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通过权.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无害通过权

也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李红云【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出处】无【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理论上,对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82年公约”)有关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相同。
多年来各种意见争执不下。
本文拟对几种主张作一综述,并着重研究82年公约通过后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
一、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的不同主张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58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二)82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三)两个公约是否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经事先批准或通知。
对这三个问题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的意图时,包括军舰。
因此,军舰应象其它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所有船舶”,仅指商船,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授予军舰,就应有单独的条款表述;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约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应看国际习惯法。
〔1〕(二)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因此,对82年公约第17条的理解仍有上述三种意见。
(三)关于事先批准或通知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坚持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批准或通知,其理由主要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会主席在全体会议上作的一项声明。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近年来,国际海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无害通过权就是领海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权利同领海制度有重要关系,并随着领海制度的发展而在不断发展着。
然而军舰是否拥有无害通过权却一直受到争议。
因此,了解和掌握各有关海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军舰的无害通过制度,对于海军的海上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一、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的形成(一)领海制度的确立。
领海,是有一定宽度的海水带,由一国主权管辖和支配,并且邻接内水或群岛水域。
早期有人主张目力所及说,但此说的缺陷在于领海宽度会因海岸的高低位置、天气的能见度以及观测者的视力等因素而具有不确定性。
宾刻舒克认为,武器的威力能够到达的地方,就是主权国家领王的范围。
他认为一个国家所管辖海域的范围是以其大炮射程的远近作为参考标准。
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上来看,大部分国家从本国海岸向外发射火炮的射程在3海里左右。
在3海里领海宽度的时期,沿海国被认为有权为安全利益而关闭领海,禁止外国船舶进入或通过。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确立了,领海的海域面积是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
(二)海洋自由原则的发展。
在中世纪初期之前,沿海国由于受当时的科技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并没有对海洋海域主张权利,人们认为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在海洋上航行是没有束缚的,当时的普遍观点是海洋是公有的。
从中世纪后半叶开始,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化及铁甲船的出现,一些人提出对海洋的某些部分享有主权的要求。
格劳秀斯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论断,其观点是海洋不能被任何人占为己有,在海上自由航行和贸易是每个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18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海上贸易的日益扩大,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控制海洋,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学家的承认。
随着领海和公海的划分,“海洋自由”也被表述为公海自由原则。
(三)无害通过制度的产生。
海洋自由对于各国的海上商贸往来和航海事业的发展必不可少,但是随着领海制度的逐渐发展,沿海国考虑到本国的沿海安全和近海利益,便要求一定宽度的近海主权。
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和过境 通行的简单对比
第四节 无害通过对沿海国的影响
沿海国有防止非无害通过 非无害通过的权利 (一) 沿海国有防止非无害通过的权利
为防止外国船舶的非无害通过, 为防止外国船舶的非无害通过,公约的 款规定, 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
必要的步骤 以防止非无害 海内采取
的通过。 的通过。
具有国家领土的性质,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主 权。
