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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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

教师工作量是衡量教师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界定

1.教师工作量分为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育人工作量和附加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由科研规划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与管理,育人工作量由学生处(团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与管理。

2.教学工作量指教师直接从事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性课程)授课工作所产生的工作量,主要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混合式教学、工作室教学、实训实习指导、社团活动与课程设计指导、学术报告与专业讲座等教学环节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既计算绩效工资,也纳入职称赋分。

3.附加工作量指从事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及其它与教学相关的辅导群体性活动(如运动队训练)、裁判、评审等间接性教学工作量。附加工作量只计算绩效工资,不纳入职称赋分。

4.教学工作任务是指教师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应完成的工作内容。

(1)一般性教学工作任务:编写学期授课计划、编写教案、编写学习材料、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包括命题、制卷、监考、阅卷、试卷分析、成绩登录与上报)等。

(2)指导性教学工作任务:包括编制实习计划、准备实习资料、备课、预做、指导、批阅报告、评定成绩、实习总结等。

二、教学工作量定额

教师教学工作定额实行分类管理。

教学型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为每学年380标准学时(平均周学时12节) 。

行政兼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为每学年60标准学时(平均周学时2节)。

其他类型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根据教师分类管理办法调整。

专任教师周平均课时最高限额20学时,行政兼课教师周平均课时最高限额6学时。师资特别紧缺专业确实需要超过最高限额的,应经教师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超过上限部分教学绩效工资减半计发。

产假和进修等学校安排的长期外出学习视同完成教学工作量定额。企业锻炼、外出挂职等按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专业带头人(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每年教学工作量定额减少60学时(每周2学时)。身兼两职者不

重复计算,教研室主任设正副职的,正职减少40学时,副职减少30学时。

三、教学工作量计算

教学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为计量单位,其定义为:给1个标准班(暂定为40人)上课,完成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质量考核合格,1个课时为1个标准学时。不同课程类型、不同规模的编班人数,设定不同的系数,以积的方式折算标准学时。

1.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某课程课堂教学课时总数=课堂教学课时数×人数系数×课程门数系数

(2)人数系数:

人数系数按公式1+(核定人数-40)×0.01计算确定,其中“核定人数”以成绩提交人数为准,不足40人时按40人计算,合堂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3)课程门数系数:担任多门周学时4节以上的课程者,周课时多的课程系数为1.0,其它课时系数为1.1。

2.实践性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校内实践教学指导。包括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每节(小时)计计为0.8标准学时,每周最多计30节,计24标准学时。

(2)校外实习指导。每天计3学时,每周按5天计。

(3)顶岗实习指导。按指导人数计算,计0.5标准学时/生/月,同一教师每年顶岗实习指导工作量最高计90标准学时。顶岗实习只能安排本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3.开展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或公开课、示范课,院部级首次按3倍课时计算,校级首次按4倍课时计算,重复开设按2倍课时计算。

4.培训教学工作量:不单独计发课时费的一般项目的培训教学,根据学校培训计划和培训教学过程材料,经业务分管领导和教学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教师所在院部参照本办法相应标准记入教学工作量。作为独立项目运作并已计发课时费的培训教学不再在此记入教学工作量。

5.心理咨询中心教学工作量:值班每半天计1学时,心理咨询活动根据咨询登记和审核记录每课时计1学时,两者不重复计算。突发性(严重)心理危机干预每课时计3学时,一般性心理危机干预每课时计2学时,心理测评每个班级每次计1学时。

四、附加工作量计算

1. 教师承担自身职务或项目职责范围之外的临时性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等方面工作,未能以立项方式获得劳务报酬的,由教学院部据实计算附加工作量。

2. 担任教学相关的大赛裁判、项目评审等,院部级活动1小时计1学时,由本院部负责认定。校级活动1小时计1.5学时,由活动组织部门和教务处认定审核,组织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3. 考试工作量,非任教课程的试卷编制(含标准答案等材料)一套计4学时;非任教班级的全校统考阅卷,每批阅20份计1学时;监考每场计1学时。

4.教学督导、青年教师导师、职业技能大赛集训及体育运动队训练按专门管理办法执行。

五、教学工作量核算与管理

1.教学工作量是教师绩效考核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

2.各教学院部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实施。

3.教学工作量和附加工作量由教学院部负责运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算统计。

4.各教学院部教务科负责本单位教师(含兼任和外聘教师)工作量的计算,不得由教师本人计算。对每位教师课时任务的完成情况要有原始记录和过程材料存档,以备复核。

5.工作量每学期计算一次,各教学院部从教务系统导出《教师教学工作量汇总表》,在本院部公示无误后,提交教务处汇总,在全校公示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存入学校信息管理系统(教

师电子档案),教务处打印纸质版存档备案。如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附则

1.暂未明确列入本办法的工作量由教学院部参照相关条款提出计算标准和认定办法,报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2.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任课的专任教师、兼课教师和兼职教师。当学期没有授课任务的非院部行政兼课教师的附加工作量由教务处统一核算。

3.本办法自2020年开始执行。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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