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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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一)02-2.3 犯罪客体 危害行为_13

刑法学(一)02-2.3 犯罪客体 危害行为_13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第二节犯罪客观要件一、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亦即法益。

犯罪客体表明了刑法的目的,即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

另一方面,犯罪的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即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主体体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财产,公民私有的个人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某种利益只受道德的保护,或者其他社会规范的约束和调整,不是由刑法保护和调整,则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能成为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法益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客观存在的法益没有收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侵害”,包括实际侵害事实和侵害的危险。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刑法一般理论,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1)一般客体,即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刑法第2条刑法的任务,刑法第13条犯罪的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2)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

具体表现就是刑法分则的章节内容。

(3)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法益。

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财产所有权等。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三)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刑法分则条文并非都明确地规定了犯罪客体。

有的条文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则没有。

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如刑法第114条、第252条侵犯通讯自由罪等;(2)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仅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7条抢夺罪等;(3)仅指明了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这个社会关系的主体,而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如有关侵犯人身的犯罪;(4)仅指出了规定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未指明犯罪客体,如走私等以空白的犯罪构成所规定的犯罪;(5)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危害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如下:
一、作为
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二、不作为
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以上就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全部内容,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

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新闻0801 李锋0812030134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同时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所有的危害行为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一)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在我国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具有形式和实质的规定性,在形式上,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类型)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指具有侵害各种具体的构成要件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

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即使偶然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也不是实行行为。

例如,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去乘飞机,飞机在空中碰到一只大鸟而失事,或者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在树林中散步,被害人真的被雷电击死等等,就都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是相对而言的,在一个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可能是另一犯罪中的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盗窃枪支仅仅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对于盗窃枪支罪而言又是实行行为。

(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以行为人是否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亲自实施,并非仅仅限于行为人不利用工具而是直接运用自身的身体动静这种物理运动,利用自然力、凶器等物理力或者动物的力量等无人类生命力的力量作为工具而实施的行为,也属于直接行为。

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作为工具或者道具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刑法学第三章3

刑法学第三章3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1、利用没有达到年龄或没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 3、利用无故意的行为(医生杀人案)(稻草人案)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借刀杀人案)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不作为:案例引入
2005年6月,甲因妻子与人通奸而争吵,甲说乙的 行为让自己真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 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 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 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 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 止,也未解救。不一会,乙见甲停止挣扎,才 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 思考:1、乙对于甲的死亡是否有责任? 2、如果认为乙应当承担责任,则根据为何?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社会性)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 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隋唐英雄传:李元霸之 死)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课堂教学案例\利用动物伤害他人案例.ppt
二、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由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 (有意性)
不认为是犯罪: 单纯的反射动作 睡梦状态下的动作(伯爵杀妻案) 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不包括精神受到强制
(二)不作为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特征(条件): 1、行为人负有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ppt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职务行为案例.ppt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先行行为案例.ppt 2、作为可能性: (1)缺乏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 (2)客观上不能履行 3、结果避免可能性

刑法危害行为总结汇报范文

刑法危害行为总结汇报范文

刑法危害行为总结汇报范文刑法危害行为总结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XX公司的XX,今天我来为大家做一份关于刑法危害行为的总结汇报。

首先,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刑法危害行为的概念。

刑法危害行为是指具有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危害性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刑法危害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了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结果。

接下来,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刑法危害行为进行总结分析。

首先,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看,刑法危害行为的行为主体主要有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怀疑有犯罪嫌疑的人,而犯罪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

针对犯罪嫌疑人,法律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而对于犯罪被害人,法律则给予了相应的维权和救济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从犯罪的性质来看,刑法危害行为的性质多种多样。

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如盗窃、诈骗、抢劫等;以及其他各类犯罪行为,如贩毒、盗窃密钥等。

这些犯罪行为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的损害。

再次,从犯罪行为的后果来看,刑法危害行为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

无论是侵犯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还是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都会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困惑。

特别是对于那些丧失生命或重大财物损失的被害人来说,更是无法估量的伤害。

最后,为了解决和预防刑法危害行为,我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社会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打击各类刑法危害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建立健全刑法危害行为的预防和救济体系,为犯罪被害人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救济。

以上就是我的刑法危害行为总结汇报,谢谢大家的聆听。

希望我们共同努力,为创建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谢谢!。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决定的。

A.执政党的性质B.政体C.国家的阶级本质D.国体2.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处。

"这一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

A.前段的例外B.前段的递进C.对前段的补充D.对前段的限制3.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主客观相一致B.罪责自负C.罪责刑相适应D.刑法人道主义4. 我国现行刑法一共是()条。

A 192条B 452条C 189条D 552条5.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

A.适用我国刑法B.可以适用我国刑法C.有条件地适用我国刑法D.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我国刑法6. 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7.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A.一定的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C.应受刑罚惩罚性D.犯罪的阶级性8.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C.不构成犯罪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9. 犯罪的直接故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A.应当预见并希望发生B.已经预见并希望发生C.认识到并希望发生D.明知并希望发生10.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

A.可以负刑事责任B.必须负刑事责任C.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D.应当负刑事责任11. 甲盗得某单位价值100万元的汽车一辆,后因害怕法律的制裁而主动将汽车还给该单位。

甲的行为( )。

A.可以不以犯罪论处B.构成盗窃罪(犯罪中止)C.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D.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可以参照犯罪中止处理12. 甲乙二人共同开枪杀丙。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三点: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

这一点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这样就将单纯的思想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这样就排除了无意识的身体举动。

