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是哪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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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第五编婚姻家庭第⼀章⼀般规定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零四⼗⼀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未成年⼈、⽼年⼈、残疾⼈的合法权益。
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千零四⼗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千零四⼗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的原则,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禁⽌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
第⼀千零四⼗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章结婚第⼀千零四⼗六条【结婚⾃愿】结婚应当男⼥双⽅完全⾃愿,禁⽌任何⼀⽅对另⼀⽅加以强迫,禁⽌任何组织或者个⼈加以⼲涉。
第⼀千零四⼗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不得早于⼆⼗周岁。
第⼀千零四⼗⼋条【禁⽌结婚的情形】直系⾎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禁⽌结婚。
第⼀千零四⼗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谢某甲、张某1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甲、张某1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6【案件字号】(2021)云23民终16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艳茜杨培松李晓黎【审理法官】纪艳茜杨培松李晓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某甲;张某1;谢某乙【当事人】谢某甲张某1谢某乙【当事人-个人】谢某甲张某1谢某乙【代理律师/律所】蔡晓燕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晓燕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晓燕【代理律所】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张某2二审提交的5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依法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张某2与谢某乙所签《离婚协议》已充分体现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因《离婚协议》已明确谢某甲、张某1抚养权归张某2,抚养费由张某2承担,谢某乙不承担抚养费,因此张某2依法应履行离婚协议,自行承担抚养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共同共有合同赔礼道歉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本案纠纷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抚养权答辩状9篇

抚养权答辩状9篇抚养权答辩状1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___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理由如下:一、原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由原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对孩子的生活起居的照顾不如被告及其父母对孩子照顾的周到,小孩正处在生长发育的重要时刻,也是人生观和是非观念刚刚形成的时刻,如果孩子生活在一个好的环境,有利于孩子建立良好的思想和品德,有利于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
相比而言,被告家庭更加具备这样的条件。
二、孩子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1、被告对孩子疼爱有加、百般呵护,并对孩子采取了正确的教育和生活方式。
孩子虽小,但谁疼他还是知道的,这个不是谁教给他的,被告及父母对孩子的教育都是正面的,他们希望把家庭的破裂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即使家庭破裂了,被告及其父母也希望并尽量让孩子得到父爱和母爱。
2、被告系绍兴本地人,有稳定的工作,每月收入近三千元,且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开销不大,个人能力和经济状况均比原告优越,原告无住房、工资待遇不高,不能为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
3、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彼此之间已有稳定牢固的感情基础。
反倒是原告即使在未与被告离婚前对孩子也是不管不问,白天工作可以理解,但晚上回来吃完饭也是顾自己玩电脑,很少有增进父子感情的举动,所以孩子自然而然地对其生疏了。
4、被告父母经济基础坚实,父亲年收入7万余元,母亲也有退休金,二老十分舍得给孩子花费。
孩子自出生后半个月起,一直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父母非常疼爱孩子,孩子的日常支出基本上都是由二老负担,祖孙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外祖父母优渥的家境与对孩子的关爱,都十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
此致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_________份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抚养权答辩状2女方:___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男方:___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涉外婚姻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女,中国公民,现居住于美国纽约市。
被告李某,男,中国公民,现居住于中国北京市。
双方于2010年在美国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
2011年,双方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随李某回到中国生活。
然而,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9年,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2. 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 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价值人民币800万元;2. 股票若干,市值人民币100万元;3. 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鉴于王某在美国生活多年,对国内的生活环境、法律规定等相对陌生,且王某作为母亲,承担着抚养子女的重要责任,故法院判决:1. 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李某向王某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作为补偿;2. 股票归王某所有;3. 汽车归王某所有。
(三)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本案中,双方育有一子,现年8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小三生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外情、小三现象也日益增多。
小三生育问题随之而来,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小三生育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小三生育的法律性质1. 法律性质界定小三生育,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并生育子女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小三生育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违反婚姻法: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小三生育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2)侵犯配偶权益:小三生育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生育权等。
(3)损害家庭关系:小三生育行为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对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2. 法律关系分析(1)夫妻关系:小三生育行为侵犯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夫妻关系。
(2)亲子关系:小三生育子女,与合法婚姻中的子女形成亲子关系。
(3)财产关系:小三生育子女可能涉及财产分配问题,如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用等。
三、小三生育的法律效力1. 法律效力界定小三生育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婚外性关系的法律效力:婚外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产生合法的婚姻关系。
(2)子女抚养权:小三生育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子女利益、父母经济条件等因素判决。
(3)财产分配:小三生育子女可能涉及财产分配问题,如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用等。
2. 法律效力分析(1)婚外性关系:婚外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小三生育子女可能对合法婚姻中的子女产生不利影响。
(2)子女抚养权:小三生育子女的抚养权,通常由法院根据子女利益、父母经济条件等因素判决。
如果小三有抚养能力,法院可能会判决其承担部分抚养责任。
(3)财产分配:小三生育子女可能涉及财产分配问题,如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用等。
法院在判决财产分配时,会考虑子女利益、父母经济条件等因素。
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区别具体在哪

