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爆检查规定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与煤矿电气试验制度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与煤矿电气试验制度在煤矿生产中,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制定科学合理的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和煤矿电气试验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一)检查范围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应涵盖所有在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防爆电机、防爆开关、防爆灯具、防爆通讯设备等。
(二)检查内容1、设备外壳检查设备外壳是否有裂纹、变形、开焊等损伤,外壳的防护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外壳表面是否有锈蚀、漆皮脱落等现象,影响防爆性能。
2、接合面检查设备的接合面(如法兰、端盖等)的间隙、宽度和表面粗糙度是否符合防爆标准。
接合面的紧固螺栓是否齐全、紧固,有无松动现象。
3、电缆引入装置检查电缆引入装置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松动、老化、破损等情况。
密封圈是否符合规格要求,压紧程度是否适当。
4、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测量电气设备内部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值,以防止电弧放电和短路故障。
5、防爆标志和铭牌检查设备的防爆标志是否清晰、完整,铭牌上的参数是否与实际相符。
6、内部元件检查设备内部的电气元件(如触头、接线端子、电容器等)是否完好,有无过热、烧损、松动等现象。
(三)检查周期1、日常检查每班应由设备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2、定期检查每月应由专业的防爆检查人员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性能。
3、专项检查在新设备投入使用前、设备经过大修或改造后、设备长期停用重新启用前,都应进行专项的防爆检查。
(四)检查方法1、目视检查通过肉眼观察设备的外观,检查是否存在明显的损伤、变形、锈蚀等问题。
2、量具测量使用卡尺、千分尺等量具,测量设备的接合面间隙、宽度、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等参数。
3、打压试验对于有密封要求的部件,如电缆引入装置、外壳等,可以进行打压试验,检查其密封性。
煤矿防爆检查规定(5篇)

煤矿防爆检查规定一、防爆检查一般规定1、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E____di)、煤安标志(MA)、产品“铭牌”,无“防爆标志”、“煤安标志”为失爆,无“铭牌”为不完好。
2、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启动器9#接线端接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视为失爆。
4、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
(但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5、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二、防爆外壳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和煤安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失爆: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长度超过50mm,凹凸超过5mm者)。
2、防爆外壳内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的,油漆皮脱落较多为不完好。
3、隔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观察窗内密封衬垫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敷的不燃性材料制成,衬垫的厚度不能小于2mm。
当外壳净容积不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9.5mm,否则视为失爆。
观察窗玻璃表面伤痕深度小于1mm为不完好,否则为失爆。
4、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穿越隔爆腔的接线座有裂纹或晃动为失爆。
5、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三、隔爆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需有防锈措施。
防爆结合面结构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视为失爆:1、电气设备静止部分隔爆结合面、操纵杆和轴及带轴承的防爆接合面与相应外壳容积对应的最大间隙必须符合表一规定,快动门式的各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5mm。
2、隔爆接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于6.3?m.3、隔爆面无锈蚀。
(用纱布搽后,仍留有锈蚀瘢痕视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
4、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1) 螺栓、弹簧垫圈必须齐全、紧固。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
1. 对煤矿电气设备的进入口和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其密封性良好,能防止可燃物进入或直接插入设备。
2. 检查电气设备的外壳、盖板、接线盒以及接线和插头,确保其完好无损,没有裂缝或松动。
3. 检查电气设备的内部绝缘和绝缘材料,确保其不受磨损、开裂或腐蚀。
4. 检查电气设备的连接线路和接地线路,确保其正常连接,接地阻抗不超过规定范围。
5. 检查电气设备的开关和控制装置,确保其正常工作,无卡滞、打滑或误操作的情况。
6. 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和标识,确保其清晰可见,没有磨损或模糊的情况。
7. 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和安全装置,如隔爆型、压抑型或阻隔型,确保其完好有效。
8. 检查电气设备的漏电保护装置,确保其灵敏可靠,能及时切断电源。
9. 检查电气设备的附属设备和配件,如电容器、电源开关等,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10. 检查煤矿电气设备周围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粉尘等,确保其符合设备的要求。
11. 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维护记录,确保其经常检修、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12. 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防爆试验和安全检测,如绝缘电阻测试、接地电阻测试等。
以上是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的细则,通过定期进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气设备中的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井下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区域,包括矿山、隧道、地下设施等。
三、检查责任1. 项目负责人有责任组织并指导井下防爆检查工作;2.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防爆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具体的现场检查工作。
四、检查内容1. 井下作业区域内防爆设备和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2. 井下作业区域内存在的火源、爆炸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和存放情况;3. 井下作业区域内的通风情况和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4. 井下作业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维护情况;5. 井下作业区域内的照明设备和应急照明设备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五、检查要求1. 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检查记录;2. 检查人员要重点关注井下作业区域内的潜在火灾和爆炸危险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3. 检查人员要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提出改善措施并报告给项目负责人。
