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通过权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近年来,国际海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无害通过权就是领海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权利同领海制度有重要关系,并随着领海制度的发展而在不断发展着。
然而军舰是否拥有无害通过权却一直受到争议。
因此,了解和掌握各有关海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军舰的无害通过制度,对于海军的海上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一、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的形成(一)领海制度的确立。
领海,是有一定宽度的海水带,由一国主权管辖和支配,并且邻接内水或群岛水域。
早期有人主张目力所及说,但此说的缺陷在于领海宽度会因海岸的高低位置、天气的能见度以及观测者的视力等因素而具有不确定性。
宾刻舒克认为,武器的威力能够到达的地方,就是主权国家领王的范围。
他认为一个国家所管辖海域的范围是以其大炮射程的远近作为参考标准。
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上来看,大部分国家从本国海岸向外发射火炮的射程在3海里左右。
在3海里领海宽度的时期,沿海国被认为有权为安全利益而关闭领海,禁止外国船舶进入或通过。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确立了,领海的海域面积是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
(二)海洋自由原则的发展。
在中世纪初期之前,沿海国由于受当时的科技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并没有对海洋海域主张权利,人们认为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在海洋上航行是没有束缚的,当时的普遍观点是海洋是公有的。
从中世纪后半叶开始,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化及铁甲船的出现,一些人提出对海洋的某些部分享有主权的要求。
格劳秀斯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论断,其观点是海洋不能被任何人占为己有,在海上自由航行和贸易是每个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18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海上贸易的日益扩大,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控制海洋,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学家的承认。
随着领海和公海的划分,“海洋自由”也被表述为公海自由原则。
(三)无害通过制度的产生。
海洋自由对于各国的海上商贸往来和航海事业的发展必不可少,但是随着领海制度的逐渐发展,沿海国考虑到本国的沿海安全和近海利益,便要求一定宽度的近海主权。
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和过境 通行的简单对比
第四节 无害通过对沿海国的影响
沿海国有防止非无害通过 非无害通过的权利 (一) 沿海国有防止非无害通过的权利
为防止外国船舶的非无害通过, 为防止外国船舶的非无害通过,公约的 款规定, 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
必要的步骤 以防止非无害 海内采取
的通过。 的通过。
具有国家领土的性质,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主 权。
为了维护领海主权和良好秩序: 为了维护领海主权和良好秩序: (1)沿海国有权制定领海的管理制度和规则,并要求来往 )沿海国有权制定领海的管理制度和规则, 的外国船舶加以遵守; 的外国船舶加以遵守; (2)作为国家属地优越权的重要内容,行使司法管辖权。 )作为国家属地优越权的重要内容,行使司法管辖权。
(二)对“通过”一词的理解 (1)通过的三种情形: )通过的三种情形:
●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驶往内水而通过领海 驶往内水而通过领海 ●驶离内水而通过领海 驶离内水而通过领海
(2)享有该权利的船舶在通过领海时的方式是受 ) 到限制的,即应该“继续不停和迅速的进行” 到限制的,即应该“继续不停和迅速的进行”: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下三种情形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1)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 ) 航行的海峡。 航行的海峡。 (2)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 ) 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且该 )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 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 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一、名词解释:l.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也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2.情势变迁原则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广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仅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3.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除自卫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4.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5.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7.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9.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是体现国际强制法的行为,其主体主要星国家。
主要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行为引起的。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是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的区别

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的区分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不需要经过许可,均享有自由通过它国领海的权利。
