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职业标准通常以文字和图表形 式发布,包括职业名称、职业定义、 职业能力特征、工作内容与技能要 求等内容。
国家职业标准的等级和分类
等级
国家职业标准通常分为初级、中 级、高级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对 应不同的技能水平和工作经验要 求。
分类
国家职业标准按照职业特点和属 性可以分为生产、服务、管理、 技术四大类,每类职业都有相应 的国家职业标准。
02 职业标准的主要内容
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
01
具备从事该职业的基本 知识和技能,如教育背 景、培训经历等。
0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 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 的职业操守。
03
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市 场需求,具备一定的市 场敏感度。
04
具备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能够与同事、客户和合作伙 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职业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关联性
职业标准是法律法规在具体行业中的具体化
职业标准通常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是法律 法规在具体行业中的细化和落实。
法律法规是职业标准制定的依据和保障
法律法规规定了职业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为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法律 基础和保障。
职业标准在法律法规中的地位和作用
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和程序
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是根据不同职业对劳动者技能的要求而制定的,包括职业名称、 职业定义、职业等级、职业能力特征、培训要求、鉴定要求等内容。
程序
职业技能鉴定一般包括申报、考核、评价三个环节。申报环节包括填写申报表、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考核环节包括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等;评价环节包括成 绩评定、证书发放等。
职业标准是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
职业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法律法规的落实,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系统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申请单位以及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1.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鉴定活动的独立、公正和客观。
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鉴定流程、方法、标准、文件和记录管理等。
4.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保证鉴定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和品德素养。
5.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鉴定人员管理1.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熟悉鉴定标准和方法。
2. 鉴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规范要求。
3. 鉴定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4.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保密和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鉴定申请单位管理1. 鉴定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配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完成鉴定活动。
2. 鉴定申请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行贿或者变相行贿鉴定人员。
3. 鉴定申请单位不得利用各种手段干扰、破坏正常的鉴定活动,否则将追究相应责任。
六、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管理1.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独立、公正和客观。
2.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当遵循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要求,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严禁泄露相关信息。
4.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当及时向鉴定申请单位和被鉴定人报告鉴定结果,并依法出具相关证书和文件。
七、责任追究1.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鉴定申请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接受法律追责。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常识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常识核心提示:第一章职业技能鉴定概述一、定义: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特殊的考试形式,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第一章职业技能鉴定概述一、定义: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特殊的考试形式,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通过鉴定合格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其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
主要包括:初、中、高级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二、基本要素: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要素是鉴定的标准、鉴定机构、命题、考务、考评人员、鉴定对象和鉴定方法。
第一节我国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历史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是在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建国以来,我国工人考核制度为适应不同历史阶段的需要,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并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变化,逐步发展和演变成为今天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其发展历史大体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初创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一开始,就高度重视职工队伍,特别是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设。
