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

也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李红云【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出处】无【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理论上,对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82年公约”)有关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相同。
多年来各种意见争执不下。
本文拟对几种主张作一综述,并着重研究82年公约通过后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
一、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的不同主张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58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二)82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三)两个公约是否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经事先批准或通知。
对这三个问题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的意图时,包括军舰。
因此,军舰应象其它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所有船舶”,仅指商船,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授予军舰,就应有单独的条款表述;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约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应看国际习惯法。
〔1〕(二)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因此,对82年公约第17条的理解仍有上述三种意见。
(三)关于事先批准或通知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坚持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批准或通知,其理由主要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会主席在全体会议上作的一项声明。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近年来,国际海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无害通过权就是领海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权利同领海制度有重要关系,并随着领海制度的发展而在不断发展着。
然而军舰是否拥有无害通过权却一直受到争议。
因此,了解和掌握各有关海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军舰的无害通过制度,对于海军的海上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一、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的形成(一)领海制度的确立。
领海,是有一定宽度的海水带,由一国主权管辖和支配,并且邻接内水或群岛水域。
早期有人主张目力所及说,但此说的缺陷在于领海宽度会因海岸的高低位置、天气的能见度以及观测者的视力等因素而具有不确定性。
宾刻舒克认为,武器的威力能够到达的地方,就是主权国家领王的范围。
他认为一个国家所管辖海域的范围是以其大炮射程的远近作为参考标准。
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上来看,大部分国家从本国海岸向外发射火炮的射程在3海里左右。
在3海里领海宽度的时期,沿海国被认为有权为安全利益而关闭领海,禁止外国船舶进入或通过。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确立了,领海的海域面积是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
(二)海洋自由原则的发展。
在中世纪初期之前,沿海国由于受当时的科技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并没有对海洋海域主张权利,人们认为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在海洋上航行是没有束缚的,当时的普遍观点是海洋是公有的。
从中世纪后半叶开始,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化及铁甲船的出现,一些人提出对海洋的某些部分享有主权的要求。
格劳秀斯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论断,其观点是海洋不能被任何人占为己有,在海上自由航行和贸易是每个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18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海上贸易的日益扩大,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控制海洋,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学家的承认。
随着领海和公海的划分,“海洋自由”也被表述为公海自由原则。
(三)无害通过制度的产生。
海洋自由对于各国的海上商贸往来和航海事业的发展必不可少,但是随着领海制度的逐渐发展,沿海国考虑到本国的沿海安全和近海利益,便要求一定宽度的近海主权。
外国船只在专属经济区只能无害通过

外国船只在专属经济区只能无害通过美国防部认为,"鲍迪奇"号在12海里领海线以外的公海活动,但事实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这一海域仍属于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光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不同于公海,它是受沿海国家管辖和支配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并在其他一些方面享有管辖权,从而限制了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的非法活动。
