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黄皮书中文合同99年版
1999年FIDIC第一版不可抗力条款特点

1999年FIDIC第一版不可抗力条款特点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正逐渐被各种国际性合同所采纳。
为了与国际实践相一致,fidic组织在1999年的新版各合同范本中全面引入不可抗力条款。
其中在由雇主设计的建筑与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由承包商设计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建筑和工程--工程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 build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plant and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con-tractor)、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这三个主要合同文本,不可抗力均为第十九条;在简式合同(short form of contract)中,不可抗力则列为第十三条。
本文将首先回顾不可抗力在fidic 88(第四版)的应用情况,然后评述1999年fidic合同条件第一版(以下简称"fidic 99")不和抗力条款的特点。
1.不可抗力在fidic 88(第四版)的应用回顾在旧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中并没有包含专项不可抗力条款,而是采用处理时间延期和处理特殊风险的第44条、第65条结合使用,取得类似不可抗力条款的效果。
99 版 FIDIC“简明合同格式”

经 BUSINESS PRACTICE 贸 实务
则 , 一是雇主应在附录中指定或另外 部依据融合在一个条款中 。包括了通 用并避免了随后对间接影响的争议 , 通知承包商 , 雇主组织中谁被授权在 常所说的雇主的风险 、特殊风险 、 不 雇主可以在指示变更前请承包商提 任何时候代表雇主讲话和行动 ;二是 可抗力 、雇主的设计责任等 。但承包 交列清变更项目的费用构成表 , 以便
围和详细程度 , 初步的研究结论是 : 程以及具有多种管理安排形式的工
编制一个简单的合同文件的确是可 程 , 同时文件应包括全部基本的商
行的 , 该文件能够包括所有基本的 、 务规定 。例如 :雇主可选择承包商设
对一般小型工程和/或建筑合同所 计责任的范围 , 从很小的设计到全
必需的 商务规 定 。 由此 , 诞生 了 部设计和建造服务 。 该合同的另一
要内容
大 , 双方应完成一份新的协议书格 日期” 。
式。
(2)关于雇主的批准 :合同条件
该简明合同格式共计 15 条 、 52
(2)通用条件 (General Condi- 中 “批准 (approval)” 一词 , 只在与第
款 , 其他三种合同均为 20 条 , 变动的 tions):共有 15 条(或称主题内容), 包 4.4 款履约保证和第 14 .1 款保险有
的一些观点以及与其他合同在内容 tions):只列入题目 , 没有具体的内 计应是承包商的风险 , 不应在无意中
上的主要区别 :
容 。FIDIC 认为对一般的项目不再需 将此风险转移给雇主 (尽管有雇主的
1 .简明 合同 格式 的组 成
要专用条件 , 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可删 签字)。因此 , “雇主的批准 、同意 、或 除此部分内容 。但为了满足某些特殊 未发表意见不应影响承包商的合同
fidic合同条款黄皮书中英文

fidic合同条款黄皮书中英文FIDIC合同条款1999(中英文对照)FIDIC合同条款1999(中英文对照)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1.一般规定1.1 定义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1.1.1 合同1.1.1.1“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1.1.1.2“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1.1.1.3“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
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5“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
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
1.1.1.6“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
1.1.1.7“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
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
1.1.1.8“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工程的实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管理过程,加之履约时间一般很长,涉及不同国家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以至公司的声誉,因而矛盾和争端不可避免。
根据美国建筑行业协会的争端预防与解决研究小组对191个单位(业主与承包商约各半)的调查,总结出项目施工阶段中产生争端的十大原因:1.不切实际地和不公正地将风险转移给那些尚无准备或无力承担此类风险的当事人的合同条款。
2.将不切实际的希望寄托于那些没有足够财力去完成他们目标的当事人(一般指业主)。
3.模糊不清的合同文件。
4.承包商的投标价过低。
5.项目有关各方之间交流太少。
6.总承包商的管理、监督与协作不力。
7.项目参与各方不愿意及时地处理变更和意外情况。
8.项目参与各方缺少团队精神。
9.项目中某些或全部当事人之间有敌对倾向。
10.合同管理者想避免做出棘手的决定而将问题转给组织内部更高的权力机构或律师,而不是在项目这一级范围内主动解决问题。
由于这些产生争端的原因在国际工程实施中也具有普遍性,因而国际组织编制的各种合同文件都在不断地研究和改进争端的解决方法。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 DIC)在90年代中期之前编制的合同文件,以“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修正版)(以下用“红皮书”)为代表,一直沿用首先将争端提交给工程师,由工程师进行调整并向合同双方提出解决争端的复审决定的办法。
如合同双方均同意并执行此决定,则争端得到解决。
如任一方不同意,或一开始双方均同意但事后又有一方不执行,则只有走向仲裁。
在合同双方得到工程师的决定后如果一方不同意并要求仲裁,还应经过一个56天的“友好解决”期,以便由工程师再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功则走向仲裁。
FI DIC合同条件在国际工程界广泛应用,但人们对于在合同条件中规定由工程师来处理争端提出了疑义和批评,理由如下:1.虽然在合同条件中规定工程师应在管理合同中行为公正,但由于工程师是受雇于业主,在某种意义上,他就是业主的雇员。
1999年的FIDIC

1999年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我国1999 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从结构体系、施工期、监理工程师权限、合同款支付等几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一、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同点:两者的总体结构一致。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 由3 部分组成: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均由20 条主要条款组成,相互对应、互为补充。
