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重点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3)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4)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5)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包括行政法律关系运动的条件和原因,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界说法律是用以调整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必然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不同的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据此形成不同的部门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的社会形式,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进行行政法研究的客观基础。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①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一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便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确认,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可见,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发生的,与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有密切的联系。
第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并非全部都是行政法律关系,只有那些受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行政关系才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所以,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关系相结合的表现形式。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是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即包括权利义务的主体与客体和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基本要素。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两者有密切的联系。
但是,行政关系并不等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区别: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意识范畴,体现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关系属于物质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规范的框架下产生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制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也都是在法律的规范下确定的。
2.垂直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相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指导和约束。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具有垂直性。
3.强制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强制性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采取强制措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干预。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守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约束,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4.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要尊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平等地位。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能歧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搞特权、搞压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且可以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义务。
5.实践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实践性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需要通过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管理、指导和约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也要通过实践行动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总体来说,行政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法律性、垂直性、强制性、平等性和实践性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和稳定发展,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行政简答题

1.行政法的法源形式有哪些?(1)宪法和国际条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据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2)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了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规定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我国正式有效的法律规定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2.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内容上:(1)缺乏统一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3)行政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4)对社会变动具有很大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形式上:(5)行政权的支配性;(6)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模糊性;(7)效力的多元性;(8)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紧密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
①平等对待原则;②行政适度原则;③严重不合理原则;④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正当原则;(4)行政效率原则;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恒定性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定性3)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4)内容的法定性5)权力(利)处分的有限性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度。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与行政职责的履行过程是一致的。
行政法 简答 期末

行政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2)行政具有执行性3)行政具有法律(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法特点(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行政规章(七)有权法律解释(八)条约和协定行政法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这是根据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这是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行政法的作用(一)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1)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
(2)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3)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
(4)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
(5)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
2)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
3)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
(4)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主体
为实现行政目的,而给予、施加或规定其他主体的行为而构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如下:
一、公权力为主。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政府行使公权力来给予其他主体
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由政府发出的一种政府行为的法律关系,表现为政
府的政令、法令、行政命令等,其特点是政府行使权利前无需征求其他主
体的同意。
二、强制性。
行政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政府对其他主体行为的强制性管理,它是政府大权力的表现,即政府可以强制执行规定,要求其他主体遵守,并威胁违约或违法的后果。
三、公共利益为依据。
行政法律关系是政府帮助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
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社会维护秩序的一种法律关系。
政府以解决公共利益
问题,改善公共服务状况为目的,以法律的形式对其他主体施加政府的权
利义务。
行政法学概述