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外国军舰、飞机在享有公约规定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同时,要顾及到沿海国的权力,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国际法规则,不得从事危害沿海国主权、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即只能是通常所说的"无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国对专属经济区享有监视、管理、控制的权力。
对在专属经济区航行或飞越的外国军舰和飞机等进行跟踪监视,也是各沿海国家通行的做法:一是显示和行使国际法赋予的主权和管辖权,维护本国领空领海主权和毗连区及其他经济水域的合法权益;二是防范外国军舰和飞机,警示其不得从事危害本国安全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否则有权采取强制行动予以阻止;三是防止外国军舰和飞机非法入侵本国领海、领空,以至对本国的主权和安全造成直接伤害。
因此,我军战机在专属经济区上空对美军的情报侦察船进行监视,这是完全正当的,也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
美国仍在坚持自己的逻辑美国媒体在报道中提到的"公海航行自由"原则,实际上是一项国际法惯例,通常是指国际海峡、公海海域和重要的海峡通道。
但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行后,对公海的界定出现了一些争论。
根据传统国际法,领海以外就是公海;而新的海洋法制度则在领海以外划定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00个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

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约束主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有三点: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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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在面对领海主权的问题上,每一个国家都会表现出强硬的态度,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的惟一权利。
(1)无害通过的含义。
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2, 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而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的情况外不得停船和下锚。
在海洋法中,通过是有条件的:外国船舶要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第2款专门列举了12种非无害通过的情况,用于对无害通过适用的限制。
外国船舶在实行无害通过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
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
各国普遍承认并容许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这早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疑义。
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在必不可少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通过,但不得对任何国家的船舶在形式上和事实上加以歧视。
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
公约对这一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但公约关于“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的规定,不能被简单地解释为已确定了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另外在被允许通过领海的情况下,该外国军舰也应遵守沿岸国的法律和规章。
如有违反,沿岸国可令其离开领海。
在无害通过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是“无害通过”。
58年公约并没有对此下定义,而是在第14条规定了一个标准,即:“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此项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各条款和其它国际法规则。
”除此之外,它还有两个附加条款。
一条是,如果外国渔船不遵守沿海国为禁止外国渔船在领海内捕鱼而制订和公布的法律法规,该外国渔船的通过不应视为无害的。
简述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简述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领海,作为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海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
在其中,无害通过制度是一项涉及国际关系、海洋法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无害通过制度的定义和意义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在沿海国领海范围内,非沿海国船舶和飞机有权无阻碍地通行,以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这一制度在维护国际航行通道畅通、促进国际合作和地区安全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害通过制度的国际法依据无害通过制度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来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规定,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
同时,沿海国对领海范围内的一切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主权权利,但必须遵循国际法规定,允许无害通过。
