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法律关 系)
(一)行政职务关系的涵义 1.行政职务关系 2.行政公职的两种表述(职位+职务)
3.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3.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 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 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2005年中央 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年中央、
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以及部分垂直管理机 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 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地(市)级以下所有机关及部分中央 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 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部分招考职位的公 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科。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 《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 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4年11月27日(具体地点及时间 安排,详见准考证副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副证上确 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 第二节 公务员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
第二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
(一)国外公务员的称谓和种类 1.政务类公务员 2.业务类(事务类)公务员
(二)中国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 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法》(草案) 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 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 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 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006,70.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 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 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行政授权的是( )。
A.《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 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行使植物检疫权
B.某县政府文件规定,县自来水公司行使节约用 水、计划用水的行政执法权
二 行政委托
是行政主体将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 织的法律行为。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收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 罚。
三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 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 2 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 3 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确定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已经完成或者作出
(1)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 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 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 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生的具体影响,也就是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变更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
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般有下列效力:P120-122 具有公定力 具有确定力——对相对方/对行政机关 具有拘束力 具有执行力
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的含义: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 施行政管理行为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 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3)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第三讲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华南师大政行学院 冼德庆 电话:020-85212660
电子邮箱:xiandeqing301@
第三讲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二、行政主体 三、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构成
检验、鉴定机构
三、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相对人的种类 (三)行政相对人的资格条件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 征
1.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又叫行政管理相对人
或相对人,指的是在具体的行政 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 人。
关通过的有关决定。
(1)职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 取得
③取得资格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 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职 能部门。
④取得的行政职权主要由宪法和行 政组织法确定。
⑤取得资格的时间与该组织的成立 是同时的。
(2)授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 取得
依照行政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核心是这 些法律规定的授权。特点:
二、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三)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
和丧失 (四)行政主体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公民、法人、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民。公民是最主要、 1.公民。公民是最主要、最常见也是最广泛 的行政相对人。很多情况下, 的行政相对人。很多情况下,公民成为行政相 对人,还要受制于自身的行为能力,包括年龄、 对人,还要受制于自身的行为能力,包括年龄、 精神状况、生理状况几个方面。 精神状况、生理状况几个方面。 法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2.法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 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 3.其他组织。 外国人、 (二)外国人、外国组织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时,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时,原则上 与我国的公民、法人、 与我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行 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二)行政机关的分类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外部行政机关和内部行政机关。 2.外部行政机关和内部行政机关。 综合行政机关与专门行政机关。 3.综合行政机关与专门行政机关。 行政决策机关与行政执行机关。 4.行政决策机关与行政执行机关。 (三)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三、行政公务行为 (一)行政公务行为的含义 行政公务行为, 行政公务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 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二)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 确认行政公务行为时应当以公务员是否获得公 务员资格为前提, 务员资格为前提,以其所承担的行政职权和职 责为核心,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认: 责为核心,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认:目的要 地点要素、时间要素、名义或标志要素。 素、地点要素、时间要素、名义或标志要素。
13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案情介绍].
某市六里区公安局交通警察鲁泽生在下班骑自行车回家的 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李刚看到 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什么事,鲁泽生说: “这是禁行路,前面有 车辆禁行标志,没看见吗?”李刚说: “对不起,真没看见。” 在对话中,鲁泽生闻到对方有酒味,便问司机李刚: “你喝酒 了吗?”李刚回答说:“喝了点啤酒,没事。再说你现在下班了, 还管违章,这不是多管闲事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交个朋 友,以后有什么事找我。”说完,递给鲁泽生一张名片,就要开 车走。鲁泽生说:“不行,酒后驾车属于违章,罚款50元。”随 后拿出罚款单。李刚想争辩,见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只好交了 50元罚款。第二天,李刚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罚款不合理为由 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原决定。李刚不服,向六里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撤销罚款决定。 法院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鲁泽生 既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又不在工作时间内实施的罚款行为,不属于 执行公务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鲁泽生的个人行为;另一种 意见认为应该属于公务行为,应视为区公安局的行政行为。
……… 以 案 说 法
思考 :鲁泽生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为什么?