过境通行权: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或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使用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权利。
主要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无害通过制度是适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适用对象不同: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船舶和飞机。
3、通过的方式不同: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行使过境通行权的船舶可以潜入水下航行。
4、通过的区域不同: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
5、对海峡的适用不同: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的海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
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海峡:(1)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2)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
(3)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
6、对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不同:对于无害通过,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7、船舶和飞机在通行时的要求或义务不同。
刘宗铭2015级法学1班1520040095。
国际公法简答及论述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
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初诉权和豁免权等。
1,认效果的理论主张⑴根据承认的“构成说”,新国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地位或资格,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的身份或资格,其国际权利义务或法律行为能力要取决与既有国家的承认。
⑵承认的“宣告说”则否认国家承认具有这些效果,有时甚至会认为国家承认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2,某一国家具备了国家承认的条件,既有国家无论是否对它给予承认,对于它的地位、国际法主体资格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应给予必要的尊重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
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规定,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法》确立。
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三国法之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一、无害通过权的概念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注意:1.无害通过权的行使是沿海国领土主权与领海主权的根本区别。
即领土主权是完全的,而领海主权要受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2.无害是指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
通过是指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3.对于非沿海国来讲,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的许可,即可无害通过其领海。
4.无害通过权只适用船舶,不包括飞机。
二、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无害通过。
2.义务不得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
三、中国的特殊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即外国军用船舶在我国领海没有无害通过权。
这是我国在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所作的一项声明。
四、例题“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B.“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C.“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D.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解析】无害通过是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项适用于沿海国领海内的船舶通行制度。
具体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地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依据该公约,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
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
军舰的无害通过权

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及我国的现行法规摘要:无害通过权是传统海洋法赋予外国船舶的一项重要权利,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在《公约》中得到肯定, 但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目前已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就对此作了一些新规定。
我国政府于1996年5月正式批准该公约。
由于无害通过权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很有必要作一探讨。
关键词:军舰无害通过权争议观点我国规定无害通过权是指在不影响沿海国的安全、良好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外国船舶有尽快地、迅速地、不停顿地通过或穿越一国领海的权利,而无必要事先获得沿海国的许可或同意。
无害通过的依据是海洋自由原则,海洋自由原则认为整个海洋是公有物,可以被所有人利用,任何人不得主张权利,正如格老秀斯:“海洋是人类共有的,因为它无边无际,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已有。
”海洋自由有利于各国间商业和经济的往来和航海事业的发展。
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按照《公约》的规定, 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 , 显然不是一般的船舶。