为了维护领海主权和良好秩序: 为了维护领海主权和良好秩序: (1)沿海国有权制定领海的管理制度和规则,并要求来往 )沿海国有权制定领海的管理制度和规则, 的外国船舶加以遵守; 的外国船舶加以遵守; (2)作为国家属地优越权的重要内容,行使司法管辖权。 )作为国家属地优越权的重要内容,行使司法管辖权。
(二)对“通过”一词的理解 (1)通过的三种情形: )通过的三种情形:
●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驶往内水而通过领海 驶往内水而通过领海 ●驶离内水而通过领海 驶离内水而通过领海
(2)享有该权利的船舶在通过领海时的方式是受 ) 到限制的,即应该“继续不停和迅速的进行” 到限制的,即应该“继续不停和迅速的进行”: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下三种情形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1)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 ) 航行的海峡。 航行的海峡。 (2)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 ) 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且该 )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 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 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在面对领海主权的问题上,每一个国家都会表现出强硬的态度,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的惟一权利。
(1)无害通过的含义。
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2, 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而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的情况外不得停船和下锚。
在海洋法中,通过是有条件的:外国船舶要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第2款专门列举了12种非无害通过的情况,用于对无害通过适用的限制。
外国船舶在实行无害通过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
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
各国普遍承认并容许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这早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疑义。
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在必不可少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通过,但不得对任何国家的船舶在形式上和事实上加以歧视。
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
公约对这一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但公约关于“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的规定,不能被简单地解释为已确定了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另外在被允许通过领海的情况下,该外国军舰也应遵守沿岸国的法律和规章。
如有违反,沿岸国可令其离开领海。
在无害通过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是“无害通过”。
58年公约并没有对此下定义,而是在第14条规定了一个标准,即:“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此项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各条款和其它国际法规则。
”除此之外,它还有两个附加条款。
一条是,如果外国渔船不遵守沿海国为禁止外国渔船在领海内捕鱼而制订和公布的法律法规,该外国渔船的通过不应视为无害的。
无害通过制度研究

无害通过制度研究本文旨在探讨无害通过制度的研究。
无害通过制度是指一国船舶在他国港口停留或通过时,不必事先获得许可或提交有关文件,只要不损害他国利益或违反有关国际法原则,即可自由通过或停留。
这项制度在国际海洋法和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制度特点、作用、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阐述。
无害通过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无害通过制度是在国际海洋法框架下确立的,是各国遵循的国际法原则之一。
其次,无害通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船舶的航行和贸易,同时保障沿海国的安全和利益。
最后,无害通过制度要求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进行过多的干涉和限制,以保持海上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无害通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无害通过制度有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友好交往和经济发展。
由于船舶可以在无需事先申请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他国港口,这大大节省了船舶的时间和费用,提高了航运效率。
其次,无害通过制度还有利于促进国际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各国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海洋科研、渔业资源开发和海底矿物资源开发等活动。
最后,无害通过制度还可以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稳定和和平。
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方式因国家而异。
一些国家在实践中严格遵循无害通过制度的原则,不对外国船舶进行过多的干涉和限制。
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如对外国船舶进行临检、搜查等。