三、无害通过制度的适用范围无害通过制度主要适用于沿海国的领海,包括内海、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和领海基线以外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在上述范围内,非沿海国船舶和飞机在遵守国际法和沿海国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享有无阻碍的航行和飞越权利。
四、无害通过制度的具体实践和案例在实际操作中,无害通过制度遵循和平、合作的原则,尊重沿海国的主权和安全。
例如,在国际争端中,通过国与沿海国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航行安全,维护地区和平稳定。
此外,无害通过制度也在应对海上紧急情况、打击跨国犯罪、自然灾害救援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五、我国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及政策立场我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同时倡导国际海洋秩序的健康稳定。
在我国领海范围内,我们遵循无害通过制度,保障各国船舶和飞机的正常通行。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有关国家建立双边海上问题磋商机制,推动海上安全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宁。
总之,无害通过制度作为一项国际法规,在维护航行自由、促进国际合作和地区安全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在各国航海能力都显著增强的今天,“无害通过权”作为国家利益与自由航行两种力量的妥协,更具有讨论的价值,尤其是关于军舰的通过,在国际上的声音更是不同,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为我国提供方案,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本文从无害通过的基本理论谈起,并通过外国军舰无害通过的实践和争议进行探讨,之后延伸到对于外国军舰无害通过制度的分析,最后,为我国的实践情况提供具体的建议,以期实现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在无害通过盛行的大背景下,维护我国权益。
标签:军舰;无害通过;声明无害通过权,具体要求为“不停止”和“一定速度”,这一权利有着其自己的起源背景,同时,该权利也是国家利益的形式来维护我国的领土安全和国家利益,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无害通过权的缘起及作用(一)无害通过权的缘起在1876年,英国发生了一件大事,就是国王诉凯恩案,在这一案件中,“无害通过权”被提了出来。
10年之后,美国也通过文件对这一权利加以认可。
一直到了19世纪的末期,这一权利得到了基本的确立。
20世纪初期,在国际上出现了一个文件,将这一权利加以体现,这一文件就是《过境自由规约》,这个文件做出的组织是“国际联盟”,其中就初步规定了本权利的一些内容。
这一权利是两股力量较量的结果,首先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领海意味着主权的一部分,外国的船,尤其是军舰的通过无疑是对一个国家的侵犯,从这方面来讲,不论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绝对不会允许主权被侵犯事情的发生;另一方面,伴随着造船技术的发展,国际交流越来越多,经济类的活动肯定也就会越来越多,而交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海上航行难以避免通过别国的领海,可是这一需要是与国家主权存在一定冲突的。
这个时候,“无害通过权”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途径,这一权利要求“无害”,所以在经过的外国船不可以威胁到领海所属国的国家利益,这也是对于主权的一种保护。
同时这一权利也为全球经济发展铲除了阻碍,因为这种“通过”本质上来讲就是为了方便,不需要以侵犯他国主权为目的。
论无害通过权的适用范围

所 谓 无 害 通 过 权 是 指 一 国 船 舶 只 要 不 损 害 沿 海 国 的 和 平 、良好 秩 序 或 安 全 . 可 以 驶 入 或 穿 过 另 一 就 国 领 海 的 权 利 。 国 商 船 在 他 国 领 海 享 有 无 害 通 过 外 权 是 传 统 海 洋 法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原 则 。 着 海 洋 法 的 随 新 发 展 . 项 原 则 也 增 加 了 许 多 新 的 内容 。 9 2 通 这 18 年 过 的 《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 约 》 就 对 无 联 ( 公 )
张领 海 主权 。 了沿海 国和 海 洋航 行双 方 的利 益 , 为 给
害 通 过 制 度 作 了 全 面 规 定 . 别 是 有 关 无 害 通 过 权 特
适 用 范 围 方 面 的 规 定 较 以 前 有 了较 大 的 变 化 。 9 4 1 9 年 《公 约 》 式 生 效 . 国 政 府 于 1 9 正 我 9 6年 正 式 批 准 该 《 约 》 有 关 无 害 通 过 权 的 这 些 新 规 定 必 须 得 到 包 公 。 括 我 国 在 内 的 各 国 的 普 遍 遵 守 。 此 深 入 研 究 和 探 因 讨 有 关 无 害 通 过 权 的 法 律 问 题 有 着 非 常 现 实 的 意 义 。 者 以《 约 》 依 据 . 无 害 通 过 权 的 适 用 范 围 笔 公 为 对
认 为 无 害 通 过 权 的 适 用 范 围从 适 用 海 域 可 分 为 领 海 、 定 内 水 、 岛 水 域 和 特 定 国 际 海 峡 ; 适 用 船 舶 可 分 为 特 群 从 商 船 、 舰 、 水 艇 和 特 种 船 舶 。 此 基 础 上 . 要 分 析 了我 国 的 有 关规 定 以 及 公 约 对 我 国 的 影 响 。 军 潜 在 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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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摘要】作为一项国际权利,无害通过权是平衡领海主权和公海航行自由的产物。
无害通过在关于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的问题上一直没有争议。
但是,军舰是否同样地享有此项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通过对领海概念的分析,结合各国对军舰领海通过的实践做法,探究无害通过的适用范围,完善我国在此项内容上的管理权。
【关键词】领海无害通过军舰海洋法公约海洋是生命产生的摇篮,是维系生物存活的空间。