《公约》第三节关于领海无害通过章中的第一分节和第三分节详细规定了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
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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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李红云【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出处】无【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理论上,对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82年公约”)有关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相同。
多年来各种意见争执不下。
本文拟对几种主张作一综述,并着重研究82年公约通过后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
一、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的不同主张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58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二)82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三)两个公约是否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经事先批准或通知。
对这三个问题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的意图时,包括军舰。
因此,军舰应象其它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所有船舶”,仅指商船,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授予军舰,就应有单独的条款表述;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约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应看国际习惯法。
〔1〕(二)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因此,对82年公约第17条的理解仍有上述三种意见。
(三)关于事先批准或通知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坚持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批准或通知,其理由主要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会主席在全体会议上作的一项声明。
该声明指出,提案国愿重申,“它们的这项决定不影响沿海国依照公约草案第19条(关于无害通过的意义)和第25条(关于沿海国的保护权)采取措施,保障其安全利益。
〔2〕二、前苏联立场的变化与美苏关于无害通过的共同解释对于军舰无害通过外国领海的问题,前苏联的立场有过一些变化。
在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前苏联坚持,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须经事先许可,并在签署和批准58年公约时,对第23条(关于军舰不遵守沿海国的有关规章时沿海国可采取的措施)作了保留。
该保留提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认为,沿海国家有权制定关于准许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水的程序。
”〔3〕并在1960年颁布的边界法的第16条中规定了批准程序,要求外国军舰访问前苏联领水要通过外交途径提前30天提出。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前苏联改变了立场,转而主张外国军舰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1982年11月24日,前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苏联国家边界法”。
该法于1983年3月1日生效,并取代了1960年的边界法。
在新颁布的法律中规定,“外国军舰……按照苏联部长会议规定的方式实行在前苏联领水内的无害通过。
”在随后经部长会议1983年4月18日法令确认的“外国军舰在苏联领水、内水和港口航行及逗留的规则”〔4〕的第8条中规定,“外国军舰在联领海内,在遵守苏联有关领海制度的现行法规和苏联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条件下,有无害通过的权利。
”同时该规则又对为进入或离开内水或港口的目的而进行的通过,与为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港口的目的而进行的通过加以区别。
对前者一般要求经事先许可并使用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对后者准许其沿波罗的海、鄂霍次克海和日本海中通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路线,并按指定的分道通航制通过。
(该规则的第12条、第14条、第15条)前苏联的学者中也有一些人提出了同样的主张。
前苏联出版的《国际海洋法辞典》指出,“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对军舰和商船的通过并没有不同的规定。
但除此之外,国家可要求军舰的无害通过仅在指定的路线和分道通航制进行。
”同样,前苏联的学者注意到,“关于军舰通过领海,海洋法公约的文本规定了军舰无害通过沿海国最短的传统上通过路线区域的权利。
在没有通过路线的区域,沿海国可慎重地建立通知或事先批准通过的制度,这样,军舰航行的规则可由沿海国规定,它有义务考虑国际法的规则。
”〔5〕前苏联的上述立场受到了美国的强烈反对。
美国批评前苏联的立法是与82年公约背道而驰的,它特别提出,前苏联的立法实际取消了军舰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82年公约中没有在任何地方宣布无害通过仅限于某种特殊船舶的权利;这项权利像适用商船一样适用于军舰。
公约中也没有宣布无害通过是仅适用于领海的有限区域——例如那些被认为是通常的或传统的海道的地方。
相反,公约宣布,沿海国的法律不应“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
〔6〕此外,美国在黑海实施了一项“自由航行计划”,重申了美国的航行权利。
前苏联与美国立场的严重对立终于酿成了两国之间一系列的冲突。
1984年2月18日,美国的一艘驱逐舰大卫R·Ray号正在黑海的诺沃罗西斯克附近海面进行军事演习,一架前苏联飞机向该舰航行过的水面开炮,一架前苏联的直升飞机俯冲到了离该舰30英尺的高度。
然而,此事的发生并没有阻止美国1984年11月、1985年12月和1986年3月在黑海再次进行演习。
86年3月的演习之后,苏向美驻苏大使递交了两次抗议照会,提出,美国军舰违反了“苏联有关领水制度的现行法律和法规”。
而美国作出的答复是,“行使无害通过权根本不是侵犯一个国家的领海,也不是挑衅,它是领海的国际法制度的一个基本部分”。
〔7〕1988年2月12日,更严重的事件终于发生。
两艘美国军舰,驱逐舰卡隆号和导弹巡洋舰约克敦号,分别于当日上午进入前苏联沿克里米亚的领海,在距离海岸7至10海里处航行。
