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论_总结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第一章刑法概论1.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法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法律。
2. 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具有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作用。
3. 刑法与道德关系刑法是视犯罪与非犯罪区别和刑事责任与非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而道德是个人内心对善恶的认知。
4. 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刑法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与刑法保持内在一致。
5. 刑法的典型特征刑法具有反映犯罪行为的特点、禁止原则的特点、攻击性的特点、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特点等。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1. 法律效力的原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都不能与刑法相抵触。
2. 影响力原则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为适用法律的界限。
3. 法无缺席或法无不公平原则任何人都可以作出不犯罪的选择,刑法是人人平等的。
4. 刑法非罪推定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刑法不倒任何推定。
5. 刑法限制的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范围必须明文规定。
第三章刑法适用原则1. 适用法律的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适用适用的法律。
2. 实体刑法与形式刑法实体刑法是指规定了犯罪的实质要件和处罚的法律,而形式刑法则是指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犯罪法律。
3. 刑法举证原则刑事案件中的事实查明和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四章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担刑法责任的资格。
2.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患精神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在刑事责任能力上有缺陷,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通过法院对被告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被认定无法实施刑事法律行为。
刑法概论

当运用平义解释方法或法意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明显的不符合常理时候,应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以获得合理的结论。目的解释方法运用的关键是通过实践理性挖掘法律内在的价值取向,它主要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各级地方法院尚不完全具备运用目的解释发方法的实践基础,各级法院在应谨慎的进行目的论解释。当需要运用目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的案件的发生具有普遍性时,各级人民法院应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统一司法解释。
第五章刑法解释基本思想对主观解释思想和客观解释思想进行了介绍和评论,并以此为根据提出刑法适用解释应遵循的立场。这一立场是下章中研究刑法适用解释方法的基础。
主观解释思想立足于法律的自由保障价值,认为法律解释应该探求法律文本内的或者文本外的立法原意;客观解释思想则立足于法律的社会保障价值,认为立法原意是不存在和不可知的,法律解释应该根据社会变化作出合目的性的解释。客观解释之所谓“客观”,是指客观现实。
第三章论述了刑法适用解释权力的制度化的相关问题。
要将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权力制度化,首先要澄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首先是承认法官享有刑法适用解释权力是否违反了立法权、司法权的分立的原则。本文的研究表明,立法权、司法权的分立是相对的,法官在一般规则留下的空间内享有适用解释法律的权力是法律运行的规律,它不违法立法权、司法权分立的原则。其次是承认法官享有刑法适用解释权力是否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本文的研究表明,现代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是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承认法官享有刑法适用解释权力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不相矛盾。
因而,具有独立意义的刑法适用解释的方法是文义解释方法、法意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方法和法意解释方法源自主观解释思想。认为只应从正式的法律文本自身探求立法原意的主观解释思想产生了文义解释方法;而认为还应该从非正式的法律文件、法律资料和对立法社会环境等的考究中探求立法原意的思想产生了法意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源自客观解释理论,是根据客观社会实际,基于对法律的社会目的的考虑而解释的方法。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刑法学是法学领域中的重要分支,研究的是刑法的理论、原则以及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规。
本文将对刑法学的考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的知识。
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刑法是规范人类社会中刑事犯罪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基本概念和原则。
1. 刑法的定义和特征:刑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规定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独立性、公示性、法律性和惩罚性特征。
2. 刑法的功用和地位:刑法的基本功用是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3.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面部原则、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这些原则保障了刑法的适用公正和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二、刑事责任和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和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刑事责任的条件和限制:刑事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个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并受到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的影响。
2. 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等要素,并受到刑法规定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求。
三、刑法上的特殊主体和特殊罪名刑法上存在一些特殊主体和特殊罪名,需要加以重点了解和理解。
1.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指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具有限制性和特殊性。
2.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时,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无论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受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刑法规定的限制。
3. 公务员职务犯罪:公务员职务犯罪是指以公职身份为犯罪对象,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等犯罪行为,具有特殊性和严重性。
4. 侵犯人权犯罪:侵犯人权犯罪是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人权保护和公民权益维护的重要意义。
刑法概论_总结

(2)意志因素: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轻信有避免的主客观条件而轻率行动。在危害结果发生过程中,通常有避免发生的行为表现。
犯罪主观心理态度对照表
(一)罪过比较
罪过形式意识因素意志因素结果的意义
直接故意必然和希望
故可能
明知
意间接故意放任
要求实害
可能轻信致
过过于自信(已经轻率行动
过失预见)结果发生
失疏忽大意应知而因疏忽
1、意外事件
(1)概念:在刑法上,意外事件是指,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
事件类型相同区别
疏忽大意损害结果应当预见
过失实际发生
未预见到
意外事件结果发生不能预见
2、不可抗力
(1)概念: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指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犯罪。完成形态的类型不同,“未得逞”的具体表现不同。举动犯无未遂。
1、类型划分
(1)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既遂犯)
犯罪预备形态(预备犯)
(2)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形态(未遂犯)
刑法重点理论总结