〔3〕涉及有关的 事实材料,但又不能自行调查 的或被其他行政主体占有的。
〔4〕执行公务花费本钱比协助执行显然更多的。
第五节 行政越权
1、无权限: 2、层级越权: 3、事务越权: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 4、地域越权:超越行使职权的空间范围。 5、内容越权: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程度。 6、内部越权: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互间逾
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标准
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所立之法以外建立的普 遍性规那么。
一、行政立法
1、特征: 2、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
法
3、行政立法的技术
〔1〕法规和规章的结构: 〔2〕法规和规章的必要条款 〔3〕法规和规章的语言文字 〔4〕法规和规章的系统化
越职权。
第八章 行政行为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 格。〔案例〕
2、权力要件——行政权力的运用〔案例〕 3、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法律效果是主体通过意志为行政相对人所设 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
二、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公用企业、金融企业、专业公司〕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 4、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节、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机关的组成或有权机关批准 〔2〕行政权已由宪法典和组织法规定 〔3〕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设置内部机构和人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通常是: (1)主体双方之间因已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没有意 义或没有必要而终止。 (2)原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已完成而使其消灭。原产生 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权利得以实现或义务已被覆灭完毕, 该行政法律关系因完成而得以消灭。 (3)原适用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因客观形势变化而被 废除,由此使已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也随之消灭。 (4)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使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要素的消灭为标 准,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分为以下类型: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 权利义务这一要素的消灭,通常由于是已适用的行政 法律关系模式被废除、权利义务已行使或履行完毕以及行 政相对人放弃自己的权利等。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
本章重点: 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行 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理解行政法律关 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1、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 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 概念的进一步说明: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类社会关系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范围内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实现国家职能”包括两个范围,一个范围可 简称为“行政管理与服务”;另一个范围可简称为“监 督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因一 定的原因而发生了局部的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又发生一定变化,强调的是原行 政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而未消灭,而原法律关系存在只能在
主体与客体有一定变化时不受影响,如果内容及权利义务 都已改变了,则意味着原有行政法律关系已不复存在,形 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律关系的 变化基本上只是主体与客体的一定变化不应是行政法律关 系内容的变化(行政合同关系作为例外)。 1、主体的变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体的变化是指主体发生了不影响原权利义务的某种变 化。主体发生不影响原权利义务的变化主要是指以下两种 情况: (1)主体在数量上的变化 如由原一个主体享有和行使原权利,改变为由多个主体 共同享有和行使原权利,或者由原一个主体履行原义务改 变为由多个主体共同履行原义务。 (2)主体在接替上的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引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各种法律关系,这些关系通过行政法规范和行政程序等方式来调整和维护。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所产生的特殊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区别。
2. 法律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 非对称性: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不对称性,即行政机关拥有一定强制力和特殊权力。
4. 公共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公共领域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的行使。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1. 行政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享有特殊的行政权利,也有相应的行政义务。
2.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规范其行为和活动。
4. 行政契约: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签订行政契约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行政争议解决:行政法律关系产生争议时,通过行政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保障为了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和公平公正,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 法律规范:制定健全行政法规范,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程序: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保障各方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3. 行政机关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4. 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促进公共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法律性、非对称性和公共性等特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互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
5、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
6、行政法律关系救济形式的多样性。
行政主体概念: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分为:1行政机关——A,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其他相关概念区别:1、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2、与行政组织:行政主体强调组织具有对外管理的权利,行政组织是一个系统概念,突出行政机关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3、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法律术语,行政主体是法学概念。
行政主体地位1、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组织中的地位。
2、行政主体在对外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的范围:①国务院②国务院组成部门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⑧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卸掉机构和临时机构⑩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的种类:1.根据行政职权来源不同: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2.根据管辖范围的不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3.根据行政主体的构成不同和行政职权的对象不同: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型行政主体。
公务员概念: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特征:1、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2、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
3、行政公务人员所实施行为的后果由其所代表的行政主体承担。
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任职、形式国家行政权、之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
其他行政公务人员: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之外,其他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
法律地位:①普通公民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③行政主体代表公务员制度内容:1、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在法律上对公务员行为的约束。
权利:法律所肯定和确认的公务员的利益。
2、职位分类。
讲行政事务予以分解,按其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确定职位,并分门别类,评定等级,以此作为公务员录用、管理的依据。
3、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
将优秀人员选拔到国家公务员队伍中。
4、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公务员的监控机制。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忠实地履行职责,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监控机制。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比较相似: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制裁,都由行政主体予以实施,都是针对违反行政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不同:1、针对对象不同。
行政处分针对行政主体内部人员(内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一般有人事管理的隶属关系。
行政处罚针对社会上的公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是没有隶属关系的。
行政处分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机关对内部管理的行政法规范。
行政处罚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了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行政法规范。
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财产,吊销证照,拘留。
3、制裁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分的依据,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的规范。
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机关据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各种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行为的合法1、主体条件。
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得到行政机关委托职权的组织。
2、法定职权、职责条件。
⑴行政行为手段、方式上的特定性⑵管理事项的特定性⑶管理地域的特定性。
3、内容条件。
必须合法、适当、真实、明确。
4、程序和形式条件。
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
程序,行政行为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的过程。
形式,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的形式。
行政行为的撤销概念:因行政性我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的机关对其予以撤销。
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条件:1、合法要件缺损。
某个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多个要见,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不适当。
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性、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行政相对人师父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行驶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那么,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货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程序的原则概念:反映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程序立法的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并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具体的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
1、程序法定原则。
行政活动的主要程序必须由法律加一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2、公开原则。
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意外,一律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以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
3、参与原则。
行政及更换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时,在程序上要保障公民的了解全与参与权得以实现。
4、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合理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人,其宗旨是公平、正义。
5、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要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
以迅速、简便与经济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
行政程序的制度概念: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重要程序制度,是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内容:1、表明身份制度。
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进行调查或者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2、告知制度。
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有关事项告诉行政相对人的制度。
3、调查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决定或裁决前,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的制度。
4、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的制度。
5、听证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6、辩论制度。
行政主体在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在行政主体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种法律制度。
7、回避制度。
行政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或裁决时,主动或应相对人申请而不得参与处理该项行政事务的制度。
8、职能分离制度。
将行政主体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不同机关或不同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
9、情报公开制度。
行政主体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让相对人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及有关的信息资料。
10、不单方接触制度。
行政主体在处理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事项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得单方面听取其陈述、接受其提交的证据的制度。
11、时效制度。
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应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
12、行政救济制度。
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是,法律应为其提供申诉或申请复议以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原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立法的分类㈠以行政立法权取得的方式为标准。
职权行政立法和授权行政立法。
职权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
授权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据单行法律、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㈡以行政立法的功能为标准。
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的法律、法规或是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创制性立法: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或法规的空白,或变通法律和法规的个别规定一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㈢以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
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地方行政立法: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
㈣以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为标准。
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
法规性立法: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活动。
规章性立法:法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征收原则1、公开原则。
要求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应该公开,应该让相关个人,组织介入到行政征收征用的整个过程中。
2、听证原则。
要求行政征收过程中应该就关键的环节进行听证,只有在正式的听证制度下,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行政机关才能做出相应的处置。
3、参与原则。
在行政征收的过程参与是有有效保障其权益的重要措施,了解利害得失,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4、程序违法归责原则。
确保行政机关能够按程序行政,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征用特征:1、法定性2、强制性3、公益性4、补偿性。
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的证明作用。
2、行政确认行为的公式宣告作用。
3、行政确认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的间接性。
行政裁决的特征:1、行政裁决权的“准司法性”2、行政裁决效力的强制性3、行政裁决结果上的非终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