国际社会一直试图建立一个所有国家都能接受的国际法条约来解决问题,而1982年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意图建立一个广泛的制度来规范所有对海洋和海洋资源的利用,并意图解决有关海洋法的所有问题。
然而,即便历时九年,对于“军舰无害通过权”的问题,《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似乎还是不那么明晰。
理论界对公约“无害通过”条款的解释各执一词。
我国作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正确认识公约对军舰领海通过的规定,对我国军舰在外国领海行驶和外国军舰在我国领海行驶都有重要意义。
一、领海制度与无害通过权的关系无害通过的概念是随着领海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作为领海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以领海法律地位以及领海宽度的确定为前提和基础。
(一)领海的法律地位和领海宽度的确定1、领海的法律地位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沿海国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底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1】追溯历史,领海的概念萌芽于古罗马时期、形成于中世纪【2】,与公海制度同时产生。
16世纪下半叶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提出,沿岸海域是毗连海岸的所属国的领土的延续,并把这种海域称作领水【3】。
一般认为,真提利斯最早使用了“领水”一词,该提法也是现代国际海洋法“领海”概念的最初表述。
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对领海的概念作出明确的、并具有国际法效力的界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4】。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1982年也是从主权的角度对领海下了定义。
两个海洋法公约都明确了领海的法律地位——具有国家领土的性质,正如现在普遍接受的“沿海国对其领海的权利同该国对其领土其他部分行驶的主权权利在本质上没有不同”【5】原则一样。
领土是国家构成的四个基本要素之一,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在明确领海的领土性质之后,领海主权原则也逐渐由国际文件和国家实践所确立。
【6】出于本国安全和人民利益的需要,为了维护领海主权和良好秩序,一方面,沿海国有权制定领海的管理制度和规则,并要求来往的外国船舶加以遵守;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属地原则的重要内容,沿海国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
2、领海宽度的确立领海是从基线量起的一个连续的平均宽度的海水带【7】,这历来为人们所接受。
但关于领海的最大可允许宽度这一问题曾有过很多争论,并且各国实践也各不相同。
按照宾刻舒克的主张“陆上国家的权力一起武器所及的范围为限”,曾有一段时间一些重要国家同意这一限度为3海里,这在概念上是18世纪末大炮的最大射程。
因此,在1930年的海牙编纂会议上,即使大炮射程增大了,大多数国家仍然主张3海里的界限,【8】但很多国家则以成人另外一种保护性的毗连区为条件。
【9】因此,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并没有产生关于领水的公约。
1958年和1960年的两次日内瓦会议之后的年代,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主张并且实行12海里或更宽的领海宽度。
在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召开之时,已有近80个国家主张领海宽度为12海里。
经过大多数国家领海宽度的实践,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终于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海洋法公约》第3条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规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10】由沿海国确定的、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宽度为无害通过权的行使提供了空间。
(二)无害通过是领海主权与航行自由平衡的结果海洋自由原则的提出和确立奠定了近代国际海洋法的基础。
“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主张“海洋自由”,认为海洋是不能被占有的,是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海洋对所有的人都应该是公开而且自由的,每个人都可以在海上进行自由航行和自由贸易。
他提出两项原则:第一,海洋不能是任何个人或国家占有的对象;第二,一国对公海的使用应该为其他国家留下可以利用的环境。
在海洋做出基本划分之后,在领海和其他海域仍然可以看见海洋自由理论的影子,尤其是公海航行自由在领海的延伸。
奥本海认为,无害通过权是实现公海航行自由所不可少的,“如果没有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的船舶在公海航行事实上就不可能”。
【11】领海制度的产生和存在是沿海国领海主权与国际社会航行利益相平衡的结果,这一平衡会因领海制度项下具体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偏重。
奥本海认为:“每一个国家依据习惯国际法都有权要求准许其商船在平时无害通过任何其他国家的领海”,这是“公海自由原则的一种结果”,并且“沿岸国在平时阻止通过其领海的自由航行的任何企图,在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
【12】为了实现一般的国际商业利益,国际社会在利益平衡的过程中给予商业航运极大的便利、并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作出限制。
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这种平衡绝不是静态的,会因具体情势的变化而有所倾斜。
如果商船的自由航行不是“无害的”,对沿海国的安全造成了威胁,此种自由通过的权利便不再被给予便利。
