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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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

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 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多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如何承担责任,污染者之间的责任大小如何确定是本条所规范的内容。

一、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本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

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意思联络。

现实中的环境污染共同侵权,从各行为人的角度考察,在污染者彼此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一般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

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不是本条调整的范围,应由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调整,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者对外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有不同意见。

有的提出,应当规定污染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再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排污者的内部责任,这样有利于救济受害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

经研究认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但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值得商榷。

污染损害发生后,受害人从赔付能力考虑,一般会起诉经济能力较强的大企业,而大企业由于处理污染物能力较强,不一定比小企业排放污染物多,规定连带责任会加重大企业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排污多的小企业积极治理污染。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一、引言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论述,旨在探究其相关原则与规定,以及对法律适用的思考。

二、侵权责任法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是指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从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主体、因果关系以及赔偿范围等多个维度来解释。

1. 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根据过错原则界定侵权行为的责任。

行为人若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原则体现了对行为人主观过失的追责机制,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

2. 主体的确定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

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机构,在侵害他人权益方面都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3. 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要求存在行为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原因,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

4. 赔偿范围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以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判断和运用。

在具体的侵权行为情形下,以下几点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应考虑的要素。

1. 侵权类型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可能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

需要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确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2. 责任认定在侵权行为中,需要仔细分析行为人的过错和主观故意。

根据过错的轻重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来判定责任的承担程度和形式。

3. 赔偿标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对不同类型的损害提供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需要对损失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 责任限制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也存在责任限制的情况。

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可以对特定情形下的责任进行限定,以保障公平和合理性。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一、引言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其侵权责任法条款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础。

本文就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

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和赔偿完全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要确定侵权责任,除了侵权行为和损害之外,还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人没有违法规定,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此时驾驶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等。

赔偿完全原则: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人恢复到侵权之前的状态,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给予其额外的利益。

因此,在赔偿时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程度、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三、侵权行为的类型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两类。

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如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

行政侵权: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类侵权通常与行政机关的过失、滥用职权、错误决策等问题相关。

四、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

在确定主体时,需要明确行为人的能力和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等精神状态。

2. 行为要件: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定义的界定标准。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

3. 客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侵权行为不一定直接造成损害,但必须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2010-04-01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填补损害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

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

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

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评《侵权责任法》第67条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评《侵权责任法》第67条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7条涉及数人环境污染侵权问题,学界与实务界对该条款见解各异。

从侵权法和环境法的视角出发,第67条被解读为“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内部责任分配规则”,是对《侵权责任法》第8-12条的例外规定,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

在外部责任承担上,应在侧重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注意不能无限扩张连带责任。

在内部责任承担上,数个环境污染侵权人可以按照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大小等因素确认彼此应承担的责任。

对外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环境污染侵权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共同侵权;内部责任分配规则[中图分类号]D 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39(2019)01-0064-06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评《侵权责任法》第67条林韵嘉(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2019年第1期总第106期No.1.2019Total No.106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 urnal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收稿日期]2018-11-18[作者简介]林韵嘉(1995-),女,福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

《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由于该条款字义模糊,表达不清,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其定位和解读存在较大的分歧,经常为人所诟病。

当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还在完善之中,明确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既是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现实的要求。

一、学界对《侵权法》第67条的解读(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规则依照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解释,《侵权法》第67条规定的是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问题[1]。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对第67条的适用,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每种观点对第67条的适用,都有着一定的影响。

本文以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为基准,对其进行一定的评析,并提出适用第67条的方法。

关键词:共同侵权;分别侵权;对外责任;内部责任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不同观点对于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分担,《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多个污染者污染环境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各个污染者的责任大小。

这一法条我国立法者首次明确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分担,弥补了司法适用中关于多数人环境侵权致人损害的空缺,但是对这一条文该如何理解,是理解为共同侵权,还是理解为分别侵权,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

对此,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无意思联络并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下面简称为民法室)的解释,第67条规定的多数人环境侵权的行为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数个侵权主体;第二,不仅每个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且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第三,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在总体上具有因果关系;第四,造成了同样的危害结果。

根据数人侵权有无意思联络,民法室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考虑:第一,在数个污染者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应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那么根据第8条的规定,污染者之间承担的就是连带责任;第二,在数个污染者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则应该适用本法第67条的规定。

当然,如果没有意思联络,则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污染者就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按份责任。

根据对上述观点的理解,我们就可以认为,此种观点下第67条就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对此,实务界和立法界采用一致的观点,他们也认为,第67条中规定各个污染者只是对自己应该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这既不是一种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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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67 条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对第67 条的适
用,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每种观点对第67 条的适用,都有着一定的影响。

本文以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为基准,对其进行一定的评析,并提出适用第67 条的方法。

关键词:共同侵权;分别侵权;对外责任;内部责任
、对《侵权责任法》第67 条的不同观点
对于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分担,《侵权责任法》第67 条
规定,多个污染者污染环境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各个污染者的责任大小。

这一法条我国立法者首次明确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分担,弥补了司法适用中关于多数人环境侵权致人损害的空缺,但是对这一条文该如何理解,是理解为共同侵权,还是理解为分别侵权,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