刑法重点理论总结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学科,它规范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并以国家的强制力来进行约束和惩罚。
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等。
刑法具有以下特征:1.社会规范性:刑法规范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罪责有明确的界限: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界定,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界限,使犯罪与非犯罪有明确的区分。
3.国家强制力:刑法是国家利用其强制机关进行实施的法律,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4.个人自由的限制: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限制个人的自由,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非罪刑不责原则:刑法规定了定罪刑责的必要条件,要求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只有犯罪行为达到法定的标准,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能被定罪和判刑。
2.法无规定不罚原则:刑法的适用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犯罪和依法办事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种类,对犯罪行为进行了限制和约束,在刑事处理过程中,要依法查明事实,依法适用法律,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刑法规定了一些犯罪行为的有罪推定规则,一旦被定罪,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无罪,疑罪从无。
三、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普通犯罪行为,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性、过错性、结果性和本质要件。
具体而言:1.违法性:犯罪行为应当违反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定,具有犯罪性质。
2.过错性:犯罪行为应当是有过错的行为,即具有故意或过失。
3.结果性:犯罪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结果,如杀人案件中的死亡结果。
4.本质要件:某些特定犯罪行为,如盗窃罪、抢劫罪等,还需要满足额外的构成要件,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
四、刑法的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方式刑法对不同犯罪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归纳总结

刑法归纳总结我。
引言刑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旨在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本文旨在对刑法进行归纳总结,探讨其基本原理、分类以及相关要点。
二。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具体体现,有其独特的基本原理。
首先,刑法具有法定性原则,即刑罚必须依法规定,并不得适用非法、模糊的规定。
其次,刑法以人为本,主要关注违法行为人的犯罪责任和法律保护。
此外,刑法还具有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种类、程度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
刑法分类刑法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主要有以下几种刑法分类:1. 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普通刑法适用于大部分犯罪行为,而特殊刑法则适用于特定领域的犯罪,如贪污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
2. 刑法分为附加刑和单独刑:附加刑是在主刑之外加以规定的,主要是对犯罪分子的额外惩罚,如罚金、没收财产等;而单独刑则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如死刑、无期徒刑等。
3. 刑法根据犯罪的性质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犯罪结果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则是因疏忽、粗心等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犯罪。
4. 刑法根据犯罪结果分为犯罪和非犯罪: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而非犯罪则是指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违法行为。
5. 刑法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分为轻罪和重罪:轻罪一般指刑法规定的最低刑罚,一般包括轻微妨害行为;而重罪则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较大,刑法规定的刑罚也较严厉。
四。
刑法相关要点1. 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通常需要满足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以及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和犯罪结果。
2.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刑法规定了各种刑罚种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法的刑罚种类一般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来确定。
3. 刑法中的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指导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最低限度原则、特殊刑罚适用原则等。
刑法总论知识点归纳

