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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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

也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李红云【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出处】无【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理论上,对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82年公约”)有关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相同。

多年来各种意见争执不下。

本文拟对几种主张作一综述,并着重研究82年公约通过后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

一、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的不同主张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58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二)82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三)两个公约是否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经事先批准或通知。

对这三个问题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的意图时,包括军舰。

因此,军舰应象其它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所有船舶”,仅指商船,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授予军舰,就应有单独的条款表述;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约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应看国际习惯法。

〔1〕(二)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因此,对82年公约第17条的理解仍有上述三种意见。

(三)关于事先批准或通知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坚持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批准或通知,其理由主要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会主席在全体会议上作的一项声明。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近年来,国际海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无害通过权就是领海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权利同领海制度有重要关系,并随着领海制度的发展而在不断发展着。

然而军舰是否拥有无害通过权却一直受到争议。

因此,了解和掌握各有关海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军舰的无害通过制度,对于海军的海上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一、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的形成(一)领海制度的确立。

领海,是有一定宽度的海水带,由一国主权管辖和支配,并且邻接内水或群岛水域。

早期有人主张目力所及说,但此说的缺陷在于领海宽度会因海岸的高低位置、天气的能见度以及观测者的视力等因素而具有不确定性。

宾刻舒克认为,武器的威力能够到达的地方,就是主权国家领王的范围。

他认为一个国家所管辖海域的范围是以其大炮射程的远近作为参考标准。

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上来看,大部分国家从本国海岸向外发射火炮的射程在3海里左右。

在3海里领海宽度的时期,沿海国被认为有权为安全利益而关闭领海,禁止外国船舶进入或通过。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确立了,领海的海域面积是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

(二)海洋自由原则的发展。

在中世纪初期之前,沿海国由于受当时的科技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并没有对海洋海域主张权利,人们认为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在海洋上航行是没有束缚的,当时的普遍观点是海洋是公有的。

从中世纪后半叶开始,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化及铁甲船的出现,一些人提出对海洋的某些部分享有主权的要求。

格劳秀斯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论断,其观点是海洋不能被任何人占为己有,在海上自由航行和贸易是每个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18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海上贸易的日益扩大,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控制海洋,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学家的承认。

随着领海和公海的划分,“海洋自由”也被表述为公海自由原则。

(三)无害通过制度的产生。

海洋自由对于各国的海上商贸往来和航海事业的发展必不可少,但是随着领海制度的逐渐发展,沿海国考虑到本国的沿海安全和近海利益,便要求一定宽度的近海主权。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摘要】作为一项国际权利,无害通过权是平衡领海主权和公海航行自由的产物。

无害通过在关于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的问题上一直没有争议。

但是,军舰是否同样地享有此项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通过对领海概念的分析,结合各国对军舰领海通过的实践做法,探究无害通过的适用范围,完善我国在此项内容上的管理权。

【关键词】领海无害通过军舰海洋法公约海洋是生命产生的摇篮,是维系生物存活的空间。

国际社会一直试图建立一个所有国家都能接受的国际法条约来解决问题,而1982年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意图建立一个广泛的制度来规范所有对海洋和海洋资源的利用,并意图解决有关海洋法的所有问题。

然而,即便历时九年,对于“军舰无害通过权”的问题,《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似乎还是不那么明晰。

理论界对公约“无害通过”条款的解释各执一词。

我国作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正确认识公约对军舰领海通过的规定,对我国军舰在外国领海行驶和外国军舰在我国领海行驶都有重要意义。

一、领海制度与无害通过权的关系无害通过的概念是随着领海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作为领海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以领海法律地位以及领海宽度的确定为前提和基础。

(一)领海的法律地位和领海宽度的确定1、领海的法律地位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沿海国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底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1】追溯历史,领海的概念萌芽于古罗马时期、形成于中世纪【2】,与公海制度同时产生。

16世纪下半叶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提出,沿岸海域是毗连海岸的所属国的领土的延续,并把这种海域称作领水【3】。

一般认为,真提利斯最早使用了“领水”一词,该提法也是现代国际海洋法“领海”概念的最初表述。

无害通过制度研究

无害通过制度研究

无害通过制度研究本文旨在探讨无害通过制度的研究。

无害通过制度是指一国船舶在他国港口停留或通过时,不必事先获得许可或提交有关文件,只要不损害他国利益或违反有关国际法原则,即可自由通过或停留。

这项制度在国际海洋法和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制度特点、作用、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阐述。

无害通过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无害通过制度是在国际海洋法框架下确立的,是各国遵循的国际法原则之一。

其次,无害通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船舶的航行和贸易,同时保障沿海国的安全和利益。

最后,无害通过制度要求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进行过多的干涉和限制,以保持海上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无害通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无害通过制度有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友好交往和经济发展。

由于船舶可以在无需事先申请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他国港口,这大大节省了船舶的时间和费用,提高了航运效率。

其次,无害通过制度还有利于促进国际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各国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海洋科研、渔业资源开发和海底矿物资源开发等活动。

