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2011101109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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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2-10-11 22:44:31 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10期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是《侵权责任法》立法之初以及法律颁布后学术界一直探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几年前,对此话题的讨论主要是围绕立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要不要一般条款以及一般条款的内容如何。

到2009年的12月26日,立法层面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答案:我国侵权责任法再次选择了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2]《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主要是第6条第1款。

现在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地去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这是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为核心的法解释问题。

在实践中,法院对很多的侵权案件都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裁判,其余的条文仅适用于余下的侵权案件。

而且,余下案件之法律适用,也会涉及到第6条(如关于过错的判断)。

这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就是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一、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含义何谓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笔者认为:第一,它是有关过错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之概括规定的条款。

该条款仅针对过错责任做出规定,并且要将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规定在法律中,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就规定了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第二,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责任规定的一个高度抽象的条款,在法律没有特别列举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一般条款可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

第三,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责任规定的一个统率性条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包容无过错责任。

有人问:机动车撞伤行人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而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是否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时,该如何确定侵权责任呢?笔者的回答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并结合第16条等条文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解与实证分析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解与实证分析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解与实证分析侵权责任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基本理解和实证分析两方面介绍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理解侵权责任法是以保护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为目的,在侵害行为产生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等。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观念是“谁造成了侵权,谁就应当承担责任”,它主要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过失。

主体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即侵权人。

在侵权责任法中,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只要其行为构成侵权,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客体是指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财产、名誉等。

在侵权责任法中,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是重要的法律目标。

过失是指侵权人在侵害行为中存在的过错或者失误。

侵权责任法一般根据过失的程度来确定责任的大小,例如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责任划分不同。

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是对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的表现和效果进行探究。

侵权责任法的实证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社会效果: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侵权行为的存在,人们往往感到恐惧与不安。

而侵权责任法的实行,能够有效地承担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 经济影响:侵权责任法也对经济领域产生显著的影响。

侵权行为不仅给被侵权人造成了实质损失,也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信誉体系产生不良影响。

而侵权责任法的实行能够促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经济利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取消侵权人的过失责任,或者是否可以追溯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时间段等。

这些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者进行深入探讨和解决,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和实施。

总结起来,侵权责任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适用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适用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但在这种联系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在法律领域中,侵权责任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用于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并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

民法典作为中国最高级别的民事法典,其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适用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侵权责任法的定义和目的侵权责任法是通过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和赔偿的法律规定。

其目的是保护人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行为人、客体权益、侵害行为和因果关系。

主体行为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客体权益则是被侵权的合法权益。

而侵害行为是指主体行为人的行为对客体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危险。

因果关系则是指侵权行为与客体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侵权责任形式的划分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可以划分为三个形式: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1. 过错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过错是导致侵害的原因之一。

例如,交通事故中的司机未按规定行驶,导致他人受伤,司机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过错与侵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例如,動物的行为导致人员受伤,动物的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3. 严格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危险品的运输可能导致人员受伤,运输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在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名誉权侵害、知识产权侵权等。

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侵权行为的性质,对侵权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界定。

例如,对于人身伤害,法律规定了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具体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法律适用规则。

五、侵权责任的补偿方式侵权责任主要采用的补偿方式是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异同2011-05-11 15:34:32| 分类:民商实务|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就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医疗损害、环境污染、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动物损害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既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重大成果。

该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向制定完备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而且突出了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法律关怀;不仅明确了调整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的法律原则,而且为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迈出了坚定步伐。

较《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相比,对其确立的相关基本制度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明确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下面,笔者将就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异同作以比较,方便大家更加深入的学习和掌握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相同之处。

(一)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损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债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一)杨立新 2010年5月18日(2010年1月2日•北京)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注意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

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所以,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我想是不是应该是这样?那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一共是12章,在这12章当中,是不是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总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但是在它的具体内容上,从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是分成总则和分则的,那么这样,从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一部分,这一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总则部分的内容,那么总则部分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就是在处理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这样一些法律规定。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编者按:8月25日,在天津召开的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梁慧星研究员作了专题演讲,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对我们深入理解与把握好侵权责任法,审理好侵权案件,有极大的帮助。

为此,特将其演讲的主要内容分两期在“民商审判”版连续刊出,以飨读者。

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

总体而言,这部法律的理念和内容是进步的,其立法技术也是先进的。

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按照一般解释学,要理解事物的局部必须理解事物整体,而要理解事物整体又必须理解事物的局部,这就是所谓“解释学循环”。

解释法律,同样有所谓“解释学循环”:要正确理解法律的某个用语、条文或制度,必须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为前提;而离开对法律的用语、条文和制度的理解,则又不可能理解整个法律体系。

而按照体系解释方法,要正确解释、适用某个法律条文,须正确把握该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及与其他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须正确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

侵权责任法仅有92个条文,其规模当然不能与有428条的合同法相比。

但我们绝对不能因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少,就误认为其逻辑结构体系简单。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要比合同法复杂得多。

