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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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施行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8]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3.26
【实施日期】2008.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8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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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一: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二:发票抬头可以是空白吗?三: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四:发票抬头可以是车牌号码吗?五:发票抬头多字或者少字可以吗?六:未领取营业执照发票抬头怎么开?七:发票抬头写错了可以修改补充吗?八:代开发票抬头错了怎么办?九:发票抬头开老板的名字或开公司的都可以吗?十:发票抬头开个人可否税前扣除?十一:发票抬头开具英文可以吗?十二:客户不要发票的时候,自行开具如何填开?注:答疑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一: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1:发票开具填写单位简称可以吗?(发布日期:xx-09-09 发布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2:请问普通发票单位名称写成了简称,现想改为全称,是否将简称划去,写成全称后,再在修改处盖章,这样做是否可行,请回复,谢谢!(发布日期:2016-04-12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答:应重新开具。
3:发票抬头为单位的简称是否可以入账?(发布日期:2016-06-07 发布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热门】增值税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

增值税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增值税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1:单位名字有22个字,部分商户(如中石油)机打票只能开20个字,最后二个字无法打印,这种发票能否使用?如不能使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3-03-15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
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通用机打发票各票种“付款单位名称”能够打印完整的字数如下:……30011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50个汉字;30022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50个汉字;30031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18个汉字;30042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18个汉字;……四、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284号)规定:“五、关于普通发票“付款方全称”填开问题。
总局文件规定:“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各地反映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困难,尤其对“付款方全称”字数较多的纳税人,受发票“客户名称”栏预留空间小、机打字数受限制、人为习惯等因素影响,不易落实到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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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发﹝2001﹞221号
【发文日期】2001-08-22
【实施时间】2001-08-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问题,继续按
照《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免税条件、免税程序和手续、质检机构及审批权限和时间等有关要求办理。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今年下半年,省局开展了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审查清理,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或失效)
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或失效)
附件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4.30•【文号】商建发[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农业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要求,商务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目前全国有4000多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着近70%的农产品流通任务,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差,装备水平低,经营秩序不规范,难以充分发挥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并保证农产品流通安全。
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环境、改造经营设施特别是加强质量检测等措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更多地采用拍卖、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更好地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改善交易环境,保障农产品流通畅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各地商务、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流通领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跨省开具吗
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跨省开具吗?若我省企业到异地进行收购业务,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45号)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且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
同时该文还规定,收购发票应按户(次)填开,不得汇总开具。
收购发票应注明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或由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签字或加盖印章,收款人必须在收购发票上签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收购业务的磅码单、入库凭证及收购过程中内部形成的其他书面凭证,附在相应的收购发票抵扣联之后,每月按顺序号装订成册,每册25份,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作为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备查资料。
另外,根据《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发展规范农产品经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65号)规定: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收购发票的使用实行以下办法:1、收购发票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2、收购发票可汇总开具。
对同一个收购对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可按收购批次自行据实填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样式附后),并据此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对于纳税人的异地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
但对于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若纳税人到异地进行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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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6]29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9.0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
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29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出口退税部门要认真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出口货物函调制度和出口
退税单证备案制度,加强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尤其要关注出口此类产品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产品出口价格、收购发票进项税金在全部进项税金中的比重、退税额在免抵退税总额中的比重等。
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供货或生产环节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出口环节虚抬出口价格或虚假报关骗取出口退税。
二、认真做好出口企业退(免)税办法认定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