最后,无害通过制度还可以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稳定和和平。

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方式因国家而异。

一些国家在实践中严格遵循无害通过制度的原则,不对外国船舶进行过多的干涉和限制。

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如对外国船舶进行临检、搜查等。

在这种情况下,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就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下面我们选取两个典型案例来说明无害通过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是1958年的“英美海底电缆案”。

在这个案件中,英国和美国之间的海底电缆由于人为原因被破坏,而犯罪嫌疑人是巴拿马籍船舶上的船员。

由于巴拿马当时是美国的盟友,美国试图对这艘巴拿马籍船舶进行搜查和扣押。

但是,巴拿马政府提出了抗议,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无害通过制度。

最终,在联合国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美国不得再对巴拿马籍船舶进行搜查和扣押。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2002年的“中美军舰相撞案”。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在各国航海能力都显著增强的今天,“无害通过权”作为国家利益与自由航行两种力量的妥协,更具有讨论的价值,尤其是关于军舰的通过,在国际上的声音更是不同,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为我国提供方案,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本文从无害通过的基本理论谈起,并通过外国军舰无害通过的实践和争议进行探讨,之后延伸到对于外国军舰无害通过制度的分析,最后,为我国的实践情况提供具体的建议,以期实现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在无害通过盛行的大背景下,维护我国权益。

标签:军舰;无害通过;声明无害通过权,具体要求为“不停止”和“一定速度”,这一权利有着其自己的起源背景,同时,该权利也是国家利益的形式来维护我国的领土安全和国家利益,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无害通过权的缘起及作用(一)无害通过权的缘起在1876年,英国发生了一件大事,就是国王诉凯恩案,在这一案件中,“无害通过权”被提了出来。

10年之后,美国也通过文件对这一权利加以认可。

一直到了19世纪的末期,这一权利得到了基本的确立。

20世纪初期,在国际上出现了一个文件,将这一权利加以体现,这一文件就是《过境自由规约》,这个文件做出的组织是“国际联盟”,其中就初步规定了本权利的一些内容。

这一权利是两股力量较量的结果,首先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领海意味着主权的一部分,外国的船,尤其是军舰的通过无疑是对一个国家的侵犯,从这方面来讲,不论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绝对不会允许主权被侵犯事情的发生;另一方面,伴随着造船技术的发展,国际交流越来越多,经济类的活动肯定也就会越来越多,而交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海上航行难以避免通过别国的领海,可是这一需要是与国家主权存在一定冲突的。

这个时候,“无害通过权”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途径,这一权利要求“无害”,所以在经过的外国船不可以威胁到领海所属国的国家利益,这也是对于主权的一种保护。

同时这一权利也为全球经济发展铲除了阻碍,因为这种“通过”本质上来讲就是为了方便,不需要以侵犯他国主权为目的。

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
一、无害通过的起源 二、无害通过的含义 三、无害通过的适用范围 四、无害通过对沿海国的影响 五、无害通过的适用主体
第一节 无害通过的起源
(一)领海的法律地位
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对领海的概念的界定: ●1958 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对领海的概念的界定: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 海域,称为领海” 海域,称为领海”。 ●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 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群岛国的情形 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两个海洋法公约的表述都意在明确领海的法律地位: ● 两个海洋法公约的表述都意在明确领海的法律地位:
(一)特定内水 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确定 领海宽度的基线, 领海宽度的基线,并且其效果 是使原来并不认为是内水的区 是使原来并不认为是内水的区 域被包围在基线以内而成为内 水,那么此种情形下的内水水 域应该适用无害通过权的规定。 域应该适用无害通过权的规定。
但是这种在内水中的特殊 的无害通过, 的无害通过,并不构成一 项完整的制度, 项完整的制度,只是为了 方便国际航行
●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适用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适用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三)特定国际海峡
公约确立了 过境通行 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 适用, 适用,从而排除了无害通过 的适用。 的适用。
外国船舶或飞机自由地和继续 外国船舶或飞机自由地和继续 船舶或飞机 不停地、 不停地、迅速地通过用于国际航 行的海峡( 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 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 ),由 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 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专属经济区到 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专属经济区 的航行。 的航行。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一个国家允许另一个国家的军队、船只或飞机在其领土、领海或领空内通过,而不需要停留或受到检查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际贸易、旅游、文化交流等领域的合作而存在的。

然而,虽然过境通行制度对于国际交流非常重要,但是这种制度并不意味着允许一个国家的军队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进行军事行动。

无害通过制度则是指,在军事冲突时,一个国家允许另一个国家的军队在其领土内通过,并且不会对通过的军队造成威胁或危害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存在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允许通过的军队不能在经过的国家进行军事行动,也不能使用任何武器或进行任何军事活动。

综合来看,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都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国际和平而存在的制度。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和平时期为了促进国际交流而存在的,而后者是在军事冲突时为了维护国际和平而存在的。

领海的法律制度(3篇)

领海的法律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领海是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下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领海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法和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领海的定义、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等方面对领海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领海的定义领海是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下的海域,包括领海基线向海一面至领海宽度所划定的海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宽度一般不超过12海里。

三、领海的法律制度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主权,包括领海内的自然资源、海床和底土。