合同法条文虽多,基本上就是一个“总分”(总则、分则)结构,总则部分从合同订立(第二章)到违约责任(第七章)属于递进关系,分则部分(第九章至第二十三章)属于并立关系,其逻辑结构体系相对简单。

而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多层次的、多重的、复杂的逻辑结构体系。

侵权责任法设计了一个多重结构、多层结构,这是侵权责任法的特点。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中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法涵盖了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下从侵权的定义、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等方面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首先,侵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通常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名誉权、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侵害;而刑事侵权行为则涉及严重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故意伤害、侵犯个人隐私等。

中国侵权责任法主要以民事侵权行为为重点进行规定,其中包括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侵权损害和侵权责任等要素。

侵权主体一般指能够在法律上承担侵权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客体则涵盖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利等个人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的规定方面,中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其中包括过错行为和无过错行为两种类型。

过错行为主要指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侵权行为,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无意中损坏他人财产等。

无过错行为则是指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救援等。

侵权损害是侵权责任法另一个重要的要素。

侵权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两类。

财产损害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个人财产的损失,例如财物损坏、财产流失等;非财产损害则指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精神、名誉、声誉等非物质的损失,例如人格尊严受损、名誉受损等。

最后,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侵权行为人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刑事责任则以刑罚的形式进行追究,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总体而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强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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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编者按:8月25日,在天津召开的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梁慧星研究员作了专题演讲,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对我们深入理解与把握好侵权责任法,审理好侵权案件,有极大的帮助。

为此,特将其演讲的主要内容分两期在“民商审判”版连续刊出,以飨读者。

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

总体而言,这部法律的理念和内容是进步的,其立法技术也是先进的。

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按照一般解释学,要理解事物的局部必须理解事物整体,而要理解事物整体又必须理解事物的局部,这就是所谓“解释学循环”。

解释法律,同样有所谓“解释学循环”:要正确理解法律的某个用语、条文或制度,必须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为前提;而离开对法律的用语、条文和制度的理解,则又不可能理解整个法律体系。

而按照体系解释方法,要正确解释、适用某个法律条文,须正确把握该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及与其他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须正确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

侵权责任法仅有92个条文,其规模当然不能与有428条的合同法相比。

但我们绝对不能因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少,就误认为其逻辑结构体系简单。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要比合同法复杂得多。

合同法条文虽多,基本上就是一个“总分”(总则、分则)结构,总则部分从合同订立(第二章)到违约责任(第七章)属于递进关系,分则部分(第九章至第二十三章)属于并立关系,其逻辑结构体系相对简单。

而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多层次的、多重的、复杂的逻辑结构体系。

侵权责任法设计了一个多重结构、多层结构,这是侵权责任法的特点。

过去的侵权法教科书,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大陆法系民法立法关于侵权法的规定也是如此,就一个“二分结构”: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这种结构体系非常简单、直观。

然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抛弃了教科书式、传统的侵权法结构体系,新创了一个复杂的多层逻辑结构体系。

试作分析如下:1.第一个层次:“一般条款+特别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一个层次逻辑结构的标志性条文是该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张新宝教授和杨立新教授称之为“一般条款”。

所谓“一般条款”,既不同于具体的法律规则,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原则,而是对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的高度概括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以下的全部内容,都是对一般条款的具体化和补充,相对于第二条一般条款而言,第二条以下的全部内容都属于“特别规则”。

2.第二个层次:“总分(总则、分则)结构”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属于“总则”,第四章至第十二章属于“分则”。

这个“总分(总则、分则)结构”,就是侵权责任法第二个层次的逻辑结构。

其中,“总则”三章,主要是关于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方式、赔偿项目、责任减免的“列举性”规定;“分则”八章,是关于各种最常见、最重要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化”规定。

在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结构体例的讨论中,张新宝教授建议的结构体例叫“一般条款+特别列举”,杨立新教授建议的结构体例叫“一般条款+类型化”。

上述第一个层次与第二个层次的逻辑结构合起来,正好是“一般条款”+“特别列举”+“类型化”。

可以认为,侵权责任法实际上是对学者建议的两种结构体例加以“整合”,构成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逻辑结构体例。

3.第三个层次:过错侵权与无过错侵权的“二分结构”侵权责任法第三个层次的逻辑结构,是关于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的“二分结构”,是上述“一般条款+特别列举+类型化”结构之下的重要的逻辑结构。

侵权责任法的这种结构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法不一样。

例如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的侵权法,只规定过错侵权责任,只有过错责任原则一个归责原则;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在若干情形采用了过错推定。

当然,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并不是没有无过错侵权责任,一是它们的无过错侵权责任规定在特别法,二是无过错侵权责任局限于危险责任,适用范围很窄,只是“例外规则”。

