让出去。
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收取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款项不应视为转让。
分包4.1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但承包商为了购买材料,或者签约购买少量零部件或者工程中的任何部分是由合同中指定的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时,则不需征得同意。
系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看作与承包商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合同文件(条款5,6,7)主导语言5.1如果合同版本是用几种语言编写的,具有忧先权的版本应在序言中予以规定。
该版本的语言称为主导语言。
日常通讯5.2日常通讯使用的语言应在序言中予以规定。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1.中标函;2.序言;3.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4.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5.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文件应相互解释5.4在遵守第5.3款的条件下,合同文件应被认为可相互解释。
任何含糊或歧义应由工程师解答,他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出指示。
如果承包商认为遵循工程师的指示将导致他不可能合理预计的费用,他应随即通知工程师,并附上全部的详细证明材料。
此时如果工程师批准,他将为上述的合理费用连同适当的利润开具证明,并将之加到合同价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