构成合同内容结构完整、思想体系一致的世界通用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后附有一些附件,如争端裁决决议书、各类担保、投标函、合同协议书等标准格式。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也分为3 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分11 个部分,共47 个条款,173 个子款。
专用条款的内容、编号与通用条款相对应。
合同条件后有3 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在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 的经验,如延用了FIDIC 中的“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
同时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尽管还不完善,已是一大进步了,充分体现了我国合同管理的思想与国际接轨。
二、两者都突出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
两者基本都是按照工程进度的过程展开:如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付款、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
三、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点。
1)合同的完备性不同。
FIDIC 更加完备,如第2. 4 条对业主的资金安排,第6 条对职员和劳工(雇佣、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法、工作时间、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健康和安全、监督等) ,第7 条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实施方式、样本、检查、检验、拒收、补救工作、拥有权、矿区使用费等) 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示范文本》对这些内容都没有说明。
关于fidic合同条件中文版翻译问题的探讨

关于FIDIC合同条件中文版翻译问题的探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中译“菲迪克”)出版的1999年第一版FIDIC合同条件一共有四本,分别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新黄皮书)、《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和《FIDIC 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
它们已经被翻译成中文版,这对于中国人学习和研究FIDIC合同条件有很大帮助。
但是笔者发现有的译文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是小问题,而有的却是典型的误译。
现列举几条,供大家参考。
以下均《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例。
1. 第1.1.5.6款Section工程:工程项目的总称,如一输电工程项目。
分项工程:工程项目下第一层分解,可单独进行接收或验收,如输电工程项目,包括,输电塔基础,输电塔、光纤、电线等。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下的第二层分解,不可以单独地进行接收或验收,如塔基础的各个部分。
因此,Section应为Works(工程)下第一层分解内容,翻译为“分项工程”,更为适当。
2. 第1.1.6.5款Laws原文是:“Laws”means all national (or state) legislation, statutes, ordinances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by-laws of any legally constituted public authority.译文是:“法律”系指所有国家(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1)“state”一词在美国是指“州”,在中国是指“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而在行政区划里,中文的“州”是指省市之下与县同级的行政地区,英文翻译为“prefecture”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FIDIC合同条款1999中文版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用于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制指南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投标函、合同协议书格式周可荣刘雯万彩芸王健译说明:因时间较紧,本译稿未经仔细校对,仅供培训班使用。
请勿复印传播。
请勿正式引用。
引言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现于1999年出版下列四份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的第一版:z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
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z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z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
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z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
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
FIDIC合同条款1999(中英文对照)

FIDIC合同条款1999(中英文对照)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1.一般规定1.1 定义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1.1.1 合同1.1.1.1“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1.1.1.2“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1.1.1.3“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
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5“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
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
1.1.1.6“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
1.1.1.7“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
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