六、安全防护要求1. 井下作业区域内所有人员必须进行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2.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防爆要求的工作服、工作鞋和劳动防护用品;3. 井下作业区域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和非防爆电器设备;4. 所有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防爆试验和检测,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5.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并维护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七、整改措施1. 对于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2. 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设备、修缮设施、制定操作规程等;3. 整改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复查并记录复查结果。
八、通知公告1. 本制度应张贴于井下作业区域的显眼位置,并向所有相关人员公告;2. 如有修订或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九、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井下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生产作业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单位,包括煤矿、金属矿山、化工厂等井下作业单位。
第三条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井下作业单位的防爆安全管理,规范防爆检查工作程序,提高防爆设备的检查质量。
第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爆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防爆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防爆设备,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防爆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防爆检查日志,及时记录防爆检查情况,备查。
第九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防爆设备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提高防爆安全水平。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十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化工企业防爆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防爆检查管理制度,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明确防爆检查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防爆检查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防爆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防爆设备,并具有一定的检查能力。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防爆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包括照明设备、电气设备、通风设备等。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防爆设备档案,对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建立定期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防爆设备维护计划,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防爆设备的定期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设备达到防爆要求。
矿井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矿井防爆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防爆检查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防爆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防爆检查管理应依据《矿山安全规程》和《煤矿防爆规程》,对矿井进行定期的防爆检查,并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矿井防爆检查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爆检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矿山企业要建立防爆技术档案,及时更新相关资料,确保防爆设备齐全完好。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防爆检查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二章防爆检查程序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矿井防爆检查计划,包括防爆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及具体任务,经矿山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矿井防爆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煤矿防爆规程》的要求,对矿井的防爆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井防爆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性。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据防爆检查结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防爆检查记录与报告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井防爆检查记录档案,详细记录每一次防爆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矿井防爆检查报告,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明确安全隐患和整改措施,并向矿山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矿山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井防爆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矿山企业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
第四章督查和评估第十五条矿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井防爆检查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定期对矿井的防爆情况进行评估和排名。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合矿山主管部门的督查和评估工作,接受检查和考核,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矿山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的防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工作突出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2024年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规

2024年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电气设备防爆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矿山开采权的煤矿和煤矿企业。
电气设备包括变压器、开关、电缆、电机等。
第三条煤矿应妥善规划和安排电气设备布置,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煤矿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章电气设备防爆检查要求第六条煤矿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同时要满足矿井瓦斯等爆炸危险的特殊要求。
第七条煤矿电气设备应随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电缆、插头等连接处不得松动,断裂或者出现损坏。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外壳应具备防爆性能,材料应为阻燃材料,表面应平整,无擦伤、划痕和锋利的边角。
第九条煤矿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灰尘和杂物应及时清理,保持设备的干燥和整洁。
第十条煤矿电气设备应设置相应的过载保护装置,确保设备正常工作时不会超过额定负荷。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程序第十一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应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检查设备的外观情况,包括外壳、连接处及其他附件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状态。