点评:如何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呢?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
鉴别:1、该行为的实施者是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 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 ;2、该行为实施者有无表明身份, 如着装、出示证件或者配带有关执勤标志;3、该行为是否超越职权;4、该 行为是否出于执行的动机和目的。 从本案情况看,首先,鲁泽生是交通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其职责就是 制止违章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损害;其次,李刚驾车驶入禁行道, 且有酒后开车行为,显然是违章行为,鲁泽生的行为是出于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的目的;第三 ,当李刚看见鲁泽生拦车时立即停车,说明鲁泽生有明显的公务 标志,即通过着装表明了自己的身份;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 理条例》第77条第五款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下 罚款或者警告……(五)飲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犯治安管理的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由此可知,鲁泽生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于法有据,没有超越职权。
行政法课件0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之间因执行公务发生的各种行政争议,包括积极和消极的 权限争议。
2、解决途径
主体纠纷属于内部行政争议,对它的解决方式不同于对外部行政争 议的处理;它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不由司法机关裁判——这是各 国行政法理论所主张和坚持的原则。
我国处理内部行政争议采取以下三项原则:
(1)纵向领导关系中的争议:被领导主体有权越级向上级行政主 体报告,但在领导主体行为被依法撤销之前,必须服从领导主体的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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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权行政主体的分类
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2.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职能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 门、跨行业的,如工商、税务、统计、环保、财政、人 事、计划、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机关;专业性行政机 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如 电子、机械、石油、煤炭、农业、林业、矿产,水电等 行政管理机关。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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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 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 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 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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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是一种法律制度,是 地方或公务分权的法律技术,包括国家、地方团 体及其他行政主体。行政主体间相互独立,依法 行使权力并负担义务,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各 行政主体都设有自己的行政组织,独自开展活动。 国家对地方团体等的控制只能依法进行,行政主 体间的行政争议由法律手段解决。
资格转移: (1)行政主体分解 (2)行政主体合并 资格丧失: (1)行政主体被终止或撤销 (2)授权机关收回授权或授权期限届满
2021/11/1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实施过程中产生、发展和终止的法律上的相互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利益关系人。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实施的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和其他政府组织。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具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范围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扮演着监察、决定、执行职责的角色。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制约、干预、约束,或因行政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消除而与行政机关产生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备主体地位,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
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拥有受教育、就业、住房等法律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享有申诉、上诉等法律途径。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经营、经济等法律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使抗诉、复议等法定权利。
三、行政利益关系人行政利益关系人是指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他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行政行为的产生、发展和终止进行观察、研究和评价,有关行政行为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行政利益关系人包括社会公众、媒体机构、非政府组织等。
他们通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批评和舆论引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促进行政法律关系的平衡和和谐。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利益关系人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享有法定权益,并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救济权力,行政利益关系人通过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和效率。
总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实施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角色和职责。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行政利益关系人作为行政行为的观察者和监督者,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1.物。
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2.行为。
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精神财富。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案情1介绍: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请求判令被告:1.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2.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3.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4.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5.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
: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
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
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
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
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3)行政受益权 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 保证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维护行政秩序,国家向行 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 具等。(三公经费)
3、行政职责
(1)定义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 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内容:核心是依法行政。 ①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 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 ②符合法定目的。 ③遵守法定程序。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注意: 公务员并非是任何时候都享有优益权,而至少 有当其执行公务时才享有这种权利。比如,有关法 律规定,对于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其他车辆有回 避的义务,此时,警车享有行政优益权,其他车辆 故意不回避,很可能会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但 是,并不意味着对一切警车,其他车辆都有回避的 义务,对于没有执行公务,比如正在兜风的警车, 其他车辆就没有回避的义务,此时,警车并不享有 行政优益权。
第2-4章。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2)行政决策权 • 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 项作出决策的权力。 • 国务院享有”规定行政措施”权(宪法第89条) • (3)行政决定权 • 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作 出决定的权力。 • 包括(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法律、法规和 规章等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8)行政强制执行权 •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 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 裁定,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 权力。(比如:罚款、滞纳金、划拨、拍卖或者依法查封、 扣押等) • (9)行政委托、监督权 • 行政主体为了更好地完成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国 家事务和相应的公共事务的任务,将某些行政职权依法委托 给其他机关、单位、团体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并负责对其监 督、检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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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主体的特征
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 政诉讼 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 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组织这一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 单位、团体等。例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部、委、办、 厅、局、司等,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其他社会组织等,都可以称为“组织” 和其他社会组织等,都可以称为“组织”。 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个人不能成为行 政主体,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多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 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权力主体只 能归属于组织,而不能归属于个人,国家权力不能成为个 人的“私有财产” 人的“私有财产”,这正是宪政与民主的根本要求。行政 主体的这一特征,使它与行政人相区别。因为后者只能是 主体的这一特征,使它与行政人相区别。因为后者只能是 个人,而不是组织。