刚刚组建起来的政府劳动部门在解决失业问题的同时,大力开展职工就业转业培训和职业技术技能教育。
当时劳动部门举办的很多职工就业转业训练班,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技工学校和企业培训中心,学徒制度在这一时期也得到很大的发展。
劳动部门在着手建立新型的工资分配制度的同时,特别注重建立与工资分配制度相适应的、反映生产特点和劳动复杂程度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而学徒工的转正等级考核,可以说是这个考核制度的雏形。
1956年6月16日,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搣为了使工人的工资等级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定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一)(考核大纲)初级平版印刷工鉴定的基本要求一、适用对象从事平版印刷机的操作人员。
二、申报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本工种学徒工学徒期满;(2)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本专业毕业;(3)高中毕业或具有相当学历,经过本工种初级工孙业技能培训。
2.身体健康三、考评员1.理论知识考试:每20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人员(20:1),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操作技能考核:每5名考生配备1名考评员(5:1),考评员不得少于2人。
四、鉴定方式和时间1.理论知识考试:要求采用闭卷考试。
题型配分比例为:填空题20%,选择题20%,计算题10%10%,简答题30%,叙述题20%。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满分100分,60分及格。
2.操作技能考核:要求进行实际操作,考核时间为45分钟。
满分100,60分及格。
五、鉴定工具、设备的要求1.10倍放大镜1个,千分尺1把,彩色反射密度计1台。
2.胶印机及调节机器所用的全部工具。
3.PS版、橡皮布、纸张、油墨等。
鉴定试题样例初级平版印刷工理论知识鉴定试题样例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公元11世纪我国的______发明了活字印刷术。
公元1440年德国人发明了铅活字铸字技术。
2.印刷按照印版表面图文和非图文部分的相对位置或形式分为__________印刷、_________印刷、________印刷和_______印刷等四大类。
3.完成一件印刷品的复制,一般要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三个过程。
4.平版印刷与其它印刷方式在印版上的主要区别是印版的图文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处在__________。
5.平版印刷的基本原理是利用______不相溶的自然规律,通过改变版材表面性能,达到分别________油墨和润版液的目的。
6.胶印油墨是由______、______、______经充分搅拌,反复研磨而成的均匀有色胶粘状流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8.09•【文号】人社厅发[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做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开发工作,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部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九日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简称技能标准)的结构内容、编写表述及格式要求,并给出了有关表述样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的技能标准编写。
2.术语和定义2.1职业从业人员为获得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
2.2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的特性、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以及生产方式等要求,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
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
2.3职业分类按照职业的工作性质、活动方式等异同,对社会职业及其类别所进行的系统划分和归类。
2.4职业技能鉴定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
是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从业人员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总则3.1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职业技能标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附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按摩师工种定义:根据宾客的要求,运用中国传统的按摩、推拿技术或通过器械、媒介及其他身体调节性服务手法,为其消除疲劳、康复身体提供服务。
适用范围:专业浴池(室)、饭店、宾馆等场所的康乐厅(室)。
等级线:初、中、高。
学徒期:二年,其中培训期一年,见习期一年。
初级按摩师知识要求:1.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2.熟悉按摩服务程序、岗位责任和规范要求。
3.掌握按摩的基本要求、卫生及意外救护常识。
4.掌握人体主要骨骼、关节、肌肉、脏腑及十四经络的起止点和简略的按摩源流及一般的保健知识。
5.掌握推、拿、按、摩、揉、搓、拨、理、3.掌握按摩的作用和原理。
4.掌握三十种以上按摩手法的施术要领和作用。
5.掌握人体十四经络起止及常用五十个穴位的按摩保健作用。
6.熟悉温、通、补、泻、汗、和、散、清等八种按摩基本治法内容。
7.熟悉现代按摩术、美容按摩术、沐浴按摩术、旅游按摩术、体育按摩术的基本内容。
8.熟悉中国按摩发展简史与主要客源国(地区)的风俗习惯。
9.熟悉按摩器械的维修保养常识。
10.熟悉五种递质的配方。
技能要求:1.能通过"望、闻、问、触"诊断宾客常见病症。
2.能熟练运用温、通、补、泻、汗、和、散、清等八种按摩基本治法。
3.能根据宾客要求,熟练掌握全身按摩施术技巧,采用相应手法、器械、递质,做到施力均匀。
深度适度、手法灵活、选穴准确。
有节奏感。
4.能诊断一般按摩适应症十五种以上。
5.能用穴位配伍法治疗一种常见病症。
6.能配制五种以上的递质。
7.能讲解按摩的基本理论。
8.能培训和指导初级按摩师。
高级按摩师知识要求: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2.掌握中医推拿学、经络学、腧穴学、人体解剖学、心理学、卫生学知识。
3.掌握国内外各种按摩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4.通晓各种按摩手法,并能了解病理、病变及人体力学与血液力学的机理。
5.了解国内外按摩术、按摩器械、递质及发展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鉴定是指对一个人在特定工种或特定职业上所具备的职业技能进行评估和验证的过程。
准确、公正、科学的职业技能鉴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人才发展以及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确保鉴定流程的公正、透明和科学性。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原则职业技能鉴定依据以下基本原则进行:1. 公正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要公正、客观评价,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鉴定对象。