在这种情况下,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就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下面我们选取两个典型案例来说明无害通过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是1958年的“英美海底电缆案”。
在这个案件中,英国和美国之间的海底电缆由于人为原因被破坏,而犯罪嫌疑人是巴拿马籍船舶上的船员。
由于巴拿马当时是美国的盟友,美国试图对这艘巴拿马籍船舶进行搜查和扣押。
但是,巴拿马政府提出了抗议,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无害通过制度。
最终,在联合国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美国不得再对巴拿马籍船舶进行搜查和扣押。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2002年的“中美军舰相撞案”。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在各国航海能力都显著增强的今天,“无害通过权”作为国家利益与自由航行两种力量的妥协,更具有讨论的价值,尤其是关于军舰的通过,在国际上的声音更是不同,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为我国提供方案,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本文从无害通过的基本理论谈起,并通过外国军舰无害通过的实践和争议进行探讨,之后延伸到对于外国军舰无害通过制度的分析,最后,为我国的实践情况提供具体的建议,以期实现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在无害通过盛行的大背景下,维护我国权益。
标签:军舰;无害通过;声明无害通过权,具体要求为“不停止”和“一定速度”,这一权利有着其自己的起源背景,同时,该权利也是国家利益的形式来维护我国的领土安全和国家利益,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无害通过权的缘起及作用(一)无害通过权的缘起在1876年,英国发生了一件大事,就是国王诉凯恩案,在这一案件中,“无害通过权”被提了出来。
10年之后,美国也通过文件对这一权利加以认可。
一直到了19世纪的末期,这一权利得到了基本的确立。
20世纪初期,在国际上出现了一个文件,将这一权利加以体现,这一文件就是《过境自由规约》,这个文件做出的组织是“国际联盟”,其中就初步规定了本权利的一些内容。
这一权利是两股力量较量的结果,首先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领海意味着主权的一部分,外国的船,尤其是军舰的通过无疑是对一个国家的侵犯,从这方面来讲,不论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绝对不会允许主权被侵犯事情的发生;另一方面,伴随着造船技术的发展,国际交流越来越多,经济类的活动肯定也就会越来越多,而交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海上航行难以避免通过别国的领海,可是这一需要是与国家主权存在一定冲突的。
这个时候,“无害通过权”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途径,这一权利要求“无害”,所以在经过的外国船不可以威胁到领海所属国的国家利益,这也是对于主权的一种保护。
同时这一权利也为全球经济发展铲除了阻碍,因为这种“通过”本质上来讲就是为了方便,不需要以侵犯他国主权为目的。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
1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受政治或经济打击的国家和国民应享有无害通行权。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联合国宗旨之初衷是促进友好往来,促进各国的间接互助……”。
它要求各国政府尊重彼此的主权,以及彼此政治和社会状况各异的民众的常规生活权利。
因此,它规定,即使是以政治为基础的访问,也不会受到阻挠或影响。
在国际法上,无害通过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明确规定,“不分种族、宗教或政治信仰的国民可以跨越国界进行和平交往,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国家也必须尊重其权利”。
因此,除紧急情况外,任何国家均不得拒绝外国人无害通过。
鉴于无害通过权利的重要性,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无害通过法,以便实施无害通过制度。
例如,巴西从2015年开始有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外国人免签、通行证、联合国统一入境许可,以及其他无害通过措施的有效执行。
此外,中国亦非常重视无害通过的实施,鼓励外国游客到中国旅游,开放了许多便利的宾客政策,改进了外国游客签证程序,推出了无纸化办理流程,提供多项优惠政策,为外国游客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无害通过制度获得普遍重视,但由于仍存在一些障碍,国际社会仍在积极努力,避免任何侵犯无害通过权利的行为,进一步确保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行权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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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李红云【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出处】无【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理论上,对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82年公约”)有关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相同。
多年来各种意见争执不下。
本文拟对几种主张作一综述,并着重研究82年公约通过后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
