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通过权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无害通过权

也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李红云【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出处】无【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理论上,对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82年公约”)有关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相同。
多年来各种意见争执不下。
本文拟对几种主张作一综述,并着重研究82年公约通过后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
一、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的不同主张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58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二)82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三)两个公约是否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经事先批准或通知。
对这三个问题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的意图时,包括军舰。
因此,军舰应象其它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所有船舶”,仅指商船,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授予军舰,就应有单独的条款表述;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约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应看国际习惯法。
〔1〕(二)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因此,对82年公约第17条的理解仍有上述三种意见。
(三)关于事先批准或通知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坚持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批准或通知,其理由主要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会主席在全体会议上作的一项声明。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近年来,国际海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无害通过权就是领海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权利同领海制度有重要关系,并随着领海制度的发展而在不断发展着。
然而军舰是否拥有无害通过权却一直受到争议。
因此,了解和掌握各有关海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军舰的无害通过制度,对于海军的海上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一、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的形成(一)领海制度的确立。
领海,是有一定宽度的海水带,由一国主权管辖和支配,并且邻接内水或群岛水域。
早期有人主张目力所及说,但此说的缺陷在于领海宽度会因海岸的高低位置、天气的能见度以及观测者的视力等因素而具有不确定性。
宾刻舒克认为,武器的威力能够到达的地方,就是主权国家领王的范围。
他认为一个国家所管辖海域的范围是以其大炮射程的远近作为参考标准。
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上来看,大部分国家从本国海岸向外发射火炮的射程在3海里左右。
在3海里领海宽度的时期,沿海国被认为有权为安全利益而关闭领海,禁止外国船舶进入或通过。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确立了,领海的海域面积是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
(二)海洋自由原则的发展。
在中世纪初期之前,沿海国由于受当时的科技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并没有对海洋海域主张权利,人们认为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在海洋上航行是没有束缚的,当时的普遍观点是海洋是公有的。
从中世纪后半叶开始,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化及铁甲船的出现,一些人提出对海洋的某些部分享有主权的要求。
格劳秀斯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论断,其观点是海洋不能被任何人占为己有,在海上自由航行和贸易是每个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18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海上贸易的日益扩大,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控制海洋,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学家的承认。
随着领海和公海的划分,“海洋自由”也被表述为公海自由原则。
(三)无害通过制度的产生。
海洋自由对于各国的海上商贸往来和航海事业的发展必不可少,但是随着领海制度的逐渐发展,沿海国考虑到本国的沿海安全和近海利益,便要求一定宽度的近海主权。
无害通过制度研究

无害通过制度研究本文旨在探讨无害通过制度的研究。
无害通过制度是指一国船舶在他国港口停留或通过时,不必事先获得许可或提交有关文件,只要不损害他国利益或违反有关国际法原则,即可自由通过或停留。
这项制度在国际海洋法和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制度特点、作用、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阐述。
无害通过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无害通过制度是在国际海洋法框架下确立的,是各国遵循的国际法原则之一。
其次,无害通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船舶的航行和贸易,同时保障沿海国的安全和利益。
最后,无害通过制度要求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进行过多的干涉和限制,以保持海上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无害通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无害通过制度有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友好交往和经济发展。
由于船舶可以在无需事先申请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他国港口,这大大节省了船舶的时间和费用,提高了航运效率。
其次,无害通过制度还有利于促进国际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各国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海洋科研、渔业资源开发和海底矿物资源开发等活动。