如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中的举动、因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所导致的举动、某些突然受到外界刺激而作出的本能性条件反射动作等。

最后,危害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而不履行义务。

在我国的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由作为构成的,也有少数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而有些犯罪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下面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2007年5月25日中午,17岁的周某在湖州市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盗窃自行车的时候,被失主颜某等三人抓住,并遭到三人殴打。

周某挣脱后,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

颜某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继续围追。

虽然周某游泳技术和体力不行,但眼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

游出数米后,周某感到力不从心只好往回游,最终因体力不支沉没死亡。

周某在水中划水挣扎的整个过程中,失主颜某等人“袖手旁观”,没有采取抢救措施,直到确认周某沉入河底。

案发后,颜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日前,南浔区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失主颜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判处颜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年零三个月和三年缓刑四年。

宣判后,三人没有提出上诉。

这样的判决结果一宣布,在当地立即引发不少争议,有的人认为这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有的人认为对失主等人的处罚过重,而不少法学专业人士认为,判决未必完全合乎法理,再一次凸显我国法律对“先行行为”以及由此类责任行为引出的“不作为犯罪”界定上的模糊。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常被称为犯 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而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 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客观性 (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多样性 其一,有些犯罪侵犯同样的客体,但客观 方面却不同 其二,有些犯罪行为方式相同,但犯罪对 象不同,因而其犯罪性质也不同。 (3)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 结果可以被进一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 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 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对于引起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一般只要查 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 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也无须去查明行为与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侮辱罪、诽谤罪就是 如此。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成与 未完成形态的重要依据 (3)是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 根据 (4)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 首先,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其次,危害行为是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识和 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第三,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 动静。
Βιβλιοθήκη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即指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 须具备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 果,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及轻重如何,并不 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 上影响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进而影响 到量刑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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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
在刑法中,危害行为是指一种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对社会、他人或自己造成伤害或危害的行为。

不少犯罪行为都属于危害行为的范畴,例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

危害行为不仅是刑法所关注的焦点,更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首先,危害行为的本质是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来源,它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危害行为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违反,这种行为会严重破坏法律的威信和社会正常秩序,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安全。

其次,危害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维护社会的安宁和和谐。

而危害行为则会对社会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其严重性不仅仅是单纯的造成物质财富损失,更是造成了人的生命和健康等无法挽回的损失。

因此,对于危害行为必须给予应有的制裁,而不能被容忍和纵容。

第三,危害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同等重要。

在法律层面,个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障,而公共利益则是法律所关注的范畴之一。

危害行为则是不顾及他人权利的行为,其行为会直接侵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等法定权利,同时也会损害公共安全和秩序。

最后,危害行为是违背外在和内在道德规范的行为。

在人类社会中,道德规范的约束是人的自律性重要的体现之一。

而危害
行为则是偏离了道德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和公共秩序,更是与人文社会的基本价值观背道而驰,这种行为必须被制止和惩罚。

综合来说,危害行为是违背法律、破坏社会和侵犯他人权益的不道德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对社会、他人、自己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危害,更是不利于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危害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社会约束,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和道德谴责,让人类社会更加安全、公正和和谐。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危害行为的本质和特点,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其分类和刑罚的具体例子。

危害行为的分类:
1.故意危害行为
故意危害行为是指作为犯罪人的故意行为,其目的是对他人、社会或自身造成危害或伤害。

故意危害行为对社会和个人所造成的后果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表现在潜在的危害风险和危害后果上。

例如:故意杀人、放火、诈骗等
2.过错危害行为
过错危害行为是指犯罪人由于过失或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社会或自己受到危害或伤害。

过错危害行为通常表现为对社会或个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如故意危害
行为严重。

例如:交通肇事、玩耍而不慎导致他人受伤等。

3.出于自卫的危害行为
出于自卫的危害行为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犯罪人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造成的危害后果。

出于自卫的危害行为通常是基于合理的自卫需要,其行为在法律上是被允许和认可的。

例如:在遇到性侵或袭击时,被害人采取自卫措施防卫。

危害行为的刑罚:
危害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个人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和伤害,必须得到严厉打击和惩罚。

针对不同的危害行为,刑法制定了不同的刑罚措施。

1.故意危害行为的刑罚措施
故意危害行为是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种,其后果无法预料和估算。

因此,在刑法中,故意危害行为的刑罚常常具有较高的严重性和惩罚力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死刑:故意杀人、恶意杀人、绑架等
(2)无期徒刑: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赌博等
(3)有期徒刑:放火、盗窃、敲诈勒索等
2.过错危害行为的刑罚措施
过错危害行为是犯罪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其危害和伤害后果的严重性相对较低。

因此,在刑法中,过错危害行为的刑罚常常具有相对较轻的严重性和惩罚力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拘役:交通肇事、妨害公务、过失致人死亡等
(2)有期徒刑:过失致人重伤、重大设备事故等
3.出于自卫的危害行为的刑罚措施
出于自卫的危害行为是刑法中容忍和认可的一种正当行为,但也有必要制定一些刑罚措施来明确其法律适用范围和界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罪:因执行合法自卫行为而造成的危害或伤害
(2)适用于有正当防卫,但行为不当的情况:如防卫行为过度、超过必要时限等。

总的来说,危害行为是一种破坏性的行为,对于危害行为必须要做出严厉的打击和惩罚,以有效预防和遏制其发生。

同时,也需要在社会中加强行为规范和道德教育,树立人文关怀和文明进步的意识,从而从根本上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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