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 版)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运行,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
核查行业领域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服务业、其他工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市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机构与核查员的备案申请及核查行业领域变更申请。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二)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四)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本市市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五)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DB11!T~1207-2015交通运输业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编制及审核技术规范

节能量 energy saved 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已实施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计算使用 能量的当量值,拟实施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计算使用能源的等价值。
3.10
节能率 energy saving rate 统计报告期比基期的单位能耗降低率,用百分数表示。 [GB/T 13234-2009,定义2.8]
4.5 目录
目录中所列标题不应超过三级。
4.6 报告正文内容框架
能源审计报告正文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审计事项说明;
4
b) 用能单位概况; c) 能源管理状况; d) 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 e) 能源消耗指标分析; f) 主要能源利用系统分析; g) 节能效果与节能潜力分析; h) 审计结论。
3.3
审计期 audit period 指审计所考察的时间区段。通常考察期间为一年或其它特定的时间区段。 [GB/T 17166-1997 ,定义3.2 ]
3.4
能量的当量值 energy calorific value 按照物理学电热当量、热功当量、电功当量换算的各种能源所含的实际能量。按国际单位制,折算 系数为1。 [GB/T 2589-2008,定义3.2]
3.11
客运周转量 passenger-km volume 在一定时期内运送的旅客数量与运送里程的乘积计算的运输量,单位为人公里(人.km)。 [GB/T 8226-2008,定义2.1.5.3]
3.12
货运周转量 ton-km volume 在一定时期内运送的货物(吨)数量与运送里程的乘积计算的运输量,单位为吨公里(t.km)。 [GB/T 8226-2008,定义2.1.5.4]
b) 排查节能障碍和能源浪费原因,查找节能潜力; c) 提出整改措施,制定节能目标和规划。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4]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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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4]905号)各有关单位:为科学、公开、公平的分配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我委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通知中明确了本市重点排放单位排放配额由既有设施配额、2013年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组成。
其中2013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配额依据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的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
为做好新增设施配额核定工作,我们组织专业研究团队,在充分调研、科学试算、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23个行业41个细分行业的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现印发给大家。
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我们将依据此次公布的各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并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439号)中规定的方法,核发各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增设施排放配额。
特此通知。
附件: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29日附件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序号行业子类先进值单位先进值备注1啤酒行业kgCO2/ kL162.562纸制品制造kgCO2/万元88.393饮料制造kgCO2/万元110.06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品kgCO2/万元46.97非金属材料kgCO2/万元261.775高校和工程技术研发类理工及综合类kgCO2/m233.42文史财经师范及政法类kgCO2/m233.32高职及专业院校类kgCO2/m224.38工程技术类kgCO2/m246.946金属制品业kgCO2/万元101.877汽车、铁路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kgCO2/万元10.228汽车行业普通轿车kgCO2/辆410.91高级轿车及运动型kgCO2/辆1094.02不含生产发动机,发动机生产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为整车生产的18.46%中、重型载货车kgCO2/辆881.18多功能车kgCO2/辆410.539零售业、政府办公机构政府办公机构kgCO2/m242.28百货零售业79.24超市零售业kgCO2/m2 60.7010热力行业kgCO2/GJ 62.1111银行业kgCO2/m2 52.6012住宿餐饮业住宿业kgCO2/m2 49.05餐饮业kgCO2/m2 285.5013供热kgCO2/GJ59.78供电E级<=0.3 kgCO2/MWh368.30供电E级>0.3 kgCO2/MWh341.15供电F级<=0.3 kgCO2/MWh345.49供电F级>0.3 kgCO2/MWh312.3714其他服务业房地产业及商务服务业kgCO2/m229.13文化体育kgCO2/m257.8815电气机械和器材、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kgCO2/万元267.93电子元器件及组件制造kgCO2/万元319.20其他电子电气产品kgCO2/万元182.4916大型医院类kgCO2/m273.4717信息传输业通信行业kgCO2/万元137.93其他企业kgCO2/m255.4618食品制造业kgCO2/万元73.3519中成药生产kgCO2/万元131.9520西药制造业kgCO2/万元109.22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kgCO2/万元569.3122农副食品加工业kgCO2/万元116.2123物业管理类kgCO2/万元484.73——结束——。
2015-北京市碳汇交易体系研究与开发设计

