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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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都沁萍,女,1966年10月出生,1988年毕业于太原工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经济师,048000,山西省晋城市凤台西街3号

收稿日期:2004-10-20

问题探讨

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都沁萍

(晋城市信息中心)

摘 要: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显得突出。文章就网络

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TP31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429(2005)01-0071-02

人类已经进入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时代,它正在对我们

的社会生活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就法律领域而言,互联网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尤其突出,主要表现在著作权和商标权两个方面。

1 互联网对著作权的影响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作者的这种权利深受作品传播方式的影响。传播方式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作者权利的内容也会各异。从历史上看,19世纪以前,主要是印刷技术,作品形式是纸质文字作品,其权利主要是人身权和以印刷、复印为主的复制权和发行权。20世纪以后,出现了广播、电视新的传播技术和方式,便产生了新的作品形式,即录音制品、录相制品,其权利除发行权外,增加了以录音、录像、翻录新的复制权,以及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等。20世纪末期以后,又出现了信息网络技术,使得作品传播方式有了进一步的变化,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1 数字化作品的属性问题

传统作品主要是纸质文字作品,录音、录像作品等。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数字作品显然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那么它是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呢?这是互联网出现以后面临的一个首要的突出问题。判断一件作品是不是著作法所保护的作品,应有三个条件,一是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二是该作品是否能以某种形式复制;三是该作品是否属于智力创作成果。数字化作品包括两个部分,即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和已有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后形成的作品。第一类数字化作品是作者在电脑屏幕上通过键盘操作而创作的作品,具有原创性,且可复制,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不难理解,争议较大的是第二类作品。实际上,这类作品被数字化以后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数字化的过程并没有产生新作品,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并无区别,其著作权仍归作品的作者享有。我国新修订的 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此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通过了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第二条对此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而数字化作品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1.2 权利内容

数字化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同其他各类作品同样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解释!在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此外在我国去年新修订的 著作权法!中增加了一项新的权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作了具体解释,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由于信息社会,网络成为一种重要的媒介方式,有别于传统的印刷、广播、电视等。将作品移植到网站上,供人阅读,可以使作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并使作者在物质上、社会声誉等方面获益,这应是作者独享的权利。从传播的性质、目的上讲,这与出版、发行、播放等传播方式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随意将他人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1.3 诉讼管辖

互联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没有地域界限,所谓网上无国界。数字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信息传播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界限,使得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任何人在任何地点使用一台联网计算机可以通过不同的路径接触到同一信息、访问同一网站,这使得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的著作权面临挑战。一方面,大大增加了侵权的可能性,同时出现网络著作权纠纷,在管辖问题上难以确认,这便影响了人民法院对著作权的保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该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对侵权行为地又进一步作了解释,即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相对固定,容易确认,但是侵权行为地则较难确定。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侵权行为会涉及存储数字化作品的服务器和复制时使用的终端计算机,把终端计算机作为侵权行为地是肯定的,但是服务器所在地可否作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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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地呢?事实上,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其特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不是孤立地局限于终端计算机,必须接触原告所在地的服务器,因此,服务器所在地也可以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地。解释!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1.4 网上证据

互联网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网上证据难以搜集。证据是法官查明案情真相、确定案情性质,并依法准确予以断案的基本依据。但是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其证据具有不确定性和易逝性。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且网络上的信息可以随时修改,并不留痕迹,因而网上侵权的时间、内容不易确认,这便给取证带来困难。针对具体网络侵权案件,可以根据网络运作的规律和自身的特点,来获取证据。在网络中,用户一般是通过建立自己的主页来发表自己的作品,而建立主页时,要填写申请人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号码、所在国家、城市、电子信箱等,可依此确定作者身份。同时为了获取证据,防止证据灭失,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或对有关的事实进行公证,及时提取或存留证据,均为有效的办法。

2 互联网对商标权的影响

互联网对商标权的影响,突出表现在∀域名抢注#问题上。1996年12月12日,经济日报!记者陶国锋发表一则报道称:一些中国内地著名企业最近发现在其试图加入国际互联网时受阻,因为这些企业的商标或名称被香港几家企业抢先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在当时这种现象绝非少数,据该年底北京创联信息网络公司检索我国已有600多个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如: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健力宝、五粮液、红塔山、青岛啤酒等著名企业。这种大规模抢注域名的现象一直持续到1997年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颁布。域名抢注以商标和企业名称为侵害对象,极大地防碍了我国企业在网上开拓业务,并影响了企业的声誉。

2.1 域名抢注对商标权构成侵害的原因

域名抢注之所以对商标权构成侵害,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是互联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互联网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真实世界的镜像。对企业而言,由于互联网极具开放性、国际性、快捷性,已经成为企业拓展空间的重要平台,电子商务的崛起是其反映,它代表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并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各个国家纷纷制定政策,推动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在新的环境下,企业当然不应坐失良机,必然要在国际互联网上占有一席之地,用商标注册域名,开展商务活动是各企业的自然选择。

二是域名抢注的直接原因,便是域名利用商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形成的社会声誉。域名的结构由三部分组成,即一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一级域名和二级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决定,三级域名才是企业根据自己需要设定的。为了增强域名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企业在选择三级域名时,一般使用已在市场上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的本企业商标或企业名称,而域名抢注者正是利用了这一点,赶在企业注册之前采取行动,抢注知名企业的商标或企业名称作为自己的域名。这个事实也说明,域名抢注与企业域名意识不强有一定关系。2.2 域名抢注的解决办法

除了驰名商标外,普通商标不具有唯一性,而在网络世界,域名绝对是唯一的。例如,长城商标,电器类企业在其商品上使用∀长城#商标,不同商品类别的制衣企业也可以注册∀长城#商标,但是在互联网络中不可能出现两个企业拥有同一个∀长城#域名。因此,一旦企业商标或名称被抢注,就意味着企业有可能丧失利用本企业商标或企业名称作为域名的机会,这是互联网络出现以后,商标权出现的新问题。

如何解决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呢?从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来看,1997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有两条相关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了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其中第5款规定:∀不能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这一条便阻断了以后利用别人企业商标或企业名称抢注域名的行为。第23条又规定了已经出现的域名冲突的解决办法,即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

对于已经发生的域名抢注,还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该法主要是调整工商活动中一切违背公正、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域名抢注一般有恶意,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某些特点,如:抢注域名可以导致网站混淆,其目的或是在网络上假冒他人商标、商号,或者干脆要挟被抢注者出资购买。因此企业根据情况,对域名抢注者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打击。

3 结束语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其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也会逐步渗入到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繁荣科学文化,是十分有益的。

(校对:刘 芳)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the Network

Du Qinping

ABSTRAC T:Wi 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the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the network is growing more and more prominent.This article has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concerning it.

KEY WOR DS:the network;in tellectual property;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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