一、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的不同主张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58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二)82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三)两个公约是否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经事先批准或通知。
对这三个问题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的意图时,包括军舰。
因此,军舰应象其它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所有船舶”,仅指商船,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授予军舰,就应有单独的条款表述;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约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应看国际习惯法。
〔1〕(二)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因此,对82年公约第17条的理解仍有上述三种意见。
(三)关于事先批准或通知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坚持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批准或通知,其理由主要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会主席在全体会议上作的一项声明。
该声明指出,提案国愿重申,“它们的这项决定不影响沿海国依照公约草案第19条(关于无害通过的意义)和第25条(关于沿海国的保护权)采取措施,保障其安全利益。
〔2〕二、前苏联立场的变化与美苏关于无害通过的共同解释对于军舰无害通过外国领海的问题,前苏联的立场有过一些变化。
在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前苏联坚持,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须经事先许可,并在签署和批准58年公约时,对第23条(关于军舰不遵守沿海国的有关规章时沿海国可采取的措施)作了保留。
该保留提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认为,沿海国家有权制定关于准许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水的程序。
”〔3〕并在1960年颁布的边界法的第16条中规定了批准程序,要求外国军舰访问前苏联领水要通过外交途径提前30天提出。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前苏联改变了立场,转而主张外国军舰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1982年11月24日,前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苏联国家边界法”。
该法于1983年3月1日生效,并取代了1960年的边界法。
在新颁布的法律中规定,“外国军舰……按照苏联部长会议规定的方式实行在前苏联领水内的无害通过。
”在随后经部长会议1983年4月18日法令确认的“外国军舰在苏联领水、内水和港口航行及逗留的规则”〔4〕的第8条中规定,“外国军舰在联领海内,在遵守苏联有关领海制度的现行法规和苏联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条件下,有无害通过的权利。
”同时该规则又对为进入或离开内水或港口的目的而进行的通过,与为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港口的目的而进行的通过加以区别。
对前者一般要求经事先许可并使用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对后者准许其沿波罗的海、鄂霍次克海和日本海中通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路线,并按指定的分道通航制通过。
(该规则的第12条、第14条、第15条)前苏联的学者中也有一些人提出了同样的主张。
前苏联出版的《国际海洋法辞典》指出,“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对军舰和商船的通过并没有不同的规定。
但除此之外,国家可要求军舰的无害通过仅在指定的路线和分道通航制进行。
”同样,前苏联的学者注意到,“关于军舰通过领海,海洋法公约的文本规定了军舰无害通过沿海国最短的传统上通过路线区域的权利。
在没有通过路线的区域,沿海国可慎重地建立通知或事先批准通过的制度,这样,军舰航行的规则可由沿海国规定,它有义务考虑国际法的规则。
”〔5〕前苏联的上述立场受到了美国的强烈反对。
美国批评前苏联的立法是与82年公约背道而驰的,它特别提出,前苏联的立法实际取消了军舰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82年公约中没有在任何地方宣布无害通过仅限于某种特殊船舶的权利;这项权利像适用商船一样适用于军舰。
公约中也没有宣布无害通过是仅适用于领海的有限区域——例如那些被认为是通常的或传统的海道的地方。
相反,公约宣布,沿海国的法律不应“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
〔6〕此外,美国在黑海实施了一项“自由航行计划”,重申了美国的航行权利。
前苏联与美国立场的严重对立终于酿成了两国之间一系列的冲突。
1984年2月18日,美国的一艘驱逐舰大卫R·Ray号正在黑海的诺沃罗西斯克附近海面进行军事演习,一架前苏联飞机向该舰航行过的水面开炮,一架前苏联的直升飞机俯冲到了离该舰30英尺的高度。
然而,此事的发生并没有阻止美国1984年11月、1985年12月和1986年3月在黑海再次进行演习。
86年3月的演习之后,苏向美驻苏大使递交了两次抗议照会,提出,美国军舰违反了“苏联有关领水制度的现行法律和法规”。
而美国作出的答复是,“行使无害通过权根本不是侵犯一个国家的领海,也不是挑衅,它是领海的国际法制度的一个基本部分”。
〔7〕1988年2月12日,更严重的事件终于发生。
两艘美国军舰,驱逐舰卡隆号和导弹巡洋舰约克敦号,分别于当日上午进入前苏联沿克里米亚的领海,在距离海岸7至10海里处航行。
当警告和立即离开的要求没有得到反应之后,苏出动了两艘护卫舰试图把美国的军舰驱赶出去。
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军舰发生了碰撞,有轻微损伤,但没有发生人员伤亡。
此后,美国军舰又在前苏联领海航道上航行了两个小时才离开。
事后,双方相互提出了抗议。
前苏联主要的理由是:苏海岸只有三条海道军舰可无害通过,即波罗的海、鄂霍次克海和日本海,在黑海没有这种海上通道。
〔8〕美国1988年3月2日的外交照会认为,苏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苏有义务“尊重无害通过权,应以不给这些船舶造成危险的方式确保这些国家的船舶航行的安全。