2. 领海无害通过原则: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可以自由通过领海。

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有利于维护国际海上航行自由。

3. 领海宽度原则:领海宽度一般不超过12海里,但在特定情况下,沿海国可以依据国际法的规定,将领海宽度扩大至24海里。

4. 领海资源开发原则:沿海国有权开发、利用和保护领海内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5. 领海执法原则:沿海国有权对领海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包括对违法船舶的扣留、处罚等。

四、国际法规定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2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是关于海洋法律制度的基本文件,对领海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领海的规定主要包括:(1)领海宽度一般不超过12海里;(2)沿海国对领海内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3)无害通过制度;(4)沿海国对领海内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执法。

五、国内法规定国内法是国际法在国家的具体体现,各国根据国际法的规定,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

1.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该法于1992年颁布,是我国关于领海法律制度的基本法。

该法规定:(1)领海宽度为12海里;(2)沿海国对领海内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3)无害通过制度;(4)沿海国对领海内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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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在面对领海主权的问题上,每一个国家都会表现出强硬的态度,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的惟一权利。

(1)无害通过的含义。

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2, 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而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的情况外不得停船和下锚。

在海洋法中,通过是有条件的:外国船舶要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第2款专门列举了12种非无害通过的情况,用于对无害通过适用的限制。

外国船舶在实行无害通过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

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

各国普遍承认并容许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这早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疑义。

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在必不可少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通过,但不得对任何国家的船舶在形式上和事实上加以歧视。

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

公约对这一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但公约关于“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的规定,不能被简单地解释为已确定了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另外在被允许通过领海的情况下,该外国军舰也应遵守沿岸国的法律和规章。

如有违反,沿岸国可令其离开领海。

在无害通过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是“无害通过”。

58年公约并没有对此下定义,而是在第14条规定了一个标准,即:“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此项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各条款和其它国际法规则。

”除此之外,它还有两个附加条款。

一条是,如果外国渔船不遵守沿海国为禁止外国渔船在领海内捕鱼而制订和公布的法律法规,该外国渔船的通过不应视为无害的。

(第14条第5款)另一条是,潜水艇应在海面上航行并悬挂其国旗。

(第14条第6款)很明显,58年公约除了对渔船和潜水艇的行为作了规范外,对其他什么行为或情况是损害了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并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它在指出外国渔船的捕鱼行为是非无害的同时,并没有说明潜艇如建反第14条第6款的行为是否为非无害。

这样,解决这些问题在傻就留给了82年公约。

82年公约在第19条第1款沿袭了58年公约的第14条的规定,但在第19条第2款中较详细地列出了12种活动,外国船舶如果在领海内从事了这12种活动中的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完全。

这些活动是: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它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际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它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1)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上述12种活动中,前多种上都是比较明确的非无害通过的活动,只有第12种活动,有很大的伸缩性,因此容易引起争论。

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理论上,对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82年公约”)有关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相同。

多年来各种意见争执不下。

本文拟对几种主张作一综述,并着重研究82年公约通过后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

一、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的不同主张
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58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二)82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三)两个公约是否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经事先批准或通知。

对这三个问题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
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的意图时,包括军舰。

因此,军舰应象其它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所有船舶”,仅指商船,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授予军舰,就应有单独的条款表述;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约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应看国际习惯法。

(二)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
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因此,对82年公约第17条的理解仍有上述三种意见。

(三)关于事先批准或通知
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坚持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批准或通知,其理由主要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会主席在全体会议上作的一项声明。

该声明指出,提案国愿重申,“它们的这项决定不影响沿海国依照公约草案第19条(关于无害通过的意义)和第25条(关于沿海国的保护权)采取措施,保障其安全利益。

我国学者的论断也有利于支持外国军舰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在六十年代写成的《国际法》中指出,“按照1958年日内瓦公约通过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的规定,则无害通过权对一切国家的船舶,不分军舰商船,一律适用。

这肯定不能代表一般国际实践,不是一切国家所能接受的规则,事实是已经有国家作了保留的。

”因此,按照周的主张,58年公约是规定了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的。

我国参加了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沈韦良、许光建指出,“1958年《领海公约》规定,一切国家的船舶,不分军用或民用,都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现在的公约虽对军舰的通过作了一些进一步的限制,但基本上仍沿袭了1958年《领海公约》的规定。


同样参加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陈德恭指出,“关于外国船舶,特别是军舰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问题,历来是一项很有争议的问题。

……在1958年《领海和毗连区公约》中规定了所有外国船舶(包括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从沈、陈的文章中可以得出的结论也是:58年公约是规定了军舰的无害通过权的,而沈文进一步指出,82年公约在军舰问题上基本沿袭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对无害通过问题研究颇深的邵津教授曾撰文指出,“两个公约关于领海无害通过的基本规定是相同的或几乎相同的。


这样,很容易得出的结论是:既然58年公约规定了军舰的无害通过权,而82年公约与58年公约对此问题的规定相同或基本相同,那么,至少可以从沈韦良和陈德恭的著作中可以推论出,他们是承认82年公约规定了外国军舰的无害通过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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