二、无害通过(一)无害通过的定义和范围适用所谓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包括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虽然通过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的,但它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13】无害通过制度的核心要素是在通过中对“无害”的满足,即船舶的通过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同时在通过过程中应遵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的国际法规则。
因此,无害通过权适用于领海水域,但是,无害通过权的适用范围已不限于领海,并且不是所有的领海水域都适用无害通过权。
(二)无害通过适用主体1、国际海洋法发展中关于军舰领海通过问题外国军舰是否有权行使无害通过权国通领海,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国际法委员会提议国家可以使外国军舰无害通过以事先核准或通知为条件;但国家应“通常”给予无害通过。
【14】然而,该提案和其他任何提案都没有在1958年日内瓦会议的全体会议上获得多数。
其结果,所产生的公约没有关于明确处理这一事项的规定。
从1958年日内瓦公约条文规定的文本中可能理解为默示允许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或者理解为对这一问题既没有规定可以、也没有规定不可以。
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基本沿袭了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中无害通过的制度框架,第二十九条是关于军舰的定义,第三十条逐字逐句与日内瓦的规定相同,是关于“军舰队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可是,有一个新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船旗国对于不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或不遵守公约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致使沿海国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这一规定既适用军舰,也适用于其他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
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b)项也明确规定:“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作或演习”是不符合无害通过的,而且这必定也适用于通过领海的军舰;但是,这也必定是习惯法的立场。
但是,这些船舶是否有权无害通过领海仍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同1958年公约一样,致使从各标题得出同样存在疑问的推论。
2、对海洋法公约中无害通过适用主体的解释(此小节针对1982年《海洋法公约》)条约解释是履行条约权利义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正确的解释条文才能善意的履行条约。
由于实践中对《海洋法公约》无害通过权享有主体——“船舶”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因此我们首先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解释通则(General ruleof interpretation)判明该词的涵义。
(1)确定“船舶”的涵义船舶,船的通称,是指水上运载工具,用于交通、运输、捕鱼、港湾服作战等【15】。
按照不同的使用要求可以使船舶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装备和结式。
最为典型的是军舰,按照不同的作战任务而建造不同的船体、配备不同器系统。
船舶在国防、国民经济和海洋开发等方面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通过查看具体条文,可以归纳出该部分主要提到如下几种船舶,依次是:①外国船舶。
以船舶的船旗国划分,本国之外都为外国,本节提到的所有船舶都属于外国船舶。
②潜水艇和潜水器。
以船舶的常规航行方式划分,此类船舶的最大特点是具有隐蔽性,在水下航行不易被识别和监控。
③油轮、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材料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或材料的船舶。
以船舶的推进方式和载运的物质划分,此类船舶具有潜在威胁,如果在沿海国领海发生事故,与其他船舶相比,将会给沿海国造成极大的损害。
④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
以船舶的用途划分,用来实现国际贸易和商业利益。
⑤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也是以用途划分,此类船舶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并在外国领海享有豁免权。
军舰可以包括②和③项的部分船舶,潜水艇是海军序列编制中的一个重要舰种,核动力推动技术在军事上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提升了军舰的远洋作战能力。
公约旨在解决一切海洋法问题、建立海洋法律秩序,那么在没有除外规则的情况下,公约的各部分制度就应该适用于海上活动的所有实施者——任何种类的船舶。
尤其是军舰,因为随着各国海军的发展、军舰数量的增多以及海军职能的多元化,军舰已然成为和平时期海洋上不可缺少的活动主体。
(2)军舰作为船舶的特殊性军舰,是指有武器装备,悬挂海军旗,在海上进行战斗活动的军用船只【16】。
《海洋法公约》对“军舰”作出了更加完善的定义:(1)属于一国武装部队,是国家海上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2)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即悬挂本国国旗和海军旗帜;(3)由海军军官指挥、配备现役海军船员,并对该船实施操作任务。
虽然军舰是海上武力的主要实施者,并因具体作战任务而配备不同的武器系统,但是,公约却未将“具有武器装备”作为军舰与其他船舶相区别的标志。
因为,非军用船舶出于自我防卫的目的也是可以配备武器的。
更为根本的原因是,公约划分“军舰”这一类船舶,不是看它具体做了什么,而是看它是什么、以存在状态作为标准。
因此,理解军舰的属性比查看军舰在海上的具体行为更为重要。
军舰是具有固有威胁的,既然军舰有潜在的危害,那又为什么符合无害通过的条件呢?《海洋法公约》在界定“无害”时,一方面采取概括式的规定,要求船舶通过领海时“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另一方面在该条第2款列举十二种非“无害”的行为【17】作为补充,侧重以通过的行为方式作为判断“无害”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