1.1.1.8“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1.1.1.9“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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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条款1)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条款2)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转让与分包(条款3和4)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合同文件(条款5,6,7)第一部分通用条件承包商的义务(条款8,9,10,11,12,13,14,15和16)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业主的义务(条款17)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劳务(条款18)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工艺和材料(条款19,20,21和22)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竣工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竣工检验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移交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移交后的缺陷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变更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设备的所有权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证书与支付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索赔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外币和汇率第一部分通用条件暂定金额第一部分通用条件风险与责任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责任的限度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保险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不可抗力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违约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关税第一部分通用条件通知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争议与仲裁第一部分通用条件法律及程序第二部分专用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条款1)定义1.1在本合同中(如下文所定义),下列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此处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开工日期”是指下列日期中最迟的日期:(a)序言中规定的开工日期,或承包商收到下列付款或通知的日期;(b)支付条件中可能规定的开工之前的预付款;(c)为开始履行合同所需颁发任何进口许可证的通知;(d)关于合同生效所需的任何法律要求已经完成的通知;(e)在第二部分中规定的、作为开工先决条件所需的任何财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已经完成的通知。
1.1.2“条件”是指本合同条件的序言以及本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3“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条件、规、业主的图纸和承包商的图纸、已标价的和填完的价格表、投标书、中标函以及中标函中明确编入的附加文件。
1.1.4“合同协议书”是指记录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条款的文件。
FIDIC机电工程合同条件附有一个合同协议书的样本。
1.1.5“合同价格”是中标函中规定的、为实施工程而支付给承包商的那笔金额。
1.1.6“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承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承包商的任何受让人(除非业主向意)。
1.1.7“承包商的图纸”是指承包商根据第6条提交的所有的图纸、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
1.1.8“承包商的设备”是指为工程之目的所需要的任何性质的装置和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9“承包商的风险”是指第37.3款定义的风险。
1.1.10“缺陷责任证书”是根据第30.11款由工程师颁发给承包商的证书。
1.1.11“缺陷责任期”是指一年或第二部分规定的移交工程后的时间段。
在该期间,承包商根据第30条负责修复好缺陷和损害。
1.1.12“业主”是指序言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业主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业主的任何受让人(除非承包商同意)。
1.1.13“业主的图纸”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和资料。
1.1.14“业主的风险”是指第37.2款定义的那些风险。
1.1.15“工程师”是指业主任命的为了合同目的作为工程师去工作并在序言中被指定的人员。
1.1.16“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根据第2.2款随时任命的工程师的任何代表。
1.1.17“最终支付书”是指工程师根据第33.10款向业主颁发的证书。
1.1.18“不可抗力”具有第44.1款赋予它的涵义。
1.1.19“外币”是指工程设备安装所在国之外的某一国货币。
1.1.20“严重读取”是指承包商违背最基本的勤勉之则的任何行为或失职,而该规则是一个有责任心的承包商在同样的地位和同样的情况下所应遵循的。
1.1.21“中标函”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包括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的对投标书进行的任何调整或变动。
1.1.22“履约保证”是承包商据第10.1款为恰当地履行合同而提供的保证。
1.1.23“工程设备”是指按合同提供的,安装到工程上的机器、仪器、材料以及所有物品。
1.1.24“进度计划”是指承包商根据第12.1款提交的进度计划以及任何批准的对进度计划的修订。
1.1.25“暂定金额”是指根据第36.1款所述的那笔用于进行工作或提供货物或服务的金额。
1.1.26“风险转移日期”是指根据第38.1款将工程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从承包商处转移给业主的日期。
1.1.27“价格表”是指由承包商连同投标书一起递交的已填完并且已标价的价格表,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单个的价格表,上述价格表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1.28“区段”是指合同中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1.29“现场”是指由业主提供或使之可用的、承包商工作所在的或运人工程设备的那个或那些场所以及经业主同意后承包商施工涉及到的、在工程周围的那部分场所(不只是为了通行)。
1.1.30“规”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规,以及根据第31条对其所做的任何修改。
1.1.31“分包商”是指在合同中指定的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不是指承包商),或是经工程师同意后已经分包了合同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分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分包商的任何受让人。