(二)检查设备的地线,确保地线的良好连接,防止漏电和误差。
(三)检查设备的内部结构和线路,确保无松动、破损或者腐蚀现象。
(四)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包括外壳材料、表面平整程度和阻燃性能等。
(五)检查设备的接地情况,确保接地电阻合格,防止漏电和静电积累。
第四章检查结果处理第十二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一)如果设备符合相关要求,检查结果为合格。
煤矿应及时记录并存档检查结果。
(二)如果设备存在问题需要处理,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煤矿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修复或更换设备。
第十三条修复或更换设备时,煤矿应确保使用新设备符合相关要求,并将旧设备安全处理。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规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规
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爆炸性环境划分:根据煤矿内部环境的气体、粉尘等特性,划定为不同的爆炸性区域。
2. 防爆要求:确定煤矿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和防护方式,确保设备在爆炸性环境中安全运行。
3. 设备选型:根据煤矿内部环境的爆炸性质和工作要求,选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合适设备。
4. 设备安装:对设备的安装位置、接线、接地等进行规范,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5. 设备检查:定期对煤矿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外观检查、性能检测和防爆性能测试等。
6. 防爆管理:制定防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做好防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7. 防爆培训:对从事电气设备操作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防爆知识培训,提高其防爆意识和技能。
8. 防爆记录:对煤矿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和维护情况进行记录,以备查阅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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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爆检查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煤矿防爆检查规定
一、防爆检查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Exdi)、煤安标志(MA)、产品“铭牌”,无“防爆标志”、“煤安标志”为失爆,无“铭牌”为不完好。
2、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启动器9#接线端接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视为失爆。
4、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
(但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
5、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二、防爆外壳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和煤安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长度超过50mm,凹凸超过5mm 者)。
2、防爆外壳内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的,油漆皮脱落较多为不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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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隔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观察窗内密封衬垫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敷的不燃性材料制成,衬垫的厚度不能小于2mm。
当外壳净容积不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9.5mm,否则视为失爆。
观察窗玻璃表面伤痕深度小于1mm为不完好,否则为失爆。
4、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穿越隔爆腔的接线座有裂纹或晃动为失爆。
5、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三、隔爆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需有防锈措施。
防爆结合面结构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视为失爆:
1、电气设备静止部分隔爆结合面、操纵杆和轴及带轴承的防爆接合面与相应外壳容积对应的最大间隙必须符合表一规定,快动门式的各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5mm。
2、隔爆接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于6.3m.
3、隔爆面无锈蚀。
(用纱布搽后,仍留有锈蚀瘢痕视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
4、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
1)螺栓、弹簧垫圈必须齐全、紧固。
(紧固程度以垫圈压平为合格)。
2)弹簧垫圈的规格必须与螺栓相适应。
(偶尔出现个别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垫圈不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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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3)螺栓与螺孔不能滑扣。
(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4)螺栓和不透螺孔的配合,紧固后螺栓和螺孔上剩余螺纹轴向长度应大于弹簧垫圈厚度的1.5倍,螺孔周围及底部厚度大于3mm。
5)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不能小于螺栓直径。
(螺纹裸露部分一般不得超过三扣,紧固隔爆面螺栓的螺母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
螺栓松动,无弹簧垫圈或背帽、弹簧垫不合格均为失爆。
)
6)沉孔钢紧固螺栓深入螺孔长度应大于该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扣。
7)隔爆电动机斜面接线盒严禁反装,否则为失爆。
5、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范围内的缺陷不能超过如下规定:
1)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5个,10mm的隔爆面不超过2个。
2)偶尔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剩余无伤痕面有效防爆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3)隔爆面上不得有油漆和硬杂物,否则为失爆。
发现有油漆时检查该处间隙不超过规定,无油漆的接合面长度在接合面长度不小于规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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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2/3不为失爆。
4)隔爆面应磷化或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油等合格的防锈油(磷化后可涂凡士林油),磷面脱落并未涂防锈油为失爆。
涂油应在防爆面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
6、防爆电机
1)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采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必须补小于
0.075mm。
2)滚动轴承结构,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一规定值的2/3。
3)旋转电机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外风扇、风扇罩、通风孔挡板和它们的紧固零件互相间的距离最小为风扇最大直径的1%且不小于
1mm,否则为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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