最后,无害通过制度还可以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稳定和和平。
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方式因国家而异。
一些国家在实践中严格遵循无害通过制度的原则,不对外国船舶进行过多的干涉和限制。
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如对外国船舶进行临检、搜查等。
在这种情况下,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就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下面我们选取两个典型案例来说明无害通过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是1958年的“英美海底电缆案”。
在这个案件中,英国和美国之间的海底电缆由于人为原因被破坏,而犯罪嫌疑人是巴拿马籍船舶上的船员。
由于巴拿马当时是美国的盟友,美国试图对这艘巴拿马籍船舶进行搜查和扣押。
但是,巴拿马政府提出了抗议,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无害通过制度。
最终,在联合国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美国不得再对巴拿马籍船舶进行搜查和扣押。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2002年的“中美军舰相撞案”。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在各国航海能力都显著增强的今天,“无害通过权”作为国家利益与自由航行两种力量的妥协,更具有讨论的价值,尤其是关于军舰的通过,在国际上的声音更是不同,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为我国提供方案,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本文从无害通过的基本理论谈起,并通过外国军舰无害通过的实践和争议进行探讨,之后延伸到对于外国军舰无害通过制度的分析,最后,为我国的实践情况提供具体的建议,以期实现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在无害通过盛行的大背景下,维护我国权益。
标签:军舰;无害通过;声明无害通过权,具体要求为“不停止”和“一定速度”,这一权利有着其自己的起源背景,同时,该权利也是国家利益的形式来维护我国的领土安全和国家利益,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无害通过权的缘起及作用(一)无害通过权的缘起在1876年,英国发生了一件大事,就是国王诉凯恩案,在这一案件中,“无害通过权”被提了出来。
10年之后,美国也通过文件对这一权利加以认可。
一直到了19世纪的末期,这一权利得到了基本的确立。
20世纪初期,在国际上出现了一个文件,将这一权利加以体现,这一文件就是《过境自由规约》,这个文件做出的组织是“国际联盟”,其中就初步规定了本权利的一些内容。
这一权利是两股力量较量的结果,首先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领海意味着主权的一部分,外国的船,尤其是军舰的通过无疑是对一个国家的侵犯,从这方面来讲,不论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绝对不会允许主权被侵犯事情的发生;另一方面,伴随着造船技术的发展,国际交流越来越多,经济类的活动肯定也就会越来越多,而交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海上航行难以避免通过别国的领海,可是这一需要是与国家主权存在一定冲突的。
这个时候,“无害通过权”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途径,这一权利要求“无害”,所以在经过的外国船不可以威胁到领海所属国的国家利益,这也是对于主权的一种保护。
同时这一权利也为全球经济发展铲除了阻碍,因为这种“通过”本质上来讲就是为了方便,不需要以侵犯他国主权为目的。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
1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受政治或经济打击的国家和国民应享有无害通行权。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联合国宗旨之初衷是促进友好往来,促进各国的间接互助……”。
它要求各国政府尊重彼此的主权,以及彼此政治和社会状况各异的民众的常规生活权利。
因此,它规定,即使是以政治为基础的访问,也不会受到阻挠或影响。
在国际法上,无害通过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明确规定,“不分种族、宗教或政治信仰的国民可以跨越国界进行和平交往,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国家也必须尊重其权利”。
因此,除紧急情况外,任何国家均不得拒绝外国人无害通过。
鉴于无害通过权利的重要性,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无害通过法,以便实施无害通过制度。
例如,巴西从2015年开始有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外国人免签、通行证、联合国统一入境许可,以及其他无害通过措施的有效执行。
此外,中国亦非常重视无害通过的实施,鼓励外国游客到中国旅游,开放了许多便利的宾客政策,改进了外国游客签证程序,推出了无纸化办理流程,提供多项优惠政策,为外国游客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无害通过制度获得普遍重视,但由于仍存在一些障碍,国际社会仍在积极努力,避免任何侵犯无害通过权利的行为,进一步确保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行权利的实施。
无害通过权

一、无害通过的起源 二、无害通过的含义 三、无害通过的适用范围 四、无害通过对沿海国的影响 五、无害通过的适用主体
第一节 无害通过的起源
(一)领海的法律地位
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对领海的概念的界定: ●1958 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对领海的概念的界定: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 海域,称为领海” 海域,称为领海”。 ●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 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群岛国的情形 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两个海洋法公约的表述都意在明确领海的法律地位: ● 两个海洋法公约的表述都意在明确领海的法律地位:
(一)特定内水 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确定 领海宽度的基线, 领海宽度的基线,并且其效果 是使原来并不认为是内水的区 是使原来并不认为是内水的区 域被包围在基线以内而成为内 水,那么此种情形下的内水水 域应该适用无害通过权的规定。 域应该适用无害通过权的规定。
但是这种在内水中的特殊 的无害通过, 的无害通过,并不构成一 项完整的制度, 项完整的制度,只是为了 方便国际航行
●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适用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适用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三)特定国际海峡