当警告和立即离开的要求没有得到反应之后,苏出动了两艘护卫舰试图把美国的军舰驱赶出去。
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军舰发生了碰撞,有轻微损伤,但没有发生人员伤亡。
此后,美国军舰又在前苏联领海航道上航行了两个小时才离开。
事后,双方相互提出了抗议。
前苏联主要的理由是:苏海岸只有三条海道军舰可无害通过,即波罗的海、鄂霍次克海和日本海,在黑海没有这种海上通道。
〔8〕美国1988年3月2日的外交照会认为,苏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苏有义务“尊重无害通过权,应以不给这些船舶造成危险的方式确保这些国家的船舶航行的安全。
”〔9〕最后,双方同意就军舰无害通过问题和避免危险军事行动问题讲行谈判。
1989年9月23日,双方签署了“关于无害通过的国际法规则的联合的共同解释”,其内容是:“1 国际法有关船舶在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则规定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公约)中,特别是在第二部分第3节。
2 所有船舶,包括军舰,不论其货物、军械或推进方式如何,均根据国际法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无需事先通知或批准。
3 1982年公约第19条第2款所列行为是非无害通过。
船舶在通过领海时没有该款所列行为就是无害通过。
4 对船舶的特定通过是否为无害有疑问的沿海国,应将其怀疑的原因通知该船,并应给予该船机会说明自己意图或在合理的短时间内改正自己的行为。
5 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舶应遵守沿海国制定的与反映在1982年公约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和第25条中有关无害通过的规则一致的所有法律和规章。
它们包括,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通过领海时应使用可能为保护航行安全而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在规定了海道或分道通航制的区域,船舶仍享有无害通过权。
6 沿海国的这种法律和规章不得在实际上影响或妨碍1982年公约第24条规定的无害通过权的行使。
7 如果军舰有违反法律或法规或所列非无害的行为,或没有根据要求采取正确行动,正如1982年公约第30条所规定的,沿海国可要求其离开领海。
在这种情况下,该军舰应立即这样做。
8 为了不使沿海国和船旗国行使的权利受到损害,所有可能由于船舶通过领海引起的特殊案件应通过外交途径或其它同意的方式解决。
”〔10〕同时,美国国务卿发表声明,“为了不损害无害通过权利的行使,美国军舰无意在前苏联黑海领海作无害通过。
”美国还重申,所有由船舶通过领海引起的特殊案件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1〕该“联合解释”签署后,双方同意采取必要步骤,按照国际法调整其国内法。
后来,前苏联外交部注意到,美国军舰再也没有在黑海进入前苏联领水。
发生于美苏之间的“黑海事件”就这样宣告结束。
当然,这次事件还是处于冷战时期的两个超级大国在海上的一次小小的较量,抛开政治因素,单在军舰无害通过领海这个问题上,作为两国的国家实践,会对其他国家的实践和国际习惯法的形成产生影响,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
三、近年来有关国家的立法趋势由于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的问题涉及沿海国的重大利益,82年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并没有使所有国家满意。
在签署82年公约时,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发表了声明表示了对此问题的看法。
按照截止到1983年底的材料统计,至少有40个国家在其国内立法中对外国军舰的无害通过领海作了事先批准或通知的要求。
〔12〕 在1992年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做的“关于海洋法公约的报告”中 〔13〕 指出,要求事先通知或批准的国家包括:孟加拉、保加利亚、巴西、中国、丹麦、埃及、芬兰、伊朗、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索马里、斯里兰卡、瑞典、土耳其。
共15个国家。
82年公约签署以后,沿海国纷纷通过自己的国内立法,宣布其领海宽度,制定无害通过的规则。
笔者对其中有军舰无害通过规则的19个国家的立法进行了分析 〔14〕 ,希望能从中看到新的趋势。
这些法律和规章是:1 瓦努阿图共和国,1981年23号条例,海洋区域,(1984年9月颁布)2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1984年11月12日,1984年第15号条例,领海和专属经济区,(1986年3月颁布)3 法国,外国船舶通过法国领水的规定,1985年2月6日第85/185号法令,(1986年3月颁布)4 前苏联,外国军舰在前苏联领水、内水和港口航行和逗留规则,(1986年9月颁布)5 塞内加尔,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界限条例,第85-14号(1985年2月25日),(1987年5月颁布)6 墨西哥,共和国总统解释性备忘录与有关海洋的联邦法令(1986年1月8日)(1987年5月颁布)7 美国,1988年12月27日总统公告,(1989年7月颁布)8 保加利亚,管理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海域的1987年7月8日条例,(1990年2月颁布)9 毛里塔尼亚,建立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与法律制度的1988年8月31日法令,(1990年2月颁布)10 南斯拉夫,关于沿岸海和大陆架的法令,1987年7月23日,(1991年12月颁布)11 波兰,波兰共和国关于海洋区域和海洋管理的法令,1991年3月21日,(1993年1月颁布)12 伯利兹,制订关于伯利兹领海、内水和专属经济区规则的法令,1992年1月24日,(1993年1月颁布)13 中国,领海与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1993年1月颁布)14 巴西,1993年1月4日法律第8617号,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994年11月颁布)15 伊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在波斯湾和阿曼海海洋区域法令,(1994年11月颁布)16 立陶宛,领海立法,1992年6月25日,(1995年6月颁布)17 乌克兰,乌克兰关于国家边界的规约,1991年11月4日,(1995年6月颁布)18 阿联酋,1993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海洋区域划界的第19号联邦法律,1993年10月17日,(1995年6月颁布)19 佛得角,佛得角共和国海洋区域划界和撤消第126/77号法令-法律和所有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条款的第60/Ⅳ/92号法令,(1995年6月颁布)在上述19个国家中采用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应经沿海国事先批准或通知的有四个国家,它们是:南斯拉夫、中国、伊朗、阿联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