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区别具体在哪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务等问题作出处理的,其中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更是双方的焦点。
下面我为你整理了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区别具体在哪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区别具体在哪抚养权和监护权都是一种责任,本质属性是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至于两者的区别,通俗来讲,监护权是两个人的事,而抚养权是一个人的事。
监护权是父母两个人的事,而抚养权只是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的事情。
实际上,抚养权只不过是离异之后,哪一方可以照顾孩子、跟随孩子生活的权利而已。
至于抚养义务还是两个人的。
而监护权至始至终都是两个人的,除非发生4种法定情形,监护权被剥夺。
但是即使如此,原监护人依旧要承担抚养的义务的。
从法理的角度理解,这两种的权利熟悉书不一样的。
因为监护权其实就是代理权的延伸,是通过法律保护孩子的一种手段,也让孩子的民事行为能力得以延伸。
而抚养权其实就是一种义务,照顾自己子女的义务,当然也可以说是一种权利,因为孩子会伴随着自己长大,这无疑是一种享受,一种不可或缺的宝贵经历吧。
依据这一角度理解,就会发现两者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也可以作明确的区分。
一般而言,抚养权,是可以理解为是涉及财产性的权利和义务,因为生活费用支出和教育经费的支出二、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由女方生活。
第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的是: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第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第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因素,王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二、案件事实1. 婚前情况王某与李某在婚前相识于工作单位,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确定恋爱关系。
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2. 婚后生活婚后,王某与李某共同居住在男方家中。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中矛盾不断。
李某性格内向,不善沟通,而王某性格开朗,喜欢社交。
此外,李某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导致家庭沟通时间较少,家庭矛盾日益加剧。
3. 离婚原因在婚姻生活中,王某与李某矛盾不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性格不合:李某性格内向,不善沟通,而王某性格开朗,喜欢社交。
双方在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沟通困难,矛盾不断。
(2)家庭矛盾:李某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导致家庭沟通时间较少。
此外,双方在家庭事务处理上存在分歧,如教育孩子、家务分工等。
(3)经济问题:李某收入较高,但家庭消费较为节俭。
王某认为李某过于节俭,导致家庭生活质量下降。
4. 诉讼请求王某在起诉书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子女抚养权归王某;(3)财产分割:李某应支付王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及子女抚养费;(4)李某支付王某律师费。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婚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断,且双方已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故判决双方离婚。
2. 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利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子女年龄等因素。
王某与李某均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但王某具备较好的经济条件,且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故判决子女抚养权归王某。
3. 财产分割法院认为,离婚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及子女抚养费。
抚养权协议书(通用14篇)

抚养权协议书抚养权协议书(通用14篇)在生活中,我们都跟协议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抚养权协议书(通用1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抚养权协议书篇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被扶养人,现经双方协商同意自年月日起,被抚养人随乙方生活,其抚养权归乙方。
二、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1、生活费:从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_________元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止。
生活费按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 _____%。
2、教育费:被抚养人的学杂费等由甲方承担,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止。
3、医药费:被抚养人的医药费,由乙方先行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4、如发生除以上所列费用,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5、甲方应于每月5号前将以上费用支付于乙方。
三、探视权1、甲方对被抚养人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
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乙方电话联系。
探望期间,要保证被抚养人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不得影响正常生活、学习。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甲方:乙方:抚养权协议书篇2甲方(男方):乙方(女方):(1)甲乙双方于登记结婚,离婚;(2)甲乙双方现有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现因现实生活情况变化,甲乙双方就子女抚养[1]相关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自愿达成如下一致约定,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子女抚养权第二条抚养费、抚养期限和支付方式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抚养费期限:3、抚养费(不含大额医疗费及大额教育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抚养费支付类型:抚养费支付金额:抚养费支付时间:抚养费支付方式:4、未成年子女大病、大额学校赞助费等大额支出安排:5、子女18周岁以后所需的教育费等必要费用安排:6、关于抚养费的其他约定(二)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个月租金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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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是哪些离婚程序中母亲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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