公约确立了 过境通行 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 适用, 适用,从而排除了无害通过 的适用。 的适用。
外国船舶或飞机自由地和继续 外国船舶或飞机自由地和继续 船舶或飞机 不停地、 不停地、迅速地通过用于国际航 行的海峡( 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 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 ),由 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 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专属经济区到 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专属经济区 的航行。 的航行。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一个国家允许另一个国家的军队、船只或飞机在其领土、领海或领空内通过,而不需要停留或受到检查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际贸易、旅游、文化交流等领域的合作而存在的。
然而,虽然过境通行制度对于国际交流非常重要,但是这种制度并不意味着允许一个国家的军队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进行军事行动。
无害通过制度则是指,在军事冲突时,一个国家允许另一个国家的军队在其领土内通过,并且不会对通过的军队造成威胁或危害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存在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允许通过的军队不能在经过的国家进行军事行动,也不能使用任何武器或进行任何军事活动。
综合来看,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都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国际和平而存在的制度。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和平时期为了促进国际交流而存在的,而后者是在军事冲突时为了维护国际和平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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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通过和过境 通行的简单对比
第四节 无害通过对沿海国的影响
沿海国有防止非无害通过 非无害通过的权利 (一) 沿海国有防止非无害通过的权利
为防止外国船舶的非无害通过, 为防止外国船舶的非无害通过,公约的 款规定, 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
必要的步骤 以防止非无害 海内采取
的通过。 的通过。
具有国家领土的性质,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主 权。
为了维护领海主权和良好秩序: 为了维护领海主权和良好秩序: (1)沿海国有权制定领海的管理制度和规则,并要求来往 )沿海国有权制定领海的管理制度和规则, 的外国船舶加以遵守; 的外国船舶加以遵守; (2)作为国家属地优越权的重要内容,行使司法管辖权。 )作为国家属地优越权的重要内容,行使司法管辖权。
(二)对“通过”一词的理解 (1)通过的三种情形: )通过的三种情形:
●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驶往内水而通过领海 驶往内水而通过领海 ●驶离内水而通过领海 驶离内水而通过领海
(2)享有该权利的船舶在通过领海时的方式是受 ) 到限制的,即应该“继续不停和迅速的进行” 到限制的,即应该“继续不停和迅速的进行”: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下三种情形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1)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 ) 航行的海峡。 航行的海峡。 (2)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 ) 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且该 )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 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 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第 25 条第 3 款) ; 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就有关事项制定法律和规章 法律和规章( ●就有关事项制定法律和规章 第 21 条) ; 指定或规定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指定或规定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 22 条) ; 要求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要求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第 30 条) ; 在特定的情况下,行使刑事管辖权( ●在特定的情况下,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 27 条)
补充 两个附加条款
●潜水艇应该在海面航行并悬
挂其国旗。 挂其国旗。
●如果外国渔船不遵守沿海 国因禁止外国渔船在领海内 捕鱼而制定和公布的法律法 规,该外国渔船的通过不应 该被视为是无害的
第三节 无害通过的适用范围
领水
内水
领海
国 家 管 辖 海 域
群岛水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毗连 沿海国所负担公布相关资料的义务
(1)沿海国应将其依据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而制定的关于无 ) 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妥为公布。 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妥为公布。 (2)沿海国应在海图上清楚地标出为外国船舶无害通过而指定 ) 的海道和为便利船舶通过而实施的分道通航制度。 的海道和为便利船舶通过而实施的分道通航制度。 (3)沿海国应将所知晓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 )沿海国应将所知晓的、 况妥为公布。 况妥为公布。
●“继续不停”:一般不包括停船和下锚,除非是发 “继续不停” 一般不包括停船和下锚, 生不可抗力、船舶遇难或是为了救助遇险的人员、船舶或 生不可抗力、船舶遇难或是为了救助遇险的人员、 飞机的情形 ●“迅速”:指根据船舶的性能、吨位,以一个合适 “迅速” 指根据船舶的性能、吨位, 的速度、选择便捷的航线通过领海。 的速度、选择便捷的航线通过领海。
●我国1992年2月25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 法》,该法第6条第2款对外国军 用船舶在我国领海的航行制度作 了如下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 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二)公海自由原则在领海的延伸
海洋自由原则
对海洋做出基本划分
公海自由原则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中最为 主要和基本的内容, 主要和基本的内容,包括商船和 军舰在内的船舶都有权悬挂旗帜 在公海上自由航行。但是, 在公海上自由航行。但是,随着 社会的发展,在领海和其他海域 社会的发展, 可以看见海洋自由理论的影子, 可以看见海洋自由理论的影子, 尤其是公海航行自由在领海的延 伸。