其民法理论认为,承担侵权责任,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就像氧气使蜡烛燃烧一样。

其反映当时的立法政策特别注重保障个人自由,并未将民事权利之保障作为首要立法目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立足于国情和当今时代特点,将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之保障,作为侵权责任法首要的立法目的,进而突破传统民法理论和立法例,采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二元归责”,同时并行规定过错侵权责任和无过错侵权责任。

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之间,不是“一般与特殊”、“原则与例外”的关系,而是“并立、并行、并重”的关系。

这是侵权责任法区别于发达国家和地区侵权行为法的另一个特色。

4.第四个层次:“一般条款+特别规则”与“类型化”侵权责任法第四层次的逻辑结构,即过错侵权责任部分的“一般条款+特别规则”,和无过错侵权责任部分的“类型化”。

关于过错侵权责任部分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即所谓过错责任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凡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涵盖范围的侵权案件,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应特别注意,这一规定是侵权责任法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因为: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侵权责任,不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还特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过错推定,还特设第七章规定医疗过错侵权责任,这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章医疗侵权,构成一个“一般条款与特别规则”的逻辑关系。

而在法律适用上,就要颠倒过来:如果属于医疗损害案件,应当适用第七章的规定,采取“过错客观化”判断;医疗损害之外的、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为过错推定的案件,则应根据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既不是医疗损害案件,也不属于过错推定的案件,才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原告(受害人)承担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关于第七章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虽然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为过错责任,但鉴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在过错判断上既不采取由原告(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也不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解释规则,而是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学说判例所谓“新过错说”,采取“过错客观化”的判断方法。

所谓“过错客观化”判断方法,即由法律预先设立“注意义务标准”,法庭则用此注意义务标准来对照被告的诊疗行为,据以认定是否有过错。

第五十五条规定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未尽到此项义务就有过错,尽到此项义务就没有过错,法庭很容易判断;第五十七条规定判断过错的一般标准,即“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就没有过错,反之即有过错——这一条在立法过程中争执最大,有的常委一再要求增加“当地的医疗水平”作为判断标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没有同意,因为如果加上“当地医疗水平”,被告医疗机构就可以“当地医疗水平”低于“当时医疗水平”主张免责,受害患者就很难得到赔偿。

第五十七条这个过错判断标准,看起来比较抽象,但在多数案件中仍然容易判断,真正难于判断的案件较少;真遇到难于判断的案件,法院可以委托权威公正的医学和临床专家进行鉴定,实际上是鉴定“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个客观事实,为法庭判断过错明确判断标准,而不是代替法庭判断被告有无过错。

因此不得称为“医疗过错鉴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三种情形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法律委员会审议该条文时主持审议的胡康生主任委员明确指出,条文虽然叫“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实际是“认定”医疗事故有过错,不允许医疗机构反证自己无过错,因此,本条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这与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允许以反证加以推翻的过错推定不同。

第六十条规定法定免责事由,具有三项免责事由之一,法庭便判决被告医疗机构免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过错客观化”判断标准,再规定三项法定免责事由,就为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排除了很多困难。

另外,考虑到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一方面患者难以证明损害与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在很多情况下也难以证明患者的损害与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侵权责任法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解释规则,删去第二次审议稿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条文。

因此,法庭应当采用与其他侵权责任案件相同的方法判断医疗因果关系,如遇特别疑难案件,当然可以委托权威公正的医学专家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关于无过错侵权责任。

首先是第七条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与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是并立关系,明示侵权责任法采取“二元归责”。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法并没有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因为它们的侵权法上无过错责任只是“例外”规定,过错责任才是原则。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七条仅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宣示”,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要判决无过错责任,必须适用对该侵权类型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具体条文。

其三,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侵权责任采用“类型化”立法,除第五、六、八、九、十、十一章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六大类型外,第四章还规定了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二条)、使用人责任(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十七条)等无过错侵权责任类型。

这里需要补充一下,侵权责任法关于无过错侵权责任规定的特点是“类型化”,但不同的侵权类型在“类型化”程度上也有差别。

例如,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仅设概括性的规定,一个类型一两个条文,谈不到“体系”;而其他无过错侵权责任类型,每个类型由一个原则条文与若干具体规则构成一个“体系”。

尤其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在原则规定(第六十九条)之下,进一步分设七个“小类型”,“类型化”更彻底。

还须说明,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也有采用“类型化”方法的,例如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而在关于无过错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定中,也有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的规定“穿插”其中,例如第五章产品责任,其中销售者的责任(第四十二条)、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第四十四条)属于过错责任;再如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其中建筑物管理瑕疵责任(第八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第八十八条)、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第九十条),属于推定过错责任。

5.第五个层次:“原则规定+特别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五个层次的逻辑结构,是由“原则规定与特别规则”组成的若干个“小型规则体系”。

例如,过错侵权责任中的“推定过错”,就是由第六条第二款“原则规定”,加上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具体案型的“特别规则”,构成一个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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