北京市碳汇交易体系研究与开发设计目录一、碳汇交易基础研究 (1)(一)碳汇及其种类 (1)1.概念界定 (1)2.碳汇种类 (2)(二)碳汇交易 (4)1.碳汇交易的来源 (4)2.碳汇交易的定义 (4)3.碳汇交易的理论基础 (5)二、碳汇交易模式研究 (6)(一)新西兰:基于碳权的碳汇交易模式分析 (6)1.林业加入碳交易的方式 (6)2.交易机制设计 (7)3.经验总结 (9)(二)加州:基于项目的碳汇交易模式分析 (10)1.林业加入碳交易的方式 (10)2.交易机制设计 (11)3.经验总结 (17)(三)两种碳汇交易模式对比 (18)三、北京市碳汇市场供求分析 (21)(一)北京市森林碳汇潜力分析 (21)1.北京各类碳汇潜力分析 (21)2.北京森林碳汇潜力地域分布 (24)3.未来其他碳汇开发潜力地区 (25)(二)北京市碳汇市场需求分析 (25)1.碳抵消需求分析 (26)2.碳中和需求分析 (27)3.碳投资需求分析 (28)四、北京市碳汇交易体系设计 (29)(一)北京碳汇交易机制设计概述 (29)1.北京碳汇市场基本框架 (29)2.其他利益相关方 (32)3.基础设施 (33)4.交易情景 (34)(二)北京市林业碳汇抵消市场机制设计 (35)1.情景一:CCER抵消交易 (35)2.情景二:BCER抵消交易 (38)3.交易监管机制 (41)(三)北京市林业碳汇中和市场交易机制设计 (42)1.情景三:CCER中和交易 (42)2.情景四:VER中和交易 (45)3.交易监管机制 (46)五、北京碳汇交易体系风险管理 (48)(一)碳汇项目风险管理 (48)1.碳汇项目风险识别与评估工具 (48)2.碳汇项目风险评估 (48)3.碳汇项目风险管理工具:缓冲池 (50)(二)碳汇市场风险管理 (51)1.北京碳汇市场风险关键因素识别 (51)2.北京碳汇市场风险评估 (55)六、问题与展望 (61)(一)碳汇交易存在的问题 (61)1.交易标的物的不确定性 (61)2.开发成本偏高 (62)(二)解决的途径 (62)1.明确交易主体和碳汇权属 (62)2.降低碳汇项目总体成本 (63)七、政策建议 (65)八、附件 (65)(一)附件一:基于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方法测定基线碳汇量 (69)(二)附件二:基于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方法测定基线碳汇量 (72)(三)附件三:农林业项目可逆转风险计算工具 (75)参考文献 (86)执行摘要碳汇包括森林碳汇、农业碳汇、草地碳汇和海洋碳汇等多种形式,本报告将主要以林业碳汇为例,对北京市碳汇交易体系进行研究与开发设计。
2015年中国碳交易市场分析报告

2015年中国碳交易市场分析报告
2015年中国碳交易市场分析报告
2015年4月
目录
一、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 (4)
1、国际CDM 阶段 (4)
2、配额交易试点阶段 (4)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机制 (5)
1、交易标的 (6)
(1)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配额(SHEA) (6)
(2)可用于抵消配额清缴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6)
2、交易参与方 (6)
3、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 (7)
4、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 (7)
(1)历史排放法(工业类) (8)
①历史排放基数 (8)
②先期减排配额 (9)
③新增项目配额 (9)
(2)历史排放法(非工业类) (10)
(3)基准线法(工业类) (11)
①排放基准 (11)
②年度综合发电量 (11)
③负荷率修正系数 (12)
(4)基准线法(非工业类) (12)
①航空、机场 (12)
②港口 (13)
5、碳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制度 (13)
6、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措施 (14)
三、中国碳交易所的运行情况 (15)
四、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前景展望 (16)
1、节能减排领域 (17)
2、清洁能源领域 (18)
3、生态建设领域 (19)
4、设备服务领域 (20)。
2015年6月_王乐_碳排放核查基本程序及要求

2.核查流程
核查准备
• 签订核查协议 • 业主初次填报 • 业主准备核查材料、核查机
构进行文件评审
现场访问
• 核查机构看现场 • 核查机构与业主进行
5月底前
6月20日前完成上年 度履约
20
1、国内碳交易试点碳排放核查方案与进展
经验总结
• 法律层面的保障:人大立法、政府文件强化对试点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法律保障 • 核查工作通知:明确了历史及年度核查工作流程及时间点要求
制度建设 • 核查工作指南:规范了从企业范围、核算方法、报送方式、核查流程等关键要素
碳排放核查基本程序及要求
王乐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
1
目录
一、国内碳交易试点碳排放核查方案与进展 二、试点地区碳排放核查实践(北京、广东、天津) 三、企业应如何配合做好核查工作
2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
是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具体企业在某一时期内的碳排放量进 行事后的独立检查和判断
核查目的
1. 通过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工作,确保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 符合核算指南要求,确保二氧化碳排放数据真实有效、客观公正
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300家企业碳核查工 作的通知》,参与本次碳核查的第三方机构共18家
全国低碳日正式启动交易,已完成历史碳核查的635家工业 企业成为首批上线企业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交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的通知》
2014年7月3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了631家履约完成单位及4家未按时 履约单位名单
• 核查结论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 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 核查机构在核查中做到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 谨慎。
5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31
【摘要】<正>京发改规[2013]7号各有关单位:本市是全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工作的安排,为规范有序推进试点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总页数】2页(P150-1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196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专利运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J],
5.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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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丰富本市碳排放权履约方式,规范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的行为,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的活动。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碳排放权抵消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市林业碳汇项目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
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
第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一)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二)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
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三)非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及水电项目的减排量;(四)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
第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节能项目碳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一)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2013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2013年1月1日后启动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二)须是实际产生了碳减排量的节能项目;(三)碳减排量按照节能项目连续稳定运行1年间实际产生的碳减排量进行核算;(四)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五)未完成国家、本市或所在区县上年度的节能目标的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六)试点期节能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暂不考虑外购热力相关的节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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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