刑法总论知识点归纳刑法总论是刑法学的基础和核心部分,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是刑法体系的总开篇。
以下是对刑法总论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
一、刑法的概念和功能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通过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构成要件和适用原则,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性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有罪推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无功罪不立原则、法无过罚不加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刑法实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刑法的法律关系刑法的法律关系包括主动关系、正面关系、竞合关系、归责关系和补充关系。
主动关系是指刑法主体对客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正面关系是指刑事责任与刑事犯罪之间的法律关系;竞合关系是指同时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归责关系是指对同一犯罪行为涉及的多个刑事责任的划分;补充关系是指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
四、刑法的构成要件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
犯罪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特征;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针对的对象;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犯罪意图和过错;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得到的结果。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管制等;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刑罚的适用原则包括法定原则、个人化原则、适用性原则和限制性原则。
六、刑法的犯罪责任和刑事责任犯罪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给予的社会制裁。
犯罪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以刑罚为主要内容,民事责任是以赔偿为主要内容。
七、刑法的特殊原则和制度刑法的特殊原则和制度包括紧急避险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免除刑事责任原则、紧急情况遗弃罪限制原则、缓刑原则、宽大原则和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2.3.
犯罪客体要件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的对象
犯罪的方法、
犯罪构成犯罪的时间、地点
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主体要件
刑事责任能力
罪过(故意、过失)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目的
1.2.4.
(一)犯罪构成的功能
1、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依据
(3)基准时:行为时具有的能力
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影响因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残疾
(二)我国刑法的规定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的规定(见下表)
2、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第18条)
(1)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第18条1款)——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过失未知而行动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罪过形式心理态度行为表现
放任:不反对危害即便有避免
间接故意结果发生,发生不的条件,也
违背行为人的意愿。不积极利用
过于自信轻信避免:反对危害有避免条件
结果发生,发生违背并有意利用
过失行为人的意愿
五、无罪过的损害事件
(一)刑法第16条的规定
(二)无罪过事件的类型
1、理论意义——定义犯罪,揭示犯罪的基本属性
2、实践意义——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1)以社会危害性为基本尺度,确定治罪的一般标准;
(2)个案追诉中的除罪功能
1.2.
1.2.1.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生理性醉酒: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第18条4款)
2.2.
一、犯罪客观方面及其要件概述
(一)客观方面的含义: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
(二)客观方面的要件内容:
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方法
(2)意志因素: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轻信有避免的主客观条件而轻率行动。在危害结果发生过程中,通常有避免发生的行为表现。
犯罪主观心理态度对照表
(一)罪过比较
罪过形式意识因素意志因素结果的意义
直接故意必然和希望
故可能
明知
意间接故意放任
要求实害
可能轻信致
过过于自信(已经轻率行动
过失预见)结果发生
失疏忽大意应知而因疏忽
(1)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包括物质或非物质、实害或危险。
(2)多要素的统一性,一是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的统一,二是质与量的统一。
(3)程度标准的历史性,危害性大小的判断与社会发展进步密切相关。
2、刑事违法性及其涵义
犯罪是违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规范性特征。
(1)刑事违法性是判定犯罪的法律尺度。首先,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的界标;其次,刑事违法性是犯罪标准的集中概括。
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意志以为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停止形态。
1、行为人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尚未着手实行行为,停止在预备阶段。
3、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未完成形态之二——犯罪未遂形态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形态特征不同;
2、定性作用不同
3、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
4、受损状态不同;
3.
3.1.
3.1.1.
(一)存在范围:直接故意犯罪
(二)故意犯罪的过程及其界点
实行终了
预备行为着手实行行为
o o’
预备开始预备阶段实行阶段犯罪完成
(三)犯罪停止形态的类型划分和判识的一般规则:
1、类型划分
(1)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既遂犯)
犯罪预备形态(预备犯)
(2)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形态(未遂犯)
犯罪中止形态(中止犯)
2、判识的一般规则
(1)行为依据的最终性:以行为的最终停止状态作为形态判断的依据。
(2)形态种类的排斥性:在一个犯罪中,只有一种停止形态,各停止形态彼此排斥,不能兼有。
(3)罪名确定的从属性,各形态本身不是罪名,以触犯的分则规定的罪名定罪。
2、意志因素
(1)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危害社会结果不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2)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行为人有意纵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而是听之任之,危害社会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
1、直接故意:
明知会(必然/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1、意外事件
(1)概念:在刑法上,意外事件是指,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
事件类型相同区别
疏忽大意损害结果应当预见
过失实际发生
未预见到
意外事件结果发生不能预见
2、不可抗力
(1)概念: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
(二)不作为:
1、概念:行为人以消极方式实施的,违反义务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1)从外观上看,通常表现为消极、静止的身体活动,有的也表现为积极、动态的身体活动;
(2)从规范评价上看,首先违反义务性规范,是当为而不为,进而为刑法禁止。这是不作为的实质特征。
(3)从与危害结果的关系上看,有的表现为事实上的原因,有的表现为防止结果发生的条件——法律上的原因。
(2)意志因素:疏忽大意。由于疏忽大意,首先是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次是在“无认识”的情况下实施行为。
2、过于自信过失及其结构特征: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过失
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一是对危害结果发生有认识,二是对发生可能性的认识,而不包含必然性的认识。
3、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法律依据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犯罪概念(特征)制约犯罪构成
2、具备犯罪本罪特征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需要运用犯罪构成予以认定。
2.
2.1.
一、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的含义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主体形态:自然人和单位
1、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必要。
2、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3、过失造成危害结果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的规定。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过失及其结构特征: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过失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一是指有预见的义务;二是指能够预见。
二、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一)概念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停止形态。
1、既遂以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具备为标准。
2、不同犯罪的全部要件因刑法规定的差异,而呈现出类型上的差异。
3、以标志性事实的出现作为全部要件具备的判断依据。
(二)类型
1、举动犯:一经着手即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
2.3.
2.3.1.
(一)概念和特征: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有的,行为人对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主观方面的要件
1、罪过
(1)形式:故意和过失
(2)结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2、犯罪目,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
2.3.2.
(一)概念和结构特征
(2)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
事件类型相同区别
过于自信损害结果能够避免
过失实际发生结果发生
不可抗力有预见不能避免
(三)责任判定——不负刑事责任
2.4.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含义
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2、人身条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关联事实:有危害行为的实施
(二)犯罪主体要件: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为其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应当具备的人身条件。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而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1)功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
(2)内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一)概念和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指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犯罪。完成形态的类型不同,“未得逞”的具体表现不同。举动犯无未遂。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2.2.
(一)从结构上看: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从要件的选取标准上看: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能够说明并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