”〔9〕最后,双方同意就军舰无害通过问题和避免危险军事行动问题讲行谈判。
1989年9月23日,双方签署了“关于无害通过的国际法规则的联合的共同解释”,其内容是:“1国际法有关船舶在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则规定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公约)中,特别是在第二部分第3节。
2所有船舶,包括军舰,不论其货物、军械或推进方式如何,均根据国际法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无需事先通知或批准。
31982年公约第19条第2款所列行为是非无害通过。
船舶在通过领海时没有该款所列行为就是无害通过。
4对船舶的特定通过是否为无害有疑问的沿海国,应将其怀疑的原因通知该船,并应给予该船机会说明自己意图或在合理的短时间内改正自己的行为。
5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舶应遵守沿海国制定的与反映在1982年公约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和第25条中有关无害通过的规则一致的所有法律和规章。
它们包括,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通过领海时应使用可能为保护航行安全而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在规定了海道或分道通航制的区域,船舶仍享有无害通过权。
6沿海国的这种法律和规章不得在实际上影响或妨碍1982年公约第24条规定的无害通过权的行使。
7如果军舰有违反法律或法规或所列非无害的行为,或没有根据要求采取正确行动,正如1982年公约第30条所规定的,沿海国可要求其离开领海。
在这种情况下,该军舰应立即这样做。
8为了不使沿海国和船旗国行使的权利受到损害,所有可能由于船舶通过领海引起的特殊案件应通过外交途径或其它同意的方式解决。
”〔10〕同时,美国国务卿发表声明,“为了不损害无害通过权利的行使,美国军舰无意在前苏联黑海领海作无害通过。
”美国还重申,所有由船舶通过领海引起的特殊案件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1〕该“联合解释”签署后,双方同意采取必要步骤,按照国际法调整其国内法。
后来,前苏联外交部注意到,美国军舰再也没有在黑海进入前苏联领水。
发生于美苏之间的“黑海事件”就这样宣告结束。
当然,这次事件还是处于冷战时期的两个超级大国在海上的一次小小的较量,抛开政治因素,单在军舰无害通过领海这个问题上,作为两国的国家实践,会对其他国家的实践和国际习惯法的形成产生影响,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
三、近年来有关国家的立法趋势由于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的问题涉及沿海国的重大利益,82年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并没有使所有国家满意。
在签署82年公约时,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发表了声明表示了对此问题的看法。
按照截止到1983年底的材料统计,至少有40个国家在其国内立法中对外国军舰的无害通过领海作了事先批准或通知的要求。
〔12〕在1992年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做的“关于海洋法公约的报告”中〔13〕指出,要求事先通知或批准的国家包括:孟加拉、保加利亚、巴西、中国、丹麦、埃及、芬兰、伊朗、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索马里、斯里兰卡、瑞典、土耳其。
共15个国家。
82年公约签署以后,沿海国纷纷通过自己的国内立法,宣布其领海宽度,制定无害通过的规则。
笔者对其中有军舰无害通过规则的19个国家的立法进行了分析〔14〕,希望能从中看到新的趋势。
这些法律和规章是:1瓦努阿图共和国,1981年23号条例,海洋区域,(1984年9月颁布)2赤道几内亚共和国,1984年11月12日,1984年第15号条例,领海和专属经济区,(1986年3月颁布)3法国,外国船舶通过法国领水的规定,1985年2月6日第85/185号法令,(1986年3月颁布)4前苏联,外国军舰在前苏联领水、内水和港口航行和逗留规则,(1986年9月颁布)5塞内加尔,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界限条例,第85-14号(1985年2月25日),(1987年5月颁布)6墨西哥,共和国总统解释性备忘录与有关海洋的联邦法令(1986年1月8日)(1987年5月颁布)7美国,1988年12月27日总统公告,(1989年7月颁布)8保加利亚,管理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海域的1987年7月8日条例,(1990年2月颁布)9毛里塔尼亚,建立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与法律制度的1988年8月31日法令,(1990年2月颁布) 10南斯拉夫,关于沿岸海和大陆架的法令,1987年7月23日,(1991年12月颁布)11波兰,波兰共和国关于海洋区域和海洋管理的法令,1991年3月21日,(1993年1月颁布)12伯利兹,制订关于伯利兹领海、内水和专属经济区规则的法令,1992年1月24日,(1993年1月颁布)13中国,领海与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1993年1月颁布) 14巴西,1993年1月4日法律第8617号,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994年11月颁布)15伊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在波斯湾和阿曼海海洋区域法令,(1994年11月颁布)16立陶宛,领海立法,1992年6月25日,(1995年6月颁布)17乌克兰,乌克兰关于国家边界的规约,1991年11月4日,(1995年6月颁布)18阿联酋,1993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海洋区域划界的第19号联邦法律,1993年10月17日,(1995年6月颁布)19佛得角,佛得角共和国海洋区域划界和撤消第126/77号法令-法律和所有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条款的第60/Ⅳ/92号法令,(1995年6月颁布)在上述19个国家中采用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应经沿海国事先批准或通知的有四个国家,它们是:南斯拉夫、中国、伊朗、阿联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