(2015版)
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法。
一、基本定义
1.交通运输企业行业范围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重点排放单位管控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等文件规定,本市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业代码5412)和公共电汽车客运单位(行业代码5411)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强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2.排放源及排放设施
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主要排放设施包括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以及场站内固定源燃煤和燃气设施等。
排放源包括: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及内部车辆等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锅炉等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上述设施因电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1)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和内部车辆)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和运输车辆使用尿素等尾气净化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移动设施在本市行政辖区外从事运营服务所产生的排放。
(2)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办公楼、地铁车站、车库等场所内燃煤、燃油和燃气固定设施消耗的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固定设施产生的排放。
(3)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如:电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和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企业所属上述排放设施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电力消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
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以下简称“控排系数”),是市主管部门依据全市GDP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综合测算确定的,用于核定交通运输企业既有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
既有固定设施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固定设施。
移动设施不区分既有设施和新增设施。
4.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值
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值是市主管部门所公布的,用于核定不同排放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包括先进值和平均值。
先进值是市主管部门在参照国内外同一行业、同类产品的先进碳排放水平,结合本市相关行业实际情况下综合确定的。
用于核定企业新增固定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
平均值是市主管部门在依据本市同一行业、同类产品在历史基准期的碳排放强度水平的核查值,通过算术平均确定并予以公布。
用于核定交通运输企业移动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
5.历史基准年
历史基准年是配额核定方法中所选用的历史年份的确定,因排放设施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历史基准年。
固定设施的历史基准年采用2009-2012年,移动设施的历史基准年采用2011-2014年。
6.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
本办法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是2015年。
二、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
交通运输企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固定设施配额和移动设施配额两部分。
计算公式为:
A=A f+A t
式中:
A为企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 t为企业移动设施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 f为企业固定设施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
计算公式为:
A f=A e+A N+A∆
式中:
A e为企业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 N为企业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为企业配额调整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三、交通运输企业固定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1.既有设施的配额核定方法。
2013年1月1日之前投运的交通运输企业既有设施的配额核定采用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
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 e=E f×f f
式中:
A e为交通运输企业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
为吨二氧化碳(t-CO2);
E f为交通运输企业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f f为既有设施的控排系数,其对应的2015年度控排系数是96%。
2.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按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
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 N=Q f×
B f
式中:
A N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Q f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对应的活动水平;
B f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取值参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5〕739号)。
四、交通运输企业移动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交通运输企业的移动设施采用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
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 t=
B m×F m×Q m
其中
A t—企业二氧化碳配额总量,单位:t CO2;
B m—历史基准碳排放强度,单位因行业不同分别为:
(1)公共电汽车客运企业(行业代码5411):指的是企业自身的历史基准碳排放强度,单位为tCO2/万公里;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行业代码5412):指的是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历史基准碳排放强度,单位为tCO2/车公里;
F m—二氧化碳减排系数,单位:无量纲。
其对应的2015年度控排系数是99.5%。
;
Q m—运输总周转量,单位因行业不同分别为:
(1)公共电汽车客运企业(行业代码5411):万公里;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行业代码5412):车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