科孚海峡案
科孚海峡案
年 10 月 22 日,英国军舰驶入属于阿尔巴 尼亚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其中两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 尼亚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其中两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造成 舰只严重损坏、 人的重大损失。英国、 舰只严重损坏、死亡 82 人的重大损失。英国、阿尔巴尼亚签订 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就:按照国际法, 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就:按照国际法,阿尔巴尼亚对于此 次在其领水内发生的爆炸和引起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的问 题进行裁决。 题进行裁决。 国际法院认为, ●国际法院认为,通过间接证据证明了阿尔 巴尼亚政府对布雷活动的知晓, 巴尼亚政府对布雷活动的知晓,这种知晓导 致阿尔巴尼亚政府的义务,即它有义务为了 致阿尔巴尼亚政府的义务,即它有义务为了 一般航行的利益公告在其领水内存在雷区, 一般航行的利益公告在其领水内存在雷区, 警告英国舰队其面临的危险。因此, 警告英国舰队其面临的危险。因此,法院确 认“这种严重的不作为导致了阿尔巴尼亚的 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1946
●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适用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适用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三)特定国际海峡
公约确立了 过境通行 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 适用, 适用,从而排除了无害通过 的适用。 的适用。
外国船舶或飞机自由地和继续 外国船舶或飞机自由地和继续 船舶或飞机 不停地、 不停地、迅速地通过用于国际航 行的海峡( 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 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 ),由 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 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专属经济区到 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专属经济区 的航行。 的航行。
大陆架的上覆水域 除去和专属经济区的重复区域) (除去和专属经济区的重复区域)
领海制度是无害通过产 生和存在的基础, 生和存在的基础,无害通过 权当然地适用于领海水域 领海水域。 权当然地适用于领海水域。
但是, 但是,随着海洋法及其 实践的发展, 实践的发展,无害通过适用 的空间范围已不限于领海, 的空间范围已不限于领海, 无害通过权也可以在特定的 无害通过权也可以在特定的 内水、群岛水域和特殊的用 内水、 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中予 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中予 以适用。 以适用。
的情形: (三)排除“无害性”的情形: 排除“
1.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 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 或使用武力; 或使用武力 2.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 .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 3.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4.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5.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6.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 .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 币或人员; 币或人员 8.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9. 任何捕鱼活动 . 任何捕鱼活动; 10.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11.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 . 公约 备的行为; 备的行为 19 条 第2款 12. 其他行为,即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 其他行为,即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二)对沿海国行使暂时停止外国船舶无害通 对沿海国行使暂时停止外国船舶无害通 暂时停止 过权利的限制
款规定,沿海国行使这项权利, 公约第 25 条第 3 款规定,沿海国行使这项权利,除“为保 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 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外,还应遵守下 列三个条件: 列三个条件 ( 1) 停止只能是暂时的 停止只能是暂时的; 暂停只有在正式公 暂停只有在正式公 ( 2) 暂停只能在其领海特定区域内; 暂停只能在其领海特定区域内 布后方发生效力 ( 3) 暂停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 或事实上不加歧视。
(二) 群岛水域 二
群岛国有权划定 群岛直线基线, 群岛直线基线,该基 线所包围的水域是群 线所包围的水域是群 岛水域, 岛水域,群岛水域的 地位既不同于内水, 地位既不同于内水, 也不同于领海。 也不同于领海。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通过他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国群岛水域可以有两种情况: 国群岛水域可以有两种情况:
无害通过权
一、无害通过的起源 二、无害通过的含义 三、无害通过的适用范围 四、无害通过对沿海国的影响 五、无害通过的适用主体
第一节 无害通过的起源
(一)领海的法律地位
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对领海的概念的界定: ●1958 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对领海的概念的界定: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 海域,称为领海” 海域,称为领海”。 ●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 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群岛国的情形 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两个海洋法公约的表述都意在明确领海的法律地位: ● 两个海洋法公约的表述都意在明确领海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