1.1.32“移交证书”是指工程师根据第29条向承包商颁发的证书。
1.1.33“投标书”是指承包商为实施工程送交业主的标有价格的报价书。
1.1.34“竣工检验”是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并在工程递交给业主之前进行的检测。
1.1.35“变更命令”是指工程师根据第31.1款向承包商颁发的任何书面命令或被认为是书面的命令。
1.1.36“工程”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及进行的工作。
标题和题名1.2本条件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
解释1.3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词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书面通讯1.4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和传真发送。
通知、同意和批准1.5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批准时,该同意或批准不得被无故扣压。
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批准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作出相应解释。
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1.6凡按照本条件承包商有权得到费用支付时,该费用应为恰当产生的费用,并应包括合理分摊到该费用上的任何企业管理费;但不包括利润(除非另有规定)。
任何应得利润应按序言中规定的百分比增加到费用上。
时段1.7本条件中,“日”指公历日,“年”指365天。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条款2)工程师的职责2.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如果要求工程师在履行任何这神职责之前须得到业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种要求的所有细节应在第二部分予以阐明。
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2.2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并应仅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根据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2.3工程师可随时将赋予工程师的任何职责授权给工程师代表,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授权。
任何授权或撤回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将其副本送交承包商和业主之后方能生效。
由工程师代表根据此授权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或批准应具有与工程师发出的决定、指示或批准相同的效力,但:(a)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设备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上述工程设备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指示要求对其修正的权力;(b)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有疑问,他可将该疑问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对上述决定或指示予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2.4根据合同要求工程师按下述方式行使他的处理权:(a)做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b)表示满意,或批准;(c)确定价值;(d)采取可能会影响业主或承包商权力和义务的行动。
工程师应在合同条款的围并兼顾所有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处理。
工程师的决定和指示2.5承包商应遵循工程师根据本条件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书面确认2.6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书面确认工程师的任何非书面的决定或指示。
承包商应将上述要求及时通知工程师。
在承包商收到书面确认后,此类决定或指示方能生效。
对工程师的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2.7如果承包商对第2.5款所述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或者是对第2.6款所述的书面确认提出不同意见或存有疑问,他应在收到上述决定、指示或书面确认后28天通知工程师,述自己的理由。
工程师应在下一个28天期限通知承包商和业主,对上述决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同时说明理由。
如果任一方对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持有不同意见,或如果工程师在规定的28天没有对承包商的通知作出答复,且上述问题又未能友好解决,则这一方有权在50.1款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合同将这一向题提交仲裁。
工程师的替代2.8没有承包商的同意,业主不得任命任何人替代工程师行使职权。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转让与分包(条款3和4)转让3.1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中他的义务的任何部分转让出去。
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收取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款项不应视为转让。
分包4.1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但承包商为了购买材料,或者签约购买少量零部件或者工程中的任何部分是由合同中指定的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时,则不需征得同意。
系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看作与承包商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合同文件(条款5,6,7)主导语言5.1如果合同版本是用几种语言编写的,具有忧先权的版本应在序言中予以规定。
该版本的语言称为主导语言。
日常通讯5.2日常通讯使用的语言应在序言中予以规定。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1.中标函;2.序言;3.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4.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5.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文件应相互解释5.4在遵守第5.3款的条件下,合同文件应被认为可相互解释。
任何含糊或歧义应由工程师解答,他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出指示。
如果承包商认为遵循工程师的指示将导致他不可能合理预计的费用,他应随即通知工程师,并附上全部的详细证明材料。
此时如果工程师批准,他将为上述的合理费用连同适当的利润开具证明,并将之加到合同价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