对此,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意思联络并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下面简称
为民法室)的解释,第67 条规定的多数人环境侵权的行为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数个侵权主体;第二,不仅每个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且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之间
同样的看法,他认为, 《侵权责任法》第 67 条规定的是在环 没有意思联络;第三,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结 果在总体上具有因果关系;第四,造成了同样的危害结果。

根据数人侵权有无意思联络,民法室认为可以分为以下
两种情况考虑:第一,在数个污染者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 应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8 条的规定,那么根据第 8 条的
规定,污染者之间承担的就是连带责任;第二,在数个污染 当然,如果没有意思联络,则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污染者 就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按份责任。

根据对上述观点的理 解,我们就可以认为,此种观点下第 67 条就属于无意思联 络的分别侵权。

对此,实务界和立法界采用一致的观点,他们也认为,
第 67 条中规定各个污染者只是对自己应该承担的份额承担 责任,这既不是一种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全额赔偿。

它确定 的是一种对外责任分担的标准,不是一种内部责任分担标准。

对此,王利明教授也同意此种观点。

二)承担按份责任的共同侵权
在学理界,关于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的观点,也有学者
持不同的看法。

其中就有学者认为,本法第 67 条规定的情 形属于市场份额的情形,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同侵权行 为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认定方式。

对此杨立新教授也持-b<
者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则应该适用本法第 67 条的规定。

境污染责任中的市场份额规则,应实行按份责任,同时并适用第12 条的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认为该条的情形属于共同侵权,另一方面又认为其适用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两者之间很矛盾。

三)污染者责任份额确定规则
对于以上两种说法,学理界还存在另一种说法。

学者表
明,对于第67 条,根本就不需要判断“两个以上污染者” 之间有没有意思联络。

因为从第67 条的字面上看,根本就看不出有疑似意思联络的依据。

同时,这种有意的区分,更加大了该条在实践中适用的难度。

对此,采用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第67 条规定的各个
污染者之间既有可能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然后再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各个污染者内部的责任份额;也有可能是各个污染者对外直接向受害者承担按份责任,污染者承担的份额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这种情况下,本条考虑的就是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份额标准,而
不需要考虑污染者向受害者承担的是什么形式的责任。

对这种学说其实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第一,对第67条不需要考虑数个污染者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第二,第67 条规定的并一定是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对外标准,也有可能是各个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内部分担标准。

二、对《侵权责任法》第67 条的评析
综上所述,对第67 条又可以作出以下四种不同的理解:
是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共同侵权但承担按份责任;三是分别侵权并承担按份责任;四是分别侵权但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笔者将结合上述学者的观点分别对这四种理解进
行不同的说明。

一)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污染者的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污染者
的对外责任是连带责任,污染者的内部责任分担就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这种责任一方面有效的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受害者可以向任意一个加害者请求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如果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完全是可分的,并且行为的严重程度完全有大小之分,还一味的采用连带责任的方式,显然就对部分加害者的行为不公。

笔者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平等主体的权利,不管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都应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共同侵权但承担按份责任
对于该学说,笔者认为将第67 条界定为共同侵权的说
法是可取的,但是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污染者之间却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对此,笔者就持怀疑态度。

笔者认为,按照学理的解释,既然属于共同侵权,那么其承担的就应该是连带责任,而不应该存在按份责任的说法。

对于污染者的内部
分担则可以采用按份责任的规则。

这样更符合共同侵权法律责任的逻辑顺序。

三)分别侵权并承担按份责任
前面民法室的观点显然属于第三种理解。

笔者认为这种
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误解了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认为过错责任原则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而认为环境共同侵权中各个污染者之间是存在意思联络的,如果污染者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就不是环境共同侵权,就不用适用连带责任,因此就特别强调行为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的重要性。

但其实我们都知道环境侵权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数人环境侵权有没有意思联络,对于是否构成环境共同侵权以及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任何影响,所以也不需要区别污染者有无意思联络,更加也不需要在法律上加以区别的适用。

四)分别侵权但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第四种理解,笔者认为也不是完全不能认同。

毕竟
在侵权责任法上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从污染者污染行为之间又没有关联性和造成的损害结果可不可分等因素,来判断本法第67 条所规定的是分别侵权还是共同侵权,污染者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第67 条可能属于共同侵权,也可能属于分别侵权。

三、对《侵权责任法》第67 条的解读
笔者认为对第 67 条可以分别从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两
个层面来理解。

一方面,如果污染者的污染行为之间具有关 联性,并且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则二人以上污染环境的 行为属于共同侵权,污染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污染者 之间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另一方面,如果污染者的污染行为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或者损 害结果是可分的,则属于分别侵权,污染者按照污染物的种 类、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在共同侵权的情 形下,污染者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内则是按照污染物 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划分污染者的责任份额,即此种情 况下,第 67 条是一种内部份额划分标准。

在分别侵权的情 形下,污染者对外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各自承担的标准就是
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这种情形下就不存在内部份 额的标准,即第 67 条是一种外部承担责任的标准。

位:华中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学位论文, 2011 年。

[2] 吕忠梅,张宝: 《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
度――以第 65 条为视角》,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 会科学版)》2011 年第 2 期。

[3]竺效:《论无过错联系之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一一兼
论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司法审理》 ,载《中 国法学》 2011 年第 5 期。

作者单 [1] 唐忠辉:《环境共同侵权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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