4、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
当一个行政组织与另一个行政组织之间具有派出关系时, 当一个行政组织与另一个行政组织之间具有派出关系时, 前一个行政组织(设立派出机构的机关,如县公安局)为 本行政主体,后一个行政组织(被设立的行政机构,如公 安派出所)则为派出行政主体。 当然,派出机构成为行政主体是有条件的。本行政主体与 派出行政主体的划分,是以行政组织中派出关系的存在为 基础的。 掌握这种分类,有助于我们在行政派出关系中正确地认定 行政主体的资格。
1、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行政主体被划分为两 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行政主体被划分为两 大基本类型: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前者有权按 地域对社会上的相对人实施管理,如一级人民政府和其所 属的具有对外管辖权的行政职能部门(如县、市公安局), 后者则限于按隶属关系对内部相对人的管理,如政府机关 事务管理局。当然,某些行政主体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 外部行政主体,又是内部行政主体。比如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它既有权对管辖地域内的一切社会相对人实施管理 (外部行政主体),同时有权对隶属于它的行政机构实施 领导和监督(内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的划分以外部行政与内部行 政的划分为基础。由于行政法主要是公共行政法,因而在 大多情况下,行政主体限于外部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主体是组织,无法自行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而必须由其内部的工作人员即公务员来完成。 公务员与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的是行政职务法律关 系。 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 能以其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由 行政机关来承担行为的后果。
三、行政主体的分类 三、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 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概述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公务员 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行政主体的分类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 行政主体 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 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 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和参加行政诉讼
所谓“以自己的名义” 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 外行文,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处理决定,并能以 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以被告和第三人身份)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参加行政诉讼, 反映了它是否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行政主体能 反映了它是否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行政主体能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的这一特 征,使行政主体得以同行为主体相区别。 征,使行政主体得以同行为主体相区别。
(3)单方性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等公共利益,行 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通常以命令一 服从关系为其处理与行政相对人关系时的基本方 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职权的行使都是行 政主体的单方行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不 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其效力的发生也不以 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4)优益性
(2)不可处分性
行政职权作为具体的国家行政权,体现着人民的共同意志。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不仅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更要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公共利益。因此,作为人民 意志的执行者的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行政职权,就不仅 是一种权利.同时也应当是一种义务。行政主体必须依法 定要求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忠实地屉行自已的职责,不 得对自己的行政职权任意处分。 任何行政主体个按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都不得放弃或转让 行政职权,也不得越权或失职,否则有关责任人应当受到 法律的制裁。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划分的意义 在于:由于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的职权来源方式不同,因而对其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的角度也将有所区别,对授权 合法性审查的角度也将有所区别,对授权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应首先 审查“授权关系” 审查“授权关系”是否合法成立。
3、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系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具体地实施行 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如行政机关委托社会团体行使行政 职权,社会团体便是行为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有许多区别: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 行使行政职权,而行为主体只能以别人(行政主体)名义 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应由自己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 果,而行为主体则由他人(即行政主体)来承担自己行为 的后果; 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而行为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统一于同一个组织之 中,如某一公安机关对某一行政相对人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但亦有不少场合两者会分离,如公安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 施处罚。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充 任(从而使不少人把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简单地 等同起来)。 一方面,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 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 人”,而不是“行政主体”。 ,而不是“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 主体。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如公安派 出所、工商所等)和外部得到行政授权的社会组 织同样是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划分的意义: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划分的意义:
一方面,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内 部行政主体不能进行外部行政行为,否则该行政 行为不具有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有助于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内部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2、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国家权力 机关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 察权,因此它们都不是行政主体。只有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的组 织,才是行政主体。 所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系指这种组织的行政职权或者是由法律、 法规设定(行政权的法律设定)的,或者是由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 授予(行政授权)的。 根据《宪法》 85条、第89条、第105条和第107条规定,我国的行政 根据《宪法》第85条、第89条、第105条和第107条规定,我国的行政 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
5、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可以把行政主体 分为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地域性行政主体是指以行政地域为基础,其行使 行政职权的范围及对象与行政主体所处的行政地 域紧密联系的组织。如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 门; 公务性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从事一定公务活动,不 以地域为设立标准,独立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 义务的行政主体。如海关、国税、金融等。
2、行政职权的特征
国家强制性 不可处分性 单方性 优益性
(1)国家强制性
行政职权是具体的行政权,同于国家权力的范畴。 因此,它必然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机器为贯彻 实施后盾,具有国家强制力。 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依法进行行政管 理活动,在其职权范围内,一切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都必须受其约束,不得抗拒或妨碍其行使 职权,否则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为了使国家、社会、集体和大多数公民的合法利 益得到适当和及时的保护,排除不必要的延误、 干扰和妨害,就有必要赋予行政职权一种优益性, 使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能够在地位上优于 使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能够在地位上优于 行政相对人,得以维护其权威和形象,保障国家 行政相对人,得以维护其权威和形象,保障国家 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行政职权的优益性是通过 与之相伴随的行政优益权来体现的。 与之相伴随的行政优益权来体现的。
四、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四、
1、行政职权的含义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 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与权能。国家通过宪法和有关的法律 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与权能。国家通过宪法和有关的法律 将行政职权赋予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由此依法实施各种行 政行为。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 人不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 固有职权通常由职权性行政主体来享有。另一类是授予职 权,授权性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职权为授回而消灭,也可因行政主体的撤销而消灭。授予 职权主要由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行政主体又可被划分为职权行 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行政主体又可被划分为职权行 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经其他组织授 予的管理主体,便是职权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 机关均属于这一类。相反,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 形成,而来自于有权机关授予的管理主体,便是授权行政 主体。例如:中国银行属于国有企业,无行政职权,但它 可以“根据国家授权,发行外币债券”,或“ 可以“根据国家授权,发行外币债券”,或“根据国家授 权,参加国际金融会议” 权,参加国际金融会议”。当中国银行经授权从事上述活 动时,它便成了授权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