2. 权威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依托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标准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依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确保鉴定结果与标准相一致。
4. 继续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需要及时调整和更新,以适应技术和职业发展的要求。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流程职业技能鉴定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鉴定申请:鉴定对象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鉴定的职业。
2. 资格审查: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确认鉴定对象是否符合申请鉴定的条件。
3. 鉴定准备:鉴定机构根据鉴定要求,准备鉴定场所、设备和工具,并选聘专业人员组成鉴定组。
4. 实施鉴定:鉴定组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鉴定对象进行实际工作操作或理论考核,评估其职业技能水平。
5. 鉴定评定:鉴定组根据鉴定对象的表现和达到的技能水平,综合评价判定其是否符合职业技能要求。
6. 鉴定结果通知: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通知给鉴定对象,并出具相应的鉴定证书或合格证明。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权益保障为保障鉴定对象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1. 信息公开:鉴定机构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鉴定政策、标准、程序和结果等相关信息。
2. 申诉机制:鉴定对象有权通过申诉程序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或复核。
3. 严格保密:鉴定机构需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严格保密,确保鉴定对象的隐私不被泄露。
国家职业资格证五级技能培训和鉴定标准

国家职业资格证五级技能培训和鉴定标准定义:使用微型计算机及相关外部设备的初级工作技能,并作为进入国家计算机高新技术各专业模块(中级)的基础阶段。
适用对象:在校学生或在岗、转岗及将上岗的需要掌握有关微型计算机操作或文字录入处理操作技能的社会劳动者。
相应等级:专项技能水平达到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五级。
培训期限:在校学生学科培训:100~120学时;社会短期强化培训:60~ 80学时。
技能标准:1、知识要求掌握微机及常用设备的连接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掌握微机操作系统的基本知识和常用命令的使用知识;掌握中文操作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知识;掌握中文文本处理软件的使用方法和知识;掌握中文电子表格软件的使用方法和知识;掌握防病毒基本知识;掌握因特网基础知识。
2、技能要求具有熟练的操作系统使用能力;具有熟练的文件管理、程序管理、模拟打印和打印设置能力;熟练掌握一种文字录入方法;具有熟练的文本处理软件的使用能力;具有熟练的电子表格软件的使用能力;具有浏览网页、收发电子邮件的能力。
鉴定要求:1、申报条件申请参加考核的人员,经过要求的培训后,根据本人能力和实际需要,可参加本模块设置的相应等级、平台的考试。
2、考评员组成考核应由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注册的考评员组成的考评组主持,每场考试的考评组须由三名以上注册考评员组成,每位考评员在一场考试中最多监考、评判10名考生。
3、鉴定方式与鉴定时间鉴定方式:使用全国统一题库,按照操作要求,完成指定的考试题目;考试全部在计算机的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中完成,实际测试操作技能。
鉴定时间:150分钟。
初级操作员技能培训纲要1、应知基础知识:计算机发展历史、计算机的特点、计算机基本组成、信息存储方式、软硬件基础知识、计算机使用基本常识和计算机病毒的基本知识等。
操作系统及中文平台的使用:中文操作系统的主要特点、界面属性及菜单使用知识,汉字输入法基本知识,应用程序基本知识,剪贴板应用知识和文件使用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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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篇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国家通用工种和石油化工行业特有工种及国家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函[1990]52号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含从事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及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操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本鉴定所(站)是在执行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基础上,受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领导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
第二章鉴定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
在管理上实行所(站)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六条鉴定所(站)职责(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三)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四)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五)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六)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七)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报考条件和手续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以下范围:(一)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六)经就业前培训后的社会待业人员或需鉴定实际技术水平的自学人员。
(七)其他需要认定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学徒期满的徒工、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或在本工种工作满三年,或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资格的鉴定。
第九条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中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条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经培训部门组织的高级工培训的劳动者,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申报高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一条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二条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三条有特殊技能或贡献者,经劳动部门确认,可越级申报鉴定。
第十四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审批登记表》或《石化行业工人技术呈报表》,凭身份证、学历证书、原技术等级证书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报考,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资格审查,发给准考证。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由命题、制卷、组考、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耗损、审核证书等费用构成,包含考试、测试、直至等级评定,发放证书的全过程。
(三)通用工种鉴定收费标准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1995]湘价费字第216号文件执行。
鉴定收费A类标准为:初级工260元/人,中级工320元/人,高级工380元/人;B类标准为:初级工200元/人,中级工260元/人,高级工320元/人;C类标准为:初级工150元/人,中级工200元/人,高级工260元/人。
技师500元/人,高级技师590元/人。
(四)行业工种收费参照通用工种C类标准执行。
(五)鉴定费用取之于鉴定,用之于鉴定,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和办法第十六条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均按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必须从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题库中提取鉴定试题;对于试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工种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考评员进行封闭式命题,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方可用于鉴定。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分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两大部分。
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形式进行,部分工种(如炼油化工操作工等)的技能鉴定如受生产制约,技能考核可通过计算机模拟仿真操作和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
技能考核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
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
考试、考核两门成绩均合格,鉴定才能通过。
单项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保留两年,参加下一次鉴定可免收取证费。
技师考评内容包括论文或技术报告评价、答辩和工作业绩考核等。
第十八条经技能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填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央主管部颁发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组成原则(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定时要根据本次鉴定的工种、级别,从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的考评员中聘请考评员组成本次鉴定考评小组。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人数视考生人数确定。
知识考试按每场2-3人配置监考员,技能考核的考评员视监考工种级别、人数确定,但每组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三)每场次考评小组推选组长一名,考场出现的特殊情况,由考评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由组长记录并及时报告。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定组成考评小组时要采取轮换制,每次轮换的考评员不少于上次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严格实行回避制,有自己的亲属、徒弟或学生参加本次鉴定的考评员不能担任本次考评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成考评小组时,本所(站)的专职考评员不能超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每次鉴定的考评小组人员组成名单,须在开考前二天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但在开考前不得向考生和社会公布该场次考评小组名单。
(七)必要时,省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指定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准备规则(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每次鉴定前一天,应按本规则完成考场准备工作。
(二)知识考试的考场应符合标准教室的面积、采光和通风要求,具备必要的防暑和保暖条件。
场内应保持卫生整洁。
门窗桌椅完整牢固。
室内备有墨水等用品。
室内设施按每场不超过30名考生,单人单座单列的要求摆放和编号。
(三)技能考核的考场环境应符合劳动保护要求。
设备调试运转正常,物料及工卡量具应与本次鉴定的“材料准备通知单”相符,工位的摆放和编号应符合鉴定工种(专业)考试的特点和安全文明操作的要求。
(四)鉴定期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设有保密室、考评员休息室、医务室及急救设施、公共饮水及卫生间等其他服务设施。
(五)考场醒目处应张贴考生守则、考试时间控制信号说明及各试场、公共设施的平面位置图示。
(六)各考场入口处应贴有醍目的试场编号,座位和工位的起止序号。
技能考核试场内,应张贴或悬挂有关安全文明操作规程及警告或禁止标志。
(七)在各考场周围5米处,划定醒目警戒线。
(八)考场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考场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负责。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守则(一)考生须在开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进入操作工位),并将《准考证》、《身份证》置于桌面或工位上,以便查对。
(二)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能交卷(件)出场。
(三)考生知识考试时,只能带必要的文具,技能考核时只能带考试通知要求的工具物品,而不得携带其他书籍、笔记本、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应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并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或考号。
不得在试卷和考件上做任何标记。
违者不记分。
(五)考生如遇试卷印刷模糊,分发错误,或考前检查考场准备的工具物料缺件,或考件有严重缺陷,设备损坏,可举手向考评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工艺或检测方法。
(六)技能考核时,考生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文明生产,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七)考试时间,考生不准交头接耳,不得传递、夹带、换卷(考件)。
不准提示或指导别人加工考件,不得交换工、夹、刀、量具,不准吸烟、吃食物、不得随便串位走动。
需去卫生间,要先经考评员允许。
(八)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围观喧哗,技能考核完成后,考生应将考件、试卷、图纸一并交考评员,并在考件上打好考号,登记验收后,方可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